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经济法激励

2019-01-10 02:16王雨
当代旅游 2019年8期
关键词:经济法激励商业模式

王雨

摘要: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中,商业模式创新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要途径,而在创新的过程中有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的实现,因此在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中要进行激励。在众多激励措施中,经济法的激励效果更为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不足的地方,应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经济法的激励作用,推动我国实现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和网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经济法;激励

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顺应了国家的发展战略,关乎着企业能否抓住机会在互联网时代占据优势地位和互联网是否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经济法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全方位保障,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激励作用是推动创新的强大力量。

一、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一)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提升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需求是商业模式创新所要重点关注的,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的是可以让企业全面获得消费者需求的相关信息并加以统计分析,针对需求进行创新。创新的模式想要取得成功,消费者的认可十分关键,所以推出的产品或者理念若是高出了消费者的期望并且消费者在消费之时可以收获良好的增值福利,那么该商业模式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才能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得以生存发展。

(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虽然互联网产业发展时间不久,但是它的发展前景是被人所看好的,而创新是发展的强大动力,商业模式的创新是促进互联网发展很好的途径。任何企业发展的目的都在于盈利,一种商业模式得到很好的收益并且可以长久的发展下去,旁观企业也会心动进而效仿,促进互联网行业的良性竞争,使得互联网产业在竞争中不断发展,为我国网络强国的战略打好基础。

(三)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转型升级

想要是国民经济长期快速且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要重视转型升级在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地位,而转型的本质就是转向新兴技术,增加经济循环中的技术成分,而互联网是高新技术中的一个代表,它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转型升级有重大的作用。互联网在我国发展的发展中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推动作用不可忽视。

二、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经济法激励的依据

(一)市场的自我激励失效

市场的自我调节对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实际意义,但是在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企业的风险程度更大,不仅仅是亏损而是时时可能一无所获。所以一部分人固守传统的商业模式不肯进行创新,另一些人由于市场环境的自由程度,违背道德甚至是法律进行不正当竞争,而利益的诱惑会使更多的人进入到这样不健康的模式中,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对有价值的商业模式进行创新的人会越来越少,市场的运行将陷入僵局,经济发展也会停滞不前。

(二)行政手段激励的局限性

市场的调节失效就需要政府来激励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而政府的策略会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在进行决策时会更加注重国有企业会获得的利益,产生不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国有企业一直在没有竞争的环境中会逐渐丧失进行创新的动力,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更。

(三)经济法激励的适合性

经济法对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有积极的激励作用。经济法对于市场的干预是一种适度的调节,相较于行政干预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法律允许的去哪县内进行干预,在给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自有的空间同时对于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治理,从而调动企业创新的积极性,符合互聯网商业模式创新激励的要求。法律具有保障公平的诉求,互联网市场还不够完善建全,必然存在这一些不公平不正当的现象,这是利用经济法来治理这些现象,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经济法激励的策略

(一)财政法的激励

财政是经济法中最有效的一种激励手段,创新离不开资本的支持,而互联网产业高新技术和大部分为首次创业的特点,需要大量的资金,财政的支持是最有力且实际的激励方式。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看重用户的需求,而在创立之初,为了吸引大量的消费者投入很大比例的资金,并且不断增加投入,资金匮乏对于小公司是很大的难题,所以财政支出的作用就显现出来,当然财政支持的资金应该投在科研方面,同时优化资金的使用方式,正确发挥财政的激励作用。

(二)税法的激励

税收是国家调控的重要方式,良好的政策会促进市场公平,激发良性竞争,是一种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激励的手段。

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合理制定商业模式的税率,助力其发展,良好的发展之后带来的时税收的增加,增加财政收入。要发挥税收的引导作用降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成本。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激励

在制定关于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法律时,确定不正当行为的定义,规范市场环境,为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创造氛围。在对一些行为进行分析时应该以理性的态度去对待,综合考虑该竞争行为给消费者、市场带了的好处和对于竞争者的损失,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的竞争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结束语: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积极作用是被认可的,在进行政策性激励的时候也应该注意灵活应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改善,给足互联网企业创新发展的空间,调动企业创新的主动性,在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不断地进行创新,推动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吴太轩,李鑫.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经济法激励[J/OL].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王勉,黄颖,杨颖.互联网平台下商业模式创新的路径、经验和启示[J].科技和产业,2019,19(04):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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