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激情与欲望:腐败行为中的人性因素探究
——兼论我国新时期政治生态的反腐路径构建

2019-02-19 09:12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101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1期
关键词:腐败理性人性

文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 266101)

内容提要:理性、激情与欲望是构成人性的主要成分,人的行为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三种因素的影响。腐败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主要受到人性中的欲望驱动和理性导向的影响,激情因素在寻求权利认同与维护公共利益方面作用明显。构建绿色健康的政治生态,需要达成反腐的社会共识,更需要形成反腐的持久性动力。通过培育人性中的激情成分,抑制欲望和理性的影响,在社会中实现三者动态平衡,形成人民、党、国家共同反腐的制度体系以实现反腐的持久性和有效性。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论述城邦的正义时,曾把人性划分为三个层次:理性、激情与欲望,个人是城邦的扩大,因而城邦也分为三种阶层结构,只有各司其职——欲望占主导的工人从事生产,激情驱动的军人保卫国家,具有理性的哲学家实行统治,才能实现城邦的正义。理性是自然法则的等价物,18世纪之后演变为利益与经济考量;欲望根植于人性,是维持自身存在的本能;激情是人们在不断克服欲望的同时追求内在尊严的动力,同时受到理性的节制。过度的欲望诱发腐败因子的滋长,完全经济理性的引导催生大量腐败,激情因素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和社会责任感,是反腐败的重要抗体。同时,欲望、理性与激情相互之间制衡约束,如何在构建反腐机制承认欲望、引导理性、培育激情,是我国新时期构建良好政治生态面临的急迫问题。

一、腐败之滋长:公职人员过度“欲望”的诱导

学界关于腐败及其原因的论说,主要有发展代价说、精神滑坡说、权力寻租说以及经济寻租说等,从权力欲望、制度因素、经济理性、公权寻租、行政监督以及道德文化角度进行阐述[1]。西方也有不少揭示腐败原因的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帕金森定律、过渡社会理论等等。综合这些原因,或从人的经济理性进行分析,或从诱发腐败的外在条件入手进行阐释,但都不可否认,欲望是人性中产生腐败的基因。物质利益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动因,人的合理欲望及利己本性时保存自我的原始动力,但缺乏对过度欲望的有效抑制,人们的持续性需求超出社会得以满足的范围,腐败倾向开始滋长。

(一)人性之欲望:人类行动的根源

人们对政治的思考建立在对自身本性的探索基础上,对人性的追问一直贯穿在政治思想史发展进程中,人性善、人性恶以及“白板论”是三种对人性的基本假定,从根本上讲都不具有证实性和证伪性,但从三种假定出发,产生了完全不同的价值导向和制度架构,人性善与人性恶是影响力最大的观点。人性恶假设是西方基督教文化的核心,直接面对人性中的欲望。基督教认为人具有堕落的本能,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达到至善,因此西方文化中对掌权者普遍怀疑,认为掌权者必然具有腐败的倾向,对其行为具有强烈的警觉,复杂系统化的监督制度的设计反映出其对人性的深刻体察。与此相对,人性善是我国儒家文化的逻辑起点,认为通过适当的方式人人都能达到至善,这种与西方迥异的人性假设意味着我们在对待掌权者态度上也会与西方存在很大差异。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中,君主通过上天的安排和自律达到内圣外王的境界,以此实行仁政。当然,过分强调人性善,一方面使大众将国家治理的效果寄托在掌权者的道德修养上,以人治思维代替法治理念,另一方面也使国家在反腐败治理中过多依赖道德教化的作用,忽视反腐制度的构建。[2]无论人性善还是人性恶,都不能否认人性中存在的欲望,合理的欲望是人们改造自然改造自身的动力,人性并不摒弃合理需求,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不能简单归为人性恶或人性善,只有持续性的、无节制的利益欲望是需要警惕的,腐败的滋生与人们持续的物欲、权欲以及性欲密切相关[3]。

(二)公职人员持续欲望的扩张:腐败动机的产生

任何个体都具有趋利性和经济性,公权掌握者也追求自身利益,合理的薪酬是所有劳动者的正当权利,而掌权者合理需求的不断持续性扩张是引发腐败的主要因素。腐败现象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类型和形式上不断翻新,艾克曼曾将腐败划分为四类:盗窃式统治、双边垄断、黑手党统治以及竞争性贿赂,[4]而腐败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样的,但最根本原因在于人的自利本性,是人脱胎于兽性后的生物本性的显现。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正常的利益诉求是人们进行奋斗的动力,但对自身利益的持续性没有节制的追求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因素。尤其掌权者掌握权力这一稀缺资源,以权牟利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人性的自利性欲望的警惕是西方反腐败取得进步的关键,正如麦迪逊所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政府有外来或内在的控制了。权力引发腐败在社会中已经获得广泛的共识,孟德斯鸠和阿克顿勋爵的名言已经成为“真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6]“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7],权力使掌权者的欲望不断扩大,腐败行为因此逐渐增多。

(三)腐败之权力即是消解监管之力量:腐败之力量基础

腐败是一种政治之癌,至今尚未找到彻底治愈该顽疾的灵药,所有国家都存在腐败,腐败与公权力密切相关。尽管美国学者艾略特将私人部门的失范行为纳入轻微腐败的范围,比如涉及税收、执照申请、规章等等[8],但他们都不可避免与公共权力部门打交道,公权力是腐败滋生的温床。人的趋利性、代议制度的缺陷、权力寻租特性以及破窗效应等等理论是常用来解释公权力易腐败的学理资源。从政治的现实运行过程来看,公权力腐败是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伴随品,所有制结构、分配方式以及政策的倾斜导致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都可能导致权力的腐败。外部环境的诱导以及权力自身易腐的特性迫切需要从制度设置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制约监督的权力本身一方面具有腐败的基因,另一方面容易被腐败之力量吸纳。体制内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以及立法监督仍然是权力监督体系的主要依靠力量,其监督的效能与腐败的发生紧密相关。就行政监督而言,存在上级对下级监督与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但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双方互相监督的有效性存在质疑;司法监督的效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这要求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独立的预算体系,否则很难不受行政部门的牵绊;立法监督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前提,立法机关具有宪法规定的权威地位和执行能力,在实际运行中,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存在部分职能重合,行政事务的复杂化繁琐化导致行政立法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高。当监督权力的体制内力量与滋生腐败的公权力之间存在重合时,腐败的力量能够消解监管的力量。

二、腐败之动力:公权掌握者受纯粹“理性”的支配

腐败倾向的滋长来自人性中的欲望,是不可根除的;而腐败行为的出现甚至蔓延,与公权掌握者行为的理性导向密切相关。早在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伊壁鸠鲁就意识到人性中的趋利避害本能,之后霍布斯更是把人的自私自利本性表露无遗,为了私利,“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这正是其对国家产生前自然状态的描述。趋利避害常常用来体现人具有理性,随着工业革命和理性主义的发展,经济因素一度成为理性的代名词,但是随着后物质主义时代的到来,身份、权利、认同、环境等非经济因素在理性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成为催化腐败的多元化因素。

(一)人性之理性:人类行动的普遍动力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强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把经济因素作为解释社会发展变化的关键变量;同时并没有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能动性是指个体意识到主体性而自觉地发挥创造力解决问题,但从根本上说生产力是决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根本性因素,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过程与所处的生产环境一致的。也就是说,人的行动内在地与经济因素紧密相关,生产力作为驱动因素是所有人采取行动的根据。具体而言,个体的行为都有内在的驱动力,经济因素是最根本的动力,亚当·斯密最早提出任何个体都是经济人的假设,利己性是人性中永恒不变的。随着对人之行为的复杂性的探究,出现了多元的解释路径,文化路径、心理路径、认同路径及身份逻辑等,比如,身份逻辑的解释路径是指个人的行动受到社会集体身份的限制,能够降低集团内个体的心理成本,通过组织媒介建立个体与个体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引入具有共同组织身份的文化心理以抑制个体的理性冲动;承认逻辑认为带有后物质主义特征的人之行为追求获得承认与公民认同为目标。所有个体的行动都受到不同因素的驱动,无论经济利益的考量、文化心理或个人追求政治上的认同,都能作为理性支配的证据。

(二)腐败行为的驱动力:多元的理性因素

人们对理性的认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深化。最初,亚当·斯密把具有利己心的个体称之为经济人,这种普遍存在的心态是推动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但这种论断无法解释资本主义社会之前所存在的具有公益心的人们的行为,无法解释发达的慈善事业及公益组织的大量存在,况且尚未回答人类为何具有利己心态,因而并未揭示出社会发展的最深层次的因素;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将趋利避害作为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但何种因素导致人们选择趋利避害的原则,功利主义的理论也未涉及,该理论直白地从表象上对感性认识进行阐述,不可能归纳出事物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断适应,还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互动,都是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动力,因而在早期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经济因素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腐败行为的产生最初受到经济理性的影响最大,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资源和机会成本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是产生腐败行为的主要原因,但深入研究行政部门存在的形形色色隐性腐败行为,发现亲情伦理、人情往来、小集体身份、政绩考核等文化、政治因素在腐败行为中产生的影响毫不逊色于经济利益。

(三)理性与持续欲望的结合:腐败行为的蔓延

从腐败意识的滋长到腐败行为的发生,需要将过度欲望经过理性加工输出,腐败行为的蔓延是公权者的持续欲望与理性思维结合的结果。人之欲望是天然存在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他的欲望的对象是作为不依赖与他的对象而存在于他之外的”,[9]承认人的合理需求和欲望,是尊重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实现有效治理的前提,欲望本身并不存在好坏之分,合理的欲望是行动的根据,是奋斗的激情,不可否认,有些人的欲望超出合理的界限,与社会规范与法律要求相抵牾,但不能因噎废食,而否定所有欲望。腐败发生的主体主要来自政府官员,人性的需求欲望同样也会产生,腐败官员的欲望是超出正常范围的持续性欲望,通过权力寻租获取自身欲望的满足是引发腐败的主要途径。鉴于所有社会人都是具有合理欲望的个体,有效治理腐败需要首先认同政府官员的合理需求,“政治既是一项事业,也是一项职业”,[10]任何公务人员都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需要获得赡养家庭的费用,从政人员应该获得按劳分配原则下的报酬。将反腐败运动指向人的所有欲望与需求是对人性的抹杀,对遏制腐败实现有效治理没有任何裨益。将腐败的根源放到公职人员的持续性欲望的满足上,既是对合理需求的尊重也是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

三、腐败的抑制:公职人员及公民之“激情”的培育

柏拉图将激情赋予军人,看中了军人的荣誉感和对国家的忠诚,并非指毫无规则的非理性情感因素,因而“激情”具有利他性的公共理性和公共意识,在人性中居于较高层次,常受到欲望和理性的冲击,更需要后天的培育。欲望和理性的结合为腐败行为的产生提供必要条件,公权掌握者的过度欲望与理性思维,遇到权力这一稀缺资源,使公共行政部门成为腐败的主战场。激情中的利他思维和公共意识可以成为抑制腐败行动的重要依托,因而要求不仅公职人员具有公仆意识和守法意识,公民也需要具备公共理性和公民意识,从腐败发生的主客体方面抑制腐败趋势。

(一)人性之激情:以公共理性与公共利益为导向的行为依据

奥尔森在解释为何小规模集体行动易达成时,从经济人的假设切入阐述了集体行动的发生逻辑,同时也招致了不少学者的批评,进而出现了承认逻辑、身份逻辑、权利逻辑等解释路径。文中提到的“激情”不同于非理性,更趋向于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11]。公共理性分别体现在社会、公民以及政府中,在公民个体中,要求对公共领域中的事物进行沟通,在社会层面,要求社会的普遍参与,在政府层面,要求政府在价值体系、制度体系以及行动体系中实现民主、法治、责任、规范等目标。诚然人们的行为不可避免受到欲望和理性的导向,是所有社会行动的共性,但现代社会更注重培育人性中居于更高层次的公共理性,这是民主政体的规导性理念。具体到个体行动上,公民个体在对待公共事物的态度上,应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其现状与进展,尽量以客观的态度理性有序表达自己意见,而不是敷衍、人云亦云,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公共意识具有健康的态度;对公职人员而言,牢记人民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践行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责,内化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是纠偏不当行为的重要途径。

(二)腐败行为的抑制:建立以培育激情为导向的权力监督体系

腐败行为的蔓延,明显的欲望与经济理性的影响,但并不完全按照这一逻辑,当情感因素、社会认同因素与理性、小团体利益杂糅时,各种隐性腐败的行为呈现多种形式。就公务人员而言,家庭中“亲情伦理”可能破坏公共管理规范,公务人员之间的“礼尚往来”往往导致以利侵权,上下级之间形成的私人关系导致“官官相护”,存在政府各个领域的小集团利益成为消解同级监督和部门监督的力量,等等,这些都是引发公务人员具有腐败倾向的隐性因素,因此有效抑制腐败倾向,必须培育公务人员的公仆意识和公共服务精神,强化公务人员的职业伦理和规范意识。就公民而言,因腐败现象的普遍性及反腐败过程产生的无力感,导致默认部分腐败行为,部分腐败行为与自身利益无关而漠视其发生,甚至某些领域的腐败行为使自己成为受益方,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腐败气焰。培育公民的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既要看到腐败行为的不可根除和不可避免,也要对任何腐败行为零容忍。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必然以构建完善的制度体系为根本,以培育全社会公共理性和公务人员服务意识为导向的权力监督体系可能是解决当前腐败问题的有效路径。

四、当前我国反腐路径的沿革:历史进程、国情与国外借鉴

我国的反腐路线在改革开放前后经历了很大变迁。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推进反腐主要通过整风的形式、群众性政治运动等方式,改革开放后,先后提出“两手抓”“制度创新”以及“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思路,[12]十八大以来,中央对腐败的态度由低调变为公开宣战,强调“标本兼治、治标为先”,全面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

(一)新中国以来的反腐演变:从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

腐败问题具有历史性、世界性与复杂性,它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人的一种隐蔽行为。[13]任何国家、任何政党都不具有天然的免疫力,腐败现象如影随形。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党内反腐运动一直伴随着党的成长历程,民主革命时期以经济反腐为主,1949年后,历任领导集体都将反腐运动放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反腐路线也经历了运动式反腐、权力式反腐以及制度性反腐三个阶段。

建国初期的运动式反腐路线。新中国的反腐运动以“三反”运动为开端,对刘青山、张子善巨额贪污案的查处开创了“重典反腐”的思路,同时动员群众进行检举揭发,将反腐运动扩展为一场全国范围内的群众运动,这在建国初期高效率地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与经济运转受到严重冲击,法律与制度约束形同虚设。在以运动反腐思路为主的同时,通过报刊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式加强干部的思想。改革开放初期的体制改革反腐路线。“渤海2号”事件引发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关注政治权力过分集中导致的政治腐败,1980年邓小平在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4]进而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道路以解决权力集中的问题,之后的十三大又提出根据权力监督的制度建构治理政治腐败。20世纪90年代开始“标本兼治”的反腐路线。查处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和原国科委副主任李效时的贪污受贿案,使党和国家领导人意识到必须高调反腐,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此时反腐败更注重“治本”,“惩治”仅作为实现廉政的手段,“从此以后,依靠制度建设根治腐败变成全党共识,这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反腐败新思路的最终确立”。[15]之后通过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注重反腐体系的建设,把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尤其注重党内反腐的作用。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九大更加注重制度体系的建设,侧重完善监督体系、改善党内政治生态。

(二)我国自上而下为主的反腐路线: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

2012年以来党中央开始了一系列的反腐行动,在2013-2017年的反腐败战略规划中,继续将“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16]作为5年的阶段性目标。尽管我们也有群众路线,但反腐败主要还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即国家(政党主导)在上,社会在下的模式。这种反腐路线与西方的反腐模式具有很大差异,在西方多数是新闻记者的揭黑,并且有专门的NGO从事反腐败活动,比如美国的公民反政府浪费组织 (CAGW,Citizens Against Government Waste)。自上而下的反腐路线与我国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相关。中国共产党在反腐败的运动中发挥主导作用,之所以具有这种地位一方面是其执政地位与合法性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没有任何政治力量在影响力上能够与其媲美;另一方面是中国社会长期受到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的影响,政治参与的诉求不强烈,公民的维权意识虽有所提高但仍受官本位文化的影响。

在社会方面,不同于西方具有发达的自治社会,我国的社会长期受到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官本位思想的影响。首先在传统文化中,当权者普遍自我监督意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下级对上级负责,自然不存在监督意识。在这种王权政治文化下,多数社会成员在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或处于麻木顺从心理或处于无奈心态,缺乏自主意识与独立的人格。其次,传统文化中缺少民主、平等的土壤,封建王权导致君臣的人身依附关系,理性精神从来不属于臣民;再者,法制意识被以德治为中心的儒家文化淹没,道德成为政治的核心,由此发展出“人治”的治理模式,这也是当前地方治理中出现损害民众权利的粗暴执法的原因之一。尽管,经过现代化进程与公民教育的推进,现代政治文化已经越来越影响公民行为,但本民族的历史传统与文化习惯常常潜移默化地影响公民行为,社会总体的监督意识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反腐是现实之策。

(三)其他国家的反腐经验:反腐手段借鉴为主

反腐败是一项世界性难题,世界各国在自己的文明基础上找到适应本国的反腐路径,“阳光有七种颜色,世界也是多彩的。人类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创造和发展了多姿多彩的文明……人类文明因多样才有交流互鉴的价值”[17]。在反腐败问题上我们也借鉴了许多国外经验,但一些措施无法推行下去,比如官员的财产公示制度。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及文化历史因素迥异,不能盲目照搬他国经验,“对待西方经济学、政治学等方面的理论著作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经验,要注意分析、研究并借鉴其中有益的成分,决不能离开中国具体实际而盲目照搬照套”。[18]但同时,研究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廉政建设能给与我国的反腐败带来一些启示。

首先法治反腐的路线。古希腊哲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通过比较得出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中世纪神权被放到无以复加的地位,但依然保留了法律的权威,近代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明确提出法治的思想,法律法规成为西方约束政府官员的主要手段。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发展。其次,政务公开的原则。瑞典作为第一个执行政务公开的国家,其反腐败取得了极大成功,2012-2016年的清廉指数一直是88,[19]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化规范化已经成为共识,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些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务。第三,运用科技手段反腐。将以理性、有效为特点的科学手段运用到反腐实践中,成为许多国家的利器,意大利为监控公民的纳税情况而建立税号,对公车的使用管理上运用GPS等多种高科技手段,我国也积极运用互联网资源,通过大数据工程、APP客户端、网上举报等手段进行治理。第四,依靠市场竞争遏制腐败。市场自身的自由竞争与等价交换原则在遏制权力腐败方面效果显著,将公共产品的采购纳入政府强制采购范围,采用公开招标的市场形式阻断权力的干预。

五、诉求于新时代下反腐的持久动力:反腐动力、手段、主体的再思考

反腐力量在其行动中存在两种行动逻辑,一种是普遍存在的人的趋利本性,由持续的“欲望”和“理性”的考量不断引导,另一种是以为民服务观念和公共理性为核心的 “激情”支撑的反腐意识,但两者在行动的方向上存在相互抵牾和消耗的现象,即反腐主体的廉政动力需要抵抗自身的逐利倾向与腐败主体的贪腐动力,社会成员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之间存在张力,构建新的反腐模式以实现人性之理性、激情和欲望的平衡,是探索反腐持久动力的有效路径。

(一)反腐动力的重构:基于人性基础的反腐需求塑造

人的活动根据驱动力不同,可以分为责任驱动型、利益驱动型以及价值观驱动型。[20]现实中人们的活动是混合驱动型,差别在于每种因素的比重不同,任何单一因素驱动的行为都是对正常行为的偏离。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强调利益,并把利益作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因为利益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关键条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21]以额外欲望驱动的腐败行为是当前腐败的主要原因,“中国公共生活中的许多腐败现象、不正之风、政策决策失败、政策执行不力等问题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利益冲突”[22],抵御利益引发的反腐必须通过基于利益的人们反腐诉求和公共理性的张扬才能实现。一方面,在现实的反腐实践中,只有直接利益受损者才具有揭发和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政府通过建立完善的举报激励机制,建立多种举报渠道,并给予情况属实的举报人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鼓励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反腐运动中;一方面,对政府公职人员而言,提高反腐政绩在职务升迁、评优以及年终考核中的比重,甚至实行廉洁自律程度的一票否决制,[23]提高腐败成本激励公职人员在约束自身欲望的同时,加强党内和政府机构内部良好政治生态的培育,培育公益精神和公仆意识,将人们的正当利益诉求与反腐败的动力相联系,提高社会反腐败的积极性。

(二)基于反腐动力的反腐手段建构:技术动力的现实力量保障

在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后,制度反腐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依托制度和法律进行反腐是当前最稳定和最具抓手的反腐路线。自十八大以来,中央在严明党纪和依法治国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决定,对党员和政府人员的行为树立了一系列的规范要求。通过人们的利益诉求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激发其积极性可能是当前突破当前困境的有效途径,因而制度的设计更多关注人们的逐利性、公益性倾向,引导人们的行为直接为反腐败提供动力。首先对各个领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制度约束,其目的不是为人们的逐利行为设置障碍,而在于对目标实现的渠道和方式严格规定,按照规定的渠道可以达到预定目标,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形成一种强大有序的路径惯性,一旦有人出现脱离既定轨道的行为,必然会因侵犯多数人的利益而受到他人的反对,即使人们的日常行为变为反腐的内在需求;[24]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针对人们活动最为频繁、重叠最多的领域重点关注,越是活动频繁的领域人们实现利益的要求越强烈,这是反腐潜能最大的领域,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调动该领域人们的反腐积极性;其次,将反腐的红利通过制度的分配惠及到多数人。如果党内反腐或利益集团的反腐行为是以获得自己的特殊利益为目的,大众无法享受到反腐的成果,人们也不会以廉洁自律的方式予以支持。再者,随着现代沟通方式日益多元,微博反腐与网络反腐已经开始显现出威力,成为利益相关者进行捍卫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三)基于反腐动力的反腐体系建构:人民、党、政府的一致性

任建明曾提出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是任何腐败行为得以发生的充要条件,腐败动机与人性恶假设一致,认为人具有经济人的自私自利特点,难以根除,而腐败机会更多是制度、权力、人情等外在因素。[25]尤其权力与腐败的联系最密切,克里特尕德认为,权力的垄断性越强,自由裁量权越大,腐败就越严重。可见,政府人员的腐败行为多样,像权钱交易行为、奢侈腐化行为等显性腐败容易被识别,但也存在诸如隐于人际交往、集团共同利益追求中、政府内部政绩考核中以及公众心理承受之中的腐败行为不易被察觉,[26]因此不能仅仅依靠执政党主导、政府推行的反腐思路,必须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到反腐运动中,形成由人民、政党与政府构成的反腐主体体系。其次,以往的以党员和政府为主的制度反腐路线产生一个副产品:制度的负激励[27]。当不遵守制度规范的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或者其受到惩罚低于获得利益时,社会就会产生不遵守制度的积极性,况且这种趋势契合了人的逐利倾向,很快成为一种难以遏制的社会风气,并逐渐渗透进社会价值中,腐蚀社会道德,只有在源头上遏制这种负激励,才能防微杜渐。显性的腐败行为更容易被政府发现,而隐性腐败存在于形形色色社会生活中,只有发动大众积极参与到反腐败的运动中,才有可能使隐性的腐败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制度的负激励才可能被遏制。再者,大众广泛参与反腐运动在目前是现实的,也是具有可能性的。公众生活在腐败分子周围,能够掌握其犯罪事实和腐败证据;人民反腐不仅具有理念支撑还有各种制度保障,况且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为其反腐提供主体保障,大众可充分利用微博、手机、网络等手段便利地参与反腐运动。[28]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对矛盾对立组合。腐败根治于人性,权力为腐败提供滋生的温床,是永远无法治愈的政治之癌。反腐败从根本上说必须依赖制度,但制度的设计理念必须明确,通过利益吸纳更多大众参与反腐运动,与政府、执政党一道成为反腐的主要力量,这可能是当前有效遏制腐败势头的路径。腐败最终侵害的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因而人民群众是腐败的对立物和克星。[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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