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祝丽生(中共绍兴市委党校,浙江绍兴 312000)
内容提要:不同的文化孕育出不同的精神,不同的国家政体和社会结构产生不同的精神内涵,西方的公共精神产生于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之中,而对于家国特色明显的传统中国来讲,公共精神孕育于国家与乡土社会之中,以丰富的传统文化思想和朴素的社会交往得以延承。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应该在中国特有的语境和时代特征进程中展开,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引领,通过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特征结合、政治认同与社会认同结合、城市与乡村的融合发展去探索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实现路径。
关于“公共”的理论研究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深入的,它在历史与地域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内涵和价值。因而,对以“公共”二字所命名的学术名词的阐释也是较为复杂的,不同学科和不同学者在不同时代所关注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公共精神”也不例外。公共精神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学术用词,其概念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学术界研究也各有侧重,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和肯定的解释,理论体系也不完善。因此,对公共精神的研究不仅要纵向追根溯源,也要横向进行比较,客观和全面地去理解其内涵和发展脉络。
《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共”解释为“公有和共用的”,[1]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2]。公共精神则主要是社会中人们共同的一种心理状态,其产生可追溯至古希腊城邦。城邦是一种公民共同体,城邦公民活动的范围就是公共领域,不过这种共同体的组成具有历史狭隘性。“从古希腊和罗马的历史经验看,推动人们进入公共生活世界的民主政制,永远都不可能是政治共同或联合体所有成员所可以参加的。”[3]由于城邦民主制本身存在着极大的缺陷,城邦只属于少数公民,其他占大多数的非公民群体则无法参与城邦事务。因而,在经过了古希腊城邦政治的辉煌之后,迎来了罗马的共和政体。罗马的共和政体孕育出了共和精神,与希腊的城邦政体相比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公民范围的扩大。在此基础上,罗马法学家也逐步区分了私人领域之法和公共领域之法,即国家之法和社会之法,为近代公共领域和公共精神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古罗马的共和体制呈现出一定的共和精神,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则是现代市民社会兴起所带来的社会和精神世界的变革。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社会公共生活增多,民众为了满足自身生活的需求积极地参与到公共活动中,这促成了现代公共精神的产生。国外学者从公共参与、公共服务、公共领域、社会资本和公共理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们从各自的角度对公共精神研究做了理论的探索,奠定了西方公共精神研究的思想基础,极大推动了西方社会公共性和公共精神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城市发展较为缓慢,乡土中国成为社会结构的主旋律,这是一种宏观的国家层面与微观的家庭、家族层面相结合的双轨政治,二者缺乏中观社会层面的衔接,而更多通过个体(如士绅)进行缓冲和粘合。西方近代以来对公共精神的研究是以团体作为结构主体,而团体的形成以宗教为纽带;而中国是以家庭家族为结构基础,以伦理为价值认同,具有浓厚的家国情感,特别是对于一个以农业为主的传统社会而言更是如此。中国传统社会公共精神体现于先秦儒家及各家的思想中,对于乡土性浓厚的农业社会,公共精神孕育于乡土社会之中,这些思想体现了朴素的、理想化的公共精神理念。虽然传统社会存在着公共精神的原始理念,但由于历史条件和统治结构的影响,各家思想学派没有进行相关具体性的讨论,他们更多围绕国与家的伦理思想阐释各自的观点。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推进,西方的学术思想向中国逐步传播,而处于中西思想交汇的这个时期,一些学者对中西作了详细的对比,既分析了中国特有的精神、公私观念和社会结构,也引入了西方的民治、民主的思想。他们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从中国社会的基本现状出发,以乡村作为分析的起点,讨论一些乡土气息浓厚的社会问题,体现一种中国特有的乡土性研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大变迁,人们的思想认识和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同时,随着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发展,学术界结合时代发展特征,从公共领域、公共意识、公共空间、公共参与等方面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讨论。但是,学者们的研究大多借鉴了西方的学术体系,从现代市民社会的诸要素进行分析,这是一种现代性的体现,也是一种政治性与公共性的体现,但研究中国的问题需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不能一味照搬国外的研究成果,顾此失彼。同时,我们在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时发现,无论是讨论国家的公共权力,还是个人间相互合作形成的公共利益,都蕴含着公共思想。因此,当前对于中国公共精神的研究应站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积极回溯中国历史发展,把握现实社会特性,适当借鉴西方研究的成果,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去综合分析,既要体现国家层面的价值体系,也要注重中观层面社会组织的培育,更需要现代公民的培育,实现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三者有机统一。
传统乡村公共精神是在中国传统独特的社会结构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反映了农民之间的共同意志和风俗习惯。如果从现代社会视野看,公共精神表达的是一种现代化、文明化、规范化的社会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及民主相联系的社会存在。因而,乡村公共精神表达的是一种乡村社会形态,是与乡村经济和基层民主相适应的社会认同。
随着乡村社会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学术界在研究乡村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逐渐讨论乡村公共精神的问题。一些学者从公共精神的社会属性与政治属性视角分析认为乡村公共精神是指:“村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关心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它与熟人利他交换行为、村庄共同体意识、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等密切相关”[4]。一些学者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认为:“乡村公共精神是孕育于乡村社会之中,位于村民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的以社会发展为依归的价值取向”[5]。主要表现为村民对共同体及村庄公共利益亦或集体利益的认同和维护、公共责任感和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虽然学者们对于乡村公共精神概念的阐释有所不同,但都有其共性,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乡村公共精神是以追求村庄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以基本的道德和价值理念为其行动指南;三是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为己任。这体现了乡村社会中公共参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等公共性的统一。从内涵看,乡村公共精神是一种集体利益导向,应体现个人层面(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社会层面(培育公共组织和空间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核心价值体系)的结合。因而,对于中国乡村公共精神内涵的认识应体现现代特征,即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下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共生活的追求,“需要在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基础上顺应现代化的基本趋势并服务于乡村民主治理,最终实现乡村公共精神由内生自发向制度建构延伸、由宗法伦理向契约精神转型、并从熟人社会走入公众世界。”[6]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公共精神应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指导,以基本的道德为前提,通过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培育公共组织与公共空间来实现对村庄公共利益价值追求的一种公共性理念。
1.乡村公共精神的“公共性”。乡村公共精神的公共性体现在乡村居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共活动的交往中,具体而言表现为具备一定公共精神的村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做出对其他村民和乡村社会有益的行为。根据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程度和影响力可以将公共性分为低层次公共性和和高层次公共性。低层次的公共性主要体现为村民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能够做好自我,形成良好的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能够践行公共精神的内涵,做到不影响其他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公共性的高层次则是要求村民不仅能够自律做好自我,而且能够将个人的良好品德和家庭美德延伸到整个乡村社会中,对乡村社会的良性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共精神所体现出的“公共”特性是以社会的基本道德为前提,它的最低和最高层次之分体现在道德方面则是道德的公私之别。从范围角度分,基本道德可以分为公德和私德,公德指向为公共领域和公共空间,私德则表现为私人领域的基本道德品质。正如梁启超所言:“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向善其群者谓之公德。”[7]而公共精神的公共性是以公德为基础,它主要指向的是公共空间。但是,从公德与私德的关系来看,“私德是公德的基础,社会上可能有些人私德醇美而公德还不完备,但绝没有私德败坏而公德却完美的人。”[8]“故一私人而无所私有之德性,则群此百千万亿之私人,而比不能成公有之德性,其理至易明也。”[9]在私德与公德之间,社会公德的养成首先需要个体道德的培养,以私德的养成促社会公德氛围的形成。因而,乡村公共精神的公共性应首先重视对农民个体的德性培育,村民形成个体道德规范并在国家社会的推动下形成维护乡村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公德,然后再辅以公德意识的培育、公共设施的完备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设立,为村民提供形成公共精神的必要条件,逐步实现乡村公共精神高低层次的有效结合,为村民主动参与乡村社会各项事务奠定公共基础。
2.乡村公共精神的“区域性”。公共精神从区域角度来分,可以将其分为乡村公共精神和城市公共精神,从西方研究公共精神的经验看,他们侧重于在培育市民社会的基础上讨论城市公共精神的形成,而对于乡土气息浓厚的中国来讲,乡村公共精神则是在乡村社会中形成具有典型的乡土区域性。乡村是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内容的人口聚居区,它以村落为基本单位,在这个单位体中,人与人之间是彼此熟悉的。“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摩擦里陶炼出来的。”[10]在这种熟悉中,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了天然的规则意识,也是彼此间信任关系的确立。因而,在乡村社会中,“人们形成了这样的观念,认为那是一种自然的生活方式:宁静、纯洁、纯真的美德。”[11]而这种美德的形成则是公共精神在乡村区域内的体现。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历经数千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方式和家庭为主的生活方式,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生产工具落后使得农村社会形成了亲属和不同家庭间的互助理念,村落内部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熟人关系,熟人之间的利他行为也就会随之产生。这种利他行为虽然是极其朴素的,但是它成为乡村社会运行的良性规则,有利于村庄集体意识的形成,也成为了乡村社会公共精神发展的历史因素。只有生活在村庄里的每个村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主动地帮助他人并对村落产生积极的影响,才能在乡村社会内部成员中获得良好口碑,这种赞誉是一种社会资本,是村庄内部的集体性认同,其结果必然会形成一种乡村特有的公共精神。
3.乡村公共精神的“时代性”。公共精神作为一种追求公共价值的理念,它的发展经过了长期的历史过程,在不同的地区与不同的时代都有其特殊的内容和意义。从纵向视角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儒家思想的丰富内涵体现了公共精神的传统实质。《礼记·大学》所言:“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12]明明德者要个人认知万物后,才能实现意念真诚、心思端正和品性良好,才能治理家庭与国家,这是一个从个体层面到集体层面的递进,是个人发展的最终境界,其出发点在于自我良好的规范,但目标依旧关注于国家公共事务,这与公共精神低层次向高层次迈进过程是吻合的。如北宋政治家范仲淹《岳阳楼记》中所呈现出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患意识;明末清初思想家顾炎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感和爱国心;“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是孙中山先生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他希望通过共同参与国家政治来实现天下为人民公有的革命抱负。上述这些都是传统公共精神的最好体现,虽然具有时代局限性,但也客观地反映了人们对公共价值的追求。从现代社会视角看,公共精神更多地体现了现代特征。良好公共精神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良好公共精神的养成需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下积极培育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公共生活的追求。就乡村公共精神而言,具体表现为:如乡村居民集体为乡村修筑道路、邻里之间相互帮扶、共同祭祀祖先、修建宗祠和共同商定村落事务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传统的公共精神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需要在新的环境中继承发扬,更需要与现代的时代特征相结合,这样才能丰富和扩大乡村公共精神的内涵和功能。
由于历史与现实原因,传统社会或者集体时期所形成的“公”的思想和集体精神已呈支离破碎之势,但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缺少了公共精神和集体意识的乡村社会显得较为分散,社会矛盾凸显。因此,在乡村社会问题凸显的背景下,如何重塑和有效发挥公共精神的现代价值就成为实现乡村社会和谐发展的当务之急。
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重要内容,而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最基础的内容,也是乡村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是要实现乡村治理组织结构的现代化,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是要实现乡村治理方式方法的现代化,而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能够为乡村治理能力的建设提供最大化的理念指导。一是公共精神可以引导乡村社会自治。在“乡政村治”的治理结构下,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赋予农民参与农村各项集体事务的决策权、参与权和知情权。而乡村公共精神的内在特性就体现在乡村居民在集体认同的基础上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过程中,这种公共参与可以有效发挥农民的积极性,通过自发的组织和个体来形成一种自我管理机制,这是乡村社会自治的基础。二是公共精神可以引导治理者改变方式方法,提升治理能力。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的推进需要政府实现从管制、管理到治理和服务的角色转变,这种转变需要公共精神理念的指引。而公共精神强调公共参与理念,政府就需要采用多元参与、多元互动的开放方式来引导乡村治理者的行为,提升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能力。三是公共精神可以引导乡村治理共治格局的形成。乡村公共精神的内涵体现的是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乡村社会利益主体间的协商合作才能实现。当前,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着一些治理主体单一、治理方式陈旧、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乡村公共精神缺失的表现。因此,要在培育公共精神的基础上发挥它的引领作用,有效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乡村治理的多元共治格局。
公共意识是个体所具有的整体意识。农民的公共意识主要是指农民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态度和看法,是增强农民集体认同感的价值观念,对于增强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传统小农经济和现代市场体制不完善的影响,在乡村社会的生产与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农民公共意识依然较弱。每一个农民依照血缘而形成一条关系线,单线的运行使得乡村社会缺乏一定的公共空间,而这种公共空间的有限性抑制了农民公共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也使得我们无法有效建立起各独立个体之间平等且普遍的社会关系。人都是社会中的人,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实现个人权利的社会,而一个健康的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需要个体自觉地奉献社会。从乡村公共精神的理念看,它是要实现农民对村庄公共利益的追求,这是对传统社会狭隘直线型关系的超越。对于农民而言,通过积极地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在一个更广阔的整体中认识自己、理解自己从而形成农民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因而,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乡村社会需要发挥公共精神的内在价值,不断推动农民公共意识的形成,使其具有责任感和公德性。同时,农民公共意识的形成,会促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参与村庄事务和公共活动,进一步推动乡村公共精神的发展。
乡村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乡村社会的重要条件。传统乡村社会较为封闭,形成了独具乡土特色的地方自治结构,但这种地方自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自治,它是地方势力主导下开展的管理,大多数农民并没有深入参与其中,是一种狭隘的自治。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逐渐脱离了原有乡村的束缚,追求自我利益。这种流动性的增强,使乡村社会的熟人集体呈现陌生化趋势,造成了村庄共同体意识的削弱,农民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关注度也随之下降。因而,现代乡村迫切需要调动农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提升他们的集体归属感,进而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乡村公共精神是村民在参与民主政治生活中表现出来的,而村民参与政治生活所形成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则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一方面,乡村公共精神有利于构建公共政治生活空间。传统宗法思想注重人与人的关系,追求小范围利益,农民没有也不可能主动参与村庄政治事务,缺乏政治活动空间。“宗法社会,以家族为本位,而个人无权利,一家之人,听命家长。”[13]而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可以改变这种狭隘的以宗法为基础的宗族、家族管理结构,使农民进入到村庄共同体中,以一种公共价值理念去参与公共政治活动,打破了少数人主导的乡村政治格局,形成多数人参与的政治生活空间。另一方面,乡村公共精神有利于形成村庄共同体。村庄共同体是指农民对自己所生活的村庄具有的集体认同感,这种共同体可以形成村民之间的民主和参与意识。“从根本上说,农村社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在于通过社区建设赋权于民,培育社区居民的自立互助合作精神,增强农村社区自我整合和发展的能力。”[14]而乡村公共精神正是农民通过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实现集体利益的追求,促使村民形成村庄内生活的合作,能合理地处理个人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形成具有村庄归属感的精神共同体。同时,对乡村公共政治空间和精神共同体的培育可以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为现代乡村公共精神奠定民主基础。
“现代化及其获致的现代性将静止、封闭、同质的地方共同体强制拽入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人们逐步从阶层、宗族、社区等地方共同体和地方性知识的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市场和全民性规范。从此个人不再‘被他人所决定’,而进入‘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过程。”[15]伴随着个体自主性的增强,农民获得了自我发展的广阔空间,同时,由于追逐个体利益,传统乡村社会逐渐解体,村庄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减弱。乡村的现代化不仅仅是乡村经济的繁荣,而应该是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是整个乡村社会的现代化,是民主化、契约化和科学化在乡村的全面体现。要实现整个乡村社会的现代化就需要有一种共同体理念和意识去引领,现代公共精神具备此价值。一是公共精神的民主性。乡村公共精神的民主性是通过村民主动参与村庄公共事务体现出来,随着村民自治的开展,乡村公共事务越来越成为乡村生活的重要内容,每一位村民无法摆脱公共生活,因此,乡村公共事务成为村民积极融入乡村生活的推手。二是乡村公共精神的契约性。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契约性使农民在交往过程中形成对村庄共同利益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协商互助,这就会产生规则意识和监督机制,而这正是现代乡村社会契约化的过程。三是乡村公共精神的现代性。当前,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在缺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中抑制了集体性的发挥,乡村社会的诚信机制与集体合作能力减弱,如何协调个体与集体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了乡村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乡村公共精神不仅要求个体农民努力提升自我道德素质,形成良好的个人声誉,满足自我利益需求,而且也要求农民积极参与集体公共活动,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基础上努力推动整体乡村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应该在中国特有的语境和时代特征进程中展开,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念引领,通过实现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特征结合、政治认同与社会认同结合、城市与乡村的融合发展去探索现代乡村公共精神的实现路径。
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一定要着眼于乡村社会发展的实际,培育符合中国语境的现代公共精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16]不仅要继承自先秦以来中国社会思想中所推崇的民本思想和天下为公的境界,从历史中吸收中华民族“大公”的思想养分,而且更应该总结和提炼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以民为本和天下为公的公共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扬,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的价值共识,也是当前培育公共精神的核心思想指导。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农村民主意识逐渐增强,乡村社会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如依照法治精神,由共居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风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信共行的自我约束规范等。经济发展的现代化与多元化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现代公共精神发挥其应有的内在协调作用,这个协调的过程必将是传统与现代的融合过程。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它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集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教育、精神文明创建、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17]乡村公共精神是乡村社会公共性体现,是农民的情感认同和价值共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的具体体现。从乡村公共精神的现状分析,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以家庭为核心的狭隘伦理观和外来多元价值观的影响,原有的传统公共观念和村庄意识逐渐解体;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变革、治理结构变化、价值体系重构和社会格局变迁造成了农民政治价值缺失和集体认同下降、农民参与公共活动的公共空间减小和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滞后,集体主义弱化。当前要在农村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以乡村公共精神培育为重要的认同培育点,发挥政府的宣传和引导作用,积极创建各种公共平台和载体,围绕农民的切身利益展开沟通协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农民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同时,在乡村社会也需要激发农民自治的政治热情,让农民在自我管理中形成对村庄的内在认同,形成以村庄集体认同为基础的乡村公共精神。现阶段乡村公共精神的培育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既要继承传统,挖掘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思想观念,更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引领,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乡村公共精神培育的过程也是乡村社会认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而这里的认同主要体现为政治认同和社会认同两方面。政治认同为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而社会认同则为乡村公共精神提供了重要的内在支撑。政治认同是人们在政治活动中产生出的一种心理归属感,对于当前中国社会而言,政治认同就是要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马克思主义、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理论。在乡村社会,这种政治认同体现为农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拥护和对基层党组织的支持。政治认同是全面深入改革的内在支撑,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政治认同,改革将步履维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8]人民群众对党的政治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和力量源泉。在乡村社会,农民对党的政治认同,也就是对中国共产党天下为公政治目标的认同,在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社会建设实践中必然会逐渐形成一种以村庄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精神。而社会认同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在社会的一种心理和情感的认同,它本质上是一种集体观念。在乡村社会中,主要表现为农民对自己所生活的村庄的集体认同。在流动的社会中,农民逐渐将市场中的竞争、诚信、公平等理念带到乡村社会中,成为处理农村各项公共事务的原则。因此,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逐步推进的基础上,乡村社会结合市场原则逐渐形成了民主、公平和诚信的理念,而这些理念与现代社会的特征是吻合的。它由传统社会被动的伦理接受变为主动的民主参与,在法治的范围内形成了自觉的村庄公共意识。这种村庄公共意识是现代民主发展的产物,是基于农民自我认同基础上的集体意识,它实现了村庄社会的内部认同,形成了与现代特征相符的乡村公共精神。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中央层面首次提出“城乡融合发展”的概念,是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统筹城乡发展”、十八大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之后关于城乡关系的新提法,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城乡融合发展首先要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基本理念,即城市与农村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相互融合、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城乡融合发展理念。从公共精神的视角看,城市公共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城市不同于农村,它是由陌生人所组成的城市社区,社区的各项事务需要大家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因此,公民在参与社区活动中,在公共空间内实现公共利益,人与人之间形成了自治和合作意识。同时,公民在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种相互尊重、信任和互助的居民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现代城市公共精神的重要体现。因此,城市公共精神是市民在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过程中,通过关心公共事物、关注公共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内在认同,这种认同为现代城市发展和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主体和理念认同。在中央提出城乡融合发展的概念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社会找到了发展的方向,除了产业兴旺外,也需要乡风文明与时俱进,实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发展相融合;需要继承传统优秀文化,也需要给乡村社会注入新的价值理念,而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乡村社会必然会将现代城市的民主、公正、法治等城市公共精神融入其中,形成当代中国特色的乡村公共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