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制策略

2019-02-22 09:10赵婧薇
关键词:捐赠人财产慈善

赵婧薇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募捐作为一种全新的慈善形式应运而生,但也伴随产生如诈捐、骗捐、募捐财产使用不透明化等许多法律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编纂过程中,学者们曾提出对于个人网络募捐的问题应在法律上加以规制,然而,《慈善法》对此却未加以规定。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相关法律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研究个人网络募捐的规制问题十分必要。近年来,个人网络募捐已成为我国慈善活动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2016年网络募捐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61.3%的受访者通过各类网络支付平台或微信、微博进行捐款。而仅有17.4%的受访者选择在官方慈善组织或机构进行捐款,其余受访者给出的答案并不明确。可见,个人网络募捐已经取代了传统的通过慈善组织、机构进行募捐,成为最主要的慈善形式。然而,2016年3月16日出台的《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该条规定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这剥夺了个人公开募捐的权利。在此,本文拟以法理为基础,以现行法律为依据,通过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及应如何规制个人网络募捐行为。

一、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理分析

欲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进行规制,首先应当明确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明确个人网络募捐的概念,有助于相关法律问题的归类;明确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则有利于相关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及解决方法的探寻。

(一)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概念

个人网络募捐,即自然人通过网络为自己或为他人寻求资金或物资捐助并获得帮助的行为。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存在强烈的个人意志,属于一种法律行为。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直接目的,便是通过网络获得捐赠财产,最终实现个人的特定目的。个人网络募捐之所以具有合法性基础,在于其慈善性质是社会道德所推崇的,对这类行为应当合理运用法律予以支持和规范,而不应完全抑制其发展[1]。

因此,笔者将个人网络募捐定义为,自然人主体由于事实上的困难,以网络为媒介发布消息,意图获得社会广泛大众的物质捐助的行为。此概念包含以下几个要点:首先,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仅为自然人。法人不可成为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其次,自然人存在事实上的困难,该困难应为仅通过募捐人一己之力无法抵抗的。再次,发布媒介为网络。通过网络,才可体现个人网络募捐的不确定性。在网络社会,募捐人有可能为任何自然人,其情况是否属实难以通过一般人的网络技术手段探究清楚。最后,个人网络募捐面向社会广泛的群体。募捐者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可能被任何正在浏览网络的人关注到,其社会广泛性是不容忽视的。

(二)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特殊性

个人网络募捐行为与其他募捐行为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正是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特殊性,才产生了如此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分析个人网络募捐法律问题之前,需要对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特殊性进行分析。

1.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具有私益性。尽管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属于慈善行为,却不属于社会公益行为。不同于公益募捐中受助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全社会性,个人网络募捐中,发起募捐人是基于特定的受捐主体或特定的捐赠事项而发出的请求募捐的网络求助信号。由此可见,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是为了达到特定人或为特定事项寻求帮助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为之。

2.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具有广泛性和开放性。网络信息传播的及时、快速和互动性强等一些特点,推动了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网络社会发展的迅猛势头波及了更多的受众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当中来[2]。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个人网络募捐的捐款人并不是特定在某一空间内的人群,而是社会上的所有公众。

3.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网络具有虚拟性的特征,网络募捐也相应地具有虚拟性,表现为一定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3]。个人网络募捐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求助主体的身份真实性不确定、所得善款的使用途径不确定、剩余募得款项去处不确定等。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不确定性,导致捐赠人对个人网络募捐信息真假难辨,很容易为做慈善反被欺骗。

(三)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性质界定

由于个人网络募捐的特殊性,使得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对于实践中各种问题的解决,便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学界中对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的讨论不断,总结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普通的赠与合同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说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说。

1.普通的赠与合同说。普通的赠与合同说认为,个人网络募捐,即捐赠人无偿地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受益人,受益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此时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4]。然而,这种说法却仍有其漏洞。如果将此行为认定为普通的赠与,则在法律实践中会产生非常不合理的法律后果。即当捐赠产生巨额剩余时,捐赠财产变为个人财产,使得受赠人或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成为万元户甚至百万元户[5]。这种现象的产生,将十分不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一旦类似事件被披露,若再有其他有困难的自然人想借助网络募得捐赠款时,一些潜在的捐赠人将由于对网络慈善事业的信心丧失以及对社会信用的怀疑而收回援手。笔者认为,将个人网络募捐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既有悖于捐赠人的初衷,也不符合道德规范。

2.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说。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说认为,个人网络募捐,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将个人网络募捐中的特定目的认定为附解除条件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一旦条件成就,即个人网络募捐中的特定目的达到,那么赠与合同失效。赠与合同归于无效后,所剩余的善款则应返还原赠与人。此说法考虑到了捐赠人的对特定主体或特定目的做出慈善行为的捐赠初衷,同时避免了受捐赠人因捐赠人的慈善行为而借机发财的现象

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说。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说类似,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说认为,个人网络募捐中赠与所附的义务即受赠人应当将社会捐赠用于特定的捐赠事由。但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当受赠人未按约定行使特定的捐赠事由时,捐赠人有权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将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较为恰当。因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一旦条件不成立,赠与合同归于无效,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权利。而若将个人网络募捐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当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利选择是否撤销赠与。故将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不仅考虑到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目的,而且也更能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问题归纳

基于以上分析,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规制的关键切入点,便是找到纠纷存在的客观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寻求解决办法。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本身具有的特殊性,给实践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慈善法》的颁布,使这些问题更鲜明地暴露出来。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无法判断行为主体是否适格

在实践中,个人网络募捐的主体颇具随意性和偶然性。由于个人网络募捐不存在主体资格的审查,从而导致诈捐、骗捐行为日益猖獗。尽管由此引发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我国目前却依旧不存在对个人网络募捐主体资格的认定等相关法律。

许多学者曾期待新颁布的《慈善法》会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但实际上《慈善法》的出台却未能解决此问题。《慈善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慈善募捐指的是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根据该条可知,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仅限于慈善组织而不及于个人。同时,《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这便给学界乃至整个社会提出了一个疑问,《慈善法》如此规定,是否是禁止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是否自然人不能成为网络募捐的行为主体?

《慈善法》所规定的募捐主体不包含自然人,如果自然人不通过慈善组织或网络募捐平台主动发起募捐的行为,显然无法据引《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然而,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未见自然人以个人身份进行网络募捐行为的认定。在网络募捐逐步自我完善的背景下,实践中自然人以个人发起方式建立网络募捐的数量在减少。因此,个人是否可成为网络募捐的主体需要谨慎考虑。

(二)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真实性有待考察

2016年网络募捐抽样调查报告显示,有62.40%的受访者对募捐真实性表示担忧。个人网络募捐行为是否真实,已经成为个人网络募捐存在的最大问题。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的虚拟性,且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个人网络募捐是否真实实在难以甄别。法律的盲点以及网络的开放,致使社会上频繁出现如天津爆炸骗捐案等类似的诈捐骗捐案件。

对此类问题,尽管《慈善法》的态度比较明确,但仍不乏缺失之处。《慈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此条不同于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用公开募捐方式展开公开募捐”的规定,《慈善法》对于以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不论是个人抑或组织,不论是公开募捐抑或非公开募捐。但《慈善法》中并没有对个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进行公开募捐加以规定,也并没有对如何审查个人网络募捐的真实性作详细规定,个人网络募捐的真实性依旧难以鉴别,给捐赠人实行捐赠行为造成较大障碍。与此同时,《慈善法》中仅规定了禁止以假慈善的名义骗取财产,却并未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惩戒措施加以规定。

(三)个人网络募捐剩余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

个人网络募捐剩余财产,基于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捐赠事项自始不存在而导致的捐赠财产剩余;其二,由于捐赠事项灭失导致的捐赠财产剩余。对于第一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发起人无知或恶意而导致捐赠事项自始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捐赠人的捐赠行为由于受助对象不存在而不能成立,故此情形下的剩余财产仍为捐赠人所有[6]。然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捐赠事项起初是真实存在的,只是由于之后捐赠事项的灭失而产生了募捐财产的剩余。

在个人网络募捐中,当募捐目的达成或危机状况不存在时,所剩余的财产归属仍处于法律规定的边缘地带。有学者认为,鉴于个人网络募捐与公益事业捐赠最为相似,因此,社会募捐中有关捐款所有权纠纷问题应当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还有学者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对于剩余善款的处理,应当适用公益信托中的近似原则,这样募得款物便不属于任何人,仅是为救济困难的目的而存在[7]。

目前,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都不足以解决个人网络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于是许多学者便寄希望于《慈善法》。然而,《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与有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情形下,所得的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但该条仅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有对募得款物的管理权,并未规定所有权归属,对于个人网络募捐剩余财产的所有权更是未提及。可见,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目前无论是我国的实体法、程序法抑或司法实践中,都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标准。

三、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制建议

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通过一定措施予以规制。笔者以对个人网络募捐问题的归纳为基础,就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规制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对个人网络募捐行为加以规制

尽管个人网络募捐具有一定的慈善性质,但由于其私益性,《慈善法》并未将此行为认定为该法调整的范围之内[3]。慈善法的公法化道路已成为当今主流,个人网络募捐行为仅为私人之间的赠与,不宜由慈善法规范。

《慈善法》并没有剥夺个人网络募捐的权利。《慈善法》所限制的只是以公益慈善为目的进行的公开募捐,为个人自救发起的公开募捐和个人作为特定人发起的公开募捐都不在《慈善法》的调整范围[8]。个人依然可以通过网络展开募捐活动,但不受《慈善法》的调整。笔者认为,在当前对个人网络募捐“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由于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性质,可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适用。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特殊性,并不能仅仅依靠一般私法中的财产规则,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同时,还应当综合其他措施来解决问题。

(二)加强信息公开,促进个人网络募捐透明化

募捐不是等价交换的媒介,也不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而应是社会成员间相互关心与帮助行为的重要法律媒介[9]。既然如此,社会个人网络募捐不仅有特定的受助人,募得款物也有特定的使用目的,那么对于募得款物应当专款专用,对于募得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开。实践中许多捐赠人出于慈善而捐助了财产,却并不知晓自己所捐何人、自己所捐款项用于何处;也有一部分受助人在接受他人捐助后便销声匿迹。捐赠人具有对受助人真实情况的知情权,募捐人应当定期向社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募捐前信息披露。在发起募捐前,募捐人应向社会披露募捐发起人及受捐助人的个人信息情况,一方面,有助于潜在捐赠人对受捐助人的真实情况的知悉并给予捐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日后对捐赠款项使用情况的监督。只有做到这样,公众才能对个人网络募捐给予认同和信任。

2.规范个人网络募捐平台。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个人网络募捐的平台,比如淘宝网的募捐众筹等。然而,我国现有募捐平台不仅缺乏相应的审核和管理机制,更是缺乏善款使用的监督机制[10]。一些捐赠者由于对网络平台的信任而捐款,却不知目前的网络平台对于求助者或募捐发起人没有任何实质审核,更不知日后所捐款物的去向。个人网络募捐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个人网络募捐的发展方向,但不健全的网络募捐平台,会促使个人网络募捐向歧途发展,所以我国一定要规范各个网络募捐平台,以实现个人网络募捐的良好发展。信息公开对于个人网络募捐极为重要。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可以增强个人网络募捐的透明度,降低社会监管成本,促进我国慈善业的发展。

(三)增加捐赠人参与度,促进个人网络募捐规范化

笔者通过查阅已有的一些捐赠款纠纷案例发现,捐赠人在个人网络募捐捐赠款纠纷中被司法机关完全忽略。捐赠人为帮助特定的受益人,把自己的财产捐赠给为实现特定目的的捐赠人,这在个人网络募捐中是非常关键的一环,也是社会慈善得以维系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但在现实中,捐赠人在捐赠后便似乎与其捐赠出的财产不再相关,在各类捐赠款纠纷案件中的身影也消失不见。一方面,可能因为捐赠人要承担税收返还的烦琐程序之苦[11];另一方面,由于个人网络募捐捐赠人分布的广泛性,司法机关也不便通知其参与诉讼。

但是,为了确认捐赠人在个人网络募捐中的主体地位并促进个人网络募捐的规范化,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捐赠人的参与。应当赋予捐赠人对所捐款项除知情权之外的更多权利,如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捐赠款纠纷的诉讼。虽然在捐赠人捐赠财产后便丧失了该财产的所有权,但鉴于个人网络募捐行为的法律性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捐赠人有权在募捐事由消灭而仍有剩款或没有实现专款专用时要求募捐人返还所捐财产,并为了充分发挥个人网络募捐的社会意义,应当赋予捐赠人以知情权之上的监管权,从而促进个人网络募捐的规范化发展。

(四)构建募捐善款管理机制,完善捐赠财产使用监督

法律具有一种利益的分配调配功能,在许多人看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正和道德正义。这种思维不仅反映出人们对法律公平的期待,同时反映出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在个人网络募捐中,捐款用途已定,捐赠者怀着对自己已知捐款用途的期待实施捐款行为。一旦受捐人未按所承诺用途使用而致富时,便会引起公愤,进而破坏了他们对法律的预期和信赖,有悖于法律利益分配的初衷。所以,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募捐善款的管理机制,对于每笔善款的使用和剩余金额都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监督作用。

当发生剩余捐赠款所有权纠纷时,笔者认为,鉴于个人网络募捐的性质——附义务的赠与,当募捐事由消灭而仍有剩款或没有实现专款专用时,捐赠人可以撤销捐赠,捐赠人享有其所捐财产的处置权,对于法律规定不足的部分,司法实践中可以以法理为基础,参照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处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出台,由于其主体有一定限制,其实对于我国个人网络募捐影响并不大,但它在某些方面更加凸显了个人网络募捐的缺憾和法律上的空白。我国应尽快从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募捐善款管理等方面给予个人网络募捐一个公开化、透明化的大环境。

猜你喜欢
捐赠人财产慈善
财产的五大尺度和五重应对
慈善之路
受捐赠人特定型网络募捐的法律认可与合理规制
——兼论与证券公开发行行为的比较分析
慈善义卖
民间公益组织与捐赠人的互动和成长——记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一个鸡蛋的暴走”公众评审会
村委会可否擅自处理集体财产
慈善组织相关知识问答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
要不要留财产给孩子
向“计划捐赠人”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