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问题研究

2019-02-19 10:25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入境边境毒品

张 洁

(云南警官学院 昆明 650223)

湄公河流经中国青海、西藏、云南等3省区和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等5国。其在中国境内的河段称为澜沧江,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出境后称为湄公河,因而又称“澜沧江—湄公河”。国际上将这条河流所流经的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流域称为澜湄流域。整个流域处于东南亚、南亚和中国西南的结合部,是连接中国和东南亚、南亚地区的陆路桥梁,地理位置十分显要。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是指中国云南与缅甸、老挝、越南三国接壤的边境地区。具体的说,就是云南省与毗邻三国接壤的25个边境县市。

云南省位于我国西南边陲,随着国家“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桥头堡”等重大发展战略和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实施,云南边境一线将逐渐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辐射中心。云南边境一线的“三非”问题①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中日趋凸现。近年来,“三非”人员无序涌入,数量增势迅猛,2017年云南省仅清理处的“三非”人员比2016年翻了将近一倍②。这种爆发式增长,加剧了失控、漏管现象,并导致“三非”人员走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两抢一盗”、卖淫、吸毒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频发,已成为严重危害我国边境一线社会安定的因素。

一、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管辖追诉。

(一)毒品犯罪

世界毒源地“金三角”所产的传统毒品和合成毒品对我国呈现“双重流入、全线渗透”态势。云南边境一线的特殊地理位置,成为了毒品贩运的主要通道,以及受毒品危害的重灾区。受到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三非”人员借助自身对边境两侧环境熟悉的便利,伺机实施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活动。同时,外籍特殊人群非法进入云南贩毒情况日益猖獗。据统计,近年来在云南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特殊人群③有一半以上来自缅甸,而且增长速度非常快,目前已形成组织利用缅籍特殊人群跨境走私、运输毒品的贩毒网络。2016年,云南全省共侦破涉及缅籍特殊人群贩毒的案件500余起,抓获缅籍特殊人群贩毒人员700多人。不仅如此,缅籍特殊人员参与大宗毒品贩运情况也不断加剧。2015年,临沧市共查获缅籍特殊人群贩毒案件300余起,其中1万克以上案件约占比5%,在这部分案件侦办中缴获的毒品量约占总缴获量的25%④。

(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的边境地理环境,境内外相互勾结,形成错综复杂的跨境犯罪团伙,大肆进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据调查显示,云南边境一线已成为跨境拐卖人口的主要拐入地和中转地,被拐卖者多数是越南、缅甸落后地区、偏远山区的年轻妇女及贫穷家庭的儿童。如2017年云南省某边境州市公安机关共立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8件,破获98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24人,其中缅籍51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134人,其中缅籍127人⑤。

发生在云南边境一线的跨境拐卖外籍妇女儿童案件,犯罪分子很多都涉及“三非”人员。以2015年破获的“4·24”特大跨国拐卖缅籍妇女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利用境外贫困妇女向往我国丰富物质生活的心理,以介绍工作或入境通婚为诱饵,拐骗境外妇女非法进入我国,并转卖以牟取暴利。仅此一案警方共解救遣送被拐卖缅籍妇女儿童40人,抓获并遣返缅籍犯罪嫌疑人57人,发现、解救的被拐外籍妇女儿童,既是拐卖案件的被害人,同时也是“三非”人员⑥。

(三)恐怖犯罪

从国内形势看,“伊斯兰国”“东伊运”等极端或恐怖组织向我境内的渗透活动更加频繁,全国抓获“伊斯兰国”“东伊运”“东突教育与互助协会”等极端或恐怖组织派遣入境人员数量不断增长。云南边境一线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成为了“三股势力”、敌对分子潜入潜出的重要通道之一。“东伊运”恐怖组织策划犯罪的方式也在演化,已将持合法护照出境的无前科人员作为重点派遣对象,以求通过持护照从正常渠道潜入境内。近年来,抓获的派遣入境人员均是口岸被查获。不得不防的是,在经口岸正常入境受阻的情况下,受派遣入境人员势必会采取边境一线非法入境的方式潜入。云南边境一线面临的“防回流、防渗透”形势更加严峻。

(四)偷越国(边)境犯罪

近年来,由于我国沿海发达地区用工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三非”人员和我方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利用云南边境一线无天然屏障的便利,非法组织外籍人员偷越国(边)境,再转运至内地省份和沿海地区非法就业问题更加明显。云南省龙陵“8·17”案件、隆阳“11·20”案件,就是境内外人员勾结,组织、运送外籍人员从邻国偷越国(边)境进入我国,企图至内地非法务工。2017年,云南省公安机关成功侦办4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打掉跨境犯罪团伙4个,抓获中、越、缅籍犯罪嫌疑人23人,遣返涉案“三非”人员195人⑦。

偷越国(边)境是云南边境一线突出的案件类型。一些毗邻国家人员借助对国境线周边环境的了解,频繁从云南边境一线的密林小道入出我国。一些毗邻国家人员利用其国内政局动荡、身份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现状,使用多种身份证件或者频繁更换身份证件,致使警方在案件侦办时难以掌握和查证其真实身份情况和偷越国境的具体次数。这给本应立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涉外案件带来了追诉上的困难,有的公安机关在处理时只好基于现有证据和已掌握的身份情况,降格为行政案件办理。

(五)人身伤害犯罪

据统计,云南边境一线以缅籍人员为犯罪主体的案件约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这些缅籍犯罪人员中绝大部分是“三非”人员,且所犯刑事案件多为暴力性、突发性,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并给侦查破案和抓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2014年以来,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涉及缅籍人员治安违法案件近4万起,共查处缅籍违法人员3万余人,破获涉及缅籍人员刑事案件占总数的近两成,这些违法犯罪人员中大部分是“三非”人员⑧。缅籍“三非”人员参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投毒等恶性案件不断增加,影响极为恶劣。如瑞丽市“2015·9·04”持枪杀人案、芒市“2016·9·26”抢劫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非常恶劣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就是缅籍“三非”人员所为。

(六)侵财犯罪

“两抢一盗”侵财型案件在云南边境一线一直处于高发态势,且多为“三非”人员实施,均是采取在我国境内抢劫、抢夺或盗窃,返回来源国销赃的作案手段。抢劫、抢夺属于低端暴力犯罪,也时有人身伤害发生。盗窃案件中,多以摩托车、电动车、牲畜、烟酒等为犯罪对象。这些物品“价值高、易得手、易销赃”。从各边境县发生的盗窃案件来看,多为“三非”外籍人员在夜间实施,边境地区安防措施相对落后,作案后其利用熟悉边境环境、越境快捷等优势,从便道潜逃出境、回国销赃。这给云南警方的侦查破案和赃物追回带来了困难。据不完全统计,腾冲市每年发生的境内作案、境外销赃的跨境盗窃“两车”(摩托车、汽车)案件近2000起,占全部侵财案件的一半以上,抓获的多为缅籍犯罪嫌疑人。此外,在红河州边境县与越南接壤的地区,耕牛被盗是当地发生较多的刑事案件。由于这部分边境地区大多是农村,以农业生产为主,耕牛是重要的生产工具,而牲畜不同于其他财物,一旦跨境销赃就很难追回,给云南边境一线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

(七)走私犯罪

受境内外市场需求和高额差价的影响,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以漫长的边境线为依托,大肆进行走私犯罪活动。由于参与或协助走私收益大、风险低,大量“三非”人员涉案其中,频繁非法出入两国边境线,在走私犯罪活动中负责在境外囤积货物后,从边境小路、便道、渡口,多点、少量、分批走私入境,入境后一部分走私货物就地加工、包装、分销,一部分直接运往内地。2015年,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共查破走私案件1477起,抓获涉案人员2073人,总案值达5.2亿元[1]。目前从境外走私入境的路线主要有三条:一条是从缅甸一侧,经德宏州瑞丽、芒市入境;二是从老挝经版纳入境;三是从越南经河口入境。为了绕开海关检疫检查,不法分子往往选择绕关走私,客观上造成了外籍人员非法入境我国的现实。云南临沧市孟定清水河口岸与缅甸老街隔河相望,边境线长47.35千米,除正规口岸以外,据不完全统计,还有走私团伙开辟的走私通道和渡口多达30余个,私设的关口基本上24小时开通,大部分走私货物均由私自开设的关口通过[2]。

除此以外,云南边境一线的涉枪犯罪也值得关注。周边邻国或者由于以往战争原因导致大量枪支弹药流散于民间,或者由于国内政局不稳,常有武装冲突发生,从而造成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将各类枪弹走私进入我国。云南边境一线公安和边防部门,查获多起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进行走私贩毒案件和涉恐案件,有的是武装护毒,有的是顺带走私贩卖枪支弹药。

二、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多元化,毒品犯罪仍居首位

“三非”人员在云南边境一线参与实施的犯罪类型越来越多,涵盖了危害公安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五大类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毒品类犯罪为主),侵财犯罪和涉毒类犯罪约占“三非”人员涉案总数的一半以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组织偷越国境、拐卖人口、投毒等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并呈逐年增多趋势。

这其中尤为突出的,仍然是毒品犯罪。毒品的高额利润和国内巨大消费市场的需求,促使边境一线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中方因此照会邻国使领馆核查身份的数量也创历史最高。“三非”人员在我国境内参与毒品犯罪活动,从最初主要负责走私毒品入境,到现在几乎参与到犯罪的各个环节,有的不但在我国境内建立起了毒品销售网络,甚至深度参与至零售环节。部分“三非”人员已从“马仔”身份转化为组织者、指挥者角色,对云南边境一线乃至国内造成严重危害。

(二)暴力性犯罪案件日趋突出

在云南边境一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抢劫、绑架等暴力性案件中犯罪主体涉及“三非”人员的比重不断增加,且以男性为绝大多数。犯罪目的主要以图财为主,如云南边境某市“8·13”抢劫杀人案,缅籍“三非”人员进入从事玉石贸易的普某家中抢劫,对其实施了捆绑、殴打、持刀伤害,最终致被害人死亡,抢劫现金及贵重物品,该案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另外,从案情分析来看,“三非”人员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突发性、随意性较明显。有的乘摩托车没钱付车费,随即抢劫摩托车驾驶员。有的实施盗窃,只要被害人一发现,直接使用钝器或锐器暴力抢劫。有的发生口角,立即拳脚相向,致人重伤。如2015年云南边境某县“4·26”故意杀人案缅籍“三非”人员在烧烤摊上饮酒后与他人起争执,随手用烧烤摊上炒菜大勺敲击被害人孟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三非”人员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劣习多、行为随性,往往不计后果。这类案件呈现上升之势,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稳定。

(三)境内外勾结,有组织跨境犯罪多发

为追求不法利益最大化,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的犯罪活动也在逐渐演化,从散兵游勇的初级形态,发展为或自成一体、多人纠集在一起,或与我国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形成错综复杂的跨国犯罪团伙。其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分明,组织化、规模化程度较高。走私毒品及枪支弹药,拐卖妇女儿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都是云南边境一线常见的跨境犯罪案件。

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为例,境内外犯罪分子利用边境一线特殊的地理环境,相互勾结并经过多年经营,已经建立了地下贩卖通道,形成拐骗—接运—窝藏—贩卖“一条龙”的运作方式。在公安机关查获的跨国拐卖案件中,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有人负责从境外以打工或结婚为名拐骗妇女,有人负责组织她们合法或非法入境,有人负责在境内外不同地点接应,有人负责安排她们入境后的食宿和去向,有人负责与用工企业或者结婚对象接洽。另外,以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为例,外籍人员非法入境一般都是零星的个人行为,但随着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加大,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在我境内的“三非”人员有的返回境外来源国游说、组织当地青壮年人入境务工挣钱,有的引领、运送外籍人员非法入境,有的沿途安排吃住,有的负责安排运送车辆,有的与用工企业联系。分工合作、有条不紊。有组织化犯罪使得犯罪风险大大减低、犯罪收益大大提高。2011年,德宏州公安机关侦办的“4·18”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查获134名非法入境、非法就业的缅甸籍人员,其中在山东荣成梅林食品厂查获92名,该案就是中缅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有组织跨境犯罪的典型⑨。

(四)作案手段隐蔽,犯罪工具配备精良

贩毒、拐卖人口、组织偷渡等犯罪案件,大都组织严密,结伙实施犯罪活动。为了逃避警方的发现和打处,犯罪分子十分狡猾,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要么对人、货进行巧妙伪装,要么选择偏僻路线,绕道越境。以走私毒品犯罪为例,毒贩们使用的藏毒手段极为隐蔽。有的将毒品吞入体内蒙混过关,有的将毒品藏匿在汽车水箱、备胎、木材、电器、大米、水泥等货物内,有的将毒品藏于牙膏、卫生巾、化妆品、衣物、鞋底等日常用品内,有的混入奶粉、水果、酒水等食物中,有的在假肢中藏匿毒品,有的藏于活鱼、动物体内运输等。作案手段变化多端,隐蔽程度不断增高。另外,为了顺利完成走私货物、走私毒品、拐卖人口等跨境犯罪,牟取暴利,“三非”犯罪人员不惜成本购置装备。用于运送的各类型交通工具性能配备越来越高,用于通讯联络的设备越来越高端化、智能化,甚至出现了配备卫星电话的现象,还有的配备了各种武器用于犯罪活动的押运,遇到警方查缉、抓捕时实施武装对抗。这些犯罪工具的使用,给警方案件侦查、收集证据、抓捕嫌疑人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给办案民警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危险。

(五)犯罪活动对抗性强,反侦查手段突出

“三非”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与警方对抗的表现尤为突出。以缅籍“三非”特殊人群贩毒为例,缅籍特殊人群,主要以缅籍怀孕、哺乳期妇女为主,携带毒品非法进入我国境内。这些妇女成群结伙、肆无顾忌,不停往来于中缅边境及云南省内运毒通道实施走私、运输毒品犯罪活动。在幕后组织、策划者的教唆下,只要遇到禁毒执法部门检查,有的脱光衣物、全身赤裸,抗拒检查;有的借腹中胎儿或携带婴儿,撒泼耍赖;有的撕扯、抓咬执法人员。而体内藏毒运输毒品的,则采取检查时拒不配合,排毒时阻扰取证,拒绝饮水、吃饭,延长排毒时间,千方百计地与警方周旋、对抗。同时,指挥缅籍特殊人群贩毒活动的“后台老板”也多为缅籍毒贩,这些毒贩在长期从事贩毒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反侦查、反查缉的经验。例如:大多采取非法入境方式悄悄潜入我国,避免留下行踪轨迹;在我国境内冒用我国居民身份证件,用于住宿登记、开设银行账户、办理电话卡等;手中持有多张电话卡,分别用于上、下线联系;安排其他正常人员秘密跟随特殊人群,一旦特殊人群被警方查获,立即通知以便迅速逃跑等反侦查手段,使得案件难以延伸,实践工作中一般很难抓获幕后组织者和策划者。

三、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原因

(一)缺乏谋生技能,生存困难

“三非”人员普遍缺乏谋生技能,入境后大多无固定职业、无生活来源、无固定住所,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绝大部分人处于流动打零工的境地,加之国内一些非法雇主利用“三非”人员的特殊身份,区别对待、同工不同酬,使得“三非”人员摆脱贫苦的愿望破灭,生活陷于困顿。在此情况下,部分“三非”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犯罪活动,有的充当“马仔”,为毒贩运送毒品,帮“老板”走私带货,有的强拿硬要,不给就抢,有的自己被拐骗了,又去拐骗同胞妇女,有的偷盗成性,在境内盗窃耕牛、摩托车后送到境外销赃。另外,境外偏远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处于贫困境地,部分外籍人员由于难以解决温饱问题,把犯罪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非法入境的目的就是专门来我国境内从事犯罪活动。

(二)受教育程度低,是非辨别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

云南边境一线的“三非”人员大多来自毗邻国偏远山区,经济发展落后,生活处于贫困境地,受教育程度低,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文盲,根本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往往凭借着在其国内形成的不良习气行事,经常参与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绑架勒索、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完全不以为意,持无所谓态度。有的“三非”人员连最基本的罪与非罪都分不清,更不清楚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以及其本人所面临的严重刑罚。实践中常常有“三非”人员为了获得一点点报酬就去帮人走私、运输毒品,被抓后甚至还询问办案人员,事情交代完可以走了吗?

(三)暴利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暴利的驱使是贩毒、拐卖人口、走私、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等跨境犯罪行为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三非”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动因。由于长期受贫困所困扰,加上云南边境一线往来通行的便利条件,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部分“三非”人员纷纷参与犯罪活动,随着犯罪“成功”经验的累积和犯罪获利的诱惑,有的从被他人招募、雇佣、操纵的从犯角色,转化为积极组织、策划犯罪的幕后指挥者,犯罪主观恶性程度大大增加。同时,一些通过犯罪获取暴利而侥幸逃脱的“三非”犯罪分子,又对周边人群造成了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一些人错误认为犯罪可以“发家致富”“出人头地”,全然不顾法律制裁的严重后果,纷纷效仿,导致“三非”犯罪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大。

(四)融入当地社会困难,心理失衡导致行为失控

云南边境一线的“三非”人员虽然与我国境内少数民族具有同族渊源关系,但是分属不同国度,由于地域、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社会条件等的差异,形成了其固有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与我国的社会环境难以融合。非法进入我国境内后,这些人普遍受到社会歧视,心理都比较敏感而脆弱,很容易产生自卑感及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加上经济和生活压力较大,利益的失衡会导致心理的失衡,心理的失衡又会导致情绪的失控,一旦走向极端,极易出现突发性违法犯罪行为。

四、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执法困难

长期以来,由于边境地区的复杂性,在边境一线打击各类跨境犯罪活动一直都是困难重重,而针对“三非”人员的犯罪打击更是难上加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现困难

贩毒、走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都没有特定受害人,隐蔽性和流动性较强的跨境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很难主动掌握犯罪活动的线索,给打击带来极大困难。而对于抢劫、抢夺和盗窃等侵财型案件,即便有受害人报案,但是往往能够提供的有关嫌疑人的信息较少,加之云南边境一线经济相对落后,技防措施不到位,很难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

(二)抓捕困难

一方面,从事犯罪活动的“三非”人员往往藏匿于一些复杂隐蔽的居住场所,如出租房、小旅馆等,平时深居简出,很少与外界接触,公安机关即便锁定犯罪嫌疑人也很难查找其行踪;另一方面,边境一线国境线无天然屏障,边民往来频繁,客观环境为违法犯罪人员作案后逃窜提供了有利条件。这给公安机关抓捕嫌疑人造成极大困难。

(三)审讯困难

一是云南边境一线的“三非”人员主要涉及越、老、缅三国,虽然我方办案人员在审讯时聘请翻译,但是由于民族众多,方言土语多样,语言差异较大,交流仍存在很大障碍。二是犯罪嫌疑人供述本身反复较大、矛盾较多,并且涉及多国语言和特殊用语,不利于审讯谋略的运用,审讯难度大。三是嫌疑人装聋卖傻,以“听不懂”“不会讲”为由,故意回避问题,与公安机关对抗。

(四)取证困难

侦查“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一大难点就是调查取证难。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侦查过程中,往往需要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国或第三方国家取证,存在极大困难。一方面,由于取证对象是境外国家国民或第三国国民,我国与该国是否存在刑事司法合作协议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即使有合作协议能否取得对方国的配合也不确定;另一方面,取证成本是作出境外取证决定时一个需要权衡考虑的因素。与国内取证相比,境外取证成本较大。

(五)羁押困难

违法犯罪尤其是卖淫、吸毒、贩毒的“三非”人员,多数属于病、残、孕或哺乳期妇女等特殊人群,按照我国现行相关规定,这些“特殊人群”不能在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即使抓获也只能采取监视、取保候审等措施,而“三非”人员既无固定住所又无亲戚朋友,对其无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一旦释放就会失去行踪,很难真正控制嫌疑人。

(六)追赃困难

同样是因为特殊地理环境的关系,“三非”人员出入境非常便捷,作案后可以随时潜逃出境,同时将犯罪所得及时转移出境,并且很可能及时出手或者藏匿起来。因此,即便公安机关通过警务合作或者其他途径抓获嫌疑人,也很难将赃物追缴回来。

五、澜湄流域云南边境一线“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防控对策

如前所述,部分“三非”人员长期盘踞在云南边境一线,专门从事吸毒、卖淫、贩毒、抢劫、抢夺和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乃至国家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公安机关必须严厉依法予以打击。

(一)增强打击“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意识

近年来,“三非”人员在我国境内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手段多样化,其危害不容忽视。对其实施有力打击不仅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还关系到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形象与声誉。因此,公安机关各警种都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活动的重要性,树立防范、打击的战略意识,从大局出发,长计划短安排,切实加强对“三非”犯罪案件的领导指挥,进一步增强专案侦办意识,尤其是在查获大批次“三非”人员后,坚决追根溯源,严惩幕后组织者,斩断组织、运送、雇佣“三非”人员的利益链,形成有力震慑。此外,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在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切实担负起打击“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的职责。在加强对“三非”人员管控的同时,还要强化打击意识,对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处,绝不姑息。

(二)主动发现“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情报线索

公安机关要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的作用,做好情报工作,广辟情报源,智能采集与人工采集相结合,主动发现“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情报线索,力求主动进攻,先发制敌,把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一是要加强对境外情报调研工作,努力掌握境外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新情况、新动向,深入挖掘情报线索,力争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线索;二是要在“三非”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广建秘密力量,特别是积极物建有条件掌握情报信息,愿为我工作的外籍人员充当公安机关的特情耳目,加强对“三非”人员的“人力防控”;三是通过织密智能化信息采集设备,全面采集“三非”人员的基本信息、动态轨迹和挖掘隐含关系数据,运用大数据分析碰撞比对,快速发现“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情报线索,加强对“三非”人员的“技术防控”;四是建立国际国内情报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为快速、全面地打击“三非”人员违法犯罪提供支持。

(三)多警种区域协调联动,建立犯罪打击网络

公安机关的出入境、边防、治安、国内安全(国保、反恐)、刑事侦查(经侦、刑侦、禁毒)等相关警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作配合,推进区域执法协作,通过边境堵截、要道管控、住宿清查、案情通报、侦办协作等方式,建立多警种、跨区域的全方位犯罪打击网络,充分展现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效能。出入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三非”人员的查处、遣送,侦办发生在内地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对基层公安机关查处“三非”人员工作加强指导,还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数据汇总、上报工作等。边防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公安边防部队驻守边境一线的区位优势,以军、警、民联防为依托,以所、站、队联动为重点,加大对边境一线的管控,严厉打击非法出入境现象,做到不留漏洞和死角。治安管理部门加强对旅店业,特别是中小旅店外籍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管理,对多次发现藏匿“三非”人员的中小旅店及娱乐服务场所,按照相关治安管理规定,严厉处罚。刑侦、国保等部门在日常执法办案工作中,对涉及外籍人员的案件和相关情况,认真查验外籍人员所持证件和允许居留期限,对未持任何有效证件或非法居留的外籍人员,及时移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此外,要以审讯深挖为手段,打击震慑幕后头目。以“打蛇头、断线路、端窝点”为目标,行政查处与刑事打击紧密结合、无缝衔接,进一步加大对妨害国(边)境案件的侦办力度,通过梳理案件线索重点提审,摸排幕后组织者和“蛇头”。

(四)实施联合侦查,提高打击跨境犯罪能力

联合侦查⑩是目前打击跨境犯罪最有效的警务执法合作形式。通过联合侦查可以实现一国侦查机关在其他国家境内直接获取犯罪证据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同时,以联合侦查、共同办案的方式,加强了不同国家侦查机关之间业务、技术手段及情报交流,提高侦查机关侦破犯罪案件的能力。

一方面,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借助对方国家侦查机关的配合,适时开展域外调查取证[11]。域外调查取证是我国近年来同毗邻国家开展双边警务执法合作的一项突破性内容,它不同于刑事司法协助中具有委托性质的调查取证,而是由我国公安机关派遣侦查人员进入对方国家境内直接开展工作,针对“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活动取证难度大,一国很难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完成全部调查取证行为,效果显著;另一方面,一国执法机关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渠道,对潜逃到另一国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请求协助缉捕。“三非”人员大多长期居住、生活在边境一线,对两国甚至多国国境环境熟悉,一旦犯罪行为暴露,大多采取跨境躲藏的方式逃避打击,造成案件难以侦查、犯罪嫌疑人无法归案的状况,严重影响了打击“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活动的力度。因此,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合作,达到遏制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是惩治跨境犯罪在逃人员的有效措施。

(五)提高执法水平,增加逮捕和定罪概率

根据贝卡利亚的观点,对犯罪的惩罚效果在于其确定性而并非严厉性。实践证明,提高对“三非”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和定罪概率对“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率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公检法等执法部门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增加逮捕和定罪概率。一是针对“三非”人员跨境犯罪网络广、环节多、收集证据难等特点,加强边境各区域、边境与内地、国内与国外的侦查协作,提高调查取证能力,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办成“铁案”;二是侦查机关在制定侦查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充分估计案件的复杂情况,周密安排和部署,提高侦查水平和能力;三是针对外籍特殊人群涉毒犯罪活动,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计生卫生、外事等部门应建立协同作战体系,进一步深化双边禁毒合作,提高打击的有效性;四是对于重大“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提高办案质量;五是审判机关在审理“三非”人员跨境犯罪案件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准确适用法律,合理量刑,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注释]:

①“三非”是我国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简称。“三非人员”则是指具有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三种行为中任何一种或几种行为的外国人。其中,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含无国籍人。“三非”的概念并不属于法律范畴,一直以来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习惯性称呼。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正式使用“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表述。

②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③特殊人群,是指触犯刑律,但因自身某些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保护性规定,从而逃避处罚的人群,包括残疾人、怀孕妇女、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有别于其他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群,以及患有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的患者。

④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⑤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⑥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

⑦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⑧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⑨数据来源于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⑩联合侦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警察机关,围绕特定的跨境犯罪案件,联合开展调查取证、缉捕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警务执法合作方式。

[11]域外调查取证,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基于双边合作协议和具体案件的临时安排,在对方国家警方的配合下,开展查证核实和甄别,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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