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须虫
背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带领见义勇为研究课题组面向社会公众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抢救突发疾病群众,超过40%的受访者认为不属于见义勇为,有不到60%的受访者认为属于见义勇为。在支振锋看来,科学、规范、高效的见义勇为全国统一认定制度以及权威、规范的见义勇为统一荣誉体系亟待构建。(9月11日《法制日报》)
医生在非工作场所救人属不属于见义勇为,对此存在认识差异。社会理解存在差异,除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定义表述模糊之外,还与各地立法及对相关规定解释的立场、依据不同有关。现实中存在类似的比较典型的例子,如未成年人救人应不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有的地方予以认定,有的地方则以“不鼓励未成年人犯险”为由不予认定,这自然导致社会普遍质疑保护见义勇为制度的善意,也让那些因救人发生伤亡者的权益救济成为“无源之水”。
除了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标准的认知存在差异外,对于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护,“重奖励、轻保障”的问题也相对普遍且突出。2017年海南的一份调查显示,该省现有见义勇为先进分子396人,其中201名受伤人员中生活困难的为157人,7成以上都面临生活之忧,约有60%需要后续治疗,其中42人需要日常性后续治疗,但是他们的治疗费用却没有着落。这也是全国见义勇为者生活的一个缩影。
之所以对见义勇为者“重奖励”,因为一次性奖励简单,操作性强,也能体现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表彰作用。“轻保障”固然有避免工作繁琐的主观因素,客观上也因为现行体系保障“政出多门”,政策协调有时候确实很难。此外,见义勇为行为涉及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与见义勇为行为相关的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责任区分及赔偿维权等民事权利救济。如何寻求政府保障责任与民事维权保障之间的平衡,也是现实中的难题。这些反映到地方立法上,又受到立法权限、对政府保障责任认知等因素的影响,在形成相关规定时,也会出现地域之间的偏差。因保障成色不足,自然与社会呵护正义的期待存在差距。
不难发现,对见义勇为的种种认知偏差,亟须通过立法凝聚社会共识。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针对见义勇为的专门法规,地方立法尽管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但因为缺乏统一的依据,对于一些问题的偏差变成了实务中的分歧与矛盾。2017年3月,公安部曾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度被寄予很大的期待,但最终未完成立法程序。无疑,要想消弭见义勇为认识的种种差异,顶层立法亟待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