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文化视角反观一人公司制度构建

2019-01-21 00:18黄浩洋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集体法律制度

黄浩洋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一人公司作为一项较为后起的公司制度,各国对待其的态度有着一定差异,造成这项差异的症结在于各国传统法文化对待公司定性上的差异,这一点同样在我国一人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得以体现。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公司法》正式加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制度。规定凡符合股东资格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等,均允许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相较于此前,一人公司仅存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外商独资企业两种形式。反映出当前面对新经济发展环境以及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导向使得传统商法领域对一人公司制度的松绑,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相关领域法文化的嬗变。

一、重要基底:法文化对一人公司制度的重要性

一人公司制度作为一项从西方引进的外来制度,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并于1925年在列支敦士登得以法律上的认可。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长期的争议与限制,学界大多从制度设计上探讨其所存在的缺陷,如人格混同,缺乏监督制衡机制,人格否认制度操作性不强等,但对于其与我国法文化之间的相适应问题却关注较少。对比中西法文化的发展沿革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文化重点在公,是“法以刑为主体”,重在追求对社会的调整与规制;西方传统法文化重点在私,是“法以契约精神为核心”,视正义与自由为理想。两者在商法领域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植根于西方法文化土壤的一人公司制度,移植到中国需要厘清文化差异将产生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一)契约关系与现代商法体系的内在联系

厘清一人公司与中国当前法文化的纠葛,必先回顾其所植根的西方传统法文化核心要素,即契约精神。第一,契约关系作为一种理性关系,有别于强制关系与情感关系,将人们从血缘关系中解放,进而进入业缘关系。不以强制为纽带,不以感情为中介,缔约方对于契约的运行与完成建立在各方清醒、冷静、功利、实用的理智态度和考虑之上。第二,契约关系作为一种平等关系,以法律为保障,与自由原则相辅相成,与身份关系、等级关系相对立,追求从建立到完成,都以契约方自由合意、平等尊重为前提。其平等性质和对平等的要求,催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律精神。第三,契约关系将人们从固定的社会共同体,如家族、氏族、宗族等依赖关系中解放,产生独立的人格权、财产权等个人自由权利,进而使得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相对封闭的社会关系进化在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较为开放的社会关系中,由此极大地密切与扩大社会物质交换、交往与联系,使财产的平等交换与让渡成为平等合理,推动商法的建立与完善。

(二)血缘关系对现代商法的阻碍

相较于西方法文化中的契约关系,我国传统法文化则更凸显血缘关系。我国的传统法文化特别注重对家庭、宗族的社会名誉和声望地位的保护与稳固。在权利分配上,偏向于家庭的代表与家族的代表,即家长与族长。家庭成员中没有完全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处在以血缘为纽带的依附关系中,社会内外皆呈现出上下从属关系,由此而来的法律呈阶级性表现出明显的不平等性。在此法文化中,民商事法律难以获得应有的地位,财产权属于以父权为代表的家庭集体所有,由此难以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财产个人私有制。同时,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与宗族集体纠缠不清,未明确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加之长期普遍的贱讼意识、国家重农抑商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商事法律在中国传统法文化难以发展。

(三)一人公司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文化的纠葛

经历改天换地的现代革命所建立的新中国,在新的经济基础上建立新法律制度体系,并逐渐形成了融合中国传统法文化、苏联时期法文化、西方法文化三者与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文化。虽然现代中国社会已经极大减少血缘关系的影响,但由此演变的集体本位思想将继续占主导地位。由西方引进的一人公司制度是否能适用中国的法文化环境,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诸多探讨。诸多制度设计的技术层面问题,抽象到法文化层面亦可归结为:第一,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探讨。中国自古以来都强调集体,而非个人,重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而非个人英雄主义,此与西方个人本位主义存在差异;第二,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的探讨。两者属于不同法系的发展方向,影响一人公司的具体规则制定以及使用的效力。第三,无讼的法律思想与正义的法律追求之间的矛盾。中国传统文化对大同世界的追求,总结在法文化中可以称之为理想或是价值追求,即“无讼”。对这一目标的追求,在对待民事纠纷时,常选择压制、调解以及息事宁人。反观他者,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理想追求,而正义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实现。文化上的差异,使得一人公司制度在我国具体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二、法理上的阻碍: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

一人公司制度在中国曾遭限制,一定程度上与我国法文化有关。具体来说,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过程中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相适应过程,是面对讲究集体荣誉、稳定、秩序的集体本位与追求自由、平等的个人本位两者的博弈。然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意味着全球化所带来价值多元,使得更有利于商业发展的个人本位制度受到正处在经济上升期的中国社会所吸收借鉴,中国法文化传统打破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的理论上的壁障,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自我完善。

(一)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对比

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发展走的是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体本位道路。西方法文化则是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历上帝(氏族)到个人的道路,其特点在于逐渐脱离集团化,强调个人的重要性,即个人本位化。传统中国的集体本位主义实质上是一种强调血源性并基于身份关系的道德义务法。相比之下,西方个人本位主义这一种非身份血缘并以权力为核心体现社会契约关系的权利本位法。中国传统社会中个人与家庭是从属关系,没有独立的权利与义务观,个人犯罪其法律责任往往由所隶属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这与现代法律原则截然对立,现代法律责任强调个人化和民主化,谁违法谁承担,谁犯罪谁受罚,反对连坐株连。

(二)一人公司制度处在的漩涡

进入新时代,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促进经济腾飞,加入WTO进入国际市场竞争后,是必要适用国际竞争规则,但同时必须减少集体本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激发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活力,确立国有企业的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地位,国企改革在经历承包制、租赁制等进行政企分离的尝试后,最终确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为使得国有企业产权清晰,出现两种改革途径的讨论:第一是激进地全面实行私有化改革,但这势必动摇社会主义根基,造成社会动荡,走上东欧国家失败的老路;第二是当前较为可行国有控股的形式,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引进社会资本,逐步实行产权社会化,但保留国有股份占绝对多数,保证国家对关乎国家经济命脉的企业予以控制。

(三)一人公司制度当前的定位

一人公司制度的出现,是对有限责任的极限追求。它的出现一定程度动摇了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法理基础,同时与我国追求集体价值最优的法文化追求相背离,因而在其出现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不予以承认。但随着一人公司对我国创业环境的有利性逐渐显现,加之国家对“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口号的提出与支持,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最终在立法上予以确认。我国当前法文化的形成,经历了来自苏联过度强调集体本位的法文化、来自西方重视个人本位的法文化以及虽以消逝但潜移默化的中华传统法文化三者的影响。其所反映的特征已不能清楚地进行或集体或个人的站边,而是以当前社会需求与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导向。一人公司制度在当期中国的定位,是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切实选择,对其的期许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

三、立法的价值属性: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

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反映出我国法文化的变化,在公法为主的法文化下,中国的法律导向虽然仍是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第一要务,但随着经济发展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法文化的价值已不再局限于过去单一的追求,法律制定所追求的社会效益早已不局限于过去的社会稳定或经济发展,而是趋向价值多元。经济高速崛起的中国,法文化的公私之边界已趋向模糊,公法文化对社会公平稳定的效用与私法文化对自由正义的维护,两者相得益彰。随着法律的制度越来越趋向以问题为导向,制度的选择不仅要考虑社会的稳定,也要对经济发展利好。

(一)公私法文化差异

公法注重调整国家以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则侧重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国传统法律刑事为主体,并形成了种类齐全较为完善的刑法以及被刑罚化的体系,而民法发展较为薄弱,虽有涉及民事的相关条文,但究其本质仍是通过政府公权力调整民间法律关系已达到社会稳定的目的。在具体民事纠纷的处理方面,若未触及刑事,则由民间根据风俗习惯与宗教法规自行调解。私法强调自由平等,反对人身依附,主张通过确定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来调整社会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其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

(二)一人公司制度的中国特色

一人公司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私法文化框架中,但在中国公法文化大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在发挥一人公司经营方式灵活、风险低的优势的同时,通过公权力规制与征信体系保障,降低其负面效果,使这一制度保持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一人公司制度在中国的运行反映出一定的中国特色,表明我国法文化顺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潮流以及我国法文化的包容性特点。

(三)无讼与正义——法文化延伸

追求秩序、稳定的最终理想——“无讼”与追求自由、平等的最高追求——“正义”,作为公私法文化分异的延伸,两者看似并无抵触,但在实际运用中作为一种价值取向势必面临两者择一的困境。相比较中国以无讼理想引领下的法文化发展路径,西方以正义为最高追求的法文化使得法律走向一条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后者更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使其法律的发展保持长期的活力,同时扎根于契约社会与商品经济,进而促进所属社会的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并未减少对社会稳定与秩序的追求,集体利益优先依旧流淌在中国社会的血液中。但对于正义的追求正在逐步加大,中国法文化的包容性正试图将“无讼”与“正义”两者融合。既要民主又要集中,既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又使每个个案都能使人民体会到公平正义。一人公司制度在法律上的正位,反映出我国公司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前沿发展,同时也反映出我国法文化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所进行的调整与发展。

四、反思与未来:如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适应

一人公司制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必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向相一致。虽然发源于西方法文化背景下的一人公司制度与我国法文化有许多不相适应之处,如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分异、公私法文化分异等,但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文化包容性的特点下,两者的分立正逐渐弥合。在实用主义的引导下,以问题为导向的制度设计,抛下传统法系隔阂,寻求价值多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思想对于法文化要求,可概括总结为“和谐、理性、公平、正义、平等、民主”,以此为法文化今后引导的方向。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进入深水区这一历史关键时期,各项制度设计正随着改革项目的推进逐步夯实完善。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设,确立于我国经济建设关键时期,其所包函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文化印记,是否能充分转化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的动力,是否能为我国法文化所吸收转化并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仍需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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