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考
——以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为例

2019-02-20 07:23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专项斗争公安机关

张 清

(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上海 200080)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进入从全面推开向纵深推进的新阶段。打黑正当时,除恶须务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安机关任重道远。此文以地区公安分局为例,浅谈在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明确下一步改进方向,旨在切实发挥好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努力打响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巩固党的执政之基的必然要求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尽管近年来我国针对黑恶势力的打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涉黑涉恶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黑恶势力不断转型升级,对抗打击能力、隐蔽性日益增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造成一些地方基础政权种种乱象。和“打黑”相比,“扫黑”是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打击犯罪和违法行为,通过有效解决一些民生问题以及政治问题,增强群众安全感,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因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除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基础,具有较强的政治理念。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政法机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和现实行动

在社会结构的革命性变迁和发展中,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安全与谋求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人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宗旨,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安全为核心,是我国现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客观要求。黑恶势力的存在,无论是老形式还是新变种,无不冲击着正常的经济社会运转秩序,置人民群众于惶恐之中,更破坏着一个地方的法治环境,损害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减少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甚至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因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黑恶势力猖獗的地区以及行业重点整治,强化社会综合管理,维护良好治安环境,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三)严肃惩治涉黑涉恶和反腐败紧密结合,是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

腐败现象的存在,为黑恶势力撑起了“保护伞”,为实施犯罪撑腰、庇护,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增加了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难度,还严重影响社会利益及公民权益,甚至导致国家整体权益受到侵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出,“扫黑除恶要与反腐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可见,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虽然只是一字之变,但明确体现出中央高层对涉黑涉恶问题一打到底的坚定决心,这不仅是一场人民战争,更是对“保护伞”的深挖。因此,要切实打好扫黑除恶攻坚战,必须坚持与反腐败结合战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法机关积极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主动配合、各部门密切协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组织框架、协作体制、工作机制等逐步完善。同时,要加强各级执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形成打击合力,为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只有坚持扫黑必除“伞”,惩恶必反腐,将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查到底,才能从根本上真正铲除黑恶势力形成、发展的土壤,做到黑“伞”双除,实现“除恶务尽”。

二、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实践——以上海市虹口区为例

自2018年中央政法委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在虹口区委、区政府、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虹口分局始终坚持“实事求是、扎扎实实,露头就打、打深打透,不枉不纵、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针,采取“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方式,全力开展线索核查、专案侦查、源头治理等工作,坚决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各类违法犯罪发案率持续下降。

一是针对虹口足球场周边区域黄牛滋事问题,分局在每次球场安保活动中部署便衣警力对黄牛票贩等进行打击,并积极会同区综治办、城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结合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中深挖线索,成功摧毁犯罪团伙。

二是针对娱乐场所涉黄涉赌问题,分局组织开展了打击黄赌违法犯罪的“净土”行动,对可能存在涉黄涉赌的娱乐场所,以全面改变重点娱乐服务场所经营业态为导向,落实常态管理措施,努力从源头上铲除黑恶势力土壤。

三是针对个别在本区酒店“吊模”,到外区“斩客”的问题,分局加大对酒店特别是涉外酒店周边的巡逻防范力度,与酒店等加强沟通,共同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除了上述存在涉恶苗子或者是治安乱象的问题外,分局也清醒地认识到,涉黑涉恶犯罪滋生的土壤并没有完全铲除,生存的空间没有完全挤压掉。当前犯罪分子狡猾多变,犯罪形态延伸变种,涉恶违法犯罪仍少量存在。历年存量的“套路贷”案件由“留根式”“隐蔽式”逐步向“网络式”转变,如新出现的“现金贷”,特点是数额小、周期短、流程快、利率高,一般借贷金额为数百元至上千元不等,犯罪团伙多利用移动终端的app软件实施犯罪。“套路贷”犯罪不但损害金融秩序,而且萌发恶势力苗头,此类犯罪衍生出的“软暴力”催讨行为,易滋生恶势力的治安乱点乱象已引起公安机关高度警惕,扫黑除恶工作永远在路上。

三、公安机关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面临的问题及存在的不足

(一)思想认识还需再提高

一是存在盲目乐观思想。一些干部认为地区社会治安形势长期平稳,持续向好,黑恶势力难以滋生,思想上麻痹大意,将专项斗争和一般的工作等同对待,没有把更多的关注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专项斗争上面。二是重拳治乱意识还不强。一些干部片面地认为刑事打击就是扫黑除恶的全部手段,对通过行政手段治理区域性、行业性治安乱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有乱治乱”的紧迫感不强,对由乱变黑的客观规律认识不深。比如对辖区涉黄涉赌、非法客运、黄牛票贩聚集等问题,目前尚未完全根治,还需要久久为功,打持久战。三是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还不够。少数民警对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了解还不够全面、理解还不够深入、掌握还不够熟练。

(二)线索感知还需更敏锐

一是线索核查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在做好上级下发线索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扫黑办”和派出所的两级线索发现核查机制,但从线索核查结果来看,这个机制对深层次的、潜伏性的涉黑涉恶线索感知还不够敏锐,而且由于警情数量庞大,报警事由表述详略程度参差不齐等原因,难免会有线索被遗漏。在这方面的方法和手段还需进一步探索,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二是主动排摸线索的意识和能力有待提高。从线索来源看,目前涉黑涉恶线索多是从警情分析、群众举报或上级下发而来的,公安日常工作中主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还比较少,传统的社区排摸、阵地管控、刑嫌调控、秘密力量等手段,在当前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用得还不多,看守所、拘留所深挖配侦的作用还未充分体现。从排摸领域看,目前对娱乐场所、建筑工程、废品回收站点等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区域、行业、场所的滚动排摸力度还不够,对“黑物业”、黄牛、“黑中介”等乱象的排查力度也需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的这些行业、领域比较容易滋生黑恶势力,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部门多个条线的管理职能,在这些日常管理中发现黑恶线索的能力还不强。

(三)延伸打击还需更有力

一是应对新型黑恶犯罪的能力还不够。在近年持续严打高压下,地区涉黑涉恶犯罪活动如一些传统的“接触式”犯罪手段(诸如人身伤害等)相对减少,但“软暴力”“轻暴力”手段趋于增多。传统的“套路贷”被严打后,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改头换面,推出所谓借贷APP非法放贷,比如“医美贷”“培训贷”等,对这种“金融化”“网络化”的犯罪,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和打击能力还有待提高。二是深挖意识还有待增强。目前各派出所对公安部、市局等上级部门下发的线索较为重视,但对“110”警情中自主发现的线索,后续侦办及打击处理的效率有待提高,基层派出所的承办民警往往就事论事,进一步深挖扩案、查清余罪的意识还不强,在打击上还有遗漏,没有做到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同时,对基层民警相关执法培训还不够,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办案民警对案件性质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涉黑涉恶情节,没有准确认识,造成误判、遗漏。三是打击合力还有待提升。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时,与检法机关共同商讨研究,共谋解决途径还存在不足。公安机关和区检察院之间还需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力求实现公检法三家优势互补、整体发力的良好格局。

(四)打财断血还需更加强

铲除黑恶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准确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财产是打财断血的前提。目前在这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法律依据适用上的问题。由于“套路贷”案件基本上都是前些年的旧案,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之前,对此类黑恶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追缴、没收等方面缺少比较规范的指导性文件。特别是部分被害人报案时房产等已经被查封、过户,或已被第三方善意取得,有的甚至已经转了好几手,因此导致一些案件挽损比较难。二是主观上对挽损的不重视。有些办案单位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查处工作,但对犯罪团伙涉案财产的延伸处理、为群众追赃挽损的重心倾斜还不够。前期案件侦办过程中,民警收集经济证据做得不够,没有和收集刑事证据同步进行,使得后续开展的追缴工作陷入被动。三是公检法协作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目前,虹口区对重大、复杂涉黑涉恶案件已初步实现了公检法会商制度,并在打击“套路贷”犯罪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形成了统一的办案标准,但在查扣、冻结涉案财物方面还存在不足,公检法之间具体的操作规范上还需进一步细化。

(五)宣传发动还需再深入

一是对外宣传氛围还不够浓厚。在联合街道、居委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宣传发动方面,虽然通过张贴通告、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了宣传,但数量上还不足,覆盖范围还不广。更多的还是运用传统的宣传形式,没有更好地整合网络新媒体优质资源,未形成网上网下同频共振的宣传态势。二是社会发动还不够有效。虽然分局设立了举报电话、互联网举报邮箱和来信举报信箱,接受群众举报,但由于宣传发动不够,从这些途径获得的线索还比较少,尚未组织发动全社会一起发现黑恶苗子、举报黑恶势力的“人民战争”。如何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多渠道、多层面地发动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是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努力的重点。

四、深化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思考

扫黑除恶工作面大量广,需要各级部门上下联手、勇于担当、求真务实。公安机关要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常治”的目标要求,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持久战,切实为地区发展营造更安定、更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

一是要认真贯彻学习上级指示精神。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穿专项斗争全过程,加强对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重要文件会议、领导讲话精神的学习贯彻,准确把握专项斗争的“时”“势”“责”,进一步增强政治自觉、强化政治担当、加强形势分析,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持续推进专项斗争往深里走、往实处落。二是要充分认识问题和不足。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致梳理涉黑涉恶犯罪方面出现的“金融化”“软暴力化”“区域化”“隐蔽化”等新情况新问题,逐项研究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坚决杜绝“无黑可扫、无恶可除、无乱可治”的麻痹松懈思想。三是要切实加强督导工作。各单位要把中央督导组下沉督导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再上新台阶的重要契机,主动接受督导、积极配合督导、全力保障督导,对存在的问题逐级逐人认领,做到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到位。

(二)丰富智能感知,进一步深入核查线索

一是要加强问题线索监测核查。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以问题线索清零为目标,全面加大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突出警情,以及涉赌、涉黄、经济纠纷等敏感警情的数据监测和追踪核查力度,从中深挖涉黑涉恶线索,服务侦查打击工作。二是要拓宽线索收集渠道。各职能部门要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优势,通过大调研等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群众工作,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全面排查、举报线索,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加强智能感知综合应用。依托智慧公安建设和警务流程再造,发挥智能感知端和社区工作优势,最大限度发现社会面和居民区中可能存在的黑恶苗子。

(三)严厉打击整治,进一步把握扫黑除恶主动权

一是加大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发挥扫黑除恶打击办案主力军作用,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确保把地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打深、打透、打彻底。要持续加大对涉黑涉恶专案,特别是上级督办案件的攻坚力度,将案件侦查与涉案财产清查同步进行,着重斩断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及时挽回群众经济损失,确保“案不漏人、人不漏罪、罪不漏证、证不漏赃”。二是强化综合整治。公安机关要结合“严扫净保”专项行动,全面整治社会治安乱点,持续开展“净土”行动,不断完善对重点领域、行业、场所常态长效综合治理机制,全面净化辖区社会环境,坚决防止各类治安乱点反复回潮。三是发动社会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不断整合各方宣传力量,发挥“网、报、台、微、端”等新媒体传播推广作用,对成功案例、先进典型开展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共同参与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

(四)彰显“地方特色”,重拳打击“套路贷”犯罪

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当前“套路贷”违法犯罪举报线索较多,而且作案手法出现“变异”的情况,继续推行“上海模式”,以实际行动体现政治站位、政治责任和解决群众痛点的政治情怀。在打击整治方面:一是要加大破案打击的力度,多破案件、多打团伙,形成有力震慑,不断扩大上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果。二是要坚持做到“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循线摧毁黑恶势力及其经济基础,铲除“关系网”“保护伞”,确保对相关线索查深查透查到底、对黑恶势力打深打透打彻底。三是要把握法律政策的尺度,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准确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合法与非法”等的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人为拔高、不降格放纵。在深化行业监管方面:一是严格资质审核。建议市场监管局、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源头防控。对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的公司,特别是一些打着金融咨询的名义开设的公司要作为日常巡查重点,除了在资质审核环节上,更要通过上门抽检的方式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对于存在非法放贷行为的,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打击。二是实施风控预警。针对从事“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流动上会产生反复存储取现、往返转账等异动情况,银行业应主动作为,在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数据业务模型,对符合“套路贷”转账行为的账户进行预警监控,在经研判后发现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属地公安机关。三是强化专业指导。在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中,指导疑似“套路贷”被害人收集、整理、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业务联系,对具有一定线索、符合“套路贷”模式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发挥党的领导优势,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各部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反腐败斗争的高度,深挖彻查“保护伞”,建设过硬政法队伍。一是要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明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定位,不断强化政治决心和政治定力,把专项斗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靠前指挥,为深入推进专项斗争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二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重大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件,政法、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集体会商机制,组织召开专案研究,统一执纪执法理念,提出最优查办方案、配合协作计划等,实现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多维协作、协同查办。三要夯实党建基础。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治理机制,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基层综治中心作用,整合多方资源,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提升解决本地区矛盾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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