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致使结构研究综述

2019-02-14 02:24赵宏伟何伟
关键词:对比研究

赵宏伟 何伟

〔摘要〕 文章回顾了英、汉语致使结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同时考察了英汉致使结构对比的相关研究。具体从英语致使动词语义、致使内涵,汉语致使内涵、研究范围、语义句法,英汉对比几个方面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指出英、汉语致使结构研究及英汉致使对比研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对今后致使研究的方向有所启示。

〔关键词〕 英语致使结构;汉语致使结构;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9)01-0016-08

引 言

致使是人类语言普遍存在的一个语义语法范畴,是人们对现实世界因果关系的认知结果,也被称为“使役”、“致动”和“役使”。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致使的概念、语义特点、句法特征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由于致使结构语义及句法上的复杂性,目前学界对致使概念内涵的定义尚不统一,研究范围仍有争议,致使句式分类标准不一,语义语法系统尚未建立起来,还有很大的探索空间。另外,致使结构作为英汉语共有的语言现象,成为语言类型学、对比语言学等研究领域关注的焦点。本文将分别从英语致使动词语义、致使内涵,汉语致使内涵、研究范围、语义句法,英汉对比几个方面回顾前人的研究,指出尚待解决的问题,为今后深入研究致使范畴提供启发。

一、 英语致使结构研究

英语致使研究作为语言研究的热门话题,受到了语言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目前英语致使结构的讨论和研究已“涉及相关的语义分解、语义形成、致使语句的转换生成、致使结构的经验性基础、致使结构的意向图示基础、致使结构的构式语法基础、致使结构的心理空间概念合成过程”[1] 。研究内容主要涵盖英语致使动词语义和致使概念内涵。

(一) 致使动词的研究

英语致使动词往往决定整个致使结构意义的表达,因此学者们最早通过分析致使动词的特性来考察整个致使结构。分解语义学和生成语义学均通过对致使动词进行语义分析探寻其蕴含的共性特征。Lyons[2]对动词的语义分解揭示了致使动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认为及物性结构中的二价动词是由一价不及物动词同形变价而来,或不及物动词和不及物形容词性动词通过形态变化转变而来。例如:“kill”可以被分解为“cause to die”、“cause to become dead”或“cause to become not alive”。Lakoff[3]从生成语义学视角将致使概念标示为“+CAUSATIVE”,认为致使词语是由相应的表始动词从句子的深层结构中提升而来,表始动词又是由表状态的形容词转化而来。如以下三个小句中的动词依次存在转换关系:(1)Your vocabulary is large. (2)Your vocabulary enlarged. (3) Reading enlarged your vocabulary. 例(2)中的动词enlarge是由例(1)中表状态的形容词large演化而来,例(3)中的动词enlarge则是由例(2)中的动词enlarge提升而来。McCawley[4]对词汇致使和句法致使进行考察,发现两者具有相同的深层结构,采用分解原始义素法将kill分解为[Cause[Become[Not Alive]]],从而揭示了其与句法致使“cause to die”在深层结构上表现出的相似性。Talmy[5]根据主客体间的力量对抗模式、主客体的内在施力倾向、施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运动和静止)以及力量的平衡状态(较弱或较强)四个参数对致使动词进行分类,将致使动词分为:致使、阻止、允许、要求、劝说、帮助和任凭七类。Comrie[6]和Dixon[7]根据致使动词的属性將词汇致使结构分为“异干交替”和“非异干交替”两类。如“John killed her”和“She died”中的“kill”和“die”两者形式上没有任何联系,属于异干交替。致使结构“I broke the glass”和非致使结构“The glass broke”中的动词“break”属于非异干交替,该类动词兼有及物和不及物语法属性。Halliday[8]对小句进行作格分析时,描述了作格动词的致使交替现象,指出作格分析关注过程是由参与者引起的还是其他实体引起的。如作格/非作格对小句“Mary sailed the boat”和“The boat sailed”中的作格动词“sail”兼有及物和不及物属性,其核心概念是致使交替,及物用法表达致使义,不及物用法表达事物状态。

综上,目前对英语致使结构的语义描述尚不充分,主要关注致使动词意义,忽视了致使动词和结构成分共同构成的句式语义,致使意义系统网络仍没有建构起来。

(二) 致使内涵的研究

致使内涵是学界一直以来争论的焦点,主要有“力传递观”和“事件观”两种观点。认知语言学中的致使链理论(causal chain)和行为链理论(action chain)将致使关系看作两个参与者之间的力量传递关系,认为两个参与者处于致使链两端,施事为链首,受事为链尾,能量传递的方向为施事到受事,在能量的作用下受事发生动作或状态的变化。致使链的提出就是为了在表征致使语义的同时,能够直观地体现致使语义对于句法结构的决定性作用。虽然致使链符合我们对世界的认知,但力传递观无法解释致使主体和客体为同一事物的情形,即致使力的内向传递现象,“因为致使链理论的表征方式决定了致使者和致使对象必须是概念层上的不同参与者”[9]。

Talmy[10]基于施力-动态机制描述了致使关系的内涵。施力-动态指致使主体和致使客体间的相互作用。认为致使建立了致使事件和结果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致使主体对致使客体产生作用力,并导致客体发生动作或状态的变化,两者之间存在能量传递。Langacker、Wolff等学者对致使内涵的描述均基于Talmy的施力-动态机制。Langacker[11]认为致使者和被使者之间存在能量的传递,能量由施力者传递到受力者,从而引起受力者发生动作或状态的变化。Wolff[12]同样认可Talmy施力-动态机制对致使关系的解释,并通过对致使结构的大量实证调查,提出了动态模式(dynamic model),认为致使者和被使者之间存在对抗与和谐两种关系。

尽管力传递说的假设最早由Talmy提出,但他也将致使概念理解为两个事件,而非两个参与者之间的力传递关系。Talmy[10]指出,致使情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件构成,其中一个事件引起另一个事件的产生,引起致使的事件称为致使事件(causing event),被引起的事件称为结果事件(caused event),两者存在“作用—效应”关系。功能主义视角下的致使范畴同样被视为由两个微观事件构成的一个复杂事件。Shibatani[13]基于类型学视角,将致使看作由致使和结果两个事件构成的一个情景,并从事件关系角度判定致使情景成立的两个条件:(1)致使事件和结果事件存在时间先后关系,即结果事件总是发生在致使事件之后;(2)致使事件与结果事件间存在依赖关系,即结果事件的发生完全依赖于致使事件,如果没有致使事件,结果事件也无从产生。Comrie[6]同样认为,致使情景由使因和结果两个微观事件构成,使因事件导致结果事件的产生,两个事件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致使关系,共同构成一个复杂的宏观情景,即致使情景。

但也有对事件观提出质疑的学者,如Song[14]认为致使概念的本质应该是致使者的意愿性,即有意实现愿望或意愿的尝试是致使概念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意愿性是致使概念的可选要素,并非必要条件,很多致使的发生并不一定有意愿性。Dixon[7]不同意事件观将致使看作两个分事件构成的复杂事件,而是将致使范畴视为一个由结果小句和附加施事论元组合而成的结构,致使的引起者可以是某人或某事,可以引发或控制活动。但该定义仅适用于及物性主语的句法语义功能,无法解释致使概念的内涵[15]。

张翼[9]对力传递说和事件说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致使关系是一个具有原型性的范畴化网络,两个事件构成的致使关系为范畴化网络中的图式,力传递则是一种例示,表达典型的致使关系。

综上,学界普遍认可功能主义的事件观,认为事件观既克服了力传递说在解释内向致使力问题上的难题,又能够更全面系统地对致使语义范畴做出解释。但力传递说也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且一些学者将两种解释加以融合,力传递说和事件观从微观和宏观视角对致使的解释互为补充,使我们对致使范畴的语义内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二、 汉语致使研究

汉语致使研究始于《马氏文通》,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的发展过程。汉语致使结构研究大体以20世纪80年代为分界线,80年代之前主要集中在古汉语使动用法和致使结构的句法研究上,探讨致使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过程。80年代之后,汉语学界的学者们借鉴国外的理论和方法对汉语致使结构进行多角度的系统分析和解释,旨在建立致使语义语法系统。

(一) 致使的内涵

最初对致使的认识主要关注个别致使现象,即从微观视角对致使内涵的界定。致使内涵的研究可以追溯到《马氏文通》对动词“使动”用法的定义,马建忠[16]将致使理解为“内动字用若外动者,则亦有止词矣”。之后陈承泽[17]将使动用法称为“致动用”,并将其概括为:自动词用作他动词,后跟宾语,便带有了致使义。杨树达[18]也对使动用法的形成进行了解释,认为动词使动用法既可以由外动词充当,也可以由内动词同形变价而来或由名词、形容词转类而来。何元建、王玲玲[19]将使动用法概括为“句子表示由于此人或此物而致使某种结果”。刘永耕[20]将使令概括为:施事者以一定的行为支配受事者,意欲促使受事者发出某行为或接受某变化。典型的使令类动词有“请”、“派”、“命令”,构成N1V1N2V2句式。也有学者对“使成”现象进行界定,王力[21]将致使中“使成”用法定义为“凡叙述词和它的末品补语成为因果关系者”。周丹[22]从形式和意义两方面将使成式界定为:“形式上,指外动词带着形容词(‘修好,‘弄坏),或是外动词带着内动词(‘打死,‘救活);意义上,是把行为及其结果在一个动词性仂语中表示出来。这种行为能使受事者得到某种结果,所以叫做使成式。凡是叙述词和它后面所接的补语之间构成一种因果关系的结果就叫做使成式,同时外动词带着她的结果补语组成的结果就有‘使成的意义”。

以上均为从微观视角对致使个别现象的解释,缺乏从宏观角度对致使内涵的系统界定。随着人们对致使认识的不断深入,对致使内涵的界定也更全面系统,更具解释力,主要分为以下观点。

“力作用说”认为致使关系是在致使主体对致使客体力作用下形成的,致使客体在力作用下发生动作或状态的变化,产生一定的结果。致使主客体间存在力的传递,致使力或为内力或为外力。如范晓[23]指出“作为语法结构的致使结构反应了一种客观事实——某实体发生某种情状(包括动作行为、活动变化、性质状态等),不是自发的,而是受某种致使主体的作用或影响而引发的”。

“事件观”将致使看作由两个事件构成的一个致使情景。如郭锐、叶向阳[24]描述了致使情景,认为致使情景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事件,且两个事件间存在作用—效应关系,即一事件(致使事件)导致另一事件(被使事件)的发生。

(二) 汉语致使研究的范围

现代汉语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因此致使义的表达尤以词汇致使和句法致使为主。不同学者对汉语致使结构的研究范围持不同观点,争议主要集中在句法致使的研究范围上。句法致使种类繁多,目前学界普遍认可使动句、使令兼语句、部分V得句、部分重动句和部分双及物句式表达致使义,但对于“把”字句和“被”字句是否属于致使句仍没有达成共识。

目前学界对“把”字句是否表达致使义存在分歧,主要包括三种观点:(1)只表达“处置义”;(2)只表达“致使义”;(3)两种意义兼有,即部分表达“处置义”,部分表达“致使义”。王力[25]首次提出“把”字句的“处置义”,认为“把”字后跟宾语的语义角色为“受事”,动作行为对“受事”实施处置,对其产生一定的影响。王力[26]指出:“处置式是把人怎样安排,怎样支使,怎样对付;或把物怎样处理,或把事情怎样进行。它既然专为处置而设,如果行为不带处置性质,就不能用处置式。”宋玉柱[27]认为“处置”表示谓语动作行为对“把”字后受事施加某种影响,从而导致受事产生动作或状态的变化。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处置说”无法解释“把”字后为非受事成分的现象。如“酒把他喝醉了”无法用“处置说”来解释。胡附、文炼[28]对“处置说”提出质疑,指出“把”字句不仅表达“处置义”,而且表达“非处置义”,“处置义”无法全面概括“把”字句表达的所有意义。叶向阳[29]、胡文泽[30]等学者认为“把”字句表达致使意义。叶向阳[29]将处置义看作致使的一种,是一种由意志力参与的、主动的施行性致使,从而将致使义看作“把”字句的基本语义,认为致使说能够涵盖所有“把”字句的语义特点。胡文泽[30]探讨了“A把B + C”句法结构的语法意义,认为“‘把字句是现代汉语中的一种致使格式;其语法意义在于与致使源A有关,‘把字宾语处于C描写的致使结果状态中”。但致使义对“把”字句的解释也存在不足之处。蒋绍愚[31]、宛新政[32]、郭燕妮[33]等认为“把”字句兼有“处置”和“致使”两种语法意义。其中宛新政[32]指出句式意义具有层级性,“把”字句包括整体意义和局部意义,句式意义最終由整体意义所决定,但整体意义和局部意义可以重合也可以不同,整体表达的“处置”或“致使”意义决定了“把”字句最终表达的语法意义。如“我把酒盅打碎了”的局部意义表达致使,但“我”和“打碎”之间具有处置义,因此整个句子表达处置义。再如“你是想把我们家都饿死啊”的局部意义和整体意义均为致使义,整个句子表达致使义。

“被”字句是否表达致使义也受到学者的质疑。一直以来,“被”字句被认为是表达被动义的典型句式,但一些学者提出“被”字句可以表达致使义,如薛凤生[34]、熊学亮、王志军[35][36]、周红[37]等。薛凤生[34]较早提出“被”字句表达致使义的观点,将“被”字句法结构表示为:A被B+C,表示由于B,A变成C的状态,因而具有致使义。熊学亮、王志军[35][36]认为“被”字句表达一个受事受到外力作用而产生某种结果性状的过程。周红[37]认为“被”字句是从被使者视角观察致使情景,表达反向致使义,并分析了“被”字句的三个句式特征:致使者的强施力性和被使者的强受力性、语义重心后移和静态叙述性。以上学者均认为“被”字句可以表达致使义,然而也有学者认为“被”字句不具有致使义,如宛新政[32]结合意义和形式两个标准对“被”字句分析后认为,“被”字句不属于致使句。虽然“被”字句和致使句在构成和内部结构关系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然而“被”字句内部语义关系复杂且具有一定的层次,认为致使关系一般处于较低的一个层次,被动关系则处于较高层次,而“被”字句的整体意义仍然是被动义,因此整体的被动义覆盖了致使义。另外,“被”字句的语序安排不符合致使句的特征,因此不属于致使句。

综上,“把”字句和“被”字句是否属于致使结构仍没有达成共识,致使研究的范围还有待进一步讨论。

(三) 汉语致使句的语义句法研究

汉语致使结构语义研究分散于不同句式的研究中,如使动句、使令兼语句、使成句、V得句等。对使动句的语义讨论集中在致使义是由使役动词还是句式表达的。起初人们大多认为使役动词为使动句的核心成分,使动句表达致使义是由使役动词实现的,如郭锐、叶向阳[24] 认为使役动词同时具有词汇义和使动义,使动句的致使义来自使役动词本身,指出“同形型的致使情景是独立于结构的”。持相反观点的学者认为,使动句致使义是由句式表达的。谭景春[38]认为使动句的致使义是“动宾结构表示出来的结构意义,动词本身并不含致使的含义”。张豫峰[39]回顾了前人对使动句致使义的研究,通过考察大量语料,归纳了使动句中致使义动词的三种形式特征,指出致使义是使动句式指派的因事、果事和动词及其指派的论元成分交叉融合的结果,即句式和使役动词共同作用的结果。吴竞存、梁伯枢[40]明确指出某些使役动词本身并不具有使动义,其使动义是句式所赋予的。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彭利贞[41]、张伯江[42]、宛新政[43]等,他们均认为使动句的致使义应归因于句式义。

使令兼语式的语义研究可以分为两类:对使令动词的研究和兼语句式意义研究。范晓[23]认为使令动词包括“劝、派遣、鼓励、选举”等,表达动作行为,其内部隐含致使义。与使令类动词相区别,认为“V使”类动词(如“迫使”、“唆使”、“逼使”等)不仅表动作义,而且显性表达致使义,宛新政[43]则将“V使”类动词归为使令动词范畴。邢欣[44]讨论了使令动词的语义配价,认为致使句式对其中动词的配价产生了影响,增加了一个新的结果价。刘永耕[45]通过与致使词的比较,揭示了使令动词的特点。使令动词的使令义是语法意义而不是词汇意义,而致使词的致使义是词汇义而不是语法意义。致使词(“使”、“令”、“讨”等)属于封闭类词,而使令类动词(“请”、“派”、“命令”等)为开放类词。除了使令动词的研究,学界也从句式语义角度探讨兼语式表达的意义。项开喜[46]将VP2视为兼语式的语义焦点,考察整个句式表达的语义,“提出了‘双施力语义结构这一概念,并从两个施力成分的强弱消长关系角度,分析了汉语兼语式与连动式、动补式、被动式在语义、功能上的差异”。

使成句不仅表达致使结果,而且关注致使主体是如何作用于使事并使其产生结果的。对使成句的语义研究主要围绕致使义动结式的配价展开。王红旗[47]运用配价理论考察了各类动结式的配价,指出动结式的配价由述语谓词的施事或主体以及补语的语义指向所决定,将动结式分为一价、二价和三价结构,并分析了制约动结式配价的原因。袁毓林[48]分析了述结式的配价结构,通过讨论述结式论元整合的三种类型和三种结果,指出述结式的配价与其构成成分的配价间没有直接对应关系。文章“通过引入述结式表示的使动关系的层级(内部使动关系和外部使动关系)、述结式的论元指称(施受同指和施受异指)等概念,来建立一套自顶向下的述结式的论元准入规则”,以概括述结式对其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原有论元选择的机制,并检验了该规则的解释力。

“得”字补语句可以分为动结式和主谓短语做补语两种形式,一般认为动结式“得”字前后两个成分同处一个语义层次,补语是对动作的描述和评价,不表达致使义。主谓短语做结果补语的“得”字句(N1 + V 得 + N2 + VP)可以表达致使,又可细分为致事做主语和致事做宾语两类,致事做宾语的结构被称为“得”字倒置致使句式。由于V得句内部结构关系较为复杂,研究者们为了揭示其句式语义,根据VP的语义指向考察句式的语义结构。李敏[49]根据VP的语义指向将V得句分为:VP语义指向N2、VP语义指向V和VP语义指向N1三类。通过分析不同句式的语义特点,厘清了V得句式不同语义结构间的关系。梁英梅[50]对V1为形容词的致使义V得句式(NP1 + A得 + NP2 + VP/AP)进行事件结构分析,揭示了结构内部语义结构之间的差别。A语义指向NP1时,原因和结果事件均表状态;A语义指向NP2时,原因事件表活动,结果事件表“状态+状态”;A语义指向NP1、NP2时,原因事件表状态,结果事件表“状态+活动”。另外也有学者通过和其他致使句式的比较,说明V得句的语义特点。廖锦安[51]比较了V得句、兼语句和使成句之间的差别,认为兼语句和使成句在表達使动义强度上表现得较弱,“所表现的动作是已遂的”。范晓[23]通过对比V得句和“使令句”以揭示V得句的语义特点及语用差别,认为“‘使令句在语用上重在叙述或说明A致使B的目的或结果,‘V得句在语用上重在描写A致使B所显现的情状”。

汉语学界对致使的句法研究主要讨论不同句式结构中体现语义成分的句法单位性质,如使动句、使成句、“使”字句、使令句、致使义把字句、V得致使句等。其中使令句的句式特征和归属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我们认为“使”字句和使令句具有相同的句法特征,且后者语义范围大于前者,因此将“使”字句归为使令句范畴。目前对于使令句的句式特点和归属研究主要存在单句说和复句说两种观点。单句说包括:兼语式、连动式、双宾语结构和非典型动宾结构。持兼语说的学者(范晓[52]、李临定[53]等)认为,致使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扮演双重角色,既是前一动词的宾语,又是后一动词的主语。刘街生[54]、刘云飞[55]等持连动说。其中刘街生[54]基于类型学视角,把兼语句看作两个小句的结合体,即及物动词构成的A+V+O小句和不及物动词构成的S+V小句的结合体,采用变换分析法论证了兼语句应处理为句法连动式。张静[56]、符达维[57]等持双宾语结构观。张静[56]通过实例分析,主张取消兼语式和连动式,认为兼语不能一身二任,既是前一动词的宾语,又是后一动词的主语,分析为双宾语较为合适。符达维[57]认为兼语式基于结构形式上的先后顺序,将深层结构中没有关系的双宾语解释为“主谓结构”,与层次分析法相悖,从而提出所谓的“兼语式”应称为双宾语结构。吕冀平[58]、李人鉴[59]等持非典型动宾结构观。其中李人鉴[59]讨论了“使”字句中“使”和后面成分的关系,论证了“使”字后跟结构成分与“使”字没有语义联系,“兼语式”、“递谓式”说法不准确,认为“使”字后结构整体作为“使”的宾语,构成非典型动宾结构。系统功能语言学学者(He Wei[60], 何伟、张瑞杰[61]等)也认为使令句为非典型动宾结构,认为致使的结果不是某个个体而是事件,即动词的宾语不是由单个事物充当,而是主谓结构构成的小句。功能语言学基于功能思想,认为填充补语(宾语)的语法单位可以是名词词组也可以是嵌入小句,将使令句分析为“主语+谓语+补语”构成的简单句,其中补语由嵌入小句填充。少数学者持复句说观点,如萧璋[62]不赞成连动式或兼语式的说法,认为使令句的动核为主从关系动词词组,构成主从复合句。

三、 英汉对比研究

国外语言学界对致使结构的跨语言研究主要是从类型学视角(Comrie[6],Song[14]等)考察不同语言的共性特征,且多为英语与其他语言的比较,鲜有英汉致使结构的对比研究。如Song[14]从共性和类型的角度考察了408种语言中的致使现象,认为致使概念包括目标、事件和结果三个元素,将致使结构分为:融合式、并列式和目的式三类。

国内学者对致使结构的跨语言研究主要涉及英汉典型致使句式和致使动词的对比研究。英汉典型致使句式的对比研究主要包括:从概念意义角度对英汉动补结构的研究。如饶萍[63]运用Jackendoff的致使作用力原理分析了英汉动补致使结构中后续行为的施动者,发现“汉语动补致使结构式较英语复杂,且后续行为施动者的解释受语境因素影响较大”。借助平行语料库考察现代汉语“把”字句和“使”字句在英语中的对应表达形式,如王蕾[64]基于Talmy的致使义理论对致使义“把”字句进行语义分类,通过与英语对应句式比较,验证了英汉对应句式表达相同致使义。刘婧、李福印[65]同样以Talmy的致使义理论为框架考察了“使”字句语义,借助平行语料库发现汉语“使”字句在英语中对应多种句式。基于认知和语法整合视角的致使移动构式研究。如张辉[66]以语法整合为基础,分析了英汉致使移动表达中语法整合的异同,揭示了英汉句子生成、理解和翻译的差异,并认为对比语言学应从外部的认知角度对差异进行解释。陈俊芳[67]从构式语法角度,对比了英汉典型致使移动构式在句法、语义、语音、能产性、论元实例化模式和句法语义联接等方面的差异。雷玉兰[68]运用认知语言学中的意象图式理论、概念隐喻理论和概念转喻理论,对比分析了英汉致使移动构式在句法形式上的异同,结果表明英语中通过构式表达致使移动,而汉语通过致使标记词(“把”、“使”、“得”等)表达致使移动。基于认知视角的英汉分析型致使结构的语义句法对比研究。如陈秀娟[69]、李炯英[70]对比了汉语致使义兼语句和与之对应的英语致使义复合宾语句,依据致使者和被使者的施力互动关系及不同致使方式,构建了语义分类框架,并在此框架下对英汉致使结构语义特点及句法特征进行对比,揭示了两者的差异。英汉致使动词对比研究主要关注特定类别的致使动词。如周静[71]对英汉客观致使动词进行语义对比分析,发现英汉客观致使动词语义特征相似,但体现形式存在较大差异,并从英汉语系的不同和概念化方式的不同两方面尝试对形式差异进行解释。王文斌、徐睿[72]基于Chomsky的“最简方案”理论,对比了英汉使役心理动词的差异及在深层结构中的句法共性,指出使役动词的语义是使役成分和词汇意义相互作用的结果。

四、 讨论与结语

尽管国内外學者对英、汉致使结构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仍有尚待解决的问题。第一,英语致使结构的研究多关注动词语义,缺乏对句式语义的研究,致使范畴的语义系统网络仍没有建构起来。第二,汉语致使的已有研究存在范围不确定的问题,归根结底在于致使概念内涵的界定不够明确。对“把”字句和“被”字句是否可以归为致使结构仍存有争议,对倒置动结式和双及物句式能否表达致使义也未能达成共识,如“这本书读了我两星期”、“那包衣服洗累了姐姐”、“他给了我一本书”等表达致使义的结构仍难以被学界广泛接受。第三,致使结构的研究较为零散,多在不同理论框架下分析致使结构的某一类现象,鲜有基于同一理论框架对致使范畴的系统研究。第四,英汉致使结构的对比仅限于典型致使结构或某一类致使动词,缺乏英汉致使范畴的系统对比,且多以描述性为主,缺乏对英汉语致使结构差异的解释。

致使作为一个重要的语义语法范畴,不应重语义而轻形式,应寻求在同一理论框架下结合意义和形式对致使结构进行系统的描述。另外,致使作为一个日益凸显的跨语言研究领域,有着广阔的研究前景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外对致使的跨语言研究成果颇丰,但国内英汉致使对比的成果还显不足,今后对比研究不仅要充分描述差异,更应致力于解释英汉致使差异背后的动因,为致使结构的二语习得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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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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