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曦
补充性货币在当代科技如人工智能、“互联网+”的催生下,发展迅猛。201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推出了与补充性货币紧密联系的数字货币系统,并成立了相关的研究所,引起了学界和实践界对补充性货币更大地关注。一些学者甚至认为,“数字货币可能成为未来货币发行、支付模式的发展方向”①。但是,学术界对补充性货币的概念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理论上,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是同一个概念。②有学者认为,补充性货币是经济主体达成某种协议后在一定范围内共同使用的非传统交易媒介,可分为促进社区发展的社区货币和刺激商业循环的商圈货币。补充性货币具有促进特定地区发展,增加本地市场活力,减少法币需求量,营造新的金融市场氛围等作用。③一些学者把私人发行的补充性货币形式归于数字货币范畴。④笔者认为,补充性货币的范畴不应该局限于社区货币或者小范围地方性货币的上述内容,还应该包括更广泛的意义。可以说,社区货币或地方性另类货币,是补充性货币若干发展阶段中的一个环节。而补充性货币发展到更高级的新阶段,补充性货币的范畴也应该随之相应扩展:即补充性货币是非国家法定货币;不会替代国家法定货币;只是国家法定货币的一种补充形式。但凡能补充国家法定货币运行和流通功能缺陷的所有交易媒介,都是补充性货币。此外,补充性货币的发行者可以是国家,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以是非国家性质的企业、机构、甚至个人。
为了进一步阐明补充性货币的概念范畴,可以借鉴货币地理学的相关理论。美国经济学家本杰明.J·科恩按照世界货币间竞争的非对称性和不同的权威关系,首次建立了代表不同货币等级的货币金字塔模型。⑤他认为,这个货币金字塔可以分为七种类型,从上而下依次为:顶级货币、高贵货币、杰出货币、普通货币、被渗透货币、准货币和伪货币。顶级货币是指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最受尊重的国际货币,如一战前的英镑和二战后的美元。高贵货币是指在国际上未占支配地位,但在国际市场上影响较大的货币,如日元等。杰出货币是指具有较大交易范围、能发挥某种程度货币主权的货币。普通货币是指国际市场有限使用的更温和的货币,如新加坡元等。被渗透货币一般包括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是指除了名义上还保留货币主权外,实际在一定程度上外国货币已取代了其地位的国内货币。准货币是指有名义主权,但没有实际势力范围的货币。伪货币是指只有法律地位,完全被替代的象征货币。
根据本杰明的理论,各国的法定货币在全球范围内一直处于相互竞争,相互扩张货币势力、争夺优势地位的状态。而货币之间的等级划分标准,是按照该种货币在全球范围内被接受和使用的程度来决定的。即是说,在全球范围内受欢迎的程度越高,被使用和流通的覆盖范围越广,该种货币的市场势力越雄厚,货币等级也就越优越。
类比本杰明的货币金字塔,也可以根据补充性货币的被认可度、信誉、影响力和市场势力,建立补充性货币金字塔模型,并将补充性货币分为初级补充性货币、中级补充性货币、高级补充性货币三类。初级补充性货币通常是实物形态,只限于在很小的范围内、特定的人群间使用,且发行者和使用者的市场势力较小,特定区域流通边界明显。中级补充性货币具有实物形态和虚拟形态两类,且市场势力和流通覆盖面较之初级补充性货币有所拓宽,且发行者实力较为雄厚,发行的补充性货币具有较好的信用支撑。高级补充性货币通常是虚拟形态,且具有很强的信用度和流通自由度,通常有高科技和网络作为载体和平台,可以超越地域和空间的边界限制,市场势力雄厚。因此,高级补充性货币有着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接受度,且发展潜力巨大,影响深远。
此外,为了更深入地分析补充性货币的本质和概念范畴,笔者根据其演进过程,将补充性货币与其他货币类型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货币的历史悠久,但法定货币是国家出现后,由国家法律体系保障下推行的货币。法定货币(legal tender) 又称菲亚特货币(fiat money),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持,国家法令强制赋予其价值,具有在一国范围内合法流通和使用权利的通货。可见,法定货币本身并不一定有实际价值,它的价值来源于国家信用传递给货币持有者对货币的信心和积极预期。随着法定货币发展为纸币形式之后,法定纸币即成为国家发行并强制规定用于流通的纸质价值符号。由于法定货币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因此国家的实力强弱,也会决定使用者对该货币的信任度和未来预期。当然,除非发生大的战争或者遭遇非常严重的灾害,一个国家很少会出现灭亡或濒临消失的情况,因此,一般来说,公众对法定货币具有较稳定的接受度。但是,国家也有遭遇到经济危机和天灾人祸的特殊情况,当遇到外部宏观因素的影响时,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会受到重创,公众对该国法定货币的未来走势也会产生消极预期。如2009年希腊等国的债务危机,当国家的信用受到质疑时,其发行的法定货币也会遭遇大幅度抛弃,出现严重的信任危机。为了降低私人财富的风险,公众会减少该国法定货币或以法定货币为标价的金融资产持有量,增加其他形式资产投资。同时,由于法定货币的唯一发行者是国家本身,该国法定货币的贬值会刺激国家更迅速地印发货币以抵偿因货币贬值带来的外汇交易和结算损失。由此可见,法定货币的价值高低与国家信用和国家意志紧密相连,一旦脱离了国家信用的法定货币,将再无任何价值意义。
补充性货币绝大多数都是由非国家的地方政府机构、团体、私营企业或私人发行的,也有少数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是具有补充或替代法定货币部分职能的交易媒介。与法定货币相比,补充性货币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发行主体的非唯一性。法定货币的发行权完全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可以根据自身的政治或利益需要多发甚至超发法定货币,有时导致违背市场供求规律,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恶性通货膨胀等。但补充性货币的发行者可以是国家,但更多的可以是非政府机构甚至个人。这种特点将很好地弥补法定货币的发行主体单一化、垄断化的缺陷,有效引入市场的力量来维持供求稳定。同时,补充性货币是补充和替代法定货币部分职能的,所以它不一定具有法定货币的全部职能(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但一定具有法定货币没有的新特征(如补充性、适应性、高科技性等),也正因为如此,补充性货币具有法定货币所没有的优势,能有资格与法定货币并存于货币系统之中。补充性货币具有实物形态和虚拟形态两种,且这两种形态的补充性货币是并存的。在补充性货币发展的初级及中级阶段,实物形态的补充性货币形式较多,当补充性货币发展到高级阶段时,其则以虚拟形态的补充性货币形式为主。同时,在特定的发展时期或阶段,补充性货币有可能和法定货币相互转化。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黄金在其发展过程中,很长一段时间都充当着特殊的一般等价物,并被国家指定为法定货币。而在金本位制和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黄金退出了作为法定货币的历史舞台,只作为外汇储备的替代品、部分地区交易媒介、投资品和一般商品的存在。这时,黄金就成为补充性货币。
此外,银行券的发展和演变,就是补充性货币转化成为法定货币的最好例证。银行券是由银行发行的一种银行票据的表征信用货币。银行券以发行银行的信用与黄金作为其价值的保证,在金融市场上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早期的银行券是由私人银行发行的,其功能类似于支票,体现了货币的支付手段职能。由于早期银行券的发行主体是私人银行,所以那时期的银行券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而到了19世纪中叶后期,银行券的发行权力逐渐由私人银行转移至国家政府,最终改为由中央银行或其指定的银行才有权发行。至此之后,发行银行券成为中央政府的垄断权力,银行券也称为纸币的前身。因此,19世纪中叶以后的银行券,实际上已经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
科技的进步推动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子货币也孕育而生,标志着现代货币进入了一个发展的新阶段。由于法定货币与补充性货币同时并存,且补充性货币能补充和替代法定货币在金融市场中职能的缺陷和不足,过去在法定货币与补充性货币之间明确的主次关系中开始有了微妙的竞争和博弈。随着补充性货币的类型日益繁多,支持技术不断创新,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补充性货币的急速发展,也倒逼法定货币开始改进和创新,以完善自己职能的一些缺陷,减少补充性货币对其产生的冲击和潜在替代威胁。电子货币的出现是法定货币进行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一个典型例子。
电子货币与传统纸币有着形式上的不同,它是一种以电子化技术为支持,以电子设备为载体,以电子流为存储形式,能将一定量现金或存款转化为无形信息流,从而用于支付或清偿债务的一种货币符号。电子货币的发行者较多,它们可以通过发行存储了代表一定金额货币数据的异质性电子设备或电子产品(如磁卡、智能卡),兑换公众持有的相同金额的传统货币。公众实际上是从发行者处获得了以电子化方法表示的观念上的货币信息,这些货币信息包括持有者身份、使用密码、货币金额、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内容,将电子货币与使用者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发行者的不同,改变的是电子货币载体的形式和权限,实现了电子货币载体和电子流形态法定货币的分离。电子货币持有者通过交换电子货币记录的信息,实现整个交易流程。从消费者角度看,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消费终端支付一定量的电子货币,电子货币的价值被传送到销售商家手中,消费者的支付信息记录在电子设备中,电子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得以实现。从销售商家角度看,一方面商家将从消费者手里获得的电子货币直接传送给电子货币的发行者,以赎回现金,电子货币最终兑回传统货币。另一方面,商家也可以将电子货币传送给银行,由银行为其进行交易记录的借记登记,最终由银行与电子货币发行者进行结算。由此可见,电子货币在各个持有者之间可以实现货币价值的自由转移,且可以脱离银行体系,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方便快捷。当前,电子货币主要分为用户储值型电子货币(独立于银行系统的存款帐户,如医保、煤气、公交、电话费充值卡、商户自制消费储值卡;银行和特定商户联合标有银行标识的联名卡)、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借记卡、电子支票)、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基于互联网条件下被保存在电脑终端硬盘内的二进制数据电子现金和独立于银行支付系统货币价值被保存在集成电路卡中的电子钱包)三类。电子货币可以实现更高效率的货币转账、支付、结算、储蓄、汇兑、信贷等功能,提高了传统货币的流通和运行效率,加速了资本在整个市场的周转和流动,是以法定货币为基础的具有革新意义的货币形态。
有些学者将数字货币等同于电子货币,或将电子货币与虚拟形态的补充性货币等同起来,认为电子货币应该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诚然,电子货币与补充性货币确有一些共同点。首先,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一般性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其次,电子货币的匿名性可以由发行机构自行设计,安全性较高,且有特定的电子货币技术标准。其三,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较之传统纸币更大,没有严格的地域局限。可以说,电子货币与虚拟形态的补充性货币具有的共同特性有:方便安全、使用范围广、发行主体多元化。然而,以上的共性只是两者表层意义上的相似,电子货币与补充性货币却有着本质的差异。电子货币并不具有独立的货币价格标准,虽然是以电子信息流的形式记录实际的货币金额,但必须依附于现实法定货币的价值体系才能实施其货币职能。从本质上来看,电子货币实际上就是运用电子技术储存在电子设备里的现实法定货币的虚拟化。而补充性货币和法定货币是并存的,随着补充性货币的不断发展,已经逐渐形成了独立于法定货币的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有学者认为,电子货币是一种旨在传递现有货币而诞生的新方法,这种新方法将原有传统法定货币的载体由纸质转变为电子质,并不是新的货币,更不是补充性货币。⑥
由此可见,电子货币不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电子货币仅仅是法定货币以互联网和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是物化法定货币的信息化和虚拟化,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
电子货币发展的同时,泛信用货币的发展也欣欣向荣。信用卡则是泛信用货币的典型代表。之所以称信用卡之类的支付方式为泛信用货币,是相对于只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货币概念而言的。与法定货币不同,信用卡等泛信用货币的发行者是银行、金融机构或信用卡公司。根据信用卡申请者的收入、消费能力和信用度等评估核实后,信用卡发行者赋予符合使用资格的信用卡持有者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的权利。信用卡持有者可根据个人的信用额度贷款消费,在未来一定时限内按期归还所欠款额。因此,信用卡是一种以个人信用为支持的非现金交易付款贷记卡。传统的信用卡具有实体形态,卡面附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相应信息,卡内有芯片和磁条。信用卡除了基本的信用消费支付、贷款功能外,还具有与银行借记卡类似的部分功能等。正是由于这个特性,信用卡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论。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学者认为信用卡应属于电子货币的一种类型。⑦然而笔者认为,信用卡是否属于电子货币,要根据信用卡持有者使用信用卡的具体功能而定。信用卡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信用消费支付、信用贷款服务,也即是说,当持卡人直接用个人信用从事消费和贷款等经济活动时,信用卡内并没有任何法定货币的存在,持卡人消耗的只是以电子流形式储存在信用卡内的个人信用额度。而持卡人在未来时限内用现金偿还信用欠款的经济活动,也只是法定货币与补充性货币的兑换行为而已。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信用卡应属于具有实物形态的初级阶段补充性货币范畴,不属于电子货币。当然,信用卡还具有类似银行借记卡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如果持卡人完全将信用卡当成银行借记卡来使用(从来不使用信用消费和贷款服务),那么这个意义上的信用卡就属于电子货币,因为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之前会在卡内储存法定货币,并以电子流的形式保存相应信息。那么,此时的信用卡就应该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可见,信用卡其实是泛信用货币和电子货币共生的一种特殊存在,也即是法定货币与补充性货币共生的一种特殊存在。但是,由于信用卡的主要功能还是信用支付和信用借贷业务,因此信用卡在绝大多数时间都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随着互联网飞速的发展,“京东白条”、“虚拟信用卡”等新型泛信用货币也陆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内。2014年2月,与消费者个人信用卡绑定的京东白条在京东商城正式上线。京东白条可以看作一款新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产品,诞生初期是为了促销,依托京东商城为京东用户提供“先消费,后付款”、“30天免息,随心分期”的信用消费贷款赊购服务。2015年4月,“京东白条”服务逐渐覆盖了整个京东体系(如京东到家、全球购、产品众筹),与商业银行合作发行了以白条联名的信用卡,延伸到教育、旅游、居家服务等多元领域和线下消费场景,被统称为“白条+”服务。2016年3月,京东金融正式启动白条品牌化的战略,独立域名并全面推出线上和线下都能使用的“白条闪付”产品。该类产品在闪付技术基础上,与手机钱包的功能进行绑定,就可以执行信用消费支付功能。
虚拟信用卡在外国发展得相对较早,最初是为了避免用户私人帐号信息泄漏、被人恶意透支等风险推出的改良产品。用户将实体真实信用卡与虚拟信用卡进行绑定,在使用虚拟信用卡进行网上购物时,能获得一个可变的16位帐号用于临时交易,有效防止黑客攻击造成的账户信息泄漏。自2013年以来,中国各个商业银行也逐渐推出了自己的虚拟信用卡,即用户如有该银行的真实信用卡,就可以利用手机APP的虚拟卡与真实卡信息进行绑定共享。如中信银行的中信网付卡、建设银行的龙卡e付卡和腾讯e龙卡、浦发银行的浦发E—GO卡、广发真情信用卡、中国银行的虚拟信用卡等。较之传统的信用卡,这些银行的虚拟信用卡都有功能的改进和完善。如中国银行的虚拟卡服务,是在用户已有信用卡账户条件下获取,该虚拟卡能产生随机卡号和安全验证码,有效期可以由客户自由设定。2014年3月,腾讯和淘宝的关联公司众安保险与中信银行联合推出了“微信信用卡”和“淘宝异度卡”。这两种创新性的网络数字信用卡,本质上也属于虚拟信用卡。这两种虚拟信用卡的用户可以通过支付宝钱包、微信理财通平台等手机app与真实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获得各种与信用相关的金融服务。由于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问题,2014年3月13日,这两种创新性虚拟信用卡被中国人民银行叫停。
显然,虚拟信用卡的产生是建立在实体信用卡基础上的,本质上就是信用卡的虚拟化。传统信用卡的有形载体(有磁条和芯片的塑料薄片)转化成了手机的app应用软件。但是,虚拟信用卡全面放大了传统信用卡的信用支付和信用贷款功能,剥离了传统信用卡的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从真正意义上将虚拟信用卡与银行借记卡的功能分割开来。因此,虚拟信用卡应该完全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京东白条与虚拟信用卡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京东白条在申请时需要消费者将京东账户与个人的信用卡进行绑定,因此使用京东白条和虚拟信用卡的交易都是建立在用户信用基础之上的。但与京东白条不同的是,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方对用户购买了的商品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而京东白条的用户可以自由选择30天还款或者分3期、6期、12期、24期的还款方式,京东在货物的应收账款未收齐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本质来讲,京东白条就是以消费者信用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实现了泛信用货币对商品所有权和处置权分割比例的自由购买。因为“京东白条”这种应收账款是来自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虚拟化“承诺欠款单”,也是建立在信用卡的信用支付和信用贷款功能基础之上的,也必然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虚拟货币的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有的学者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在互联网技术下,与现实法定货币挂钩的代用券。⑧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是在虚拟网络中的一种一般等价物。⑨还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是互联网网站发行,与法币不同名称与单位的有价虚拟商品。⑩更有人认为,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亦称为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 ,是由开发者发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监管,在一个虚拟社区的成员间流通的数字货币。⑪价值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货币即为虚拟货币。由此可见,学者们对虚拟货币的具体内涵和界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虚拟货币,顾名思义就是指非真实货币,是货币的虚拟形态。而这种货币的虚拟形态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下,形成了不同的分类。根据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目前的虚拟货币主要可以分为游戏币、泛虚拟货币、服务货币和类货币四类。游戏币主要是在网络虚拟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玩家可以在纯粹的游戏世界里通过自己的游戏活动获得所需要的游戏币,也可以用法定货币兑换游戏币满足游戏中的消费需求。游戏运营商开发的游戏币可以满足玩家的各种娱乐花费,玩家之间也可以交易和转让游戏币。游戏币的流通和交易,形成了虚拟的金融市场,也搭建了虚拟金融市场与现实市场的桥梁,如Q币等。泛虚拟货币是指为了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网络商家提供的网络累计消费积分折扣服务,如网络折扣券、网络促销积分等。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锁定长期客户,实现促销目标。服务货币是由虚拟社区门户或网站运营商发行的一种用于共享资源的专用虚拟货币,用户可以按照虚拟社区门户或网站制定的有关规则,完成分享任务或参加特定活动,获得这种专用虚拟货币,从而享受到其他用户提供的相关服务。类货币是指互联网上发行的新型网络虚拟数字货币,可以与现实法定货币进行兑换,主要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融资和日常消费。
有的学者直接将电子货币等同于虚拟货币。如前所述,电子货币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但虚拟货币的范畴却比电子货币要复杂得多。根据虚拟货币的分类理论,我们可以发现,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的相同点是都需要以电子技术和网络为实现载体。然而,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其一,电子货币虽然是法定货币的虚拟化,但这种虚拟化的货币信息最终要以实体(电子设备)储存和存在。虚拟货币则是真正意义上的无形货币,它被储存在用户的虚拟账户中,只限于网络平台传递给用户的一种“货币观念”,并不需要实体的存在。其二,电子货币的本质是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则是独立于法定货币存在的“另类网络货币”。虚拟货币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与法定货币的兑换和回购,但本质上却属于完全不同于法定货币的存在。因此,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是完全不同的,虽然两者都是建立在电子技术支持之上,但分属于货币体系的两类分支,绝对不能等同。
由此可见,按照“凡是能补充和替代法定货币的货币职能的交易媒介都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这一理论观点,虚拟货币是以虚拟的网络另类货币形态存在、有别于法定货币、在虚拟的网络平台发挥货币职能的交易媒介,完全符合补充性货币的定义。因此,虚拟货币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补充性货币包含了所有的虚拟货币类型,虚拟货币应该归于虚拟形态的补充性货币。
学术界对数字货币的概念也存在着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数字货币就是电子货币。但随着数字货币的不断推广和发展,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概念也有了更清晰的理解。国际清算银行对数字货币的定义为:“它是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采用去中心化支付机制的虚拟货币。”有学者提出,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⑫。也即是说,数字货币首先是以网络为载体,其次是具有加密算法,其三是一种虚拟货币。也有学者认为,数字货币是基于电子货币技术的一种高级货币形式⑬。还有学者强调,数字货币更强调价值以数字形式表现,虚拟货币更强调价值以虚拟形式存在,而非以实物形式存在。由此可见,众多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来诠释数字货币的概念,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认知,即数字货币是一种虚拟货币。我们可以把数字货币理解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分类,即类货币范畴。换句话说,虚拟货币包含了数字货币的概念,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货币。
当然,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也具有共性,即两者都是以电子货币技术为基础产生的。我们可以理解为,电子货币的诞生,为数字货币的产生奠定了技术基础。数字货币正是在电子货币产生并广泛运用之后,创造出来的一种比电子货币更先进、使用范围更广泛、受众更多的新型虚拟货币。由于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众多,其表现形态也更是花样繁多。据统计,当前全世界发行并投入使用的数字货币高达数千种。按照学术界的主流分类方式,数字货币主要分为数字黄金货币和密码货币两类。数字黄金货币是以电子技术为基础的实物货币(黄金)的虚拟化,其货币价值高低和购买力大小都与现实黄金市场的黄金价格波动息息相关。如前所述,由于黄金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上是属于实物形态的补充性货币,而数字黄金货币的价格与黄金挂钩,其价值是以黄金为衡量标准,因此,数字黄金货币在本质上也属于补充性货币范畴,是黄金的一种电子货币形态,不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此外,密码货币又称加密货币,是指基于密码学理论、发行时附有方程式开源代码,通过计算机进行大量密码运算确保货币流通安全性的高级数字货币类型,如比特币、莱特币以及类比特币的其他加密数字货币。与非加密货币不同,加密货币发行时附有的方程式开源代码总量有限,也就决定了加密货币数量也是固定的,具有稀缺性和吸引投机者的能力。此外,加密货币有着独立的价值衡量体系,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能形成与法定货币的兑换率,所以经常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现实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活动中。密码货币属于数字货币的高级形态。
显然,数字货币属于虚拟货币,也应该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数字货币是虚拟形态补充性货币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当前虚拟形态补充性货币的重要组成部分。补充性货币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必然会朝着更先进的虚拟形态发展,数字货币所包含的密码学理论、区块链技术、电子货币技术将在补充性货币的未来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2017年,数字货币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历史性的新进展。据2017年2月5日中金网最新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在发行数字货币方面取得了新进展。报道称,中国人民银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已测试成功,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经开始在该平台上进行试运行,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即将正式挂牌。中国央行将成为首个发行数字货币并开展真实应用的中央银行。
上述报道称,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是指数字化人民币,是一种法定加密数字货币,其本身是货币而不仅仅是支付工具。也即是说,未来的法定货币不再是纸币形式,而是由中央银行发行具有加密算法的数字货币到商业银行的银行库,再由商业银行直接面向全社会提供数字货币服务。数字货币运送方式变成了电子传送,保存方式变成了储存数字货币的云计算空间。附有加密算法的数字货币都有独一无二的编码,而且存储了货币所有者的账号、交易过程等信息,易于通过追溯其交易历史对数字货币进行监管。
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定数字货币直接替代传统纸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的替代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家也不可能马上就强制废除所有纸币的法定货币地位,一夜之间纸币全部消失,都替换为法定数字货币。为了稳定金融市场的秩序,协调人民币与外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关系,安抚国内公众的情绪,改变货币持有者使用纸币的消费习惯,央行需要花相当长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这个更新换代的任务。且不说法定数字货币还尚在试运行阶段,其具体运作形式的市场适应性和潜在风险也尚不可知,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将长期与传统法定货币并行存在。
可见,法定数字货币其实是用于补充和替代原有传统法定纸质人民币、运用了加密算法和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人民币。它不是人民币的电子记账和支付方式,而直接就是人民币本身。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定数字货币,与之前提及的一般数字货币(如比特币等加密货币)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法定数字货币是由国家政府发行的,具有国家的信用和强制使用特征。虽然法定数字货币运用加密运算方式,将法定货币价值用密码和数字串表示,但货币价值体系与传统法定货币相同,只是表现形式有所改变。因此,法定数字货币仍然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一些学者认为,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核心要素主要应有“一中、两库、三中心。”即由中央银行对数字货币的本身设计要素及数据结构负责;推出数字货币发行库及商业银行库;建立以央行为主的认证中心、登记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等。这为中国的法定数字货币系统的建立作了贡献。然而,上述提及的数字货币是由非国家政府机构(企业、公司、个人等)发行的加密货币,其货币价值体系独立于法定货币,货币在市场上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并与人民币浮动比例间接挂钩,因此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综上,法定数字货币与数字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定数字货币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数字货币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金融工具又称为金融资产,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原生性金融工具分为所有权凭证和债权凭证两大类型,最常见的种类有股票、商业票据、债券、存款凭证等。衍生性金融工具是在原生性金融工具基础上衍生创新出的金融工具,主要有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类型。原生性金融工具的本质是用以证明金融工具发行者和持有者之间因融通资金建立的相互关系的书面凭证。所有权凭证证明了金融工具持有者拥有对金融工具发行者索取与投入资本、资产(商品)价值相等的利息、资产(货币)的权利和所有权。债券凭证证明了金融工具持有者拥有对金融工具发行者一定额度的债款索取权,两者之间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衍生性金融工具的本质是金融工具发行者和持有者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信用合约。虽然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这四类合约的具体操作内容有所差异,但归根到底都是通过信用合约交易来实现融资和避险的目的,以满足经济主体的需求。
股票和债券是最典型的原生性金融工具。作为所有权凭证的主要代表,股票是由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通过包销和代理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有价证券。持有股票的股东都拥有对股票发行公司的部分所有权。虽然股票的交易和流转与法定货币挂钩,但股票是由上市公司或企业发行的,本身不是法定货币,而是所有权的纸质凭证。这种凭证受到法律保护,代表了股票发行者对股票持有者享有公司盈利获取权和资产所有权的承诺,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信用的表现形式。债券是债券凭证的主要代表,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国家债券和企业债券两类。企业债券的债券发行者是企业或公司,自然不属于法定货币的范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家债券是由国家政府发行的,但这只表明国家是债务人,具有到期偿还国债持有人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也即是说,国家债券和企业债券都只表明了债券发行者与债券持有者之间存在的债务债券关系和两者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债券的本质也是一种发行者对持有人的承诺(信用表现形式),这与发行者是国家还是企业没有关系。此外,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这四类金融衍生工具,都是以合约的形式存在并运行的,而合约的本质也是一种信用的表现形式。由此可见,无论是原生性金融工具,还是衍生性金融工具,虽然在金融市场中呈现的形态各异,但本质上都是一种信用。
如前所述,以信用形态存在的货币类型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代币券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而代币券的广义内涵是指一切替代法定货币充当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和凭证。所有的金融工具当然属于替代法定货币的有价证券或者凭证,当这些金融工具不是用来投机,而是用来执行抵押或支付借款等支付职能时,这些金融工具可以视为广义的代币券。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只作为支付手段的金融工具也应该属于补充性货币的范畴。
由此可见,无论从信用货币角度,还是从广义代币券角度,金融工具都应该包括在补充性货币的范畴内,且属于实体形态和虚拟形态并存的补充性货币。需要强调的是,随着电子化技术的推广运用和发展,实体形态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的纸质形态)虽然存在,但数量和规模已逐渐减少,以虚拟形态存在的金融工具(股票电子化、债券电子化、合约电子化等)已经成为了现代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发展主流趋势。虚拟形态的金融工具将逐渐替代实体形态的金融工具,实现运用网络电子平台的高效率交易目标。金融工具表现形态的变化,本身就是一种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也是一种革命性的进步。这种革新,也同时说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实体形态补充性货币正逐渐向处于中高级发展阶段的虚拟形态补充性货币的过渡,是补充性货币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符合时代要求和历史规律的。
综上,补充性货币与法定货币、电子货币、泛信用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金融工具等均有各自不同的内涵及演进规律,在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必须正确加以运用。
注释:
① 姚前、汤莹玮:《关于央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若干思考》,《金融研究》2017年第7期。
② 谢平、尹龙:《网络经济下的金融理论与金融治理》,《金融研究》2001年第4期。
③ 廖承红:《补充货币的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借鉴》,《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④ 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中国金融》2016年第17期。
⑤ 本杰明·J·科恩:《货币地理学》,代中强译,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9页。
⑥Peter S.H.Leeflang et al.,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for Marketing in a Digital Era,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2014,32,pp.1-12.
⑦Gideon Samid,Tethered Money:Managing Digital Currency Transactions,Academic Press,2015.
⑧R.Ali,J.Barrdear,R.Clews,J.Southgate,The Economics of Digital Currencies,Bank of England Quarterly Bulletin,2014,54,pp.276-286.
⑨Ben Fung and Hanna Halaburda,Understanding Platform-Based Digital Currencies,Bank of Canada Review,2014,spring,pp.12-20.
⑩Peicu Rares,The Digital Currency Phenomenon,AV Akademikerverlag Press,2015.
⑪European Central Bank,Virtual Currency Schemes,ECB Report,2012.
⑫ 朱阁:《数字货币的概念辨析与问题争议》,《价值工程》2015年第31期。
⑬ 李慧勇:《数字货币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黑龙江金融》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