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红|文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对买方和卖方也分别带来了不同的风险。本文将首先对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进行阐述,其次以卖方转口贸易收取信用证为例分析在转口贸易、下跌行情的条件下,卖方如何良好地规避信用证结算的风险,以及出现风险后应如何应对。
信用证(以下简称“LC”),是跟单信用证的简称,国际商会在UCP600对其定义如下:信用证是指一项安排,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为自己: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议付。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拥有重大作用。(1)银行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对进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进口方在支付货款时即可取得代表货权的单据;对出口方,信用证可以保证出口方在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取得货款的权利。(2)融通资金的作用,信用证可以作为一种融资工具,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支付还存在以下问题:(1)信用证下,银行只负责审核单证而不对单证的真伪负责,故进口商能够获得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但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完全相符的货物;(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如出口商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3)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采购合同:2015年6月12日,A公司与境外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重量30000MT,单价CIF$1750/MT,最迟发运日7月5日,付款方式90天远期LC。6月20日,A公司开立LC,交单期为提单日后25天,有效期至8月19日。
销售合同:2015年7月初,A公司将该批货转口销售给境外C公司(首次合作),价格CIF$1845/MT,付款条件为90天远期LC。交单期为提单日后40天,有效期至8月25日。
单据情况:2015年7月7日,B公司以修改单据为由要求将交单期延长至32天,A公司接受并修改LC。7月25日,B公司以所在国节假日为由再次提出将交单期延长至提单日后40天。经协商同意。随后A公司与C公司谈判要求相应延长交单期为提单日后50天,由于此时市场价格已经出现下降,C公司提出降价,最终交单期延长至提单日后50天,同时价格降为$1825。
B公司直到8月18日方完成交单,21日A公司赎单,22日A公司向C公司交单(23日为A公司的最迟交单日)。
2015年9月1日,A公司从交单行处获知C公司提出不符点拒付,不符点众多,但除保单不符点外,均不构成实质不符。
同时,A公司发现该批货物的实际买家为D公司,即C公司代D公司开证买货。
货物情况:2015年7月4日货物发运,7月28日抵达目的港,7月25日前,A公司已将全套单据扫描件发送至C公司,C公司凭扫描件将货物报入保税库,并凭无正本提单提货保函取得船方代理公司的放货单,成功将货物转移至保税区仓库,截至C公司拒付退单,货物在保税库的所有人为C公司,A公司在信用证被拒付尚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丧失货物所有权。
后续处理:A公司与C、D公司沟通希望其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随后A公司将货物转卖给E公司,价格CFR$1500/MT。2015年10月,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C、D公司联合赔偿货物价差损失、堆存费等费用损失合计约1000万美元。
仲裁结果:经过长达一年半的仲裁,2017年3月仲裁庭下发仲裁结果:C、D公司败诉,需赔偿A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1.缺乏敏锐的警觉性
首先,B公司多次延长交单期且未能按时交单,对此A公司应提起警觉,当时就应该及时催促客户,并做好应对措施。
其次,当C公司因为修改LC而提出降价时,就应该想到他们极可能毁约,当时就需要提高警惕,提前做准备。
2.缺乏对客户的资信调查
对上下游客户的过于信任为A公司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如第二次改证时,相信B公司可以尽快交单,但实际上B公司18号才交单,造成了时间的局促。再如,对C公司过于信任,不曾想到对方已执意拒单而要求开证行从单据里寻找不符点从而拒付。
3.没能及时了解客户真实情况
由于A公司对上下游贸易背景了解不深,导致出现众多问题。上游方面,A公司不了解B公司习惯将单据抵押给银行以融资,而银行为避免风险会严格审核单据,因此交单速度极慢;下游方面,不了解真正的下家为D公司,在他们的交易历史中,经常出现拒付和被拒付的情况。对这些真实贸易情况的不甚了解都为解决问题造成了很大的阻力。
4.专业性不足
纵观本笔贸易,最直接的问题在于A公司交单单据出现不符点,而这个不符点之所以会出现,原因是A公司对LC交易相关方面的专业性不足。LC相符交单的“相符”在国际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界线较为模糊,各家银行对单证相符的认定标准并非完全一致,而开证行往往会偏向于保护开证申请人的利益。
本案中,表面看A公司由于交单不符被C公司拒付实属国际贸易中的正常事件,尤其在价格行情下跌时,C、D公司通过LC这一结算方式“合法违约”,使自己免于价格下跌的损失。但LC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交易,而非如此被滥用,C、D公司的做法实属恶意违约,因为在收到A公司交单单据之前,C公司已经将货物报入保税库并转移了货物,这一行动代表C公司做出接受货物的意思表示,而其后续拒单的行为即拒绝付款,在已经挪动货物却拒绝付款的情况下,C公司已发生了对A公司的侵权行为。A公司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认定C、D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拒单的理由并不对交易造成实质影响,C公司决绝接受信用证项下单据并不代表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利用LC恶意违约的案例,但买方之所以能够“成功”违约,在于卖方交单单据的确存在不符点,为买方制造可乘之机;而买方之所以仲裁败诉,在于LC只是一种结算方式,买方拒付,并不代表其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而买方对货物的实际处理代表其已接受卖方所交货物,那么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例中A公司经验教训总结如下:
1.增强风险意识,做好风险评估
首先,对于首次合作的客户,需要对其以往的交易习惯、信誉情况等作详尽调查,提前做好风控准备,增加主动性。其次风控工作需存在贸易流程的每一个环节,因此不能仅仅基于对客户的简单信任就放松警惕。
2.如何在行情下跌时防止客户违约
信用证交易存在较多风险,对卖方而言,当市场行情出现严重下跌时,买方极有可能通过寻找不符点拒付。一方面,卖方需要增强自己的专业性,尽全力做到完美单据;另一方面,增加额外的保证金追加机制不失为一种较好防止违约的方法。
3.加强专业知识的积累
从本案例中可知,虽然单据不是核心问题,但保单的不符点则是直接原因。客观来讲,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国际贸易的环境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对应的交易方法、结算方式、风险点等也在发生着改变,因此如何在迅速变化的环境中始终保持较强的专业性,对国际贸易从业人员提出了较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