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超
全球气候变暖使北冰洋上的冰川不断消融,各大航运公司抓住机会陆续开拓了北极商用航线,航行北极区域的船舶逐年增多。北极航线与传统的苏伊士运河航线相比,航程短,过境成本低,途经国家没有战争冲突与海盗隐患等潜在威胁。根据俄罗斯运输部的预测,到2020年,北极航线东北航道运输量将超3 000万吨;到2030年,亚洲至欧洲货运的25%都将取道于此。
然而,北极区域冰情十分复杂,浮冰容易对船舶造成损坏,进而产生可观的修理费和货损索赔,情况严重时船舶甚至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航次任务,并需要负担庞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论是船东还是租船人,都应当在租约谈判时商定好船舶遇到浮冰和冰封港时的权利和义务。
大部分程租合同都包含特定的冰冻条款以分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风险。GENCON94格式租约冰冻条款就赋予船东广泛权利[1],例如:
(1)如果装港在短期内无法进入,或者船舶在抵港后发生冰冻,船长可以因担心船舶被冰冻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租约因此失效。
(2)如在装货过程中,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其可以决定离港驶往其他港口。已装船的部分货物应运至目的港并由船东承担费用,但运费仍应支付(按交付数量计付)。
(3)如果船舶因冰冻而不能抵达卸货港,承租人可在船东方面发出船舶不能抵港通知后48小时内行使选择权:①选择使船舶等候至恢复通航,并支付滞期费;②指示船舶驶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驶入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产生滞留风险的港口。如果承租人未指示船舶离港,则直至港口通航船舶都将计算滞期费。
(4)如果卸货期间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则可以决定载运船上货物离港,并驶往能驶入并能安全卸货的最近港口。在此种港口交货时,提单上的所有条件均适用,船舶按原目的港收取相同运费,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则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5)冰冻风险对装卸时间的影响。程租合同的装卸时间条款通常约定时间的计算条件是“天气允许”的条件下作业,根据判例Dampskibsselskabet Botnia A/S诉Bell & Co [1932],如果因结冰对装卸作业造成影响,则装卸时间应当停止计算。
(1)NYPE2015在第35条规定了冰冻条款,Baltime2001则在第14条除外港口中进行了规定。根据NYPE2015第35条规定[2],船舶没有义务破开冰块,也没有义务进入或继续停留在:任何冰封港口或区域,或由于冰冻原因,其灯标或灯船已经或将被撤除的任何港口或区域,或根据通常事态发展,由于冰冻原因存在船舶不能安全进入和继续停留或装货或卸货结束后不能安全驶出风险的港口或区域。经过船东事先同意,可以视其大小、结构和船级跟随破冰船航行。
(2)船舶绕航或返航。虽然NYPE2015第17条规定,违反承租人指令,发生绕航或返航,承租人可停止支付租金,但如果合约中规定了的冰冻条款,则因执行租家指令遇到冰冻风险引起的绕航和返航将不计入停租。
(3)船机损坏。NYPE2015格式租约下,当船舶因船体、船机或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害而阻碍船舶充分工作时,船舶将停租;如果浮冰造成船机(包括吊机和船舱)无法正常使用,船舶也将停租。但如果租约规定了冰冻条款,且遭受浮冰损害是为了执行租家指令而导致的,则船舶不停租。
(4)执行租家指令。在执行租家指令时,如果船舶因执行指令在冰区产生损失,这些损失通常应当由租家负责。而船舶尽力速遣是船东在租约下的默示义务,船东只有因航行需要才可以更改航线,诸如某地区曾经冰封过等原因,并不足以构成更改航线的理由。
通常提单会通过明确设定条文或并入租约条款规定冰冻影响航行时各方的责任分担,例如,有的提单会规定如遇港口冰封,船长有权更改航线将船舶开到最近的安全港卸货,但是租家也可以选择要求船舶等待冰冻解除并支付期间的滞期费。提单持有人则不得不在更改港接货,还可能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包括数额可观的滞期费。
汉堡规则和汉堡维斯比规则都未明文提及冰冻,但是规定了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下船舶或承运人的豁免权,这其中也赋予船东对不可预见的冰冻风险的豁免权。同时,“在航行或船舶管理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的规定也赋予了承运人宽泛的豁免权,据此,如果承运人因可预见的冰冻风险产生的航行过失很可能会被豁免。
1.冰区与船级要求
船舶冰级与破冰能力和在冰冻环境下的操纵性能有关,即使有破冰船护航,无冰级的船舶在冰区行驶仍然有较高风险。目前部分港口和地区对于冰期通航的船舶会要求必须有冰级或船舶经船级社确认在冰情下适航的船舶,还有的会要求航行时必须有破冰船护送。根据判例Bandwidth Shipping Corporation诉Intaari [2007] EWCA Civ 998,如果船东违反合约中关于冰区航行能力的保证,损坏和延误损失都将由船东承担。
2.冰冻条款与安全港/泊位条款的适用关系
在判例the“Sussex Oak”(1950)83 Ll. L.Rep.297中,租家认为,冰冻条款作为特别规定,其适用排除了作为一般规定的安全港责任条款,在冰冻条款允许的情况下,租家不承担保证安全港口的责任。该主张被法庭驳回。法庭认为,即使适用冰冻条款,租家仍负有安全港口责任。
3.冰封港与租家指定安全港的责任
(1)租家指定安全港/泊位的责任与列明港口。
在判例STX Pan Ocean v Ugland(The“Livanita”) [2008] 1 Lloyd’s Rep. 86案中,船东与租家签订了NYPE格式,从波罗的海/欧洲大陆经圣彼得堡至远东(航线不保证)的60/70天租约。随后,船舶执行了从圣彼得堡至敦刻尔克的航线,并在装货完成后在破冰船护航途中因破冰船破开的浮冰碎块造成船舶损坏。
船东就船壳损失提起仲裁,依据是合约约定的安全港(贸易区)条款,以及/或租家在给出航次指令的同时应当负有的默示保障义务。租家认为其并没有相关的明示保证,且由于冬季的圣彼得堡地区是合同列明港口,这意味着船东同意承担了进入该港的相关风险。伦敦仲裁院及英国高等法院均支持了船东的请求。高等法院法庭认为,安全港保证与列明港口之间并无冲突。在没有冲突含义的情况下,法庭的解释应当给予所有条款以意义。因此,法庭认为将圣彼得堡列明为装港并没有因此解除租家的安全港责任。虽然圣彼得堡的通航可能会受冰封影响,但是船东承诺去该港并不意味着其愿意承担其中的风险。
(2)根据判例The“Helen Miller”[1980] 2 Lloyd’s Rep 95,租家提供安全港口/泊位的责任也不会因为其加付了冰区风险相关保费而解除。
(3)如果冰冻已经存在而且正常航行无法避免危险,为了避免被认定为不安全港口,租家需要证明该港口内的冰冻发生是“不寻常事件(abnormal occurrence)”。英国法院在解释“不寻常事件”的含义时往往将天气事件的发生频率作为考虑因素。
应对冰区风险,租约通常会有如下几种规避方式:
(1)合同中限制航行区域。根据季节情况将可能冰封的地区排除在贸易区外。
(2)增加冰冻条款。因浮冰或冰封港导致无法或延迟租约履行时,设定权利义务和选择权。
(3)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将冰冻列为不可抗力事件,以推迟或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并可以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
(4)其他规定。例如规定租家应指定安全港口、泊位,那么如果港口航道内浮冰情况严重可能会令有关港口变为不安全港。但由于这类规定并未明确指明冰区风险,因此在具体情形发生时是否能够成功适用往往很容易产生争议。
实际冰区情况往往十分复杂,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将相对完善的冰冻条款,例如BIMCO的程租/期租冰冻条款等纳入租约,以尽可能明确船舶航行冰区时各方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