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医保行政部门对医保监督执法机构、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医师药师、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遵守医保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管,并对监管方式、监管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到的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10个。
日常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监督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履行定点服务协议情况,监督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稽查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保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
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调查,对经办机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支付医保待遇、签订服务协议等管理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审计或协助调查。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其报告信息的检查、抽查、分析、运用。
飞行检查,是跟踪检查的一种形式,指事先不通知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现场检查。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飞行检查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飞行检查。
推广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构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
建立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线索查办,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和激励机制,可通过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医疗保障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