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森丰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论我国盘查制度的改进
邵森丰
(264005 烟台大学 山东 烟台)
警察盘查是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所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的权能,正是因为盘查权的关键地位和特殊的意义,因此能否对其正确规范和行使将直接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整个社会的安定。但是现实中警察盘查权滥用现象却不断发生,那么如何防止此类事件的反复上演,成为我们当前面临的巨大任务和挑战,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我们必须对警察的盘查权加以研究探讨,并从制度上不断探求以寻求一条解决警察盘查权滥用的途经。
警察;盘查制度;改进
1.盘查权的概念
盘查权是一项人民警察可以对特定人进行盘问和检查的警察权力。是《人民警察法》赋予人民警察的,在条件下行使的当场盘问、查验和具体情形下的继续盘查行为的权力。盘查的目的是警察为防止危害发生以及刑事侦查,并依据一定的程序规则对可疑人员、可疑场所以及可疑物品所实施的临时盘问与检查的过程。它主要是对于人的盘问、检查同时也包括对物的检查[1]。
2.警察盘查的特征
(1)盘查主体的法定性。所谓主体法定是指只有警察才能是实施盘查的主体,这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盘查权,其它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来实施盘查。其次,也只有警察才能启动盘查权。
(2)盘查客体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性。《警察法》规定了启动盘查程序的正当理由和依据是“有违法犯罪嫌疑”。“有违法犯罪嫌疑”既不是单纯的主观怀疑,也不是必须达到证据要求,而仅仅是依靠一定的客观事实作为合理怀疑的依据。所以,警察在实施盘查时不得随意截停盘问。
(3)盘查权的行使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警察在什么情况之下对哪些人可以采取盘查的问题。法律之所以给予警察在行使盘查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基于现实的生活中,违法犯罪的方式方法层出不穷,加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初就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增加了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给予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而恰当的。
(4)盘查具有强制性。盘查作为警察的一项基本职权,依据法律规定,警察有权依法进行盘问和检查。警察行使盘查权主要是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利益的目的,因此需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盘查对象有义务进行配合,不得随意拒绝盘查。
1.执法主体不适格
盘查权是人民警察的专项职权,只能由具有执法资格的警察依法行使,但是实践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没有执法资格的协警或者临时治安员肆意行使盘查权,漠视对相对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在盘查行使过程中滥用强制性手段、违规使用械具,严重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
2.盘查权启动标准不明确
在我国行使盘查权的启动标准在法律上只规定了“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的规定。在实践中,“合理怀疑”通常被解释为:“一是怀疑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中,或者正在准备实施中;二是怀疑被盘查人可能携有武器,具有危险性。”就因此警察可能会截停或拍身搜查无辜的个人[2]。在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确立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标准,使得盘查能够与警察日常的检查、清查及治安排查相互区别,体现了盘查的非特定性、临场遭遇性等特征。目前从一些案件来看,警察发动盘查,一是由于存在扰乱治安秩序的情形,比如因不满拆迁补偿而阻碍施工,在市政府门前展示标语而扰乱公共秩序等;二是发现“行迹可疑之人”,比如相对人实施盗窃后而被警察盘问[3]。
3.盘查权行使的范围不明确
盘查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盘查权的行使对象以及行使程度等方面的问题。行使程度即对盘查对象的盘问和对被盘查物品的检查在怎样的限度内进行。但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并没有对盘查权行使的范围和盘查行为的程度作出具体的规定。没有规定,警察也就无法准确行使盘查权,只能是在最低限度的条件下行使自身的职权。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是放大了盘查权的行使范围。对于盘查权的有效行使、依法行使有很大的负面作用。盘查权的范围还关系到盘查权的行使与公民合法权利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盘查权行使的界限是划分侵权与否的关键因素。可以说,超越范围行使盘查权就是侵权,而在法定范围以内行使就是合法的执法行为。因此,盘查权行使范围的不明确是不利于人民警察行使盘查权,也不利于公民的权利保障。基于以上原因,运用科学严谨的立法技术对盘查权行使的范围加以明确十分必要。
1.确立盘查权的启动标准
针对现实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该在盘查程序中对该标准进一步作出规定,明确“有犯罪嫌疑”的具体情形。这个标准可以参照刑诉学进行规定。另外,应该对提高警察执法素质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比如对警察应学习如何判断“犯罪嫌疑”等方面作出细化的规定。将学习情况纳入考核,并鼓励警察进行各种形式的经验的交流等,以提高人民警察执法水平。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警察作为执行盘查的公务人员决定了其本身的执法过程必须要接受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的监督,而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对警察盘查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选择一些更为具体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被盘查人是一方当事人,是历经整个盘查程序的人,也是最了解案情的人,让他们来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可能是我们当前最为有效和直接的监督方式,通过警察盘查的程序公开,让公众以更多的了解,让公众来进行监督,也可以收集到更多警察盘查权滥用的证据,并适时让有权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从而确保警察盘查权的有效行使。
3.完善救济措施与权益保护
应该对居民的救济措施和权益保护作出规定。在居民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救济措施方面,首先,应明确规定,如果警察违规行使盘查权,权益受到侵犯的公民可以当场明确拒绝,并采取具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等。其次,应明确规定因人民警察违规行使盘查权侵犯居民权益,居民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比如申诉、诉讼以及具体的程序等。
当下,面对当下复杂多变的社会治安环境,警察的盘查权行使既要坚持普遍性的原则,又要针对特殊问题实行合理化区别对待原则;在人权保障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增强公安机关高效行使盘查权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这既能更好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保障人权的目的,又能充分发挥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能,维护国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将促进我国盘查制度的不断改进。
[1]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2]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236页.
[3]余凌云.“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予以确定化之途径——以警察盘查权的启动条件为例”,《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第62页.
邵森丰,烟台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