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
最近,有读者来信求助:
我姑姑和姑父正在闹离婚。站在公平的角度讲,一个巴掌拍不响,他们双方都有问题。姑姑与别人同居,姑父发现后,对她拳脚相加并将其赶出家门。可是,姑姑也是事出有因。因为姑父爱赌博、爱喝酒,每次赌输了或者喝多了,回来就打姑姑。
姑姑报过几次警,姑父也一再保证不再动手了。可过不了多久,就故态复萌了。姑姑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与他人同居也是由于对姑父心灰意冷。我听人说,如果离婚,对方有过错的话,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姑父现在就说姑姑行为不检点,要求赔偿他5万元。我想问下,姑姑是否应当对姑父进行赔偿?
夫妻本是同林鸟,应当互相忠诚,这是法律规定的双方之间最基本的法律义务,也是夫妻感情基础之所在。双方在一起生活不会总是阳光明媚,也会有冰雹雨雪,需要双方携手共度。人无完人,谁还不能犯点儿小错,但有些错误绝不能犯,比如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这些不仅属于《婚姻法》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也属于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你姑姑与他人同居无疑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如果姑父本身没有过错,他有权請求损害赔偿。但依据来信的描述可以看出,姑姑之所以出轨,和姑父对她进行家庭暴力有关。姑父对姑姑的家暴行为也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由此可见,双方都有过错。虽然错误无法相互抵消,家暴也不能成为出轨的理由,但可以成为姑姑无须赔偿的法定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姑父对姑姑有家暴行为,姑姑又有与别人同居的行为,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就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因此,姑姑和姑父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能在离婚时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一、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四、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恋情导致离婚,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向配偶一方提出,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虽然第三者对无过错方的确伤害很深,但错的本源归根到底还是无过错方的配偶的问题。
此外,婚外情只要没有达到与他人同居的地步,比如一夜情、两夜情,离婚损害赔偿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基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法律只列出了4种较重的过错赔偿规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如要扩大要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需要立法机关日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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