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财政、民政、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就医疗救助对象、救助形式、救助标准、审批公示等相关事项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并要求全市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城乡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全部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各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累计结余应控制在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以下,保证医疗救助基金均衡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用药、不按规定治疗而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对小病大治、过度医疗、过度用药、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损失浪费的行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予以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