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本需要”的理论解释及启示

2019-02-15 01:35沙治慧
社会保障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服务

罗 静 沙治慧

(1 重庆理工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54;2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一、多亚尔和高夫的“基本需要”思想

“基本需要”思想是多亚尔和高夫在马克思唯物主义基础上,通过批判西方经济学需求理论的三大基石——需求的产生、需求满足的标准、个体需要和社会需要的关系而产生的新马克思主义需求观。多亚尔和高夫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客观、普遍,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

首先,个人需要产生的动力分为“驱动式”和“目标式”两种。驱动式源于人的生物属性,目标式源于人的理性。“基本需要”思想承认人的生物属性需要,认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生物属性驱动的需要是无可避免的,作为动机力量的“需要”是“由于特定缺乏在体内产生的不平衡或者紧张状态造成的”。[1]但是人的生物属性驱动并不严格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先后顺序进行,这是因为驱使人需要产生的另一更重要的原因是人的理性,即目标式需要。作为普遍化目标的需要和作为驱动力的需要是两种不同的需要。并不是所有有驱动力的需要都是普遍需要,如酗酒,同样有目标的“需要”也可能是无任何生物属性驱动力的,如减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的目标“需要”,人与动物的共性在于自然的“需要”。

其次,“基本需要”的“需要”是普遍化的与人利益攸关的目标和策略,规避伤害是“想要”变“需要”的客观标准。“需要”和“想要”都是有目标的,“想要”的目标是个性化的、主观的和特殊的,而“需要”的目标则是关于人的利益的。“需要”的普遍性在于,不努力满足这种需要将被视为危害相关个人的客观利益。[2]进一步来讲,由于需求被描述成为普遍化的目标,人们在满足“需求”的过程中,并不会强调不满足造成的伤害,而更加重视如何去得到避免这种伤害产生的物品。目标就转化成了获取策略。在有的情况下被视为目标的东西,在其他情况下也可能被描述成为策略。因此只要牵涉人的利益,需要既可以是目标,也可以是获得东西或者避免伤害的策略。

再次,公共的理由是区分普遍化社会“需要”和个人“想要”的关键。人们在确定哪些策略能够避免伤害时的理由应该是公共的和有共识的,这种共识让人们在区分“想要”和“需要”中不会形成误解。“想要”的理由是有意图的,而“需要”的理由是无意图的。“想要”的东西真实性依赖于主体如何认识世界,而“需要”形成的源于客观世界。马克思唯物主义论告诉我们,客观世界本身是什么,是不由我们的思想而改变的。因此公共的理由也不会因为个人的思想而改变,植根于公共理由的普遍化“需要”反映的是客观需要,而不是主观的“想要”。如同人需要的东西,不一定是人们认识或者知晓的东西,但一定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即便是你不知晓它的存在,你仍然需要它。[3]

最后,社会参与是评价伤害程度的客观标准。避免伤害是多亚尔和高夫“需要”理论的立足点,判断是不是“需要”就看可不可以免除伤害。一旦缺少这一物品,就会影响个人利益,对相关者产生伤害,那么这个物品就是“需要”的,反之则是不需要的。诚然由于文化的相对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伤害的认同是不一样的。如富裕的人们认为没有别墅住会伤害到利益,而贫困者则只认为没有住处会伤害到利益,伤害认知的分裂会导致社会政策的分裂。因此对伤害的认定和程度的判断需要再行界定。多亚尔和高夫提出用社会参与衡量伤害的深浅和急迫的程度。使用社会参与作为伤害评价标准目的是避免伤害评价落入个人主观意识。将伤害定义为“人丧失追求美好愿景的追求能力”,保证了伤害不会被简化为难过、伤心等偶然的主观感觉。这种“丧失”不仅仅表现为原有愿望没有被满足,更多的是“因个人能力受到伤害影响了人新的成就的取得”,即对人各种社会生活参与的影响。之所以人的社会参与是客观的,是因为支撑个人参与社会的资源是客观的。反过来推导,因为个人要参与社会活动,要避免伤害的产生,要从社会互动中获得成就,就需要客观的资源作为支撑,这些客观资源就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二、西方经济学需求理论在社会保障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现行社会保障需求的理论表达基本沿袭了西方经济学的需求理论,个人想要变成个人需求,最后变为社会公共需要经历了以下过程:个人表达自我的社会保障需要意愿,即个人想要的社会保障项目,在经过自我排序后形成社会保障个人偏好,如急需的社会保障项目、急需的保障方式等等;许多人的社会保障偏好经过先后排序后,形成社会保障公共需要,或者社会公共偏好;在有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能够经过市场交易实现的社会保障公共需要,才能变为公共需求,之后才会呈现到公共政策框架内进行讨论,并通过市场运行机制实现。

西方经济学需求理论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两种呈现方式。一种是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私有化的养老金制度、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严格按照个人的支付能力来判断需要变需求的可能性,只有个人能够支付,能够缴纳社会保障税(费),才会有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供给。另一种是对公共财政有依赖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我国、德国的社会保险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民众的需要意愿是否能够变成需求,关键在于国家财政的支付能力,只要国家财政能够支付,能够满足社会保障制度支出要求,制度就能够存续。而对公共财政依赖程度的高低不同,决定了公共需要和个人需要的先后顺序;完全依赖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制度则以公共需要为优先,但公共需要的产生仍然是多数个人偏好排序的结果。

诚然两种社会保障制度都可以完成制度预设目标,达到分散社会风险的初衷。但是第一种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支付能力的人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人的需求专政。最后的制度供给仅仅是有支付能力的个体需求排序后的社会保障制度。人们对社会保障都有自己的特殊需要,只有满足多数人意愿的需要,才能成为社会偏好,而仅仅只有有支付能力人的偏好才会被考虑通过。所以完全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有支付能力的,即有缴费能力的个人对没有缴费能力的个人的需要的专政。社会保障制度服务项目、制度管理、保障力度等都仅仅考虑有参保能力且在这个保障制度范畴内的个体。没有支付能力、不在制度范围内的个人需要并不被认同。市场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加剧了有支付能力的富人和无支付能力的穷人之间的差异,而不是缩减了二者的收入差距。如1993—2008年阿根廷的养老金制度拉大了参保者和非参保者之间的财富分配差距,1993年最富有的20%的人群和最贫困的20%的人群的养老金覆盖率基本相差15个百分点,而到了2006年这个差距扩大到50个百分点。[4]

第二种依赖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制度可能是集体非理性的结果。西方经济学中,社会保障制度最终产生的根源是个人的“想要”,社会偏好是个人偏好的排序结果。假设每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人们为了自身利益,会向政府提出更多的要求,最后推高了社会保障的公共需求。而实际社会保障运行制度也的确如此,福利的刚性、高额的福利支出困扰着各个国家。政府按照西方经济学需求理论的运行原理,会优先满足和尽量满足人们排名靠前的需求项目,那么有可能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多数人的利益代表了全部人的利益,特殊群体、少数群体的社保需要得不到满足,如残疾人权益、贫困者权益、社会少数派的利益都会被忽视;二是财政压力与日俱增,人们无穷尽的福利要求,严重威胁了国家财政的安全性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性。欧洲福利国家存续的前提是依赖高速的经济增长,大量的社会剩余为高额的福利支出提供了可能性,当经济增速减慢、社会产出增速减少时,人们对福利的期望并没有随着经济的放缓而放缓。政府削减福利反而招致公众的一致反对,这时的福利制度并没有起到社会安全网的作用,反而成了社会运行的火药桶。20世纪70年代福利国家改革和2009年欧债危机都明确体现了这一点。

综上,西方经济学需要和需求的理论表达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遇到了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否认社会的普遍需要。个人需要,尤其是有支付能力的个人需要,才是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是有支付能力的群体对无支付能力的群体“需求的专政”。[5]二是个体的理性造就了集体的非理性。多数人的利益立场并不一定代表社会客观需要,理性经济人之间达成的默契推高了社会保障标准,严重威胁了制度本身的财务平衡和可持续性。三是经济价值是衡量“需要”满足程度的唯一标识。西方经济学需求理论将一切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均转化为富裕程度和实际收入,用人们消费的商品向量来测度。[6]社会保障制度则表现为以经济利益和货币补偿为主,忽视了服务、心理慰藉、社会网络、文化延续等非货币补偿手段的重要性。

三、“基本需要”思想对社会保障需要的理论解释

按照多亚尔和高夫的“基本需要”思想,社会保障需要是客观普遍存在的,个人意志不会影响社会保障制度供给,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的发展应随着社会承载能力(包括经济实力、社会宽容程度和个人客观脆弱性)的变化而变化。在社会保障领域,基本需要思想与需求理论不同,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存续的基础是社会普遍需要,且这一需要是客观普遍的存在,促使社会保障政策水平提升的内因不是人们的需求意愿,而是社会伤害的变迁。这种变迁同样具有普遍性,而非个性。社保政策制度化、服务项目优先序确定标准体现的是社会风险对社会参与的影响程度,而非多数人需求的排序,最终社保制度供给、服务项目供给也不取决于个人的支付能力。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是社会普遍需要。作为一个社会公共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核是“基本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客观的。既包括驱动式的需要,又包括目标式的需要。这些需要不是个人或者多数人主观挑选的结果,不代表个体偏好或者集体偏好,仅仅是社会成员完成社会参与的条件。同样公共理由是公共政策的起点,区别于个人的“想要”,公共需要的社会保障是普遍化的。普遍化的社会保障的一大特征是其与公共财政和国家支持密切关联。这是因为“基本需要”对于个人而言是客观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对等的体现方式不是完全对等,个人或者组织不可能凭一己之力完成以公平正义为追求的社会普遍需要,只有公共财政才有这个能力完成“社会需要”的任务。因此,面对普遍的社会保障需要,国家和公共财政是最基础的责任主体。只是不同的保障项目,各个主体担责比例不同而已。

第二,社会保障政策变迁的驱动力是社会伤害的变迁。社会保障政策变迁的原始动力不是经济增长,或者人们的需求增加,而是社会风险的变迁引发的伤害变迁。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风险构成是不同的。传统农耕社会最大的风险是自然风险,18世纪工业革命后最大的风险是经济利益损失,而到了后工业时代,最大的风险则演变为社会风险。不同的风险形态,对人造成的社会伤害侧重不同。当今社会的风险表现为社会脆弱、社会不安定和社会紧张。社会脆弱带来的社会伤害包括风险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遭受风险后对生活的冲击、贫困、遭遇风险的恢复能力;社会不安定带来的是个人安全感伤害及损失;社会紧张带来的伤害是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心理关系和心理恐惧。因此社会保障政策的设计需要考量现行风险带来的伤害。以社会伤害为驱动力的社会保障政策能够合理规避个体理性带来的集体非理性,在费用控制和财务平衡方面有积极意义。

第三,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化的优先序标准是社会参与的损伤程度。社会保障政策是为了避免社会伤害,但并不是所有能避免社会伤害的政策都可以制度化。社会保障政策转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是这种社会伤害对人们社会参与的普遍影响程度。对人们社会参与能力影响越大、影响范围越广的社会伤害要优先应对,对人们社会参与影响小的社会伤害可以压后考虑。生存、身心健康是任何社会参与的基础,需要优先考虑;在身心健康活着的基础上,次优先的需要是发展,社会安全、教育、社会支持和心理慰藉等项目在发展性需要之中。这一点与需求理论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截然不同,个人跟多数人的“想要”、支付能力、市场价格等因素都不影响制度化的进程。

第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遍需要”和人们的个性需求并不互斥。社会普遍需要和个性需求可以存在于同一保障体系之中,社会普遍需要更多地依赖公共财政,而个性需求的实现对公共财政的依赖程度较少。二者实现方式不同,并不严格互斥。社会普遍需要存在的理由是公共理由,个性需求存在的理由是个人需求。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一个类型,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优先满足的是每个人同质的需要,而不是个性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认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但由于目标式需要的存在又不严格遵循马斯洛的需求层次,因此个性需要天然存在。当面对同质需要和个性需要的矛盾时,社会保障制度要包容和分层,严格区分普遍需要和个性需求,支持个性需求的市场实现方式。如在教育或住房问题上,社会普遍需要和个人的基本需要是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房可住,而读名校、住得好等带有主观评价的要求都是个性化需要。从结果来看,人们能够从当代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取自身最需要的保障服务,但并不表示制度本身设计初衷考虑了个体差异,那是因为刚好个人的个性需求包括在了社会普遍需要之中,而超过普遍需要和基本需要的个人预期则需要通过市场实现。反过来说,基于社会偏好或者个体偏好得出的社会保障制度满足的需要并不是“普遍需要”,一切脱离“普遍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基于社会普遍需要,基于个人“基本需要”的“社会普遍需要”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刚性核心。

第五,以社会普遍需要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避免集体非理性。社会保障制度首要满足的需要是客观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动力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防治社会风险,而不是满足个人的偏好。即便是个人的生物属性需要,也并不是个人或者多数人主观挑选的结果,而是社会公认的人为了维持生命体征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政策以此为基础规避集体非理性。各时期社会保障政策的侧重点不应受显性利益表达的影响,而应该以当期客观存在的社会风险造成的社会伤害进行判断。并不是所有的利益群体都有发声的渠道,显性利益往往能够很快被政策制定者接受,但这也并不代表所有显性利益都是社会普遍需要,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以不同群体遭遇风险时候的社会伤害程度为依据,来进行政策供给。举个例子,在养老服务供给中,以公共财政为依托的最基础的社区养老服务是“基本需要”,享受服务中经济能力强的老人会认为基本服务低于自我预期,希望得到改善,经济能力弱的老人认为基本服务能够满足自我需求,但在能够改善的情况下坚决支持改善,所有服务对象经过利益表达后都希望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如果按照利益表达改善和提高社区养老服务标准,无疑严重考验着财政的承载能力。是否应该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应该依据社会伤害程度来判定,财政的充裕程度应是列为第二位考虑的影响因素。

四、社会保障普遍需要的内容及其对应的个人“基本需要”

根据人类“基本需要”的思想,社会的普遍需要分为参与和解放两个阶段。参与阶段指为避免严重伤害,将对社会参与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最小化;解放阶段指在选定的生活方式中进行批判性参与。对应到个人的基本需要则是身体健康、能动性自主和批判性自主三个层面。按照贝克和吉登斯的社会风险理论,当代社会伤害已经从工业时代的经济利益伤害转化为由社会脆弱、社会不安全和社会紧张带来的伤害,[7][8]结合社会普遍需要,将社会保障普遍需要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身心健康,即人们实现社会参与最基础的身体技能运行条件和稳定健康的心理状况;第二层次是能动性自主,即保障人们有积极主动的能力,而不是消极被动进行社会参与;第三层次是要主观能动性基础上主动分析和批判,完成跨文化的需要认同。对应到个人基本需要来说,可以由以下基本需要来表示,如表1所示。

表1社会普遍需要和个人基本需要

社会普遍需要个人基本需要风险源头身心健康能动性自主充足的食物和水健康的心态抗击精神疾病基本住房基础教育生育权基础医疗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的自然环境社会保护制度人身安全经济安全儿童保护社会脆弱社会紧张社会脆弱社会脆弱社会不安全社会脆弱批判性自主政治权利参与公共事务社会支持网络社会紧张

由表1可知,为了应对现代社会三大风险引发的社会伤害,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满足人们的身心健康普遍需要,对于个人基本需要而言,包括了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可以采用充足的食物和水、健康的心态、无精神疾病等指标表示。其中充足的食物和干净的水源是保持人们生存和健康的基础;健康的心态与社会紧张密切关联,维持宽松、和善和互动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发挥能动性的前提;精神疾病严重威胁人们的行为能力,应对精神疾病也属于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

能动性自主,是人们进行社会参与的初级目标,属于人们发展性需要的重要内容。对于个人而言,基本的住房、基础的医疗、基础的教育、安全的自然环境和工作环境是发展性需要的前提,经济安全、人身安全和社会保护制度是维护人们持续发展的条件,生育权、儿童保护是保护人类延续的条件。

批判性自主则涉及了更多的政治权利和公共权利,是人们基本需要中反思自我、反思文化和跨越文化的阶段。参与政治活动,享受政治权利,是人们作为国家合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有拥有政治权利的个体才能拥有获得满足物的资格。同样参与公共事务、关心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也是基本需要之一。拥有社会支持网络,获得亲属友人的认可对于个人而言也不可或缺。

多亚尔和高夫认为人们的普遍需要在任何一个文化语境下都是相同的,普遍需要是超文化的存在。即便是文化具有鲜明的时空特点,存在差异的仅仅是衡量个人实现基本需要的指标的差异,其维护或者避免社会伤害的目标是不变的。因此在选择基本需要指标解释个人需要以及社会普遍需要时,各个国家和地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但是任何中间指标的指向都应该是不变的。在我国,社会保障要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抗击社会脆弱,从经济发展和产业帮扶的角度实施社会救助和扶贫是我国的必然选择,那么社会救助和扶贫度成为我们的中间指标,但在非洲国家这两个中间指标可能是食物供给,而欧美等发达国家可能还会出现社区服务指数等中间指标。

五、“基本需要”思想对当代社会保障制度基本问题价值判断的启示

问题一:是否所有的社会保障资源、产品和服务只要通过市场交易获取都是合理的?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社会保障资源是有限的,尤其是以公共财政为依托的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是稀缺的,不能因为“支付能力”这个限制条件,让一部分人支配了另一部分人的需要诉求。用资本推高社保服务和社保产品获取壁垒的做法是不对的,短期内社保服务这一资源不可能无限供给,但人们的基本需要却是客观普遍存在的,用支付能力作为限制条件的结果是直接将最需要服务的人排除在体系之外。例如在养老服务领域,将所有的养老服务产品都推向市场,通过交易的形式实现资源配置,那么即便是在养老服务质量不变的情况下,服务价格都会逐渐增加。这是因为在短期内,一地区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是一定的,能够承载的服务人数也是有限的,少数资源被多数人争夺时,价格自然会上涨,出价低的人自然被排除在养老服务之外。即便是需要方明白不停地竞价会推高自己的成本,但为了获取有限的资源,富裕的人们并不介意通过资本筑起公共资源分配的壁垒。

问题二:是否所有想要的保障服务都应得到满足?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想要和需要之间隔着伤害这一理性判断。伤害的认可是公共的理由,是对社会参与程度的影响,与个人主观意愿是无关的。“基本需要”思想要求社会保障发展的基调应该是“基本、客观、普遍”。满足人的主观要求固然能够收获更多的社会赞誉,但满足人的客观基本需要才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多亚尔和高夫认为“基本需要”实现的前提条件包括了生产、繁衍、文化传播和政治权利四个方面,四大前置条件本身就是客观的,不会因为人们的需求热情而改变。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的确取得了蓬勃发展,人们的“中间需要”衡量指标的确发生了较大变化,但身体健康和自主的“基本需要”并没有发生变化。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为了防止人们在身体健康或自主方面受到伤害,保障人们“美好愿望”的达成,促进人们“取得新的成就”,而不是满足人们主观中对社会保障的期望。另外,社会保障普遍需要判定的标准并不是指多数人的需要,而是多数人都会遭遇的风险,这与个人意愿无关。

问题三:他国文化范畴内基本需要与我们是否不同?

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基本需要是超文化存在的。任何文化下,人类身体健康和自主都是最基本的需要。不同文化下,测量需要满足程度的中间指标可能是不同的,但人类的基本需要是不变的。不论是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或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都是以人的生命、生存和社会参与为基础进行的。由此,任何国家用中间指标或者文化价值去批判另一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没有理由和依据的。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面对的社会风险与财政能够承载的保障力度都不一样,这都不是批评他国政策的借口。

问题四:社会保障待遇是否只能表现为货币?

答案依旧是否定的。因为在基本需要实现及评价体系中可以看出,多亚尔和高夫的“基本需要”思想根本不需要通过市场交易或者货币来衡量基本需要的满足程度,因此货币并不是衡量价值的标准。在测评指标体系中,多数指标都是社会服务类、社会安全类和心理情绪类的,如社会支持指标,货币并不能衡量其价值的多寡。西方经济学用货币代替社会福利价值的根源在于支付能力,通过支付行为获得需要,支付价格表示福利的满足程度,最终社会福利的获得就集中表现为货币的获得,或者收入的增加。但“基本需要”思想中社会福利获得的方式并不一定需要市场交易,如亲友对失能老人提供的服务、社区社会网络对儿童安全的支持,这些服务都可以绕开货币直接获得,也不需要将服务兑换成经济指标来衡量其大小。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尝试将服务、情感和安全指标纳入补偿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仅输出经济补偿,还应该更关注服务供给。毕竟制度运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公众的社会参与,减少“需要”匮乏带来的伤害,而不是让公众获得多少货币。要认同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运行的价值,而不是确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价格。

综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不是所有的社会保障服务都能够买到。最基础、普遍的社会保障服务不应该设置支付能力限制,市场交易不是获取基础社会保障服务的途径。一旦所有的社会保障服务都通过市场交易和支付手段来实现的话,那么没有支付能力的人必定会被排斥在基础普遍的社会保障需要之外。(2)要极力避免社会保障服务的“货币安置”。因为单纯依靠货币资金补贴并不能解决支付能力限制的后果,反而会推高社会保障服务价格。一旦社会保障服务完全依靠市场进行配置,在社保服务和社保资源一定的前提下,对没有支付能力的进行现金补贴,增加了市场中需求方的货币量,只会推高社保服务价格,而获取补贴的人仍然会因为出价不够高得不到社保服务。对社会脆弱群体给予的社会保障服务应该是服务本身,而不是折算后的货币价值。(3)不能将货币价值作为衡量社会保障服务满足程度的唯一指标。货币价值本身就是个相对数,社会保障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真正的作用并不是只体现为对经济总量的贡献,社会风险以及风险分担方式也不仅仅是经济风险和收入补偿。一旦发生大型社会风险事件,货币可能是最没有效果的风险纾解方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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