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裔希
(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自先秦神话始就有复仇文化的存在,共工怒触不周山、精卫填海、刑天操干戚而舞等传说足以证明复仇的渊源之深。这些故事的主人公在与对手的斗争中都强调了自我尊严的实现,其中蕴含的复仇精神是后世的滥觞。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用甲骨文考证了《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竹书纪年》)“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1]的真实性。即殷祖王亥被夏部族杀害,王亥之子上甲微即杀有扈氏报其父仇。此外,复仇事件在《左传》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因素。
在西周时期,全国范围内形成的是以天子为根基的宗法系统,而宗法制及其精神对《左传》的复仇案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西周的封建政治是以宗法制度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而宗法中的“亲亲”是维系封建政治的精神纽带,且“亲亲”为“人道之大者”(《礼记·丧服小记》),所以西周一直较为重视血缘。除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之外,还有“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2]这说明,儒家宣扬“尽孝”本身就带有“忠君”的成分,如“孝慈,则忠”《论语·为政》)与“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论语·子罕》)。这样看来,父与君之爱皆为平等,所以要弑君的鬬怀仍被昭王赏赐似乎也能解释得通(《左传·定公五年》),这样君主的褒奖相当于承认了亲属复仇的合理性。因此,宗族血缘关系的长期存在可以说是《左传》时期亲属复仇的社会基础,而孝义思想则是复仇得以持续存在的精神基础。
《左传》中部分借梦复仇案例也展示出祖先显灵为本族后裔伸张正义,施展惩罚。据统计,《左传》中描写了6 例借梦复仇活动。因恐惧被复仇而生成的梦境,通常被害者或是死于无辜,或是冤死。后者如彭生、申生、晋厉公,前者如赵氏兄弟、浑良夫等等。这些在现实中尚未解决的矛盾,致使他们在虚拟世界中实施“复仇”,从而达到心理上的平衡。现实社会中一般是后辈报父辈之仇,而在虚拟世界中,祖先却可替后代子孙复仇,这体现了崇拜祖先的心理特征,如晋国赵氏祖化厉鬼入晋侯梦报子孙被害之仇(《左传•成公十年》)。又如郑国伯有鬼魂作祟事件(《左传·昭公七年》),但是当其子孙良止被子产立为大夫,以及伯有有祀之后,一切却归于风平浪静,可以看出在时人观念中祖先与子孙后辈之间密切的利害关系。
从《左传》复仇者身份及其采取方式来看,其复仇亦受到社会阶级的影响。复仇主人公多为士及以上人物,有关士以下人物复仇的只有圉人荦、游皈夺妻的丈夫、贾举、杀吴子馀祭的阍、纪鄣妇人和向夷射姑乞肉之阍六人而已,且采取借力复仇的案例层出不穷,这大概是宗法等级不断分化的结果。
西周时期的封建制依“尊尊”建立统治体制,以君为首,依靠父系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系上下的尊卑贵贱等级秩序。人与人之间政治地位、经济实力和文化底蕴的鸿沟不断加深,所以面对力量悬殊的局面,出现借力复仇案例与日俱增的现象是完全合理的。《左传》中有25 例属于借力复仇,其中最为典型的是伍子胥复仇事件(《左传·定公四年》)。同时,晋国赵氏祖化大厉复仇也体现了依靠天帝的重要性(《左传·成公十年》),邾国看门人借邾庄公报夷射姑侮辱之仇(《左传·定公三年》)与贾举借崔杼之手杀齐庄公以报鞭打之仇(《左传·襄公二十五年》)等复仇活动都是通过第三方的帮助来开展。在借力复仇的案例中,当复仇者没有完全能力自主复仇时,他们往往借助第三方,或是天、或是其他更为强势的力量展开,这说明了被复仇者力量强大,只有在借助外力的情况下才能增加复仇的成功概率。
春秋时期诸侯并起争雄,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拥有雄厚的国力,而车辆、土地等物品的争夺便是其资本的重要来源,这一时期诸侯国间争夺利益的战争许多便与复仇联系在一起,如肴之战、王官之役与令狐之役。家国一体是宗法制重要的特点之一,血缘与政治紧密结合的特征使得这一时期复仇者可以带动国家进行复仇,带有报复性心理的战争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这种个人融入集体,以国家名义进行复仇的活动源头至少可往前推至商汤讨伐葛伯一事。据说汤以“非富天下也,为匹夫匹妇复仇也”为由征伐葛伯,[3]但这也有可能是葛伯之无道恰好为商汤讨伐而找到借口,其中所隐藏的政治意图不言而喻。同样的情形从《左传》中也可窥视一二,以《左传·昭公七年》的伯有重现人世为例,这起事件极有可能也是伯有的子孙企图恢复旧位而掀起的恐怖事件,从另一方面来说,若子产欲让立大夫之事可以服人,以平息伯有复仇为理由会较为有力。
随着封建政治结构的逐渐奔溃,统治阶级不断加重赋税,压垮了井田制,也压走了诸侯始封时所授的土地和人民,封建的经济结构也自然走向瓦解。自西周后期开始,周王室统治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就开始动摇,“宣王即位,不籍千亩”就是很好的证明(《国语•周语上》)。封建政治之下,王室的赋税范围本就甚小,更需一种自我节制的俭约政治,然而自西周穆王的穆王远游挥霍始就已削周室之力,后又经厉王、宣王的消耗,统治贵族不断加重赋税的重压,封建经济遭到层层破坏。加之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井田制已经无法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鲁国实行的初税亩就相当于承认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也标志着土地关系正在逐渐走向私有化,周天子对土地的最高支配权走向丧失之路,土地王有的概念难以为继,意味着井田制日趋解体。[4]
导致复仇问题频发的经济原因主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问题。《左传》中因利益引发的纠纷体现着生产资料私有范围不断扩大之后,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逐渐拉大,野心逐渐膨胀,由此造成的矛盾冲突以及复仇事件频频发生。利益驱动是复仇的重要前提之一。利益复仇主要出现在利益争夺上,当利益被侵犯,无利可图那方往往会采取报复的方式获得满足感。例如颖考叔与子都争车复仇事件(《左传·隐公十一年》);先克易官位及争田复仇事件(《左传·文公八年》);子常争财复仇事件(《左传·定公三年》)等。《左传》中可以归于因利益而复仇的共有27例,大概集中在土地、官位、车辆这些利益纠纷之上。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曾提出一个观点,认为地理因素是人性和制度的决定因素。[5]今天看来,地理环境显然不是文化发展唯一的因素,但中国辽阔的疆域,繁复的地形的确也给文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回旋的余地。先秦时期的一个重大特征就是在整个已知的版图范围内,出现了受地域影响而形成的不同文化类型,如齐鲁文化、楚文化、晋文化等等。
纵观《左传》复仇案例,频发国家主要集中在齐晋楚吴越几个前后相继的大国,且大都是在其争霸时期频发,这说明在集中力量进行国家上层建筑建设的时期,也许会忽略精神层面的建设。齐国主要在齐桓公时期多发自尊复仇事件,如庄公八年彭生为自己被冤而化鬼惊吓齐襄公,庄公十年齐桓公因谭无礼而灭谭,以及庄公十七年因齐戍遂人反被杀害之事等等。再从晋国来看,春秋时代是政权下移的时代,由于封建贵族自身之必然腐败,封建制度并不能长期维持上下贵贱之分,宗法制度随着封建贵族的没落逐渐向社会转移,“平民”家族不断扩展。自晋献公的屠杀政策始,晋国的重要职务都几乎都由异姓大夫担任,异姓大夫在春秋时期得到极大的权力。重耳时期对公族的控制则更为严格,以至于政权下移严重。这时晋国复仇事件多发之因主要是争权夺位、贵族乱政,国家混乱事件层出不穷,宣公十五年的晋景公、郤克与赵氏祖复仇都为此例。再如吴楚之间的历史恩怨纠缠,更是使得他们在春秋后期牵涉了吴越、夫椒之战等几起重要复仇事件,更是出现了双向复仇案例,精彩非凡。而地处丹淅流域的楚国,崇火尚凤、亲鬼好巫。一方面受蛮人影响较多,另一方面,受政治压力偏居南方,再加上荒僻险怪的南国景观推到楚人面前更是加剧了他们的心理冲突,复杂地形与生活条件交相作用,乃是楚国灵王、巫臣等复仇多发之因。
文化是精神、气质、信仰等因素的综合体,人是文化的产物,个人生于其中的社会风俗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他的行为实践。复仇情结深植于中国传统思想中,蕴含着深厚的社会伦理基础,《左传》中的复仇事件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更是囊括了深刻的春秋文化底蕴。
徐复观在《中国人性论史》提到春秋时期的政治社会主干依然是封建制度,但又是封建制度开始破坏的时代。宗法制的“亲亲”“尊尊”乃一事的两面,并都客观化为各种礼制以实现,所以在封建政治秩序逐渐瓦解的同时,井田制也出现了松动。礼的经济基础和血缘亲属基础合力作用,使得封建政治秩序的工具——礼,也受到了挑战,其作用日渐式微。
封建政治秩序的维持需要一个“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天下共主,春秋五霸的变迁即是礼乐征伐已从诸侯出的证明。最显著的是各国吞并之祸,在齐桓晋文成就霸业之时还尚有亲亲精神,而后封建屏藩之意日远日薄。春秋以来礼的破坏促进了重利轻义社会之风的蔓延,人之私欲膨胀也会影响复仇行为,即对物品的占有欲、对自尊的维护欲以及对权力的渴望等,所以会发生系列逾越礼法事件。《左传》中众多记述如重信严祀及尊王攘夷等都说明了时周朝礼乐文化犹存,相当程度上深入人心,而受这种文化熏陶成长的上层贵族阶级更是具有这种礼的气质,一旦礼遭人侮辱便会觉得自尊受辱,才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有关自尊复仇的事件。《左传》中有齐国公孙无知对雍廪施虐而惹来杀身之祸(《左传·庄公九年》);谭子无礼于齐桓公最后反遭灭国(《左传·庄公十年》);因卫曹二国无礼于晋文公重耳而招致复仇(《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国郤克为报萧同叔子轻蔑之仇导致齐晋鞌之战(《左传·宣公十七年》)等共计19例。上述复仇者身上都张扬着希望受侵害的尊严得到尊重的精神。
人类思想幼稚之时,必以为凡事都有神在,而西周时期,人们相信神亦有人格。所以天命观由来已久,从上古三代始就在人们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人相信天可作用现实于人事政治,因此《左传》的复仇案例也会有天命神权影子。在夏商时期始已有天命观念,重天命的思想在历史变革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礼记·表记》有:“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6]在古文献中,天似乎有相当的决定权,《尚书·召诰》有“有夏服天命”,《尚书·甘誓》又言“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传》中又有“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敬之敬之,天惟显思,命不易哉”(《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见于《诗经》的“畏天之威,于时保之”(《诗经•我将》)以及“敬天之怒,无敢戏豫;敬天之怒,不敢驰驱”(《诗经•板》),也是体现出对天的敬畏。
自西周时起,统治者根据其长期统治的需要,加之以崇德观念和史鉴思想,对夏商神权思想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和补充。周公以鉴于二代,认为天命不常可以转移,提出“以德配天”,这就意味着除周天子之外,各路诸侯大夫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享有天命。这种君臣观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政权下移,于是出现了臣子诸侯向君主复仇的现象,在春秋时期频发弑君事件。《左传》中“以下犯上”的例子有伍子胥复仇与卫大夫石碏为复故君之仇而杀新君州吁事件,除此之外,被弑者还有宋昭公、齐懿公、楚成王、在晋厉公等。史墨更是把“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看作是“自古以然”的法则(《左传·昭公三十二年》)。这种君臣之位不定,权力可相互转移的思想,为臣子向国君复仇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持。
《左传》中所记载的复仇受到当时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体现着春秋时代的鲜明内涵,所以研究《左传》中的复仇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春秋时代,为我们了解古人思维方式与时代文化特征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角度。通过分析可知,除了社会制度的影响,人格培养以及民间陋俗等因素都对复仇产生影响。但是,复仇并不是寻求正义的真正形式,无论是从司法审判上来看,还是从情理上来说,如果对如《左传》中一系列冤冤相报式复仇案例——楚国申公、巫臣与吴越夫差、勾践之间的复仇,继续保持宽纵态度的话,会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复仇是一种私力救济,不仅破坏社会秩序,还会造成新的侵害,如《左传·宣公二年》华元与羊斟的矛盾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左传》以“君子谓”与引《诗》佐证的方式为这场私人恩怨作评,指出羊斟的“非人”之处以警示后人,具有现实批判意义,对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一定的启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