匈牙利调解制度

2019-03-01 08:05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人民调解 2019年12期
关键词:调解员纠纷当事人

齐树洁/厦门大学法学院

为了缓解诉讼迟延,节约司法资源,匈牙利于2002年制定了《调解法》,由此确立了调解在匈牙利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

一、调解立法概况

21世纪初,为解决诉讼迟延、费用高昂等问题,匈牙利开始推行司法改革。2002年 《调解法》在这一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该法共44 条,自2003年3月27日起施行。新法制定之前,调解主要适用于家事纠纷、消费者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新法颁行后,调解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地位日渐提升。

近年来,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适应国际调解制度发展的新趋势,匈牙利对《调解法》进行过多次修订。受2008年《欧盟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2008/52/EC 指令》的影响,2009年的修法幅度最大。

与此同时,匈牙利多次修改《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许多有关调解的规定。此外,公共管理与司法部先后颁布了多个行政命令,对调解员以及调解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

匈牙利还有一些专业调解制度,这些制度起步较早并不断完善。例如,1992年颁布的第22 号法令规定了劳动纠纷中的调解程序,强调在劳动纠纷调解中,调解员必须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及社会公共利益;1997年颁布的第149 号行政命令确立了与儿童权益保护相关的调解规则;2002年,立法机关对医疗纠纷调解作出规定,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模式;2006年修改《调解法》,增设了刑事调解的内容。

匈牙利的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调解的启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调解程序在中立第三方的协助下完成。(3)调解程序具有便捷性和灵活性。(4)调解协议具有契约性。

《调解法》 第1 条第1 款规定:“调解的目的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名调解员,处理他们之间发生的人身或者财产纠纷,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受制定法的约束”。第2 条规定:“调解是一种替代传统法庭审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自愿将案件提交给中立第三方,以求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调解员以书面形式记录调解过程。”

根据《调解法》的规定,调解须具备以下5 个要素:(1)由中立第三方主持。(2)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3)调解协议内容不受法律条文的约束。(4)处理对象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5)全程书面记录。

二、调解的类型

1.民间调解

民间调解是指在非司法性和非行政性的民间组织、团体或个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包括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主持的调解,以及自然人以法人的名义主持的调解。匈牙利民间调解有三个特点:一是调解收取费用;二是调解员有严格的资格限制;三是调解员可以进行刑事调解。

民间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完善的司法确认机制来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在调解失败的情况下,须由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纠纷继续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针对这些问题,修改后的20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法院应当审查调解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如果法院同意当事人调解,则诉讼程序中止,当事人须在法院作出诉讼中止裁定的6 个月内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且经过法院的司法确认,该协议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案件在起诉前已经过调解,原告须在起诉状中予以说明。

2.在线调解

在线调解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的一种,指当事人在调解员的组织下通过电话会议、电视会议等远程方式进行的调解。在线调解依赖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交流,对硬件设施要求较高,具有快速便宜、高度机密、避免有争议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语言交流等优势。必须明确的是,在线调解的组织者必须是专门的调解机构。在线调解是社会调解的一种具体的实现方式。

在调解立法的框架下,在线调解的正当性备受争议。根据《调解法》的规定,有两个场合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1)调解第一阶段的第一次听审;(2)双方当事人调解成功后调解协议的签署。除此之外,其他程序都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网络会议、远程交流等方式进行。该规定限制了全程在线调解的适用。虽然全程在线调解与《调解法》的规定相违背,但如果当事人通过全程在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法官在重新审理案件时,虽然不会直接认可调解协议,却可能会将其作为合同予以审查,最终裁判结果也往往会采纳该调解协议的处理方案。

3.刑事调解

2006年第123 号法令首次将调解制度引入刑事司法领域。2001年3月15日施行的《欧洲议会关于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的决定》在匈牙利刑事调解制度的确立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该《决定》第10条要求各成员国鼓励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在后续的裁判中必须参考调解协议的内容。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官如果发现案件可以调解,且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意调解,应当宣告中止侦查程序6 个月,将案件移交调解。调解员在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斡旋协商,以求达成调解协议。一旦调解成功,犯罪嫌疑人同意赔偿或者保证以其他方式补偿受害人,检察官收到调解协议并确定犯罪嫌疑人履行完毕后,即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调解程序只是一种救济被害人,缓和社会矛盾的特殊方式,并不能代替刑事司法程序,也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整个刑事调解过程中只有两个阶段与检察官或者法官有联系:一是调解开始阶段,检察官或法官认为案件可以调解,把案件提交给调解员;二是检察官作出起诉决定及法官审判时须考虑调解结果。其他阶段与民商事调解一样,刑事调解适用《调解法》的规定,由具有执业资格的调解员主持进行,不允许国家机关介入。

三、调解员制度

匈牙利调解员分为两类:自然人调解员和法人调解员。调解员资格的获得实行许可制,只有在司法部登记注册过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才可以从事调解活动。自然人成为调解员前,须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只有获得公共管理与司法部颁发的证明其拥有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文书,自然人才可以申请调解员执业。符合调解员执业资格申请条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向司法部提出申请,经审查获得登记注册,申请人即具有了调解员资格。自然人取得调解员资格之后必须继续接受后续的职业教育。司法部定期对调解员进行监督考核,未通过考核的调解员将被撤销调解员资格。目前,大部分调解员都具有律师资格。

自然人申请登记成为调解员须符合以下条件:完成了司法部要求的职业教育;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没有被禁止调解员从业;没有被吊销过调解员从业资格;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高等教育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法人申请登记成为调解员须符合以下条件:调解活动属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主营业务;雇员或者其成员具有调解员职业资格且未被相关部门暂停执业。

调解员负有忠实、勤勉、保密、公正的义务。根据《调解法》的规定,从调解第一起案件开始,调解员应当按照受理时间对案件进行编号归档,记录所有经手案件的调解过程。记录的具体内容包括:调解开始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调解结束的时间;如果有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及其是否积极参与调解;调解的费用。调解记录必须保存10年以上。保存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确定调解程序开始的时间;二是明确成功的调解中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或者失败的调解中调解终结声明的内容。调解员必须在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司法部汇报上一年度的如下信息:办理案件的数量、调解成功的案件的数量、调解失败的案件的数量和性质。

四、调解程序

调解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价值取向。因此,程序的启动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调解合意。根据《调解法》的规定,提交给调解员的案卷材料中,应有一份当事人表示愿意选择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声明。这份声明的签署与提交,标志着调解程序的正式启动。调解程序一开始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首先会正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他们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而后组织第一次调解听审。在调解的第一次听审中,调解员必须告知当事人如下信息:调解的原则、调解的阶段、调解的费用、调解员的保密义务、当事人对于保密事项的选择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当事人的信息。调解活动一般在调解员登记的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场所进行。

根据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担任案件的调解员,以及自由地更换调解员。根据《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选定调解员。如有必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选择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调解员。调解员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之日起8日内决定是否接受。无论最终接受与否,调解员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调解员确定之后,当事人与调解员须签订一份委托调解员的协议,该协议须包含如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工作单位地址;自然人调解员的姓名或法人调解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地址;纠纷的种类、性质;调解使用的语言。

如果调解员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回避。《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员回避事由包括: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调解员是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调解员的法人被一方当事人控制;调解员因合同或成员关系被一方当事人控制;因其他原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果调解员在此前的5年内担任过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被一方当事人雇佣过,则有义务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对方当事人知情且同意该调解员继续主持调解的,该调解员可以不回避。调解员、代理人、专家或者已回避的调解员,禁止在调解失败后的仲裁程序或者与此案相关的其他案件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禁止在后续的诉讼程序或者与此案相关的其他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作为专家证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除非对方当事人知情且同意。

一般而言,调解程序由两部分组成:准备程序和正式程序。准备程序的主要活动包括:签订同意调解的协议;选择调解员;了解调解规则;调解员讲解调解原则和注意事项;当事人提供各种材料;签订委任调解员的协议等。在正式程序中,调解员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保双方当事人得到平等对待。调解员主持调解程序,可以同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可以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申请专家协助调解,也可以询问知晓案件情况的其他人。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在正式的调解程序中,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场。在调解的第一次听审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缺席,调解程序中止。一方当事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也必须在第一次调解听审时和调解协议的签署阶段到场。

调解有两种结果:调解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失败,终结调解程序,转入其他纠纷解决程序。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应当签署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都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各执一份。调解协议的履行可以是当事人的自愿履行,也可以是在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之后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的认可或者公证机构的认证之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调解而且法院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在调解员帮助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交法院而且被法院认可之后,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一份协议的方式终结调解程序,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终结调解程序:一方当事人将其撤回调解的申请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同时向调解员申请终结调解程序;同意调解的声明签订4 个月之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争议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为推广调解制度,2008年修改《调解法》时引进了费用激励制度。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积极参与调解,费用可以减半收取。在第一次调解听审结束后,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法院在后续的程序之中认可了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与法院相关的费用可以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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