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 颖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山西 太原 030012)
在对企业股东权益实施有效保护时,应对股东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企业现有发展形势等方面展开全面分析,并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的支持下开展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工作,逐步提升企业股东权益保护力度。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还应对公司法实施完善处理,避免中小企业在实施公司法时出现问题,确保公司法在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与完善中的作用效果得以彰显,更好地处理中小企业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问题。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具有股东人数少和股东之间关系过于亲密的特点,这就导致中小企业内部经营权与所有权过于统一,对于中小企业经营水平和综合发展价值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影响。而且多数股东认为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开展复杂的议事活动会影响中小企业实际发展水平,继而导致中小企业内部各项会议难以顺利开展。基于此,就应在公司法的支持下对中小企业现有发展情况实施优化处理,调整中小企业内部关系,以满足中小企业对股东的管理要求。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一般情况下较大型企业偏低,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继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性。为改善这一现状,就应在公司法的支持下对中小企业内部资金运作模式实施优化调整,有效控制各项外在因素对中小企业资金运作模式产生的影响。不仅如此,要求中小企业遵循公司法规划发展模式,还能提高中小企业内部各项资金利用效率。不断提升中小企业中各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实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水平和发展实力提升的目标。
在对中小企业股东权益实施保护和完善的过程中,首先应在公司法的支持下限制大股东对重大会议的表决权,并将重大会议的表决权分配给每一位股东,避免中小企业内部各项会议完全按照大股东意志实施。其次,还应增强小股东在各项会议中的发言权,确保中小企业小股东对会议中各项内容有所掌握,为中小企业中各项会议活动顺利开展提供有效参考依据。最后,应借助公司法提升各级别股东对中小企业中各项会议的操作效果,保证各项会议符合中小企业综合发展要求。在保障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同时,促使中小企业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1.维护并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为保证中小企业中所有股东都能参与到各项决议当中,就应保证企业内部小股东对会议主题和企业发展形势等方面有所掌握。这就应在公司法的支持下提高企业内部中小股东对相应会议的知情权,并要求中小股东结合企业发展形势将自身对会议的看法充分表达出来。而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为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有所提升,还应在公司法中增加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等信息。并在相应信息的支持下对企业股东职责权限展开有效调整,确保企业股东能够全身心地参与到各项会议和决议当中。
2.规定少数股东的主持、召集及临时提案权。一般来说,股东召集属于董事长的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董事长不能及时召集企业股东时,就需要规定少数股东实施会议主持和股东召集工作,在相互协商的条件下解决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更好地实现企业良性发展的目标。为此,就应在公司法上将少数股东的主持、召集及临时提案权充分表达出来,用于约束相应股东行为规范,从而避免股东在会议主持和股东召集过程中出现问题。
3.表决权的规定与限制。任何企业中的股东对会议都具备表决权,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也是一样的。这就应对中小企业中公司法实施完善处理,并将公司股东对各项会议的表决权规定和限制等方面清楚地表示出来。而且对公司法中的表决权实施优化处理,提升公司法对股东权益和各项活动的保护力度。不断调整企业股东现有权益和综合发展形势,在提高公司法应用价值的同时,推进企业内部各项会议活动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了解到中小企业对公司法的需求表现有多个方面,这就应从多个角度出发对公司法展开全面研究。与此同时,还应扩展公司法在企业发展中的应用范围,保障中小企业股东权益,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这两方面出发对公司法实施完善处理,确保公司法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其他方面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