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典 王丽清 蒋卓为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 上海 201620)
作为儿童保护体系的次级防御力量,[1]学校教师往往被赋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就从法理层面确认学校教师对此负有通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更进一步规定学校教师未履行通报义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予以惩罚 。由于学校教师有相当多的机会接触到儿童,若能在发现有儿童遭受虐待的迹象时即时承担通报责任人的义务,将有助于受虐儿童获得健全的保护。然而,在我国儿童虐待发生率总体偏高的背景下,[2,3]学校教师在通报儿童虐待事件方面并不积极,[4]而我国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很缺乏。学校教师是儿童保护网络的重要成员,完善学校教师履行责任通报人的义务将有助于构建更为健全的儿童保护体系。因此,探索阻碍我国学校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原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拟尝试聚焦小学教师群体对此问题做初步探索,期望能为相关部门和学术共同体提供经验借鉴。
在我国,家庭虐待是威胁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学龄期儿童更容易遭受家长的虐待。[4]因此,聚焦小学教师群体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代表性。而相对于普通教师,小学班主任与儿童接触的机会更多,其职责定位也更有可能及时辨识出儿童遭受虐待的迹象,因此,以小学班主任为研究对象更具有代表意义。本研究以方便取样的方式,选取6位担任过班主任的小学教师为样本进行访谈。被访教师均为本科学历,其中男性2名,女性4名,担任班主任的年限最长为15年,最短为2年。
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对6位受访者进行不记名个人深入访谈。访谈大纲以开放式问题形式,聚焦被访者对儿童虐待及相关法规的认知、处理(或听闻)儿童虐待事件的经历、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决策三个面向分析原因。在征求被访谈者同意以后,对访谈内容进行录音。访谈结束后研究员及时对录音进行转录和整理,资料整理的基本步骤如下:(1)将访谈内容转为叙述性文字,包括研究对象的语言及非语言的表达;(2)对资料进行内容分析,找出相关有意义的句子;(3)由有意义的句子归纳出所代表的意义;(4)将意义中所共存的特性归纳形成主题;(5)整合研究现象的主题进行整体阐述。[5]
1.传统教养观念阻碍教师通报的意愿
在中国的传统教养观念中,父母或其他抚养者对儿童实施暴力教养往往能得到人们的宽容。[6]甚至儿童遭受严重的体罚,仍有一定比例的民众并不认为是虐待行为,他们认为只要父母的行为是为了教育孩子,即使出现再严重的后果也是可以接受的。[7]受此观念的影响,小学教师通常不会轻易通报虐童事件,除非事件超过容忍程度。
“我们班就有这个个例,她爸爸就是酗酒,酗酒回家就是打孩子,就没有理由。我顶多会跟他爸爸沟通的时候跟他说一下,然后会告诉他说,即使你打孩子也是没有用的。我做老师的工作,我可能也只能是做到这里,我不会去明令禁止他,甚至是去通报学校说,我们班哪个小朋友因为犯了错误被爸爸揍了。然后除非他已经很严重了,缺胳膊少腿的那种,或者他来求助,我肯定是要会通报学校,但像日常就这样子的情况,我们班主任通常肯定就是跟家长沟通,告诉他,你打孩子打了也没有用,而且打孩子肯定也是不对的,会在沟通当中跟他去传递这样的信息。”(受访者五)
同时,受传统教养观念的影响,家长惩罚儿童的行为往往被看作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外人无权干涉。因此,为避免被认为“多管闲事”,教师通报虐童事件的意愿也会受到影响。
“因为中国是一个历史比较悠久的国家,它往往就是家丑不可外扬,往往存在这样。还有一个历史上就是认为父母打骂孩子是我父母的权利,你老师没有权利干涉或者怎么样,还有一个你如果老是过多的去干涉他们的家事的话,会觉得你老师无聊也好,觉得你多管闲事也好,这一方面也是一些阻力。”(受访者四)
2.人情观念阻碍教师通报的积极性
中国社会普遍注重人情关系,如果通报者与被通报者相识,通报行为不仅会破坏两者的关系,还会使被通报者丢掉脸面。而如果通报事件有误,甚至还会影响通报者的形象。小学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往往需要与学生家长建立关系,而通报行为具有潜在破坏与家长的关系及影响自身形象的风险。因此,受人情观念的影响,教师通报虐童事件的积极性会受到阻碍。
“现在这个社会有时候也会有什么像人情对吧,也有这样的事情,那就还要看家长或者是受虐人的这个态度,如果他能够意识到这个错误,我觉得也没有必要刻意去跟他怎么样,他只要能改了对吧,也是可以。”(受访者一)
“但更尴尬的是其实你是认识他的,那些不认识的社会闲散人员反而是比较好。因为,就你认识的,你了解的,你身边的,这一部分,可能反而有点尴尬。”(受访者五)
1.法律规定不清阻碍教师的通报行为
虽然《未保法》和《反家暴法》均从法理层面对教师通报虐童事件做了说明,但我国现有法规对儿童虐待的界定较为模糊 ,也缺乏针对儿童虐待辨识指标和通报程序的说明,[8]这使教师的通报行为显得无所适从。
“现在的问题可能就是说我们班主任这一块,对于你对于虐待的定义,程度,不是很清楚。所以哪些应该通报,哪些其实并不需要通报。对我们只凭自己的经验,以及我认为的,这个程度的深浅任务,然后来考虑,我是报还是不报。……这个可能是要出台一个比较细的范围,就是一个像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如果有这样子的文件的话,我们处理起来也就是清楚,我们也就知道了什么样子的。”(受访者五)
“没有一个就是具体的流程……面对这样的行为你要怎么样去处理啊?要让大家熟知于心,你就知道怎么去处理。碰到这样的情况,噢,这一条行不通,你应该走什么样的路子,这样的处理的流程。我感觉你叫我说我也说不出来,我也不知道怎么做。”(受访者六)
此外,我国现有法律并未有明确的儿童虐待处遇机制,尤其是针对受害者保护流程的说明,这加重了教师对通报行为的担忧,也影响其通报行为。
“比如说对这个个案上报过以后如何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强制教育,能够减少对儿童的进一步的伤害,这是主要的一些障碍,因为最后这些儿童,在我国现有的情况下,大部分还是最终回归到家庭。”(受访者二)
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针对通报人的保护措施,缺乏法律保障也加重教师对通报行为自身安全的顾虑,影响其通报行为。
“那种保护措施就是要要立法呀,就是要有法律保障,没有法律保障,谁信你啊。因为最终你逼的上的就是这个法律才能够保护你,没有(法律保护)你其他都没有用的。就是以法律的名义去保护,那就是最高的保护,最好的保护。”(受访者六)
2.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弱化教师承担通报人的责任意识
要树立教师通报人的责任意识,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然而,当前我国针对教师群体的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就以《反家暴法》为例,该法实施已逾三年,但本研究仅有一位受访者听过该法规,但也并不清楚该法所规定的责任通报内容。法律宣传力度不足一方面不利于通报人明确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限制通报人对通报知识的获取。
“毕竟对方是孩子的父母。甚至不是父母,哪怕亲戚。那么真的你说,你虐待你们家孩子,他肯定会跳起来,肯定会不承认。所以然后说要掌握哪些知识呢?可能我们老师也需要普法一下,因为暂时在这个方面还没有什么知识。“(受访者五)
1.学校行政支持不足阻碍教师通报的行为
我国并未建立学校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处理程序,通常教师通报虐童事件需要先汇报给学校管理层,由学校管理层裁决处理流程。而如果学校管理层对教师通报行为的支持力度不足,无疑会阻碍教师通报的行为。
“你上报到学校,可能学校呢,又因为事多,一下子对这样的事情就不了了之。然后校长有的时候他又不经常在学校,然后他对这方面也不太很上心的话,也觉得没什么,你差不多处理好了就行,是吧?他又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他又不找你谈话。然后呢,如果是家长自己,他肯定不会上报啊。”(受访者六)
同时,考虑到学校声誉的影响,教师通报虐童事件的行为也有较多顾虑。
“然后还会有自身的一些担忧,比如说我把这件事情报上去了,可能家长会对我这个老师什么有什么看法,然后可能其他学生的家长对我有什么看法,学校会对我有什么看法,因为毕竟这种举报上去对学校的声誉可能也是一个影响。”(受访者四)
2.缺乏专业组织的保护加重教师通报后的担忧
通报后,需要专业组织及时介入为受虐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健全保护,以为儿童构建安全和健康的环境。然而,我国目前针对儿童虐待的处理缺乏专业组织的介入,这使得教师担忧通报后受害者是否能获得健全保护,也阻碍其通报的意愿。
“我觉得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儿童的生活进行保护,并且监督施暴者,使其得到强制教育,并且确认安全以后才可以让儿童回到监护人的身边。”(受访者二)
“这理想中,就是可以有这样专门的机构去照顾他们呀,但是那不可能(有操作性)。”(受访者五)
1.个人处理能力不足阻碍教师通报的行为
如前文所述,教师缺乏对相关法规的认识以及对虐童的辨识能力的不足会阻碍教师通报的行为。同时,教师处理虐童的能力,如与受害儿童及其家属开展会谈、建立关系的能力的不足也会阻碍教师通报的行为。
“因为其实普通的班主任面对这样孩子的时候,有时候,有点是力不从心的。因为你根本无法从他的嘴里得到,你想要的真实信息。……一是有的孩子他不开口,她什么都不跟你说;有的孩子他可能懂事了,他会跟你乱说,因为他知道这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所以他不会跟你说实话。所以对于普通班主任你要做这件事情是有一定难度的。”(受访者五)
“是比较麻烦判断,而且感觉会有一种无能为力的,就是你可能很想帮助他,可是你又不知道他到底为什么会变成这个样子。就算你想去帮助他走出这种阴影,但是这个学生死都不鸟你啊,你怎么办呀?对啊,首先都会遇到这个跟学生沟通的障碍。”(受访者六)
2.担忧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会加重教师通报的心理负担
如前文所述,由于对通报后受害者是否会获得健全保护的担忧,会加重教师通报的心理负担。同时,考虑到通报会对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二次伤害,教师通报的心理负担会更重,也进一步阻碍其通报的行为。
“本来就是一个关系复杂不太好的家庭,举报可能会导致更差的结果。然后两个孩子都是在上学,如果进行举报,会影响学生的心情。如果因此这个继母被判刑,那她的女儿和父亲一方的关系又不是很好,就很难保证女儿的身心健康。……这种复杂的情况老师只能作为旁观者,不能干预很多。”(受访者三)
1.阻碍小学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原因涉及多个层面
本研究通过对六位小学班主任的深度访谈,以定性研究方法将阻碍小学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原因归纳为文化层面、法律层面、组织层面和个人层面四个主题。在文化层面,受传统教养观念的影响,家长对儿童的暴力教养往往被社会所默许,并被认为是“家务事”,教师通常不会轻易通报,除非虐童事件超过其容忍程度。同时,受困于人情观念的影响,教师顾及通报行为具有潜在破坏与家长的关系及影响自身形象的风险,其通报的积极性会受到阻碍。在法律层面,首先,我国法律针对儿童虐待的理论和操作层面的界定、通报程序的说明、通报后对受虐儿童及通报者的保护措施的说明等规定较为模糊,这使得教师的通报行为无所适从。其次,当前针对教师群体承担通报者的法律宣传力度不足,导致绝大多数教师并不明确其责任通报者的身份,进而弱化其通报的意识。在组织层面,学校行政支持力度不足会阻碍教师的通报行为,同时,由于缺乏专业组织的介入,使得教师对通报后受害者是否能获得健全保护充满担忧,也进一步阻碍其通报的意愿。在个人层面,担忧通报会加重受害者及其家庭的二次伤害,使得教师的通报行为有所顾虑。同时,个人处理能力的不足降低了教师通报的信心,增加其通报的阻力。
2.法律层面的原因是阻碍通报的最重要理由
已有研究显示,阻碍学校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最重要的理由包括:(1)缺乏辨识受虐儿童的知识,发现个案的能力不足;(2)不熟悉责任通报制,不知通报程序;(3)担心通报会带来不良后果,如使儿童受虐更严重、破坏家庭和谐、损害通报者自身利益等;(4)缺乏组织环境的支持,如上司、同事不支持通报受虐儿童;(5)对负责机构的评价不佳;(6)觉得自己可以为受虐儿童提供更好的帮助。[9,10]这些理由多表现出个人层面的原因,如辨识能力不足、不知如何进行通报、不熟悉通报的法律规定,以及对通报后果的担忧。然而,本研究认为法律层面的原因是阻碍我国小学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最重要的理由。如前文所述,我国并未有完善的防治儿童虐待的立法体系,也未针对责任通报者开展必要的法律宣传和培训,这直接影响到教师难以辨识儿童虐待、不清楚通报的程序、不了解儿童虐待的处遇流程,以致对通报有沉重的心理负担。此外,立法的不完善也直接影响到学校行政层面对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的支持力度,也直接影响到专业组织的发展。
3.文化层面的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理由
虽然传统教养观念和人情观念应是华人社会所共享的文化观念,但针对台北市小学教师的一项调查显示,“家务事不宜干涉的态度”反而是阻碍教师通报儿童身体虐待中不太重要的理由。[9]但类似以小学教师为对象,关注文化层面原因的研究很缺乏,尤其是从定性研究的角度所进行的归纳更少。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层面的原因直接弱化了小学教师的通报责任意识,而我国的传统观念会助长小学教师对家庭虐待的容忍度并影响其通报的积极性。在针对小学教师作为责任通报者的培训力度不足的情况下,文化层面的原因无疑是助长小学教师不通报的重要推力。
在儿童自行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教师作为处理学生问题的第一线,其理应要承担通报者的责任。但本研究发现有诸多原因会阻碍我国小学教师通报儿童虐待事件。要发挥教师责任通报者的作用,首先,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和政策,如明确儿童虐待的界定、建立儿童虐待的辨识指标、规范儿童虐待的通报程序和保护流程等,以让教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我国应加强对教师群体的法律宣传,并积极开展有关责任通报知识和能力的宣传,以提高教师的通报意识和通报能力。第三,我国应完善儿童虐待责任通报的配套设施,如转介机制、安置机制、通报反馈机制、辅导机制等,以减轻教师通报的担忧。第四,我国政府应明确学校保护儿童的责任,统一学校建立处理儿童虐待(保护)事宜的措施,规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并鼓励学校对教师在有关防止儿童虐待方面进行必要培训,以增强教师通报的支持。
由于本研究仅是以方便取样的方式选择六位小学班主任进行调查,研究的信度和效果均有限制,研究结果的推论范围也有限。不过我国当前类似的研究极为缺乏,本研究应有一定的探索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