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传统制度性资源:价值、困境与转型路径

2019-02-19 09:12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05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制度性民族资源

文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 405)

内容提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离不开少数民族乡村治理问题的解决。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民族地区形成了丰富的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这些传统制度是民族的独特文化标识,有效地弥补了现代治理制度的不足,促进了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发展,在乡村振兴中具有独特价值。但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它也面临着来自现代价值体系、现代基层权威、现代生活方式的冲击,需要适应乡村经济社会和治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现代化转型。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现代化,需要处理好正式化建构与非正式化传承、核心功能保持与功能扩展、传统制度与现代正式制度安排、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传承手段等四个关系。

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制度基础。我国民族地区在漫长历史实践中形成了丰富的有关乡村治理的传统制度,构成乡村治理体系中一项独特的资源,在当前民族地区乡村振兴进程中有着重要价值。但是,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伴随着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经济和治理的现代化,这些传统制度性资源正面临日益严峻的现实挑战,传承与发展困境重重。要在乡村振兴中传承和发展这些传统治理制度性资源,充分发挥其独特价值,就亟须适应乡村振兴进程带来的重大变革,实现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一、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内涵及现状

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经济绩效》中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1]它向我们揭示了制度的制定主体、作用及类型。在我国,按照《辞海》的解释,“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2]基于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度是人为设计的一种规范成员行为,使个人按照一定的行为模式生活的规则。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政治资源,并且是政治资源里的一项重要资源。邓伟志认为“所谓政治资源,就是可以为政治主体用来影响他人行为的政治手段和政治财富。”[3]基于以上认识,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的制度性资源是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用来约束人们行为,维护乡村秩序的具有广泛约束性和规范性的制度总和。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各族人民创造了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乡村治理传统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乡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民族地区日益现代化的今天仍然是当地乡村治理不可缺少的制度性资源。湘西南地区侗族村寨的“款约”制度和苗族的“议榔制”是这种传统制度性资源的典型代表。“侗款”是侗族社会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拥有几百年的历史。侗族语言中的“款”是侗族语言中固有的词,指侗族人民为了生存、生活、生产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自己创制的、有组织的、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主要通过他律和自律的形式发挥作用。款词中有记载:“官家设衙门,侗人选乡老,朝廷设官府,民间推头人。村村有婆婆补烂衣,寨寨有头人理事情。”侗款的内容与当地的社会生活和生产方式相适宜,涉及到其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惩治偷盗,维护婚姻,保护生产生活,保护生态资源,处理失火烧寨、防火烧山等。此种公约多用汉文字写在木牌上张挂于鼓楼、花桥、路口、寨门等处,以向人们宣示,并要求大家共同遵守。[4]“议榔制”是苗族进行传统社会管理的基本方式,即各方派代表参与讨论制定共同遵守的“榔规榔约”。[5]其主要内容有: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道德纲纪伦常;决定保卫集体安全和抵御外侮的具体措施,等等。在社会动乱时期,榔规榔约往往发挥较大作用。另外国内较为著名的少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传统制度还有仡佬族的 “会款”、土族的“插牌”、藏族的《番列条例》、傣族的《土司对百姓的训条》等。[6]

这些传统制度性资源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第一,在表现形式上,“侗款”、“议榔制”等民族地区治理制度资源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石碑文本、侗歌的歌词、戏剧的台词等。第二,在传承方式上,主要依靠口口相传和篆刻石碑。凡村寨立款,都必须在立约之处树立一块高大、坚硬的石头,并以此作为本次立约的象征物,以示商定的规约像石头一样坚固、永存和神圣不可侵犯,这就是侗族祖先常说的“勒石盟款”。在庆祝特色的节日时,邀请记忆力好并能说会道的“讲款人”在古楼聚众讲款,宣传款约条款及精神,让寨民知晓并遵照执行。因为记忆本身并不牢靠,记忆的内容受到传颂的人和时间的影响变得越来越模糊。然而正是因为这种高度的灵活性,也使得同款的内容变得越来越丰富多彩。第三,在作用效力上,民族治理资源的内容涵盖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二月约青》规定:“乱砍寨边风水树,处罚铜钱五十吊;乱砍公山架桥大杉树,罚铜钱三十吊。《六洞公众禁约碑》规定:“挖墙拱壁,偷牛盗马,以及山中田鱼、禾、瓜蔬菜类,有私引偷窃,拿获者罚银五百五十毫,或撵出境外。”它告诉了人们有所为,有所不为,体现组织内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并有较强的约束力。既可以加强村寨内部人与人之间的情感交流,维护寨内稳定和谐,也可以促进村寨与村寨之间的和平共处,保护族人安全。

二、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独特价值

党的十九大提出,“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推动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进程中,传统乡村治理的制度性资源对于传承、发展和提升传统文化、建立完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社会经济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而独特的价值。

(一)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资源有利于传承、发展和提升传统文化

它是各民族在改造自然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地方性民族治理资源,是各民族最深层次精神追求的积淀。因此,它一定程度上会体现和反映出一个民族在生存和发展的理念、活动方式、价值观和精神特征。一经形成和确立,就能够构成这个民族共同的思想基础、行为规范和活动方式,从而维系着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条件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处于不同环境中的制度资源创造主体,都会形成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精神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文化基础。”[7]制度资源作为民族文化组成部分之一,是一个民族的独特标识。作为文化的载体,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民间文化,民俗风情,是各民族繁衍至今拥有的最为宝贵的艺术财富。它为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富滋养。

(二)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有利于完善村落自治结构和体系

“侗款”、“议榔制”等传统治理制度所具有的自我约束、自我治理的力量是对正式制度的补充,是当地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农村按村民居住地区设立村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农村村民委员会。由此看出,乡村治理体系的根本基础应是村民自治。而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一大特点正是群众主体性突出,它的目的、制定、实施都离不开群众的力量。以侗族的款约为例,款约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全体寨民的利益,是基于全体寨民的共同意愿而制定的,需要全体款众聚集到古楼对拟定的款约进行表决,如若大多数人同意即可通过,否则继续进行修改更正。实施款约也是依靠人民群众,村民依据款约对自己对他人进行约束、监督和管理。并且,在国家权力尚未深入乡村基层社会的传统时期,民族传统乡村治理性制度资源就已经存在并且发挥着规制人们的主导作用,发展历史悠久。经过实践的检验和发展,内容包含了一些正式制度涉及不到之处,完善了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可以说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由人民产生,又反过来规制人民、服务人民。

(三)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有利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德治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就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农村生存方式日益变革、阶级结构变化、治理主体由一元变为多元,一些村民出现道德意识淡化、道德滑坡的现象,因此,需要我们加强乡村德治建设。诺斯认为,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体系中,正式制度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择的总体约束中的一小部分,人们行为选择大部分行为空间是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的。[8]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多为非正式化制度,重在将规范内化为民众心中的道德思想来影响人们。它不是像正式制度那样告诉人们有所不能为,而是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治理社会,比如一家有难大家帮、要求村民团结友爱、邻里和睦等传统美德。与国家制度不同,它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是一种心灵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辱而无奸邪之心。它可以减少村民纠纷,节约社会治理的成本,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

三、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现代化过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民族地区乡村的经济模式、社会形态和文化理念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构成了当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实践基础,同时,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也将极大地促进包括民族地区乡村在内的广大农村地区实现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在此情况下,原来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必然面临着来自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的挑战,在价值与权威基础、传承与发展等方面遭遇严重困境。

(一)价值利益多元化对传统乡村秩序的冲击

在当代中国乡村急剧现代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地区乡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状态也发生了明显变化。费孝通先生指出:“乡村社会的经济基础稳定,以农业为主,自给自足,生活方式也有自己的一套,所以延续了几千年,多少代人生活在稳定的历史继承性中。这种特殊的历史性,也表现在我们文化的精神方面。”[9]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和中国乡村经历一个前所未有的现代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生活状态从原来以血缘伦理为纽带的大家族聚居向原子化的家庭生活转变,传统的宗族观念、伦理观念等对人的约束力减弱。与此同时,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信息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和物质生活的高度发达,让人们眼界不在局限于一隅空间,能够从多种途径接收到不同角度的信息、思想和观念,现代的个人主义价值观通过各种途径侵入到传统乡村。在此背景下,人们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逐渐由一元走向多元,由注重情感、伦理向注重个人理性算计转变,传统遵循的集体主义价值观逐渐被现代社会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所取代。受此影响,人们不再强调个人对集体的贡献,不再要求积极参与集体的事务的管理。而是在村庄治理中理性地寻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搭便车和逃避责任的动机增强。这对以前依赖于宗族伦理关系和道德约束形成的集体行动逻辑和乡村秩序构成了挑战,也使得在原来乡村秩序基础上形成的传统治理制度失去根基,面临难以为继的危机。

(二)现代基层权威对传统制度权威的冲击

关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学术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国家权力并没有在社会基层得到完全铺展,在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国家权力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是无为的。[10]乡村治理主要依靠在地方官府与乡村士绅阶层合作基础之上的宗族自治。秦晖将这一模式概括为:“国权不下县,县下唯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11]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而言,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传统伦理为纽带、以地方乡绅为主导的村庄自治模式也是传统村庄的典型治理模式。在千百年的治理实践中,丰富多彩的制度性资源被创制出来,并作为治理基础和依据。1949年以后,新中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整合运动,其中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在农村基层建立政权,政权力量下沉到乡村基层。这使得传统的乡村治理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创建了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农村基层治理组织体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形成了以村党支部为核心,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农村治理的正式组织体系,基本上承担了传统社会中乡村自治的功能。第二,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代替传统制度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依据。传统治理的制度性资源的内容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具体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相抵触,也不能与党的政策相违背,否则不会被村委会、政府所承认,不再具有约束村民的作用。[12]在这种条件下,传统乡村治理的制度慢慢退居乡村治理的边缘一隅,成为亟待抢救的“文化遗产”。第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替传统的乡绅团体成为乡村管理的主体。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党领导的村民委员会成为乡村治理的权威性组织,拥有正式组织编制、拿财政工资的村干部成为乡村治理中的权威人士。传统的乡绅要么消失,要么影响力大大消减,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地位下降。在这种条件下,依托于传统乡绅自治而形成的传统乡村治理制度也只能日渐式微。

(三)现代生活方式对制度传承的冲击

在当代,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主要以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存在,表现为一种文化传统。在当代中国激烈的现代化进程中,现代生活方式向广大乡村地区的扩张,彻底改变了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民族地区乡村传统治理制度面临严重的传承危机。这些危机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生活资料获得方式的改变,使得人才外流,缺乏传承人。当今世界经济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不在局限于农田之上。大量的农村青壮年,特别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农村青年要么通过高考等途径进入城市,要么直接进城务工,留在农村的多是老弱病残。村庄精英远离乡村,造成的不仅是人口、资源的流失,更使得“侗款”、“议榔”等面临无人继承的危机。其次,当今世界处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和智能手机的飞速发展和普及消除了们进行信息交流的时空限制,人们的娱乐模式更加多样。更具吸引力的事物占据了人们时间,人们不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传统民族制度文化,对它的文化认同感和文化自信感降低。这些变化都对民族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传承带来了难题,使传统民族制度濒临消逝,急切需要年轻力量的注入。

四、乡村振兴中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转型路径

如前所述,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传统制度性资源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具有独特价值。但在当代中国急剧现代化进程中,这些生成于传统农业社会的制度资源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在价值利益基础、权威基础和传承发展方面遭遇了严重困境。如何有效克服这些挑战和困境,保持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生机与活力,充分发挥其在乡村振兴和民族地区乡村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独特价值,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处理好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正式化建构与非正式化传承的关系

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制度性资源主要表现为非正式制度。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社会生活的现代化使其在传承和约束力方面的短板暴露无遗。而相比之下,正式制度具有成文化、正式性、规范性、强制性的特点,在传承力和约束力上具有非正式规则所不及的优势。因此,要实现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现代化,推动其正式化建构是一个重要方向。但是这种正式化绝不是要完全消解其非正式化特点,而是在保留非正式化精神特质的同时对它发展与完善。哈耶克和诺思分别从行为假设和认知维度上揭示了制度演进的内在规律,一是不可掌控的自主自发的制度变迁,二是政府全权构建的制度演化。[13]这说明,正式化构建和非正式特点的保留并不是完全对立,绝对矛盾的两方面,两者是相互依赖而存在的。要实现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的正式化建构主要是推动制度资源的成文化工作。许多民族地区,有本民族的语言,却没有本民族的文字。民族文化和制度性资源主要使用民族语言表述,没有成文的书面形式。政府应成立专项小组,用书面的形式,借汉字积极整理、记载优秀的制度性资源。但是制度的正式化、法治化不是我们追求的全部,非正式化特点是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性资源保持独特作用的本质基础。因此,我们也需要保持它非正式化的自发自主的制度演进。这种演进,一靠民间组织,二靠人民群众。一方面我们要继续保留原有权威组织,让其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发挥非正式地传承制度性资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在青壮年外流的情况下,我们要利用好现有的潜在人力资源。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妇女老人的传承意识。运用激励手段,建立老人协、妇女组织,真正地参与传承实践。

(二)处理好制度的核心功能保持与功能拓展的关系

融洽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合作、维系秩序,是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的核心功能。千百年来,依赖这些传统制度,人们相互合作、相互包容,乡村得以保持和平、安宁。促进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现代化,首先必须注意保持这些核心功能。但是,在乡镇振兴背景下,面临日益严峻的现代化挑战,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必须积极拓展新的功能,以彰显自身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独特价值和顽强生命力。首先,要积极拓展制度的社会整合与行为规范功能。在传统社会的小农生产方式基础上,以宗族血缘伦理关系为纽带的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使人们行为得以规范,使传统乡村秩序得以有效运转。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进程中,面临农村社会日益多元的价值和生活方式选择,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乡村振兴的要求,将国家宪法法律基本原则、乡村振兴基本目标等纳入制度内容,让传统制度在新形势下仍然发挥重要的社会整合功能。其次,应积极拓展制度的社会参与功能。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制度大多以集体主义为本位,重视个人对集体的奉献。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需要广大村民的有效积极参与。传统乡村治理制度正好为这种参与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场域和空间,同时也有利于培养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再次,应积极拓展制度的社会监督功能。在乡村振兴背景下,传统乡村治理制度作为独立于国家乡村治理正式体系之外的力量,具有公共性、民间性、独立性等特征,可以作为一种建设性伙伴,对村民自治组织、村党组织等正式治理机构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三)处理好传统治理制度与现代乡村治理正式制度的关系

传统治理制度是过去人们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自下而上形成,被社会广泛认可的行为准则,可能是成文的形式,也可能是不成文的规定。它对解决传统的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现代乡村治理正式制度是国家为了治理基层形成的自上而下的成文法则,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基层党组织基本工作制度等。传统制度侧重通过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虽不排除一定程度的强制性,但主要体现为非强制性和自愿服从型。现代乡村治理的正式制度则属于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在民族地区乡村治理过程中,传统制度与现代制度都各有所长,优势互补,有不同的作用边界,不是非A即B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关系,绝不能根据治理者自身偏好,赞赏某一种制度,排斥、贬低另一种制度,而是应该在各自的作用边界内发挥作用,取长补短,一齐促进乡村治理。具体来说,凡是涉及社会基本政治方向和法律的事件,都应由具有强制力的正式制度给予规范,非正式制度不能干预。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且具有明显乡土性和强烈“地方性知识”和民间色彩的社会关系,可以依靠乡土味道的非正式制度来调节。[14]在两者都可发挥作用的边界,可以结合起来使用。但两者不是平均施力,正式制度始终是第一位的。

(四)处理好传统制度传承方式与现代传承手段的关系

制度的传承是制度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传统传承方式与现代手段是传承制度性资源的两种手段,两种方法。处理好两者关系保持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推进,有机统一是实现传统制度资源有效传承的基本要求和前提。从实际情况来看,传统手段仍然是制度性资源的传承的主要方式。例如,口口相传、师徒式代际传播,但其存在传播范围窄,影响力小,传承人缺失、缺乏吸引力的不足。要做好制度代际传播,光靠传统方式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现代化转型,生产力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手段出现。一方面它使传承面临了一些挫折和挑战,另一方面,它也为传播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首先,我们可以借助“互联网+”方式传播和发展制度资源。与智能手机相连接,创造出丰富、有趣、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呈现形式和接收方式。其次,可以利用大众媒体,尤其是新媒体传播制度。有效的整合制度资源,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另外,使用现代数字影像技术记录保存制度资源。例如,将制度资源的发展过程拍摄成记录片,不仅有利于保存,也有利于后人学习和研究。

猜你喜欢
制度性民族资源
我们的民族
基础教育资源展示
村规民约法制审核需要制度性设计
一样的资源,不一样的收获
一个民族的水上行走
资源回收
多元民族
应急救援社会组织联动协同关系研究
资源再生 欢迎订阅
求真务实 民族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