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责任”带来的纷争

2019-03-01 08:05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人民调解 2019年12期
关键词:交警大队调解员数额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北疆社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

纠纷背景

2018年4月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居民李某某开车前去化德县祭祖,行至化德县某路段后,下车步行横过道路前往坟地,被村民王某某驾驶的普通低速货车碰撞身亡,王某某被刑事拘留。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化德县大队 (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于4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双方过错相当,应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因此被释放。李某某家属对交警大队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向二连浩特市北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案例剖析

4月13日,北疆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到达化德县,同化德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联络后,决定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

经调查得知,由于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王某某家人四处托人打听消息,所以李某某家属认定,王某某被释放是其家人“托关系、走后门”的结果,因而对交警大队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坚决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予行政复核。李某某家属向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提交《行政复核申请书》,同时向化德县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将王某某在化德县某小区购买的一套楼房进行了诉前保全。双方矛盾加深,敌对情绪强烈,且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调解难度极大。

调解员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释放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如何进行赔偿这三个问题上。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准确?

调解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李某某家属进行了多次沟通,指出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有牌照、有保险、正常年检,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唯有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一点没有做到;而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没有进行安全瞭望和等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即“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释放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合法?

调解员邀请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就交警大队释放驾驶员王某某是否合法向李某某家属进行了详细解释。虽然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将“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作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构成要件。因此,当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同等责任”认定后,该案件不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王某某得以释放符合法律规定。虽然王某某的家属“四处打听、请托”,但该行为和释放王某某这一结果并无关系。

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李某某家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便不再将责任完全推给王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但要求王某某进行经济赔偿。王某某及其家属也表示会尽最大努力对受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双方的对立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为避免双方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而激化矛盾,调解员率先协助双方对法定赔偿数额进行了计算。

由于纠纷发生时尚未出台《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因此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数额计算时,均采用《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的数据。依据《标准》,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2975 元,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166元。因此,按照《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丧葬费为5166×6=30996 元,死亡赔偿金为32975×20=659500 元(李某某未满60 周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精神抚慰金为5 万元,总计740496 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办法》第四条,由于王某某所驾机动车已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以超过责任限额(12 万元)范围的部分由王某某按照同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王某某除保险理赔款之外,需承担赔偿责任740496÷2-120000=250248 元。

王某某表示,除刚刚购买的价值15 万元的新房和价值1 万元的事故车辆,自己已经没有任何赔偿能力了。鉴于王某某的实际情况,调解员希望李某某家属能够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双方商定,由王某某支付赔偿金6.1 万元,王某某购得的价值15 万元的房屋及1 万元售车款并12 万保险理赔款归李某某家属所有。4月27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调解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和补偿标准是关键。在本纠纷中,调解员们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准确地提出了法律依据,灵活、全面运用法律规章计算赔偿标准,使原本互不相让、寸步难行的局面豁然开朗,从而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此外,调解员根据王某某的实际经济状况,经过多番耐心沟通和协调,将赔偿数额降低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水平,有效避免了因数额过高无力负担而导致的执行不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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