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对校园欺凌及相关法律的认知研究

2019-01-28 11:20宋雪董洁刘静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5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规制认知

宋雪 董洁 刘静

摘要:本文调查了中学生对于校园欺凌及相关规制法律的认知状况,发现中学生能够准确判断校园欺凌现象,但对相关法律缺乏了解,在行动层面上所受的法律约束较弱,在校园欺凌解决方式的运用上受限。结合调查情况,要加强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应从立法的可操作性、法治教育以及多元化的普法途径来增加中学生对相关法律的认知。

关键词:中学生;校园欺凌;法律规制;认知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05-0190-02

一、引言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看见校园霸凌——公众认知调查数据报告》■中,七成受调查者认为校园欺凌现象最常出现在中学阶段。2015年法制舆情中心的统计显示75.0%校园欺凌发生在中学生之间。无论是在公众认知中还是现实生活中,校园欺凌多发于中学。

“校园欺凌”最早被挪威学者定义为:一名学生长时间、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的非偶发性、长期性且多发的事件。英国官方界定为反复的、有意的或持续的意在导致伤害的行为,偶发的事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被看作欺凌;个人或群体施加的有目的的有害行为。美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在学校财产范围内、上下学路上、学校主办的活动中发生的青少年暴力。我国并无统一界定,但据已有研究可将其界定为一个或多个学生以强凌弱或以众欺寡,集中地、持续地蓄意伤害或欺压其他学生,使受害学生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的行为。目前国内外鲜从学生的认知层面开展研究,本文将调查分析学生对校园欺凌以及相关规制法律的认知并从此角度提出规制校园欺凌的新思路。

二、中学生对校园欺凌现象及相关法律的认知情况

问卷调查对象为A中学随机抽取的四百名中学生。A中学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中学,位于经济较发达的镇上,紧邻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周边治安较好。以该中学的学生作为调查对象可降低受调查者的异质性以避免调查结果上的极端可能。本次调查在初一、初二、高一、高二年级的学生中各随机抽取了100名中学生作为问卷发放对象,共计4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有效填答366份,有效填答率为91.5%。

1.对“校园欺凌”现象的认知准确。几乎所有的中学生都知道并能识别校园欺凌现象,42.1%的中学生确定自己身边发生过校园欺凌,96.7%的学生认为校园欺凌的危害大,违反校纪和法律且实施者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中学生对于校园欺凌并不陌生,大多数人能够正确把握校园欺凌的危害和性质。

2.对规制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缺乏了解。相关法律整体知晓情况调查显示93.3%的中学生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52.2%的中学生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学生对其他法律的了解仅停留在“听说过”层面。责任年龄把握情况调查显示仅有25.8%的中学生能够正确掌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正确掌握完全民事责任年龄的刚过半数。依法所受保护权利的认知情况调查显示仅有略过半数的中学生认为所列举出的中学生受保护的权利都能被依法保护,认为发展权、名誉权、受保护权和隐私权能够依法被保护的人数较少。可见中学生对规制校园欺凌的相关法律欠缺足够认知。

3.对法律的“行为约束力”感知较弱。虽有81.4%的受调查者认为这些法律与自身紧密相关且约束力较大,仅有35.5%的人在平时会顾及这些法律;54.6%的人只是偶尔想到,部分人从未考虑过相关法律对自身的约束力。中学生虽能认识法律的约束力,但这种形式化的约束力难以落实到具体行为中。

4.对“解决方式”认知正确但运用受限。在解决校园欺凌的方式选择上,2.2%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31.7%的学生选择用其他方式私下解决,68.3%的学生选择依法维权,但此中53.8%的学生不知如何具体运用法律。可见中学生在解决校园欺凌的方式上有正確认知,但受限于法律实际操作。

三、问题分析及解决措施

中学生欠缺对规制校园欺凌法律的整体认知;对欺凌现象及其危害有准确判断,但在行动层面上所受约束力弱;校园欺凌发生后大多数中学生愿依法维权但具体操作受限。下文将据此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国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不足,缺乏可操作性。从目前主要相关法律来看,《未成年人保护法》仅具宣示意义,欠缺完备的责任构成要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提供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有效程序,矫治内容、机构和措施不明确;刑法适用程度有限;民事责任大多表现为物质赔偿并多由监护人代行;《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行为的主体的责任及责任构成要件。

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防治中小学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从现行法律、政策与实际出发,明确各方职责,综合防治”的基本思路。一方面应细化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的规制法,赋予其完备的法律构成要件和程序性规范,明确救济方式、救济责任和申诉检举程序。其他法律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下位法应遵循其立法精神,在提高可操作性的同时也使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体系化。另一方面应完善配套法律规范。美国为校园欺凌法配套了安全法、午餐法、校车法等充分全面的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建议出台涵盖上学放学各方面的司法解释,使规制更加细致全面。

2.强化法治教育,增强法律的可及性。据调查,新闻报刊和社交网络占中学生的获知相关法律的主要途径的65%,而学校教育和书籍占比不到35%。在校的法治教育的缺失限制了中学生的法律认知。

根据《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落实法治教育应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树立全程性、全域性、全民性的教育理念。法治教育应贯穿于教育的不同阶段;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应紧密结合。二、开展法治教育课程,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这不要求学生系统学习法律而是要求提升责任感和价值观。三、加强法治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是落实法治教育的前提。一要开展师资建设活动,培训法治教育专职、兼职教师;其次应制定政策鼓励法律专业人士以兼职或专职的形式参与法治教育事业。

3.丰富普法途径,全方位多元传播。应充分发挥新闻报刊和社交网络已有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从技术层面有效过滤负面或不实信息,使其产生积极向上的舆论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开设法治新闻和法律评论等法治专栏或节目,如在中学生喜爱的《读者》、《看天下》等刊物中开设法治专栏,或通过法治综艺节目等中学生喜闻乐见的方式来普及法律。

注释:

(1)在201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统计调查协会联合腾讯新闻以3万6千名网友为调查对象得到的调查数据。

参考文献:

[1]刘韫暄.校园暴力问题的法律反思[J].法制博览,2016,(10).

[2]徐辉.中小学法治教育地方课程改革的设计及实施[J].教育研究,2017,(1).

[3]张志婧.初探网络对法律传播的影响——以法律传播的实证分析为视角[J].学理论,2011,(18):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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