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善举的贡赋化*
——清代嘉定县的善堂经营

2019-01-25 06:07张佩国
浙江社会科学 2019年7期
关键词:善堂董事

□ 张佩国

内容提要 在清代嘉定县,官府通过绅士充任堂董办理善堂,官产和民产的界限也比较模糊。绅士充任善堂董事确有赔垫情形,这主要是由岁歉及堂产经营流弊所致,故绅董司年、司月轮值,也是减轻赔垫压力的制度安排。绅士“捐资襄助”,充任善堂董事,是以免派徭役为条件的。善堂经营中“节省治理”所凸显的协商性权力关系,将官府既要控制又要节省、民间既要自主又要寻求庇护的矛盾性格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呈现了地方善举的“贡赋化”实践逻辑。

关于清代善堂善会,日本学者夫马进和台湾学者梁其姿进行了卓有成效而又影响广泛的研究。①夫马进在对苏州普济堂、杭州善举联合体的个案研究中,提出了“善举徭役化”的观点。梁其姿以全国各地的地方志为基本资料,对清代善堂运营的历史脉络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晚清善堂经营逐渐“儒生化”的观点。美国学者罗威廉(William T.Rowe)和兰金(Mary Backus Rankin)虽然没有对善堂进行专题研究,但在对清代汉口、浙江的研究中,也涉及到大量的地方士绅经营善堂的事例,并分别将其解释为“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②这样的“国家-社会”二元理论模式,虽然有社会本体论意义上的学术努力,但离中国社会历史的本质属性,尚有一定的距离。夫马进和梁其姿对罗威廉和兰金的概念进行了批评与讨论,虽然也没有从根本上超越“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但“善举徭役化”和“儒生化”的观点,却是立足于中国话语而提出的本土化解释。③笔者通过解读清代嘉定县④的善堂征信录、地方志、碑刻、族谱、文集、日记等诸种地方文献,对地方善堂公产的控产机制和善堂的运营做相对详尽的个案研究,力图超越“国家-社会”二元模式,用中国话语在历史本体性⑤的层面进行解释,以进一步拓展有关清代地方善举的研究。

一、善堂款产:官民之间

地方善举离不开地方官倡导和绅士“义行”的推动,作为绅士个人行为的“义行”,有时也被称为“善举”,但绅士的德行必须在作为制度实践的地方善举中才能得以体现。同治四年(1865年)十二月,嘉定知县汪福安在一份《创捐义仓禀文》中如此写道:“窃卑县匪扰以前,地方绅士向有办理各项善举,曰书院,曰义仓,曰存仁,曰公车宾兴,曰恤嫠。或捐钱生息,或置产收租,各有章程,遵行勿替。”⑥三年后的同治七年,汪福安在为重建义仓写的碑文中,提及“邑中诸善举”,又增加了“育婴(堂)”一项。⑦所谓“邑中诸善举”,存仁堂、育婴堂是“官督绅办”善堂,义仓、书院属于实体性的官办善举,公车宾兴是针对科举士人的资助性善举,恤嫠是守节妇女的抚恤性善举,汪县令未提及的与恤嫠相关的清节堂,则收养符合特定条件的节妇。如汪福安所说,各项善举“或捐钱生息,或置产收租,各有章程。”所谓“捐钱生息”,有县宪大人的“捐廉”,县衙于田赋中的“提捐”,有“存典生息”的公典“典捐”,有善士的“愿捐”,还有带有强捐性质的同业公会的盐捐、米捐等,公私难以界分。就置产而言,善堂公产也是官产与民产参半,有时甚至混杂不清。

存仁堂在诸善举中官办色彩较浓,款产来源尤为模糊。同治六年(1867年)八月,存仁堂诸董事在当年的征信录中如此叙述了该堂公产的演变:“嘉定旧有施棺会,就僧寺设局,所需经费,随愿资助。嘉庆十二年,始创建存仁堂于本城拱号一图斗姥阁东偏。时绅士时铭泰、秦溯萱、张崇素、金元珏、胡起凤、杨步湘、秦文骏、秦应机、张大有等公议,捐资存典生息,并捐置田房……至咸丰十年,粤逆窜境,堂被毁,存款无着,仅存荒田地而已。同治二年,县城克复,暴露尸骸遍地皆是,悉由善后局掩埋。局董徐应祥、张曰熺、钱庆曾、王泽隆、诸维铨、陈时中、黄宗濂、葛起鹏、杨恒福等,清厘田亩,设法开垦,修葺塔院南业房一所,于同治四年七月重复开设,即由各董经理其事,公议张曰熺常川任局,照管一切。租息无多,专办施棺代葬,尚恐不支,余不能及。”⑧存仁堂延续施棺会“就僧寺设局”的传统,堂址最初在斗姥阁,塔院南业房也与法华塔有关。

在存仁堂设置之前,斗姥阁“收焚字纸”,已经在举办“惜字”善举。嘉庆元年(1796年),严翼所撰《斗姥阁捐田记》载:“阁创始无考,惟阁中有旧券,载康熙间天水氏卖阁于朱修龄等为焚修地,则其为天水私业,修龄等购作公所无疑。乾隆四十年,秦荷等重葺。尼悟平先后买田三十亩,又以余资收焚字纸。”⑨咸丰十年(1860年)之前,存仁堂设于斗姥阁,“余屋甚多,以备丧家无地安葬、暂为停棺之所。”“兴复”之后,殡房一直未及复建。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绅士陈宗元、杨恒福、黄宗勋等禀县重建殡房两所,“一在城内择地兴建,一在西门外报功祠西偏三官堂改建。”⑩存仁堂利用庙址重建殡房,与之前的“就僧寺设局”,都秉持了利用寺庙公产兴办善举的逻辑。太平天国战争破坏了善堂公产,战后“兴复”善堂,也提供了重新将庙产纳入公产甚至官产的契机。

存仁堂公产以咸丰十年(1860年)太平天国战争为限,“凡咸丰十年以前捐置者,为旧产,兴复后捐置者为新产。旧产捐置来历姓名无从考核,其新置者,须注明来历、姓名,不得混称。”又自“光绪十一年份起,田产日渐扩充,议定凡光绪十一年以前所置田产应完钱粮,照旧章每银一钱以制钱一百六十文完纳,十一年份起所置田产应完钱粮,照民价完纳。”实际上,同治四年(1865年),存仁堂“兴复”时所得捐置新产,大多为太平天国战争所致的无主田地,充为存仁堂公产。照前文所引同治六年存仁堂诸董“嘉定县存仁堂节略”所言,该堂在“兴复”之初,“租息无多,专办施棺代葬,尚恐不支,余不能及,”可见田产规模及租息都较低。光绪十一年(1885年)之后“田产日渐扩充”,具体数额,“征信录”语焉不详。

存仁堂施棺代葬所需经费,除田产外,“官提捐钱”是其大宗。县令汪福安于同治六年五月给存仁堂的照会称:“据南翔育婴振德两堂董事陆谕燕等禀称,通邑育婴堂惟城翔两处,城有存仁堂,即翔之振德堂,事同一律,安集后于同治二年开办振德堂。惟育婴堂旧有存典生息之资,因遭匪扰,俱归无着,民困乍苏,尚难顾及。现奉仁宪仿照前办义仓各案,于署中公费(每两)六百文内提捐钱十文,以五文为育婴堂之用,以五文为存仁堂之费,翔镇两堂请一律派给等情到县。查此次禀定,捐给公费,原不分城镇,翔镇市面较多,募捐尚易。准拨三股之一,以资两堂经费。”振德堂董事陆谕燕等也身兼该镇育婴堂董事,这与在城存仁堂、育婴堂董事兼任情况相似。设于外冈的西九乡保元善堂也与南翔振德堂、育婴堂攀比,该堂董事钱廷路也禀县请求从公捐中拨钱给该堂,禀称:“外冈保元堂与在城存仁堂、南翔振德堂,同一善举,曾以无主被掳田亩充为经费,惟是成熟少而荒废多,不独经费支绌,且有赔累之虞,董等筹划无能,拟照南翔振德堂,请于公捐拨入存仁堂者,分给三股之一。”县令汪福安最后并未按其所请,与南翔振德、育婴两堂一样,准拨公捐三股之一给西九乡保元善堂,而是于存仁堂捐给公费中每年拨钱五十千文给保元善堂。保元善堂董事钱廷路所谓无主被掳田亩“成熟少而荒废多”、“经费支绌”、“有赔累之虞”,可能是一种争取公捐款项的表述策略,未必就是善堂田产经营的真实情况。

存仁堂公捐及其他善捐款项,概存县衙指定的济平、同泰、公和等典生息,由“存典生息”而来的各公典的典捐,也随之成为善堂经费款项。安亭镇本属保元善堂西九乡(外冈、葛隆、钱门塘、望仙桥、黄渡、安亭、方泰、严家庙、西僧塘)范围,因该镇有公和典铺,该镇绅士钱朝栋、金步瀛、陈时言、倪福祚于同治十一年(1872年)十二月,通过存仁堂董杨震福、王文思、杨恒福禀县,请拨公和典捐归该镇“恤嫠”之用,“现安亭镇开设公和典铺,朝栋等禀请将公和典捐尽数拨归该镇公用,奉批照会堂董集议具覆等因,奉此查前项典捐钱文,经前田宪禀定章程立案,则安亭镇新设之公和典捐,自不应尽数拨归该镇公用,朝栋现议将公和典捐,分拨三股之一,作为该镇恤嫠经费,面向堂董会商。震福等查,南翔婴堂需费甚巨,前经详定,城镇各典捐,以三股之一拨归南翔,则公和典捐亦应股分拨。惟该典既开设安亭,该镇绅士请拨典捐三股之一归该镇恤嫠之用,设非准如所请,该镇未免向隅,现议将公和典捐分作三股,本城及南翔、安亭各分一股,尚属妥洽。”西九乡保元善堂与存仁堂一样,主要办理施棺代葬,至于安亭公和典捐所谓恤嫠(济恤未入清节堂的守节寡妇)经费,除三股之一留安亭之外,三股之一归在城存仁堂支用,而不是归与恤嫠善举相近的清节堂支用,另三股之一归南翔振德堂支用。南翔振德堂、育婴堂和安亭镇恤嫠经费,都从存仁堂典捐中支取,并通过存仁堂董杨震福、王文思和杨恒福通禀县衙,亦可知存仁堂在整个嘉定县善堂公产体系中的地位。

光绪八年(1882年),带有官祀性质的折漕报功祠的重建,也要从存仁堂公款项中支取经费,“西门外菜五图向有折漕报功祠一所……董等查咸丰十年祠遭兵燹,从前规制荡然,现拟照地重建大门三间、中堂三间、后堂三间,左右走廊各二十椽……估计约需工料钱一千数百串,为数甚巨,无款可款。惟有典捐一项,经由田前县详准,归入善堂公用,董等议自本年正月起,所有本城及南翔、安亭典捐一律提充,概折漕为通县德泽所孚,此项典捐为通县所共,拟请拨作兴复祠宇之资,似为允洽。嗣后将每月典捐钱文陆续支用,其收支一切,俟工竣后呈报核销。”绅董杨恒福等谓“折漕为通县德泽所孚”,乃清袭明制,折漕永为定制,据王鸣盛于乾隆四十七年所作《嘉定县折漕报功祠复祀碑记》载,“万历改折以后,天启四年复漕,已而止,崇祯十四年又复漕,已而止。至本朝定鼎,迄今百数十年,而永折之议从无改易。”存仁堂款产中典捐亦为“通县所共”,是为官产,故拨作折漕报功祠重建经费,“似为允洽”。作为对存仁堂公产的补偿,县令程其珏照会绅董,将折漕报功祠祭田二十八亩余拨归存仁堂管收。同为官祀的刘猛将军祠,“旧在集仙宫,咸丰庚申毁,知县龙景曾移建于盆山阁华元化祠左偏文昌宫故址。正厅三楹,墙门一座,经费钱四百五十三千九百十四文,在存仁堂公款内拨用。”作为官祀的折漕报功祠和刘猛将军祠的修建,都从存仁堂支取款项,又将祠产划归存仁堂。由此可见,存仁堂款产已具合邑官产的属性。

相对于存仁堂,初建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的嘉定育婴堂,“善信捐田捐资,以供乳养”,似属“民捐民办”。嘉定育婴堂嘉庆十七年(1812年)“规条”对堂中经费的管理有如此之规定:“堂中经费民捐民办,向不送县报销,蒙县详宪,永为定例,俾免吏胥烦扰。但办事虽属秉公,而立法须归尽善。今公请绅士中年高德望者二人为司总,纠察一切收支,遇有公事,邀同商酌。”虽不“送县报销”,但在绅董们看来,善堂款产幸赖“县宪大人”劝输募捐,“恤孤之典,王政所重,疁城育婴堂创自康熙四十四年,海隅小邑,经费不充。雍正十年间,邑侯江公通详各宪,设法募捐,颁发规条,选董经理。接任程公踵而行之,群婴幸赖以济,自后兴废互更。乾隆十二年、五十一年,杨公、于公相继劝输,绵延善举。迄今二十余年,物力倍艰,堂用日绌,董事力不能支,咸思告退,蒙邑尊吴谆谆慰留,某等仰体仁心,捐资襄事。”绅董“捐资襄事”,皆因“邑尊谆谆慰留”,绅董经营善堂显系对“邑尊”大人负责,“民捐民办”的育婴堂成了官府“养民”事业。

嘉定清节堂建于光绪十七年(1891年),主要款产来自“世袭云骑尉”陆光迪孀妇陆朱氏的捐助,“计共钱一万二千串,捐入清节堂用,又有田地一百亩、租房三处、屋基地两处,亦捐归清节堂收租充费,”清节堂的建造及其后的经营,仍由“地方公正绅董”杨恒福等负责。截止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节堂“捐钱姓氏”,除陆朱氏之外,计有“吴王氏洋一千元、张邑尊二百五十千文、存仁堂拨钱一千千文、葛岁有三百千文、东海散人洋一千七百四十六元、孙邑尊钱一百五十文、章邑尊钱六百五十千文、积善堂洋三十元、芮云藩洋四十元。”除吴王氏、东海散人的两笔(或多次)捐钱属大宗捐助外,存仁堂拨钱亦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三位“邑尊”的捐廉数额不大,更带有劝捐的意义。捐助的田产中,除陆朱氏所捐绝产外,尚有光绪十七年平湖沈赓咸捐绝产十九亩一分二厘七毫;斗姥阁绝产二十三亩九分二厘五毫,“乾隆间尼悟平捐置,咸丰十年兵燹,阁毁,同治五年赞归存仁堂收租,光绪十七年禀县批准,拨入本堂”;“一百亩七分二厘,存仁堂绝产,光绪十八年禀县批准,拨入本堂。”清节堂所谓“民捐民办”,从款产来源看,亦有官产,官产和民产的界限渐趋模糊,从而使得民产也具有了公产性质。

清节堂经营中,涉及孀妇遗腹所生婴儿乳养、妇女在堂身故,尚与育婴堂、存仁堂有关。“孀妇如系新丧,须过夫亡百日,或有遗腹,须俟分娩满月,方准入堂,其未入堂之前,如无亲族周恤,本堂先行酌给口粮每月一千文。遗腹所生,无论男女,均准携带入堂,婴儿所需襁褓安篮等件,关照本邑育婴堂照章备给;或本妇缺乳,亦照育婴堂章程,另雇乳妇在外领养,发给工食,俟周岁以后,收归本堂,交本妇领养。”“妇女在堂身故……并知照本邑存仁堂,给正号三輧材一具及石灰纸帛等项,至扛夫土工埋葬工食,均由存仁堂照章给发。”后因存仁堂已拨钱及田地归清节堂,故在此后的“续议章程”里,“所有在堂妇女身后一切统由本堂备办。”原系“民捐民办”的清节堂,在经营上也与官办性质的存仁堂产生了密切的关联。育婴堂款产中也有官捐部分,清节堂照育婴堂章程向育婴堂领取婴儿乳养经费,也在情理之中。

就嘉定存仁堂、育婴堂、清节堂的款产来源看,“官捐绅办”抑或“民捐民办”,官产、公产、民产的界限已经不甚明晰了。前述刘猛将军祠的修建系动用存仁堂公款,而光绪八年(1882年),神格更高的官祀城隍祠(庙)的重建,“工费钱约二万缗,募城乡三十三厂愿捐支用。”按说城隍庙的重建,更应该直接动用存仁堂公款,而最终募城乡三十三厂愿捐,实际上仍与存仁堂善举有关。黄渡镇的“分设存仁堂”即在城隍行祠内,“同治四年,里人吴奉尧等呈经嘉定县汪福安批准,光绪十一年,里人章光旦等筹款建厢厅及披屋各一间,是为分设存仁堂。嘉定县龙景曾给‘以仁存心’额。堂中重要事件为施棺、保婴二项。施棺局之起原同治六年,里人徐玉堂创捐副号棺三十具,又募得上海某大号捐助正号棺二十具,其掩埋及继续经费,均取资于布捐、棉花捐二项。光绪二十八年春,街道工竣,停布捐,以棉花捐拨入街道灯油费,以茶捐拨入存仁堂。凡施棺经费,统由存仁堂拨出。至保婴局之起原同治三年,嘉定当湖书院开课榷棉布、澱青捐,充膏油费。厥后,书院停捐。时正规建城隍行祠,照章续收,改充庙愿(庙愿各业皆有,不止一端)。光绪三年,庙工既竟,以布愿归施棺局,以澱愿归保婴局。二十八年,茶捐既拨入存仁堂,以澱愿归该业公所,与堂无涉,而保婴局开支,亦仰给于存仁堂矣。”光绪八年,在城之城隍祠重建所募城乡三十三厂愿捐中,黄渡厂愿捐即是施棺、保婴二局之各业捐。成立于同治年间的保婴局、施棺局最初肯定是设局于别处,在城隍行祠建成后,则设局于城隍行祠,因为各业愿捐在城隍行祠的修建过程中“改充庙愿”。“庙工既竟”,“庙愿”又重归公局愿捐。光绪十一年(1885年),“分设存仁堂”成立,实际是合并了施棺、保婴二局,并仍设局于城隍行祠,延续了与“就僧寺设局”的类似传统。在这样的传统中,公局愿捐与庙捐的劝募和使用,实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全在官府的贡赋吸纳能力控制之下,所谓“官捐绅办”、“官督绅办”和“民捐民办”,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也无法构成不同的善举模式。黄鸿山将“官督绅办”视为比官办和“民捐民办”更有效率的善举模式,是更多地看到其间的形式化差异,而其内在关联则是官府对善举的控制及绅权的支配。

二、善堂董事的赔垫与轮值

善堂款产的“官民二重性”,既有“经费支绌”时获得有司“捐廉”和官府“提捐”甚至直接拨给官产的理据,也存在着善堂公产转化为官产的可能性,这给善堂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困境。善堂公款数额一定,又载之征信录,管理相对较易,而善堂公产,尤其田产,捐置、收租就甚为复杂,乃至管理为难了。嘉定育婴堂嘉庆十七年“公议规条”关于捐堂田产,曰:“向来捐堂田产,尽多低洼弔旱及坟旁畸零之地,业户受赔粮之累,以济婴为名,呈县充公。嗣后遇有捐田,董事亲自踏看,不得滥收。”土地生态条件和赋役制度的综合影响,使得捐置善堂的这些田产不可能有较高的租额,甚或出现“有粮无田”、“粮多田少”等流弊。善堂董事即使“亲自踏看”,而无大规模田产清查,仍无法杜绝此类流弊。

民国五年(1916年),嘉定县劝学总董黄守恒联合在城存仁堂总董胡光墉、育婴堂总董张大墉、清节堂总董黄世圻、积谷义仓总董金文翰,向县知事姚浚呈请清查公产公款,谓:“惟公产一项,非为田亩即为房屋,考其自来,或为善士之捐缴,或出公中之购置,又有因租佃欠纳租籽推入抵补者,东鳞西爪,稽核滋烦,图别区分,勘丈匪易。是以历届经理各董,尚未有彻底清查之事。董等近日各就主管悉心钩稽,始知各项公产中颇有不尽清澈之处,即如粮随田转,成例昭然,乃或有粮无田,或粮多田少,若此底面之未符,即为弊病所隐伏,此亟宜清查者一也。本邑田皆成熟,绝少荒废,乃有得产多年未有粒米分文之收入者,又有租额未定、号为老荒,而起视田间犁锄不绝者,徒拥得产之虚名,竟至正供之莫出,此亟宜清查者二也。产既归公,理应一律收册过户,以杜流弊,而公产中亦间有完纳正税尚沿用旧时花户者,传之将来,必多纠葛,此亟宜清查者三也。”黄守恒等绅董所言善堂公产的诸种弊端,均为清代遗留之积弊,“一田两主”与里甲赋役都为其提供了制度环境,这为善堂经营制造了困难,但是否由此导致绅董累赔,尚不可做简单的因果关系推断,而应做全面的审视。

绅士充任善堂董事,一般应捐款给善堂,是为“捐资襄事”,前述嘉定在城育婴堂公议规条关于充任董事,有曰:“董事详定二十四人,倘有事故先退,补缺顶充,须由各董事呈县立案,愿充者捐银五十两,以裕经费。每岁每人捐银十二两。司年司月轮当分管,必躬必亲,如托代庖延误,本人是问。”无论是充任时捐银五十两,还是每人每年捐银十二两,都被视为“捐资襄事”,是绅士充任董事经营善堂的道义责任,而不是“赔垫”。关于赔垫,该“公议规条”又云:“遇岁歉婴多,租项利银不敷动用,即存本不准开支,公议二十四人按股均垫,凭司年填发垫单收取,俟有赢余归还。”“岁歉婴多”时的垫款,尚不是经营上的“累赔”,由董事二十四人“按股均垫”,且“赢余归还”,是分摊当值董事的管理压力。这并不等于在善堂的实际经营中模糊司年司月董事的职责。

该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增议规条曰:“堂中租项愿银,向著走堂催收,司年稍不经意,即有侵亏,累及代赔。嗣后撤去走堂,汰除工食,另设司租一人,专司租项,所有下乡供应及路远船川,每岁酌支足钱十二千文。惟是银钱重任,倘有赔误,司年赔垫,应听司年自择亲信戚友办理,未便询同事举荐,亦不必拘土界熟手,庶指臂相宜,功过亦无旁贷。至收愿杂务,即着看堂人奔走,酌加工食。凡岁捐月愿,司月给票著收,克期归钱,无从隐盈,仍须加意查察,以免代赔。”嘉定育婴堂视田产收租和岁捐月愿的不同特点,而对司年司月董事的职责做了不同的安排,这与之前“岁歉婴多”时二十四名堂董按股均垫并不矛盾,目的均在于减轻绅董赔垫的压力。

咸丰至光绪年间,嘉定西门黄氏宗族的黄宗文、黄世荣父子相继充任育婴堂司年董事,在归还垫款一事上与善堂发生了些许误会。咸丰八年(1858年)四月,“据在城育婴堂司年董事黄宗文禀称,嘉邑创建育婴堂,设有司年司月董事,经理出入款项。自道光四年轮值故伯钟司年,勉力承当,已历二十余载。职经理已届三世,堂中经费不敷,职家随时挪垫。截至咸丰六年,已垫一千五百六十余千,现在垫款无归,捐项又多停止,而育婴经费不能减缓。职自停店以来,家计日继难以支持,乞请邀董广筹款项,以补从前积空,以敷日后开支等情,当经谕饬司总司月各绅会议去后。兹据该堂司总秦庆宝、葛锡祚,司月周若梁、葛信、陆瑞麟、顾维馨、秦鸿寿、严书田、葛文林、汪兴宗禀覆,董等查育婴堂经费浩繁,入不敷出,该司年垫款自系实情,现在捐款重叠,难以设法。惟查城厢内外各米牙行,凡卖米一石抽捐钱二文,以邑中城隍庙修理之用,应请理照章程,示谕各米行,凡卖米一石,再抽捐钱二文,缴归育婴堂,以充公用等情前来。查该堂经费支绌,系属实在情形……为此示谕各米牙行及卖户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凡卖米一石,抽捐钱二文,由牙行缴归婴堂,以济公用。事关保赤善政,勿稍抗延。”“征信录”随之记“咸丰八年征信录司年黄宗文垫用钱一千四百二十一千七百三十三文。”黄宗文所说“已垫一千五百六十余千”,系自道光四年(1824年)其伯父黄钟(字损之)充任司年董事,至其本人充任司年董事的咸丰六年(1856年)三十二年间所有垫款,而黄宗文咸丰八年(1858年)的垫款,即与此前所有垫款相差无几。育婴堂三十二年所积欠垫款都未及时归还,所谓“赢余归还”,并未明确规定时限,尚需司年董事禀请县正堂谕令以米捐充婴堂经费,才能归还垫款。但不管怎样,善堂章程和具体实践,都尽力对绅董的赔垫做到“赢余归还”,而不是将绅董赔垫视为义务。

而黄宗文充任育婴堂司年董事时的垫款,则由继任堂董的其子黄世荣向育婴堂请求归还。“增生黄世荣禀请拨还旧时垫款,另将田地一百三十余亩捐入婴堂等情到县”,育婴堂司年董事杨恒福、唐泰在做了一番“历史调查”后,禀明县正堂:“董等查原禀内称,道光咸丰间生故殳候选同知黄宗文经理婴堂,陆续垫钱一千四百余串,历届征信录照刊等语。核之旧征信录刊载,情迹稍有不符。本堂规例,凡甲年收支账目,至乙年刊刻征信录备查。咸丰十年五月间,粤贼窜境,春间已经戒严,是以咸丰九年分收支账目未经刊刻,兵燹后无从查考,仅有咸丰八年分征信录刊本尚存。录内载,支还上年司年黄宗文垫用钱一千五百四十二千七十三文,又载本年司年黄宗文垫用钱一千四百二十一千七百三十三文。是一千四百二十余串,系八年分所垫,并非历年积垫,原禀误作道咸间陆续所垫也。至道咸间之历年所垫,早已由堂归还,自有确据……至原禀所称,将生家垫款一千四百余串照数拨还,以清旧款,另将田地一百三十亩零捐入婴堂,应请照准。”正如道光咸丰年间黄宗文垫款,须由育婴堂请县以加征米捐为条件,方得归还,即是说育婴堂规条上所云“赢余归还”只是一句空话;光绪八年黄世荣向育婴堂捐田一百三十余亩,亦可视为育婴堂归还其父黄宗文咸丰八年垫款的条件。

至于善堂董事分任司年司月轮值经营,是善堂管理的制度安排,与宗族族产管理中的轮值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治三年(1864年),嘉定西门黄氏宗族议定公田规条,其中有曰:“议公田租粮出入,宜请廉明勤慎者一人,专司其事,再派族中子弟司年司月,轮流监管,不得经手银钱及私自借出,如有亏空,经手赔垫。”正如科大卫在研究华南宗族时所发现的:“宗族管理其族产的原则,是祖宗财产,子孙人人有份。于是,‘管理轮流交替,’‘财产人人有份’这两大原则结合起来,不仅应用于佛山义仓的管理上,也应用于许多商业及公共机构的管理上。因此,明清时期的财产权,就是这样一种集体所有制。”我们不能将善堂董事司年司月的轮值制度看成宗族公产轮值原则的简单移植,而应当看到这是宗族和善堂建立控产机制所共同面对的制度空间,里甲轮流应役当差的制度对此亦不无影响。

在官-吏-绅-民的权力关系链条中,“官”与“公”的界限模糊,正如罗威廉在研究陈宏谋的救世思想时所发现的:“雍正年间及乾隆初期,明确的政策目标就是利用大力的资助和严格监督相结合的手段,使这些机构更加直接地服务于国家既定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公’与‘官’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这种模糊一直持续到19世纪晚期,那时清朝的国家实际效率迅速下降,表明需要更加协同努力来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要而言之,在面对捐资、赔垫问题时,义仓、善堂绅董轮值,既是减轻其赔垫压力的制度安排,也是地方公产控产机制传统的延续。

三、善堂绅董的徭役优免

事实上,绅士充任义仓、善堂董事,是以优免各项徭役为条件的。嘉定县育婴堂“嘉庆十七年规条”如此规定:“董事岁捐愿银、经理堂务,蒙各宪优免杂徭,以示奖励,现今详明定额,所有董事转请经与堂务者,不在援免之例。”绅士须岁捐愿银方能充任善堂董事,这似乎是一个硬性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但仍不具徭役性质,“优免杂徭”恰恰是对绅董“岁捐愿银、经理堂务”的奖励。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八月专为嘉定县在城育婴堂和南翔镇育婴堂所立“奉宪永禁滥派杂泛差徭碑”载:“据嘉定县婴堂司籍生员严翼呈请免排夫头、耆老等役,刊碑永禁缘由……今奉抚宪托批本司详,嘉邑婴堂,贫民弃婴颇多,经费向多拮据,自难兼任夫头、耆老等役。今据该州县查明,田屋钱粮,理当照众完纳。至疏通河道,原资灌溉,应循例按亩贴资,即轮流看夜,各保身家,无庸推诿。除此等应办各项外,其余开河举报夫头、图圩承充甲长并耆民、粜籴米谷、修筑城池、封借船房物件等类,应如所议,概行禁止,不得派及。详候核示,以便饬令刊碑永禁……”。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五年(1810年)、十八年(1813年),又经育婴堂绅董申明原案,分别请免浚河水旱董事,吴淞江、浏河等大工水旱董事,详准饬遵,再行勒碑。官府一再勒碑示禁,免派善堂绅董各项徭役,其立意在于让绅董们心无旁骛地经营善堂。

浚河董事,与嘉定的“夫束”制度有关。“夫束一项,专司濬河,藉民之力治民之田,绅民一律,与在官任役迥别,例不在役目之内。惟本图现年举报保正,小则为绝户代赔荒粮,大则为粮差代赔亏空,不知立法之初,夫束但保保正,保正但司稽察,与钱粮无涉也。自保正经收钱粮,而夫束遂有赔累。道咸间,有因此破家者。”道光四年,知县淡春台重编夫册,次年即勒碑永禁浚吴淞江、浏河大工佥派董事征收工费。相对于嘉庆年间禁派育婴堂董充任浚河水旱董事和吴淞江、浏河大工董事,道光七年(1827年)知县淡春台的此次勒碑示禁,独禁后项,前项则不在免派之列。邑人金璐为此记曰:“现经李侍御条奏,奉旨将正河筹款修治,其支渠汊港,照业食佃力之例,劝谕绅耆董办。今吴淞系正河,不应举董办理,仰见皇上轸念民依,中丞擘画周详,动编佥董之严禁,斯募夫协挑之效著,将后大工,无论筹款摊征,一视诸此矣。”有司将开浚支渠汊港与正河大工作了区分,实际上是承认了开浚支河“举董办理”的必要性。在“夫束”制度中,“举报夫头”乃是一杂役,董事早在优免之列;而开浚支河“举董办理”,是否构成徭役,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光绪《嘉定县志》的编纂者在评论道光七年知县淡春台的上述碑文时,如此解释:“官虽勤敏,应接不暇,必藉绅士襄理也。须知佥董之害,在有钱者贿免,无钱者勒充。由附近绅士秉公举报,而此害除矣。”为何在吴淞江、浏河同时开浚时,“举董办理”反倒成为一种徭役?道光七年,江苏巡抚陶澍和嘉定诸绅士的对话说明了这个问题,“去年秋,会勘吴淞,淡邑侯及诸绅士以闻于大吏。中丞陶公语绅士曰,‘雇编违例,自无庸议。若佥董,各州县皆然,何嘉定独请禁止?’对曰,‘嘉定兼辖淞浏,设淞浏并治,南北奔命,民何以堪?’中丞下州议报,曰可。”这也从另一侧面看到,绅董在开浚支河时襄理水利,已经不是一项徭役了。

进入光绪年间,在支渠汊河的疏浚中,不断地“举董办理”,绅士和厂董经办水利成为一种常态,如光绪七年(1881年)浚南翔市河(俗称市心横沥)及孙基港,镇董张修济、程松懋、朱元然、王廷爵、顾曰浩等经办;光绪十三年(1887年),浚内堑及西清镜塘,由城绅杨恒福经办。光绪十七年(1891年),黄渡镇名绅章光旦等浚黄渡浦;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浚新泾,城绅杨恒福,唐行、徐行、新庙厂董张曰礼、徐懋勋、杜锡昌经办。此外,浚河款项,有时还从积谷仓等官款支出,如光绪十五年(1889年),浚下槎浦、张泾、第二塘、东马陆塘、北双塘、中黄姑塘、蒲华塘、东殷泾塘,因是岁荒歉,以工代赈,每方给钱一百二十文,共需经费一万七千八百零九缗九百六十七文,全由积谷仓款开支。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二月,南翔镇开浚该镇市河(即市心横沥),振德堂董事周承奭、陆昌言、李镜熙、顾长元等禀请县宪,筹办河捐,拟就木行、竹行、酱园、糟坊等铺户劝捐,成立河工堆积局,借育婴、振德两堂为办公之所,不另设局;征收各业捐,由收缴育婴堂愿带收,并请城绅杨恒福、顾朝杰“经理一切,并求酌派镇董会同承办。”由道光年间的禁派育婴堂绅董充任浚河水旱董事,到光绪年间善堂绅董和各镇镇董普遍充任浚河董事,由此,浚河董事也成为善堂绅董和厂董的职责之所系,已经不是一种徭役了。当然,前述“开河举报夫头、图圩承充甲长并耆老、修筑城池、封借船房物件”等杂役,对绅董仍在优免之列。

四、讨论

本文通过对清代嘉定县善堂经营的研究,发现善堂公产与官产的界限相当模糊,即令是所谓“民捐民办”的清节堂,其公产也与官产、官款有扯不清的关联。我们很难划分“官捐绅办”“官督绅办”和“民捐民办”的模式化界限。由官营化的嘉定存仁堂与所谓“官督绅办”的育婴堂、“民捐民办”的清节堂款产来源及运营看,官府都是通过绅士充任堂董来办理善堂。控产机制的灵活性使得最显官祀色彩的城隍庙之修建,也通过存仁堂征收民间“庙愿”以筹款。“民捐民办”的清节堂,反由存仁堂划拨官产、官款。夫马进通过对清代苏州普济堂的研究,虽然提出所谓“善堂的官营化”与“善举的徭役化”观点,但也发现在“官为经理”与“民为经理”之间,善堂既试图远离国家权力土壤,而在社会救济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又离不开官府的庇护,公共事业的成长包含着很大的矛盾。他将乾隆年间苏州普济堂官营化过程中的“赔累无穷”致使绅士“视为畏途”,作为官营化导致善堂董事职位徭役化的标志。夫马进所说地方善举的这种矛盾和困境,恰恰是善堂控产机制灵活性的表现。

绅士充任善堂董事确有赔垫情形,这主要是由岁歉及堂产经营流弊所致,故绅董司年、司月轮值,也是减轻赔垫压力的制度安排,但并非由此导致善堂董事职位的徭役化。相反,绅士“捐资襄助”,充任善堂董事,是以免派“举报夫头、图圩承充甲长并耆老”等杂役为条件的。至光绪年间,善堂绅董更是经办浚河水旱董事,成为常态。堂董和厂董充任疏濬支河水旱董事则逐渐非徭役化,并与善堂经营相结合,而绅士董理经办善堂从未被视为徭役。

善堂控产机制的灵活性,其实也就是夫马进所说的“官为经理”和“民为经理”之间的矛盾与困境,其要义在于官府可以视善堂经营的具体情况,或注入官产、官款,或将善堂经营与官祀庙宇修建、水利工程等结合起来;而所谓官产、官款,则是充公民产和田赋征收。嘉定县的积谷仓、义仓和存仁堂本来就具官产性质,所谓“官督绅办”的育婴堂和“民捐民办的”清节堂,也有不少官产成分。善堂董事也经办修建城隍庙和刘猛将军庙等官祀庙宇,并经办浚河工程,且存仁堂、积谷仓为之筹款,甚至在归还绅董“赔垫”时,也向铺户征收所谓“愿捐”。这些都可以称为善堂经营的“贡赋化”。表面看来,士绅在地方慈善和公共事务中的文化领导权、相对丰厚的收入与社仓、善堂经营中的累赔,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但这种悖论现象也正是地方善举贡赋化实践逻辑的呈现。

夫马进就乾隆年间苏州普济堂官营化和光绪年间杭州善举联合体(普济堂、同善堂、育婴堂)总董职位徭役化,来说明国家庇护在地方善举实践中的意义,并以此质疑罗威廉在汉口研究中所提出的地方善举具有“市民社会”性质的解释;将“官为经理”简化为“国家经营”,将“民为经理”视同“社会”,则仍与罗威廉“市民社会”论一样,有国家—社会二元化理论模式之嫌。罗威廉将晚明以降诸如社仓、普济堂、育婴堂、清节堂等地方公共机构,视作外在于官僚体质的社团组织,其在晚清时期的兴盛,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中国社会的自治,他将此称为“市民社会”。此类以近代西方社会为参照系的概念,并没有指涉清代地方善举的整体实践形态。

梁其姿对清代善堂经营的此类现象,有不同的解释:“乾隆时代,不少地方官便轻而易举第直接控制县城内的善堂,这些善举没有变成纯粹官方机构,是因为当时主要管理善堂的绅商本与政府相互依赖,政府透过这个阶层的地方领导人可更有效地、节省地治理地方”,她称之为“儒生化”。据梁其姿的研究,在清代同治以后的善堂经营中,官府的投入较之清前期有所减少,但“儒生化”的节省治理传统并没有改变。就嘉定县的经验看,太平天国战争是个标志性的事件,同治四年之后,官府与士绅合作“兴复”地方善举时,将大量无主民产充为官产,并较多地利用“就僧寺设局”的传统,也体现了“节省治理”的取向。所谓“节省地治理地方”,就是黄宗智提出的“简约治理”概念。在王国斌所总结的19世纪社仓经营的“江南模式”中,精英活跃,官方则很少加以领导,更不进行系统监督。官方积极性的减弱,意味着官府对社仓投入的减少,但并不等于干预和控制的减弱,所凸显的只是“节省治理”的趋向。抛开“国家—社会”关系理论模式不谈,善堂经营中节省治理、“简约治理”所凸显的协商性权力关系,将官府既要控制又要节省、民间既要自主又要寻求庇护的矛盾性格有机地统一起来。地方善举中的“节省治理”和“简约治理”,可以理解成我所说的“贡赋化”。

无论是梁其姿所说的善堂经营的“儒生化”,还是美国学者韩德林(Joanna F.Handlin)在晚明慈善事业的研究中所指出的,行善的本质在于上下层之间的协商,都表明,善堂经营就是这样一个更具协商性的权力关系的发源地,彰显了绅士在这个连续体中的中介作用,并通过共同秩序观念,将官员、士绅、商人、佃农、流民、僧人等联结起来。这或许就是岸本美绪所提出的“同心圆结构”,即通过共同秩序观念而连接起来的连续体。这样的共同秩序观念,并不是僵硬的同质化结构,而是如沟口雄三所说,“连为一体的共同”中包含着“公”与“私”的相对化。地方善举中的这种“共同秩序观念”,通过“权力的文化网络”,起到了文化粘合剂的作用,塑造了绅权支配的社会基本联结模式。而共同秩序观念,可能就是善堂控产机制中的“人人有份”的泛家族主义观念。诚如林语堂所言,扩大了的家族观念成为地方建义学、社仓、行会、育婴堂等善举的基础。这种“共同秩序观念”,既可作为士绅“义行乡里”的正统化解释,也可为善堂公产经营中的荫庇、诡寄等行为提供乡绅、庶民和佃农各自的道德解释,从而使地方善举成为地域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特定形式。这就可以更好地解释士绅“德行”的社会再生产意义了,捐功名和行善都是在地方善举贡赋化的框架内得以开展的,商人通过捐功名跻身士绅阶层,可以更多地分沾帝国“贡赋”;行善的道德资本化策略,也必须屈从于善举贡赋化的帝国榨取农业剩余的逻辑;士绅和富户在地方善举中的德行,所彰显的,更多地是官府的父权式控制,而非所谓的社会自主性。地方志“义行”传的正统化书写,可能是官府劝捐和地方精英谋取权力正当性的结合。也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士绅赢得文化领导权、获取收入,恰恰成为地方善举贡赋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注释:

①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杨文信、张学锋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②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邓正来、杨念群译,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兰金、玛丽:《中国公共领域观察》,载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页。

③杨国枢等台湾学者早在1982年就提出了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等行为及社会科学研究中国化的方法论问题,参阅杨国枢、文崇一主编《社会及行为科学研究的中国化》,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专刊,乙种之10,1982。1994-1996年,邓正来主编的《中国书评》又发起了“本土化与规范化”的讨论,代表性的论文,如梁治平《规范化与本土化——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中国书评》1995 第1期。这些论著,对于理解当下所提出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所谓“中国话语”问题,仍有启发意义。

④嘉定县在清初隶苏州府,雍正三年(1725年),改隶太仓直隶州,析东境,置宝山县。见程其珏修、杨震福等纂《光绪嘉定县志》,光绪八年(1882年)刻本,卷一“疆域志·建置”。

⑤李泽厚:《历史本体论》,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页。

⑥杨恒福:《嘉定仓案汇编》,赵晓华、吴四伍、王丽娜点校,载李文海、夏明方、朱浒主编《中国荒政书集成》,第九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6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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