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及其治理对策分析

2019-02-28 01:43廖阔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治理

廖阔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来源,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出发,阐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面临的问题,提出在规制上需要建立综合和分类征收两种方式,考虑具体情况,在实践中既要严惩偷税漏税等恶劣行为,也要从政府部门抓起,清除妨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公平公正的障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治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02.058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9)02-0-02

1 研究背景

目前的税收制度体系显示,我国的税收收入来源比较集中,主要是增值税、营业税等较少数的种别,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税收来源占比不高。其根本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税基被严重破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集制度按照类别划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费用扣缴,这些举措事实上为高收入人群提供了避税便利,扩大了避税空间,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款流失。

2 我国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种,是作为税收部门和自然人两者间的调整工具,是一种征纳所得税和管理产生的已汇总社会关系。在我国,纳税主体也称纳税义务人的有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在我国境内外的所得全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只需缴纳在我国境内的收入产生的个人所得税。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压力也在不断加重,社会各阶层对改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的呼声不断高涨。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分类制税的一种,根据收入的来源被分为财产所得和投资所得。其中,财产所得是指财產租赁所得和财产增值所得,另一个投资所得是指储蓄利息,股息或者特许权费用等。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征税方法、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费用扣除层级。比率税率和累进税率是并进的,比率税率最高的时候可以达到个人工资所得和薪金所得的45%,同时最高可得到劳务报酬的40%,对于个体户和工商户的营业生产所得最高额可以达到35%,红利股息和利息则最高可为20%,可以看出税负差异是很大的,税率的形式也各种各样,比较复杂。同时,其他地区相比则要较低,比如香港和新加坡等地区最高则只有大约20%的水平,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是较高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3.1 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公信力

在所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中都会有费用扣减流程,扣减的范围有个人免税扣除、成本费用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在家庭生计扣除一项中,依据是家庭的组成结构、婚姻状态、子女的个数和其他赡养人的情况,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不完善,所以很有可能出现两个不同的家庭状况,虽然主要收入相同,但是因为这项费用不同而计不同的税款,显然是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的。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整社会公平方面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面对有多个收入来源的纳税人,往往在固定薪金上需要纳税而在劳务报酬上则无须纳税。以往年的一个现实案例为例,甲和乙两个纳税人,甲的月工资是4 000元,按照当时的起征点3 500元进行纳税,而乙每月的固定薪金是3 500元,劳动报酬是500元,同样收入是4 000元,乙方因为收入来源多元化,成功进行避税,从而导致的社会引导是激励部分纳税人想办法将薪金转化为补贴的形式来减轻纳税负担,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3.3 我国税务和有关政府部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

税务政府部门所具有的信息采集系统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不能横向互联,也不能进行信息共享,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信息盲区,造成偷税漏税等行为不能被税务部门得知,税务机关只能被动地接收来自申报人的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甄别能力不强,接收到的信息具有片面性,从而会增加偷税漏税发生的风险。

4 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4.1 我国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多样化,特别是灰色收入甚至黑色收入越来越多,在我国居民的收入中逐渐占据了很大的一部分,且往往以各种形式被隐藏,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常见的例子是明星的“大小合同”事件,显然明星和公司签订的小合同是公开的,也是用于纳税的部分,另外一份大合同则进行秘密签订,虽然这份合同其实也是无效的,娱乐圈的高收入是人皆尽知的,在这种环境中,各种灰色收入的比重也很大,除了大小合同,娱乐圈的利益相关者还有各种各样避税和逃税的办法。

4.2 税收规制不合理,所得税“穿底”现象严重

以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二者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对费用扣除之后的收入进行征税,然而因为我国在这两者税款征收的规定存在套利行为,导致难以避免某些人在这两个税种之间出现“穿底”行为。仅仅就法定税率而言,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远远比企业所得税要高,这是鼓励部分人转移个人纳税款至企业应纳税款的原因,然而实际情况会更严重,这些都是因为在各个税种之间的设置不平衡造成的,尽管如此,发生“穿底”的大部分行为还只是避税。

4.3 公民税法意识淡薄,行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

部分人的税制意识淡薄,明知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为了一己私利,会出现大肆侵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同时,一些税务和相关部门的官员干部,显然明白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义务,然而有些腐败分子,收受好处,以权谋私,损害国家的利益。所以无论是偷税漏税人员,还是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的官员干部都需要加大惩治力度,从根源上杜绝。

5 个人所得税流失治理建议

5.1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综合征收和分类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笔者认为应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制度,而不仅仅基于个人收入,更应该考察以家庭为单位所有人收入的加总汇合,按照一年计算征纳。有的家庭只有一个人有收入,有的家庭夫妻两人都有收入;有的家庭孩子学费负担沉重,有的家庭没有孩子,或者孩子已经接受完教育;有的家庭某成员患有重病,在计税时应该将其扣除。总的来说,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考虑多种情况,高收入家庭在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税的时候,其余收入也应该考虑在内,而工薪阶级会因为家庭的一些情况,按照花费扣减一部分应税,从而实现社会某种程度上的公平。

5.2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处置逃税漏税人员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个人所得税调控力度,在个人所得税立法方面需要完善和清晰,不断促进个人所得税法制化。我国地域广大,省市区划分众多,如果不能将个人所得税统一确定成法律,难免会出现偷税漏税。

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将高收入者纳入个人所得税监管,税务机关应该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不越权也不失职。因为现阶段有统计报道,高收入群体的绝大部分收入是税务机关监管的盲区,这部分隐性收入难于被查明,从而导致部分人群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远低于应纳个人所得税,甚至有些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大开其道”从而赚取“小费”,都是令百姓深恶痛绝的。为了伸张正义,保障我国个人所得税不被侵蚀,既要做好顶层设计,也要抓好落实,对待逃税漏税行为绝不姑息,对为虎作伥、以权谋私的官员更要“快刀斩落”。

6 结 语

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是一个急需政府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政府需要从现实出发,从公平正义出发,从高效人性出发,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才能提升公信力。作为税务机关应该廉洁高效,严格惩治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的违法分子,积极监督纳税人的应征税款,既不能强征多征,更不能漏征。作为公民要树立依法纳税的法制观念,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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