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地,张 莉
(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88)
警察巡逻制度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之后,警察巡逻制度在发现犯罪嫌疑人、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反恐形势的需要,各地公安机关都加大对巡逻工作的投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法治化进程推动了警察巡逻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公民法治意识的崛起也在时刻检验、评价警察巡逻工作的内容和方法,这对巡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巡逻工作中的盘查是发现、甄别违法或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之一,由于其属于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不能任意、随意启动这一程序,为了保证盘查效率,对潜在犯罪嫌疑人的预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 法律规定现状
1986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中首次规定了对“形迹可疑人员”的警察盘查权力,之后,在《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①1994年《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②2004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③2008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规定了“可疑人员”盘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④2013年《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①2012年《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②2019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等法律法规中都对盘查权给予了肯定,对盘查对象的表述增加了“可疑人员”“违法犯罪嫌疑”等内容,也对盘查中的程序和规范做了进一步规定。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盘查启动的具体条件,导致实际工作中警察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张,扩大了盘查的范围,这虽然对预防犯罪、侦破案件有积极意义,但如何加强对公民权的保护则需要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探索。
2. 实际执法现状
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民警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自由度相对宽泛,盘查启动的理由和依据,更多来自巡逻民警自身的常识性经验判断。
(1)启动条件标准方面
法律规定给出了“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形迹可疑”这两个要素作为盘查权力行使的起点,“嫌疑”和“可疑”的“疑”的证据,则要结合具体客观环境、线索材料、巡逻警察经验等“合理”要素去发现。法律规定对支撑“疑”的证据的证明力要求不高,介于实质证据与感觉证据之间,更倾向于依靠执法人员的直觉、社会认识、职业素养来判断,因此,部分巡逻民警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盘查时,难免存在一些随意性。
(2)盘查场所选择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赋予了警察的盘查权,并没有对盘查场所给予规范,在《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解释》中明确盘查权可以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行使,任何场所内的盘查都同时具有行政执法、犯罪侦查、案件缉捕等多种目的,[1]基于此,盘查场所既可以是公共场所、特定场所、公共道路,也可以是私人住宅,因此,如果适用不当就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权和隐私权。
(3)盘查方式运用方面
盘查的方式一般包括拦截、盘问和检查,这是通行的做法。拦截怎么拦,盘问问什么,特别是检查查什么、怎么查,是否需要盘问对象应允方可为之,这涉及盘查的广度、深度和尺度,与搜查有明确的区别,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实际执法中,盘问的内容大多涉及身份信息、出发地、目的地、行程目的、所携带物品情况等。如果民警采取强制检查的方式,检查的尺度、强制方式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对公民权益的侵犯,一些盘问对象可能因反感、抵触、拒绝引发冲突和纠纷。
(4)盘查时间持续性方面
关于盘查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时间受警察判断度、对方配合度、区域安全度、事件敏感度等因素影响,有的时间短至几分钟,有的时间长达二十分钟甚至更长,不确定性较大,且盘查时间上限也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不能超过继续盘问时间12小时。这种不确定的自由度,使得盘查对象对盘查过程的预测度较低,盘查对象权益受侵犯的风险增大。
3. 初步结论
由于法律对盘查规定过于简单,无法回应执法中需要的确定性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法律依据方面的欠缺,使得依托民警“自由心证”来确定盘查的启动、方式、时间和场所,难免会因民警个人业务素质差异、主观认识偏见等因素导致公平公正的偏移。从巡逻警察自身能力来看,提高识别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掌握盘查技巧有助于减少误差、提高盘查效率、缓解盘查对象心理对抗、迅速筛查嫌疑对象等。
法定原则即要求执法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抑或大陆法系国家,对盘查的启动标准一致要求依照成文法的规定执行。各国成文法对启动标准的规定不一,如英国警察启动盘查的标准为“特定的具体犯罪有正当性”,对“正当合理怀疑”加入了非歧视性标准等[2]。英国法律对“正当怀疑理由”要求必须有客观认识的支撑,且这一认识是第三人也认同并且产生怀疑。日本法律规定“警察官因异常举动及其他情事而合理判断,认为有相当理由足认定其人有犯罪或将犯某罪之嫌,或认定其人对已发生之犯罪中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得将其拦停盘查”[3]。德国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场所,如果没有必要聚集处聚集人员,则应当核查身份,盘问聚集原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案件高发地点,只要有潜在危险就可以启动盘查。盘查是对公民自由的干预,行使这一权力,采用某一方式,都应当审慎。虽各国法律对此规定存在差异,但都强调应当在法律精神、宪法原则的尺度内,合法地行使这一权力,从而将保护公民权的理念贯彻到维护社会安全的实际执法行动中。
比例原则起源于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是对公平正义追求。在发现、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平衡和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公民权时,比例原则这一调节器发挥重要作用。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采取盘查措施前,要能清晰回答三个问题:盘查是否是维护公共利益、盘查是否是最有效方式、盘查是否是对当事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著名的Terry v.Ohio案件,确定了美国盘查的规则,即警察基于合理怀疑对嫌疑人实施“扣留和拍触”的盘查,虽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从预防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利益的角度,这种方式是适当的。比如说,北京地铁警察若发现有疑似携带危险物品的乘车人,会采取帮其拎行李等爱心方法观察乘车人的表情、神态、身体变化等,如果乘车人表情紧张,身体颤抖,眼神回避,甚至扔下行李拔腿就跑,警察可以基于合理怀疑启动盘查,这种方式是必要的。在盘查中,对当事人询问和检查的范围关系到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程度。例如,美国纽约市警察局规定,警察在盘查时,不得强迫嫌疑人回答问题,不得将对方拒绝回答问题作为逮捕的理由。[4]在盘问中对嫌疑人的车辆能否搜查,美国采用“一览无余”的原则,即警察从法律允许的位置看见他,并有权进入该物品所在的区域,[5]由此检查车内物品和后备箱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贯穿盘查整个过程,是实现自由与秩序有效平衡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个别公民的自由加以合理限制,是维护更多人秩序所必须的方式和手段。同时,公民在接受法庭审判前,在法律上仍然是自由个人,其人权受到宪法的保护。警察在采取盘查措施时,也要将对公民自由的妨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不能名为公共利益保护,侵犯公民权益。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即便作为嫌疑人或是犯罪人,其基本人权也必须受到保护。因此,在非特殊紧急情况下,警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容忍度,尽可能选择当事人可以接受的方式,采取对当事人影响最小的方式实施盘查行为,比如拦阻方式、调查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我国盘查规定的法律渊源,该部法律从原则上明确警察有权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实施盘查,这给执法人员赋予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嫌疑”的认定决定了盘查的启动,这一认定标准的模糊性容易导致盘查权行使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对盘查对象、嫌疑标准、盘查手段、盘查范围等加以明确规定,使警察行使盘查权有更充分、具体的依据,从而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和公民权益保护。
1. 嫌疑认定标准应清晰
基于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分析研究发现,对嫌疑不能仅根据巡逻人员的直觉、感官来判断,应当结合其他客观事实综合判断,至少在巡逻人员认知中应当普遍认为该盘查是合理的。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Terry原则所作进一步的具体解释“合理怀疑即依周围环境的客观情况,会使一个理性、谨慎之人同意警察此时实施盘查行为是合理的”[6],依据这种判断警察可以根据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挑选盘查对象,如案件重要线索是嫌疑人的穿着、口音等,警察可以将某类穿着或口音的群体作为盘查对象的重点。但反过来的逻辑是不成立的,警察不能因为某人的穿着、口音而去盘查该类群体,比如英国法律加入了非歧视性标准,即一个人的民族、口音、着装、发型、身形、肤色等不是盘查的充分条件。警察应当根据实战经验,结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怀疑的标准与具体项目的类别,作出不同的决定,比如,德国法中规定对在卖淫场所逗留的人员必须核查身份。
2. 盘查场所范围应明确
宪法中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公共场所与私人场所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容忍程度是不同的。在公共场所,警察对存有嫌疑的公民,可以在表明执法者身份的前提下,对其身份等信息进行核查。私人场所比如私人住宅、出租屋是公民私人活动的范畴,警察如果要进入私人场所进行盘查,则除了表明执法者身份之外,还需要出具如搜查证等证件。警察不能借保护公共利益之名,打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旗号,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1. 开展专项技能训练,提高巡逻民警实战水平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警察随时有可能遇到各种突发事件,而引起这些突发事件的原因不容小觑。一方面,警察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模拟演练机制,加大训练力度,组织开展贴近实战的模拟演练。在实战环节要着重培养执法人员的专注力、预判力、信息采集能力、分析能力,提高微表情分析应用水平,强化团队协作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还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激发民警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打消懒惰懈怠心理,杜绝一切的形式主义。
2. 强化安全保护意识,完善防护物资储备
为了增强巡逻民警的自我保护意识,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不断加大技能培训与职业素质教育的力度,使广大民警树立正确想价值观念。同时还要培养巡逻民警的沟通能力,使其注意执法方式方法,保证文明执法。精良的武器警械装备是保障巡逻盘查人员执法安全的重要条件。为此,公安机关应当依托智慧公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力量。例如,警用地理信息应用系统、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智能无人机管理系统、穿戴式智能警务终端、手持式智能警务终端等的建设和完善[7],对警察识别嫌疑人员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另外,警察在开展巡逻盘查时还要注意战术与策略。例如,警察在发现可疑人员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采取正确的掩护方式,避免打草惊蛇。与此同时,还需严密观察同伙的动态,并与附近警员取得联系,协同控制局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