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宸舸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回望新中国70年来的法治发展历程,五大阶段的轮廓清晰可见。
建政初期废除国民党政府伪“法统”和“六法全书”,建设革命法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探索之路。毛泽东主席在杭州亲自起草宪法草案。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票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把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以根本大法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建立了国家体制。
1950年代末至70年代末长达20年法制虚无主义盛行。十年“文革”,也是法治、人权、民主之殇。
1978年改革开放,以重建法治秩序作为序曲。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推进民主与法制,重建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我国修改宪法,以八二宪法为基石,相继通过了一系列重要领域的法律,逐渐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修改宪法,“法治”入宪。从“法制”到“法治”,20年改一字。
2004年“人权”入宪,党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宣布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政府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的地位和作用获得重视,宪法权威、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程序公正等原则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认同。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同志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强调“关键少数”,强调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全面规划部署,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科学系统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工作布局和重点任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与过去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相比,其内涵更为丰富。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已经成为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壤中生根、发芽、结果。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思想不断丰富和完善。
新中国建立70年之际,中国共产党要带领全国人民在新的历史起点开始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
历史和实践已经证明,法治战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必定不会一帆风顺,肯定会出现各种艰难险阻。这就需要我们未来几年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四项重要的工作。
第一,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依法治国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第二,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要使宪法有“牙齿”,法治有权威,就需要继续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第三,要提高“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使法治方式成为领导干部的工作习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办事,防止权力任性。
第四,要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意,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必须一体推进。社会治理不是治理社会,必须要发动社会力量,以人民群众为主体。在社会治理中,要把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起来,做好社会治理工作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