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起 刘进军 盖晓志
海事船舶签证对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船舶航行行为、保障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经济发展起到过十分积极的作用[1]。随着经济、社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政府的治理理念、方式的转变,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先后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3月实施,这标志着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在中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船舶签证的取消便利了船舶进出港,有效降低了船舶运营成本、时间成本。目前,替代船舶签证的进出港报告制度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在便利船舶进出港,降低船舶运营成本、时间成本方面成效显著。同时,因为海事监管模式的变化,在海事监管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需要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监管中有的放矢、重点应对,以保障船舶签证取消后海事监管的高效、有序。
1.船舶签证简介
1952年,《本国轮船进出口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中国籍船舶航行于中国港口实施船舶签证的制度,后几经变革,2007年经修订的《船舶签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07规则”)正式实行。“07规则”规定下列情况需要办理签证:(一)由港内驶出港外;(二)由港外驶入港内;(三)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四)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五)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六)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2.船舶签证的作用
“07规则”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并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安全管理证书、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安全检查记录簿等材料。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船舶签证成为船舶航行前的一场“小考”,涵盖了船舶安全管理、危险品与防污染管理、船员管理、规费征收、专项活动等众多监管要素。
作为船舶航行前“小考”的船舶签证取消后,除了故意关闭AIS、不进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等恶性违法行为外,部分船舶在这种“免试”营运状态下还屡屡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涉及船舶检验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船舶申报、报告、船舶规费、未按照证书要求执行、未办理相应手续等诸多方面。
1.涉及船舶检验证书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海事执法人员在“A”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均已过期。该轮在检验证书过期后仍在运营,执法人员在对其采取滞留措施的同时,根据相关海事法规对该轮进行了行政处罚。
船检证书由船检机构签发,证书过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该类现象往往由航运公司为了赶船期而忽视船舶检验时间所致。海事信息化系统的不完善以及与船检部门信息交换的不及时,也对海事部门第一时间精准打击该类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困难,使航运公司产生了一定的侥幸心理。
2.涉及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海事执法人员在对“B”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管理公司符合证明有效期为2017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2018年4月20日进行年度审核签注。但经调查核实,该轮管理公司的符合证明并未在2018年4月20日进行过年度审核签注,且已经于 2017年10月18日注销失效,该轮管理公司符合证明证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轮在管理公司符合证明证书过期后,仍利用假的符合证明运营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执法人员在对其采取滞留措施的同时,根据相关海事法规对该轮进行了行政处罚。
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由海事部门签发,随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日趋严格,该类证书常见的违法行为不止有证书过期,还有证书造假。海事现场执法中,通过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二维码扫描,可以有效核查证书有效性,打击该类违法行为。
3.涉及船舶申报、报告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海事执法人员在对 “C”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载运散装石英砂进港卸货,但未进行船舶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报告。石英砂属于《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C组固体散装货物,为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 该轮在进港前24小时未按规定向海事机构报告船舶信息以及货物信息,从而造成了该轮载运B组以外固体散装货物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海事部门依法对该轮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3月1日正式实施,部分航运公司、船员未及时学习相关要求,造成了违法行为。船舶申报、报告主要涉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固体散装货物,而随着国家“简政放权”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船舶申报、报告相关法律法规变化较快,部分航运公司、船员不及时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对相关要求不熟悉、不重视,极易造成海事违法行为。
4.涉及船舶规费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海事执法人员使用船舶报告系统和港口建设费征收系统对港建费稽核时发现“D”轮货物出港时未缴纳港口建设费,违反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随着船舶港务费的取消,船舶规费类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港口建设费及油污基金,海事部门可以通过船舶报告系统、港口建设费征收系统发现问题线索,再进行现场进一步核实的方式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未按照证书要求执行的违法行为
相关案例:某小型油船“E”轮的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中记载了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的免除条件,第一条是“该油船仅在距最近陆地50海里以内且航程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限定航区营运”,而该轮最近一个航次航程时间超过72小时,且在此期间该轮未进行任何油性混合物接收作业,不具备免除排油监控系统和油水界面探测器的条件,这就造成了相应的违法行为。
该类违法行为往往需要结合证书的详细要求才能发现。一些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注明了配员减少的条件,如果船舶航行时间等没有满足相应条件,则有可能产生缺少最低安全配员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船舶的适航证书注明了船舶适航的一些附加要求,这些都需要海事执法人员在海事监管中多加关注。
6.未办理相应手续的行为
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海事执法人员在对某液货船“F”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装载约1 675吨基础油,但该轮经营人直至卸货完毕仍未按照规定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海事部门依法对该轮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之前实施船舶现场签证制的时候,海事签证实践中往往将该类手续作为办理船舶签证的条件之一。在签证取消后,船舶对该类手续的要求认识不清,一些船舶出于节省成本的侥幸心理而产生了一些违法行为。
1.部分船舶落实安全及防污染主体责任的自觉性仍待加强
随着国家简政放权不断深入,海事监管也从重视“事前审批”到重视“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这样的海事监管新模式下,部分船舶落实安全及防污染措施方面的自觉性不足[2]。由于近几年航运业相对不景气,部分航运公司认为“事中事后监管”难以全覆盖,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抱着可能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试图钻空子,造成了海事违法行为。
2.部分船舶对最新海事监管要求不熟悉
由于近些年海事监管法规和模式变化较快,部分航运公司、船员对相关海事监管要求不熟悉,造成了违法行为。随着改革的深入、便民措施的不断落实,一些海事审批事项变为报告制、备案制,一些海事监管项目由现场办理变为网上办理,部分船舶对具体监管要求了解不及时,甚至片面认为“一些事项不需要去海事部门现场办理就是海事部门不管了,不需要做什么了”,从而造成了违法行为。
3.海事监管信息化建设仍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海事监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面对签证取消后海事监管的新形势仍暴露出一些问题。船舶证书过期、失效类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高效的海事监管系统予以准确提示。但是,由于海事信息化系统的不完善、融合度不够以及与船检部门信息交换的不及时,造成了系统中关于船舶证书提示的误报警、漏报警现象频繁出现,海事执法人员无法单单通过系统确定船舶证书类违法行为从而进行精准打击,这也助长了部分违法船舶的侥幸心理。
1.进一步加强最新海事政策法规宣贯
充分利用政务微信、政务微博、官方网站等渠道,宣贯最新海事监管政策法规,充分利用各类走访、培训、考试、体系审核,增强航运公司、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最新海事监管政策法规学习的自觉性,使所有相关人员对最新监管要求、程序熟悉掌握。
2.提高海事监管信息化水平
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科学监管体系,依托信息化手段,畅通与船检部门信息交流、共享渠道,整合海事监管资源、船舶信息资源,完善海事监管信息化系统,对船舶进行精细化监管,对违法行为“稳、准、狠”精确打击。
3.强化船舶船籍港、安全管理体系管理
综合运用船舶登记管理、公司管理、船舶监督管理协查、安全诚信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强化船舶船籍港管理。强化体系审核,夯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强化海事信用信息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
充分发挥信用体系作用,紧抓推进海事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这条主线,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海事监管机制,完善奖惩分明的海事监管体系,提高海事违法成本,加大对海事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
5.强化船舶现场监管
充分利用选船系统,强化高风险船舶现场监管。将船舶签证取消前海事政务窗口签证核查的内容作为现场监管的必查内容,强化现场监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开发功能完备、强大的现场信息化执法终端,实现船公司、船舶、船员证书、文书以及海事监管等信息现场信息化核查,为现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