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最近,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一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依法互通共享,打破部门垄断和信息“孤岛”。对能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推广信用承诺制,对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二要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要坚决依法依规惩治直至逐出市场。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按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确定合理的分类抽查比例和频次。三要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
■ 帮扶易地搬迁群众就业最近,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要把16 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把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800 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 人社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最近,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确定在6 项社会保险经办和12 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共18 项政务服务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通知》指出,要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
■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 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国家医保局对此项政策的解读指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