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通过电邮或邮件提交意见的,主题要注明“行政性垄断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这将是一部直接针对行政性垄断的部门规章。
这部规章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专门有一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这些机构不得有八类这样的行为。例如,规定这些机构,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11条);不得以规定、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第13条)。
对垄断的讨论由来已久,大家慢慢达成一个共识,即所有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的性质最为恶劣,对统一自由公平竞争的破坏也最为剧烈。
一个企业,凭着出色的品质、服务、技术与品牌,产品在市场上相对于同类产品有一个显著的溢价,或者说有一个“经济租金”,甚至还在行业中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这不是真的垄断,因为这种“垄断”恰恰是通过自由竞争赢得消费者认可的结果,非是通过排除、限制自由竞争所致。当下所享有的经济租金与市场份额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发明手机的是摩托罗拉,但目前智能手机的王者是苹果。
一个行业的几个企业结成价格联盟,向消费者索取高价,是在破坏自由竞争,有垄断租金。但行政性垄断,要害在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即行政权力规定或筛选哪些人、哪些企业可以进入某个行业,禁止其余的人、其余的企业进入,从而制造出垄断租金。只要行政权力不撤出,垄断租金就会永续存在,除非技术进步高维打击一举摧毁了整个旧行业。
这对于被排除、被限制的人或企业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也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享受行政性垄断的企业也缺乏取悦消费者的动力,只会取悦赋予他们垄断权力的权力,产品质次价高、行业发展迟滞几乎是必然的。当然,行政性垄断最大的问题在于,政府直接介入市场,裁判员与运动员集于一身,破坏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规则,有违法治原则。
这部规章,拿行政性垄断开刀,对于对内开放,推进统一、自由、公平的全国大市场,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