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艳霞 张宇艳
[摘 要]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来,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整体上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保障房的供给方面仍然存在着供给主体单一、供给住房质量差、供给方式不合理等问题。为了实现十九大提出的“住有所居”,要从住房的供给方面进行改革,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改善住房质量,优化供给方式,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实现全面小康社会。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供给侧改革;供给体系
[中图分类号]F299.23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保障性住房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随之不断提高,然而,住房问题成为困扰我国民生的一个长久问题。一个地区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这个地区保障房供给的水平,随着各地保障性住房规模的不断扩大,供给的数量也随之增加,政府在供给住房方面面临巨大挑战。2013年首次在中央政治局上提出要在加快推进住房保障进程的同时将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建设提上日程。自此之后,住房保障政策的重心由需求侧转向供给侧。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将“多主体供给”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第一步,可见,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政府要解决保障性住房供给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
1.1 我国保障性住房分类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租赁型和购置型两种。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两种主要类型,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购置型保障房属于共有产权性质的商品房,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房等都属于购置型保障房。
1.2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变迁
由于改革开放前福利分房制度导致住房投资严重不足,城镇居民住房水平难以提高,1978年开始住房制度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制度。1998—2008年,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处在不断摸索阶段,经济适用房成了这一时期的重点发展对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也跟着发生相应改变,原有供给的住房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2008年起,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进入全面改革阶段。这一时期,公共租赁住房成了政策性商品房的主体,中央政府放宽了社会资本对保障性进行投资的准入门槛,同时还不断加大对各类棚改区和危房改造的投入力度。
2 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供面对的是中低收入群体,而不是全体人员,因而,具有有限的竞争性和局部排他性。所以,政府在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近些年来,虽然我国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2.1 保障性住房供应主体单一
由于保障性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准公共物品,在供给的过程中政府就要起主导作用,以免在供给的过程中出现“搭便车”等影响社会公平的问题。长期以来政府一直是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单一供给主体的弊端也开始逐渐显露。随着中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和住房需求的提高,会造成供给总量失衡和结构不均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完全依赖政府建设,这不仅造成建设资金的严重短缺、难以满足建设需要的现象,还使得完工后由于管理资金不足,造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样一来严重降低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
2.2 保障性住房供给质量差
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仅要看数量,还要看质量。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质量既要包括房屋本身的质量也要包括空间质量。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不仅受到成本和利润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建设速度的影响,造成供给过程中的保障性住房仅有速度没有质量,使得整体建筑质量偏低。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大多建设在城乡结合部的边缘地带,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还增加了中低收入群体上下班的通勤成本。
2.3 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不合理
实物补贴和货币补贴是保障性住房的两种不同供给方式。但是,大多数地方的低额货币补贴根本无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租赁房屋的差价。加上实物供给的申请门槛较高,使得很多贫困家庭无法申请,这不仅没有提高贫困家庭保障水平,而且还很容易成为一些操作不规范人投机倒把的机会,成为他们的盈利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节省财政资金,仅发展租赁型住房,减少甚至停止建设购置型住房。这样一来处在住房“夹层”中居民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梯形的住房供给体系也难以形成,造成了住房保障范围实际缩小。
3 优化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体系的对策
保障性住房属于一种特殊的准公共物品,政府要介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承担供给主体的责任,起到住房供给方的作用。政府在不断提高自身供给能力的同時,要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提高供给质量,建立多层次的供给结构,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1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参与保障性住房供给,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
在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过程中我们国家一直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要想解决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的实质性问题,就要积极引导除了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到建设中来,并且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优惠政策,来鼓励那些有能力、有条件并且愿意参加的社会组织成为新的保障住房供给主体。为了更好地满足城市中日益增长的租赁需求,政府要引导各类供给主体与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租赁房源;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加强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已有的住房,拓展租赁业务,从而增加有效供给。
3.2 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的监管,提高住房供给质量
政府要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就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严格按照标准对住房供给主体进行监督,避免只要速度不要质量的现象。为了防止房价过高而削弱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功能,政府可以设置科学的指导线来规范房屋出售价格;为避免住房供给主体为降低房屋建设成本,而将房屋建设在城市边缘地带的情况,政府要加强对住房供给主体的监督。上级政府可以将增加入住率、满意度等指标纳入到考核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绩效中,减少住房租赁的中间环节,从而增加市场上的有效供给,使供给主体不但数量多,而且质量优。
3.3 建立起呈梯度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完善供给方式
要想实现“住有所居”,必须从社会公平角度进行考虑。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体系应该具有合理性和完整性,而不是仅仅看供给数量。要充分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潜能,建立起梯度的住房保障体系。在停止发展购置型保障房的同时,可以扩大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建设规模,并通过回购商品房、盘活存量房,租售并举等方法整合保障房资源,使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体系更加灵活,在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保障房的同时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供给体系。
4 结论
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现代国家构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对公民住房权的保障。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保障性住房制度所处的社会环境,从房屋的供给方面进行发力,通过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提高住房供给的质量,以及建立梯度的住房供给模式,不断满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提高居民住房水平,实现住房供给的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 彭园媛.保障性住房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的研究综述[J].中国市场,2016(07).
[2] 任文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发展障碍与制度建设路径探究[J].住宅与房地产,2017(36).
[3] 王丽艳,季奕,王振坡.我国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与创新发展研究[J].建筑经济,20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