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环境下我国私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以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为例

2019-02-22 05:45欧阳爱辉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图书馆服务文化

欧阳爱辉,陈 梓

(南华大学 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除公共图书馆以外,民间私个体创办的各类图书馆也正蓬勃兴起。对于这些私个体创办的图书馆,有学者将其统称为私人图书馆,[1]也有学者根据其是否具备营利性将它界定为民办图书馆、民营图书馆或私营图书馆。[2]笔者认为,与公立学校相对应的私立学校一样,从广义上定义,私人图书馆是指由政府以外主体创设的,即向社会开放、向普通民众提供文化资源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图书馆之总称。

依法治国强调任何人、任何事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权威法律保障,但私人图书馆因其“私人”属性而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获得全面法律保障。故此,笔者特以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与问卷调查等形式采集数据,力图以该馆为例对私人图书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展开研究,以期能为法治环境下我国未来私人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一、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的概况与运行现状

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岸羽燕湖畔,是湖南省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为响应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中的“绿色”“共享”理念,单方提供资金,通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联系长沙市益友会,携同天下和书院共同发起设立的公益机构。该馆由非政府主体创设,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资源及其他相关服务,属于一家典型的私人图书馆。

“和+共享”图书馆于2018年7月1日面向公众空馆开馆,提倡有温度的阅读,并向社会发起《读者公约》,提倡共享知识,全民阅读。该馆自开馆以来共有藏书3万余册,均为社会公众或企业单位分享所得。2019年前因暂未达到书籍外借服务的藏书量,仅供在馆阅读。自2019年1月1日起,读者可以通过缴纳69元押金办理借书证的方式实现外借,但以2本为上限,最多免费借阅30天,超出时限的按0.2元/本/天计算。图书馆工作人员强调,该馆设立的初衷是知识的共享,大家把最喜爱的书分享出来,而非捐赠,因此藏书量的增速不会很快。

(一)“和+共享”图书馆概况

1.“和+共享”理念

根据“和+共享”图书馆发起主体之一的天下和书院对“和+共享”的解释,“和”是中华传统文化之根本,即优势互补,协同合作;“+”是指实体经济与线上经济的融合,也取“正”,即正能量之义;“共享”,是和而不同,创造无限联结可能。“和+共享”图书馆的创设正是包含了这三层意思,力争实现知识共享,倡导全民阅读。

2.馆内布局

该图书馆共设两层,一楼设置了少儿阅览区、供应茶点的水吧,二楼设有可举办讲座等大型活动的“大讲堂”、独立吸烟室、室内卫生间等。各阅读区分别设有小圆桌、沙发椅、高凳、靠椅等,读者可按喜好自行选择,落地窗和绿植也为图书馆增添了不少温馨氛围。

3.线下活动

(1)三晨会

“和+共享”图书馆建在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风光带,周边环绕着居民小区、中小学,图书馆工作人员利用这一地理优势,为该馆创办了富有特色的“三晨会”活动。所谓“三晨会”,即“晨读”“晨练”“晨茶”的合称,不同群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规划与需求,聚在一起,相互分享、鼓励、监督,这便为促进共同身心健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2)巾帼读书会

据统计,目前长沙市雨花区约有40万名妇女,妇女的幸福安康是城市精神文明创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基于此,长沙市雨花区妇联携同“和+共享”图书馆为女性搭建了一个读书交流和自我提升的平台,即“巾帼读书会”。每周三晚 7:00-9:30,专家学者与大家相约在图书馆,就“每个月共读一本书”或相关主题进行交流讨论,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了一系列的“诵读会”“读书分享会”“读书沙龙”“旗袍书会”。[3]除此以外,图书馆还陆续与喜马拉雅FM(长沙)、长沙市政协等单位进行合作,正在或即将展开持续的一系列读书分享活动。

4.线上活动

线上活动主要是通过“和+共享”共享图书馆的微信公众号进行操作,如图书共享、借阅活动的预约报名、讲座信息公布、相关知识推送等,充分有效利用了互联网这一优质媒介,方便广大读者与图书馆工作人员。

(二)“和+共享”图书馆运行现状

1.文献资源来源

“和+共享”图书馆倡导有温度的阅读,提倡共享者分享自己最喜爱的图书。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发起单位率先贡献了一部分书籍。对于更多的共享者,图书馆在开馆前半个月发出“共享一本书,拥有一座湖畔图书馆”的图书募集邀请,得到各界纷纷响应。2018年7月1日“和+共享”图书馆正式开馆,此时已有数万册共享图书进行预约登记,实现了“万人共享万本书”的壮举。[4]募集邀请活动结束后,图书馆附近的居民及慕名者也陆续共享出自己喜爱的图书,迄今馆藏图书已达3万余册。

2.运行资金来源

在笔者与图书馆工作人员的交谈中得知,图书馆当前主要依靠湖南省中烟工业有限公司前期投资的500万资金维持正常运行。从长远看现有资金数额并不乐观,因为图书馆年租金高达30余万元,目前一次性交清了3年租金。此外馆内的正常水电供应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且图书馆工作人员虽很多是志愿者无需发放工资,但招聘的岗位式员工依旧要给予一定数量的补贴。

3.工作人员来源

“和+共享”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招聘的岗位式员工,另一种是热心于公益活动来自各行各业的志愿者,即“和阅君”。岗位式员工在入职前需要经过为期两天的专业培训,并进行考核;而“和阅君”则是根据自己的时间和特长爱好在报名时对工作类型进行选择,但前提是每月至少参加2次以上的志愿者服务,且他们须经工作人员筛选后才能成为一名正式的“和阅君”。

二、当前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来源不足

在笔者提出的“您希望‘和+共享’图书馆还增设哪些服务项目”的问题中,70.59%的读者都选择了“多进新书,及时发布更新信息”,在“您认为当前‘和+共享’图书馆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什么”的问题中,35.29%的读者选择了“文献不足,不能满足需求”。由于“和+共享”图书馆现藏书仅约3万册,大部分来自社会各界爱书人士的分享,且图书馆对书籍的审核比较严格①不接受工具书及杂志报纸的共享,要求书本洁净且八成新以上。,再加上没有持续的共享来源,藏书的数量和类型逐渐不能满足读者们日益增长的阅读需求。

(二)馆内服务待改善

在馆内服务方面,根据问卷数据显示,38.24%的读者都认为“缺乏工作人员指导,自己不能查找所需信息”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因该图书馆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和阅君”,缺乏系统专业的培训,兼之图书馆藏书暂未进行系统标号,书籍分类未实现具体化,这都导致读者查找书籍较为困难。此外,接受问卷调查的还有54.41%的读者希望图书馆在价格合理基础上能有偿提供打印、复印资料服务,50%的读者建议图书馆“提供饮水机”等,部分读者还希望能提供点餐服务或引入自动贩卖机,这样可以为长时间待在图书馆工作、学习的人们提供不少方便。当然也有20.59%的读者认为“图书馆是公益性设施,不应当有收费行为”。

(三)馆内查阅设施待提升

在笔者调查中了解到,虽然“和+共享”图书馆免费为读者提供了WIFI、电源插孔、室内卫生间等设施,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很多读者提供了便利。但图书馆毕竟是以阅读为主,读者到此普遍遇到的困扰就是很难或找不到自己想要的书。对此,有55.88%接受问卷调查的读者希望能“提供可查阅藏书资源的电子平台”。在采集读者对该馆的意见与建议过程中,多数读者都表示希望图书馆能提供查找书籍的便利设施,避免浪费不必要的时间。

(四)其他

“和+共享”图书馆工作人员表示,读者彼此在不打扰他人阅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小声交流,这也是该馆一大特色。但接受问卷调查的读者中有人提出,“建议水吧能有单独空间,减少噪音”,“周末来,有时候会有人在图书馆练歌,小孩嬉闹,有点吵”等。另外因场地面积有限,图书馆也未设置专门储物区。但工作人员表示馆内两层都设有高清摄像头,比较安全,建议读者自行保管好贵重物品。

三、法治环境下我国私人图书馆可持续发展的举措构想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最权威和最有效的保障。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通过对长沙市雨花区“和+共享”图书馆的实地调研,笔者认为,为了推动我国私人图书馆在法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下列举措应当予以采用。

(一)落实对私人图书馆的法律保护

私人图书馆作为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要为主要目的设立的公共文化设施,无疑其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2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定义范围。[5]部分营利性私人图书馆也仅是意图将获取的利润继续投入到图书馆公共文化服务宗旨中去,其收费并不预示着公益性丧失。[6]因此,对于具有公益目的的私人图书馆,理应将其纳入相关法律保护范畴促成其稳定运行。

1.修改相关法条保障私人图书馆基本运作

与私人图书馆基本运作最密切相关的无外乎两个要素——文献和资金,但可惜的是,在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私人图书馆这两大关键运作要素几乎均语焉不详。首先在文献来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26条仅规定:“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7]很明显不存在行政级别的私人图书馆无法从该条款中获得文献来源保障。根据笔者问卷调查显示,有35.29%的读者认为“和+共享”图书馆“文献不足,不能满足需求”。而公共图书馆相较私人图书馆而言,有文献资源丰富、场所面积大等特点,但很多文献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人问津。因此,若能从立法层面鼓励公立图书馆与私人图书馆之间实现文献共享、共同合作、相互补充,这样就既可避免在两类图书馆建设上出现资金投入的重复浪费,又能有效弥补私人图书馆藏书不足的缺陷。

此条两处括号中语为戴明扬按语。据戴明扬所注,则张溥百三本中54首正为冯氏所言53首并多出1首,而宋本则是冯氏所言之68首。

其次在运营资金来源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对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如第47条“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第49条“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5]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4条也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建设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7],但因上述两部法律都未就私人图书馆的设置作出明文规定,加上现实中将私人图书馆尤其营利性私人图书馆定性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社会认同度不高,它们依法享受相关补助措施的可能性自然微乎其微。有鉴于此,日后理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私人图书馆运营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设定,确保其也能一定程度享有国家扶持,顺利促成它们可持续发展。

2.依法建设优质的私人图书馆工作人员队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19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7]但该规定仅指政府设立的,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提供相关服务的公共文化设施,对私人图书馆并无法律明确规定。笔者主张,虽然私人图书馆在很多方面不能和公立图书馆同日而语,不过在工作人员建设上,适当比照公立图书馆依法展开建设无疑也很重要。

(1)依法设立一定比例的专业型工作人员

以“和+共享”图书馆为例,岗位式工作人员往往是管理层成员,要负责各种行政管理工作以及对外活动接待等重要事项,也经常在外学习交流,且大多是半公益性质,收入不高。而该馆最常见的则是身着“和阅君”字样马甲的志愿者,他们是自愿、无偿参加图书馆各项工作的。但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38.24%的读者都认为“缺乏工作人员指导,自己不能查找所需的信息”,可见读者们认为当前图书馆工作人员结构并不合理,不能满足读者希望获得指导的迫切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4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志愿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图书馆志愿服务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7]私人图书馆较公共图书馆而言,专业型工作人员明显缺失。为使私人图书馆最大化发挥知识传播作用,图书馆部分工作岗位应依法设立一定比例固定的具备图书管理相关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对于严重缺乏专业型人才的地区,更应注重后期业务培训。依照《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2015-2020年)》第一部分第22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8]人才的共享带动技术传递,能在一定程度上将有限的知识发挥到极致。对于私人图书馆向政府部门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专业技术人才指导或引进的合理请求,相关部门应积极响应。核心技术的传递能激发更多有心从事公益事业但知识和技能储备暂不完备的热心人士求知欲,既提升自身技能,也能更好服务社会。

(2)依法定期对服务进行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8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9]对此,“和+共享”图书馆工作人员表示,岗位式工作人员在入职前会针对管理、礼仪、服务等事项进行为期2天的专业培训,之后也会不定期地与湖南省图书馆等经验丰富的兄弟单位保持交流、进行学习。但是培训效果应该以某种方式予以考核,否则就无从判断培训究竟在多大程度发挥了作用。而且这种考核始终须建立在法治化框架内,即私人图书馆应依法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体系,并适当吸收公众参与,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具体考核可以月、季或年为单位进行,对存在的不足积极纠正,对表现优异的标兵模范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依法完善对私人图书馆的扶持政策

为帮助私人图书馆等民间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依法建设、依规运营,相关国家公权力部门也应当不遗余力地加大对它们运营的关注与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并完善各项相关扶助政策。

1.直接化资助扶持

文化和旅游部2012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文化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府措施,引领民间资本投资兴建民间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10]由此可见私人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完全有资格享受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优惠政策。对于政府给予私人图书馆政策扶持这一问题,美国《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就指出,政府应向各类图书馆提供建设资金,并应逐年递增。[11]对此,我国可根据各私人图书馆发展情况,对是否继续资助及是否需要调整资助力度等问题科学把控,使有限的资助经费发挥最大作用,从而保障更多的私人图书馆得以可持续运营。对于积极主动加入到公共文化服务事业中的民间资本,政府更应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自愿投身到公共文化事业中来。

2.多样化间接扶持

(1)对私人图书馆基本水电气供应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决定扩大对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12]这无疑为教育事业开销节省了一大笔经费。私人图书馆较包括公立学校图书馆在内的各类学校图书馆而言,面向社会群体更为广泛。因此,在私人图书馆水电气供应的有关问题上,国家发改委、文化和旅游部不妨借鉴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扶持政策,将私人图书馆在内的各类民间文化服务机构纳入到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范围内。通过优惠政策的实施使私人图书馆能获取间接经济资助,从而将节省的经费投入到其他设施建设中,促进私人图书馆良性发展。

(2)依法加强公共图书馆与私人图书馆的交流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30条、第31条分别指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以县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图书室等为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总分制……总馆应当加强对分馆和基层服务点的业务指导”[7]。即通过总馆来带动各地区分馆发展,实现知识共享、经验互通。尽管该法所涵盖的公共图书馆仅包括公立图书馆和非营利性私人图书馆,营利性私人图书馆未涵盖在内,但考虑到私人图书馆起步晚、经验技术相较公立图书馆更缺乏,故政府相关文化主管部门理应为包括营利性私人图书馆在内的各类私人图书馆与公立图书馆的管理、服务等经验交流多创造机会,令私人图书馆在同公立图书馆的学习交流中发现自身不足并予以改正,进而为社会大众提供更优质服务。

(三)制定合乎法律要求的内部规章制度

因藏书种类、馆设规模等因素不同,各私人图书馆之间风格迥异,各馆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故此,私人图书馆应立足实践,制定合乎法律规定与本馆相配套、切实可行的内部规章制度。具体言之,此类内部规章制度宜包括如下内容:

1.明确科学合理的开馆时间

教育部201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29条规定:“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13]私人图书馆较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图书馆而言,读者流量分布规律更为明显。以“和+共享”图书馆为例,图书馆读者大多是周边居民或学生,工作日(除周五晚外)读者流量较少,但馆内两层的水、电(空调)等设施均需正常供应,这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并且该馆周末开馆时间为10:00-21:00,周一开馆时间为14:00-21:00,不少读者纷纷反映开馆晚闭馆早,不能与一般人正常作息时间相一致。故建议私人图书馆应在内部规章制度中依据来馆人流量确定更科学的开馆时间。另外,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行使自主选择权,保障其获取文化资源的需求顺利实现,私人图书馆在内部规章制度中还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7]。

2.设置读者规范守则

读者规范守则是对读者健康阅读行为的提倡和对不良阅读行为的约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对于读者规范守则仅在第44条有所提及,即“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图书馆秩序,爱护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合法利用文献信息;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7],但私人图书馆不同于公立图书馆,私个体管理图书馆的力量要远逊于公立图书馆。以“和+共享”图书馆为例,笔者在向该馆工作人员调研时曾提出,如有读者毁损书籍或是存在大声喧哗严重影响其他读者等举动时,工作人员要如何进行惩罚呢?管理人员表示,图书馆始终相信“人性本善”,因此暂未制定读者规范守则而仅有宣言式的《读者公约》。且因暂未开通对外借阅服务,在馆内阅读的读者很少出现毁损书籍或大声吵闹等情况。若有,也是耐心劝导。但随着馆藏数量逐渐增多,服务范围逐渐扩大,志愿者的有限性与不文明行为的不可控性决定了私人图书馆必须具备配套的规范守则。该守则制定可借鉴我国长期实施的公民日常行为规范、大学生行为守则等,以防范与教育为首要目的,促成文明阅读遍地生花。

3.设置工作人员规范守则

早在2002年我国图书馆学会便制定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虽其法律位阶效力不够,但对全国各领域图书馆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的建设作用并不亚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以此类推,尽管私人图书馆大多规模较小,大部分工作人员也都怀揣着一颗对公益事业的赤子之心,可相关规范守则依旧不容缺位。笔者认为,私人图书馆应比照《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根据工作人员队伍特色,顺应信息社会潮流,制定出明确易行的规范守则。工作人员规范守则要明文区分志愿者与正式工作人员职务内容、工作要求及奖惩规定,使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监督。例如,对存在上班时间玩手机,未经批准无故缺勤、离职,辱骂或殴打读者等行为的工作人员,经提醒后仍不改正的,给予批评、扣发补贴等处罚;志愿者若存在上述情况,则予以批评或直接取消志愿者资格。

作为政府以外民间力量创设的私人图书馆,正以阅读便利、氛围温馨等优点逐渐成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服务和知识传播等需求的重要场所。但在法治环境下,私人图书馆要想得到真正良性快速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依托现行法律规范逐一展开规划。唯有如此,我国私人图书馆才能切实兴盛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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