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云新
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业务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的一项日常工作。这项工作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以下简称《登记规程》)的有关规定开展的。
《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阅、复制船舶登记簿或者船舶登记档案。”由此可见,按照查询内容不同,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分为船舶登记簿查询和船舶登记档案查询两类。
申请人查询船舶登记簿,需提交: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相关船舶权利证明或利害关系证明。
船舶登记簿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进行二级审批后办理。申请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经复审人审核后,打印或复印船舶登记簿中的相关内容,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从近几年船舶登记簿查询业务开展情况看,查询事项主要集中在抵押权登记和船舶扣押这两个方面,而且查询频次也比较高。
申请人查询船舶登记档案,需提交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的具体船舶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船舶权利人提交相关船舶权利证明,继承人、受赠人或受遗赠人提交发生继承、赠与或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载明查询理由和事项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律师事务所提交法院立案证明、查询事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明材料。
船舶登记档案查询由船舶登记初审人、复审人和审批人进行三级审批后办理。申请人要求复印船舶登记档案的,应列出拟复印材料清单,经审批人审批后复印,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目前,此类查询的申请人主要是法院和律师事务所。
查阅《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以及《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发现均未涉及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业务。由此可见,船舶登记资料查询业务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又不属于行政确认或行政备案事项,而是船舶登记业务中的一项政务服务事项。
船舶登记簿是指使用船舶登记软件并按统一格式制作的,保存船舶历次办理登记的信息记录。主要内容包括船舶基本信息、抵押权登记事项、光船租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注销登记事项、船舶扣押事项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事项。
船舶登记档案系指船舶登记机关在船舶登记过程中收集和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照片等材料。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尽管船舶登记档案查询和船舶登记簿查询都属于政务服务事项,但存在着本质区别。换句话说,前者是对整个行政确认过程收集材料的查询,而后者只是对行政确认结果或协助扣押结果的查询(即结果公示)。
因此,在设计船舶登记档案查询业务流程时要基于服务定位,多从便民、高效方面来考虑;同时,要根据船舶登记档案查询和船舶登记簿查询这两类查询内容上的不同,确立相应的查询审查条件和要求。
1.对申请人资格认定的理解不统一
从上述登记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具备申请人资格的有三种,即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
《登记规程》在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中明确:船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查询与其船舶权利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与所办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项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此外,律师事务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诉讼案件的需要,也可以查询与所代理案件直接相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但是,由于对申请人资格认定的理解不全面,在工作实践中,很容易将船舶权利人简单地对等为船舶所有人,而没有考虑到其他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2.船舶登记簿查询流程略显烦琐
虽然,在层级设置上《登记规程》将船舶登记簿查询设为两级审批,比船舶登记资料查询少一个层级,但是,从实际操作以及申请人反馈信息看,提升船舶登记簿查询便捷度的需求还是相当普遍的。同时,现有规定明确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方式只有一种,即纸质出具加盖印章的船舶登记簿有关内容的打印件或复印件。
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以及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的建设,现有单一纸质查询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为群众提供多样化、高效、便捷服务的要求。因此,改进船舶登记簿查询流程及方式势在必行。
(1)建议从操作指南层面,对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进行枚举或界定,以便统一认定标准。
从船舶登记法规出发,船舶权利人一般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光船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此外,根据《海商法》有关条文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特定海事债权人也应该属于船舶权利人的范畴。
对于利害关系人而言,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即有权起诉或被提起诉讼并参加到诉讼中的人)。这里所讲的行政行为,可以理解为船舶登记行政确认。
(2)建议优化船舶登记簿查询业务流程设计,将层级审批改为受理窗口直接办理、当场办结。
船舶登记簿所记载内容主要涵盖三个方面,即船舶基本信息、行政确认结果和协助执行事项。这些内容一般不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而船舶登记实质上就是一种物权公示,因此,向公众提供此种查询便利是理所当然的;同时,调整船舶登记簿查询层级审批流程的做法也可以作为深化海事“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改革举措。
(3)建议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通网上查询渠道,实现船舶登记簿查询结果自助打印。
当前,国家层面正在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议借此契机,将海事船舶登记信息接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减轻群众办事负担,为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