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视角下当前毒品犯罪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以揭阳市为例

2019-01-10 03:48毒品犯罪问题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
关键词:揭阳市犯罪人量刑

毒品犯罪问题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组

一直以来,国际贩毒分子掌控着三条经营已久的传统路线:一是非洲国家-迪拜(曼谷、港澳)-广东;二是阿富汗等中亚国家-曼谷(香港)-广东;三是东南亚国家-广东。在此基础上,又在2009年前后开辟了三条新路线,分别为:非洲-多哈-广州、非洲-澳门-珠海和胡志明市-深圳。新旧路线无一例外全部直指广东沿海。[1]2014年以来,揭阳市惠来县因外流贩毒和制毒问题先后被国家禁毒委列为“外流贩毒重点关注地区”和“制毒严重通报警示地区”。[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度刑事判决书的数量统计,揭阳市各级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属于毒品犯罪的数量占到了21.2%,远高于临近地区汕头市8.3%的比例,也远高于广州市和深圳市11.0%、5.4%的毒品犯罪比例。可见,在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的社会背景下,研究揭阳市的毒品犯罪状况具有重要的典型性和现实意义,能为大范围开展毒品犯罪治理活动提供有效借鉴。

为此,本研究以毒品犯罪刑事判决书为实证样本,通过分析毒品犯罪的现象特征和执法状况,为开展毒品犯罪治理活动提供决策依据。作为实证研究的样本,来自揭阳市各级司法机关档案材料,共收集到2017年度毒品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15份,涉及犯罪人553名。

一、毒品犯罪的现象特征

通过对揭阳市2017年515份毒品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553人的犯罪情况进行SPSS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明显特征。

(一)犯罪特征

1.案件分布不均衡。揭阳市下辖榕城区、揭东区和惠来县、揭西县,代管普宁市(县级)。统计发现,以犯罪地作为划分标准,515起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分布在普宁市和惠来县,如普宁市为247件,占48.0%,惠来县为156件,占30.3%,两地的案件比例达到了78.3%;另有超过两成的案件分布在榕城、揭西和揭东,分别占18.1%、2.5%和1.2%(详见图1)。普宁市与惠来县紧密相联,相对于其他县市位于揭阳市靠近东南沿海一带,成为了毒品犯罪的高发区域。

图1 揭阳市毒品犯罪案件分布图

2.毒品犯罪地域性。根据行为方式不同,毒品犯罪存在多种罪名类型。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数量最多的是容留他人吸毒罪,约占总数的59.8%;其次是贩卖毒品罪,所占比例为26.2%;再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占比例为9.8%;数量相对较少的是制造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分别占比2.5%和1.6%。但从地域特征上看,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发生在惠来县,所占比例分别是78.6%、40.3%、66.7%和68.5%,而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发生在普宁市,所占比例为57.8%(具体如图2所示)。由此可见,揭阳市的毒品犯罪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即惠来县是毒品的生产、输出地,而普宁市则是毒品的消费、输入地。榕城、揭东和揭西等地因犯罪数量较少,相关特征并不明显。

图2 揭阳市毒品犯罪类型地域分布图

3.犯罪地点对应性。毒品犯罪活动都存在于特定的地点。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多发生在犯罪分子家中(或出租屋),所占比例高达66.6%;其次发生在公共场所的占20.9%,另有9.8%发生在宾馆,有2.7%发生在生产场所。进一步分析发现,犯罪地点往往与犯罪类型存在密切联系,如贩卖毒品罪主要以公共场所和家中(或出租屋)为主,分别占50.0%和40.3%;运输毒品罪全部发生在公共场所;制造毒品罪全部发生在家中(或出租屋)和生产场所,分别占42.9%和57.1%;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发生在公共场所和家中(或出租屋),分别占40.4%和50.0%;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发生在家中(或出租屋)和宾馆,分别占83.3%和10.9%。所以,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主要对应地点是公共场所,制造毒品罪的主要对应地点是生产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要对应地点是家中(或出租屋)。

4.毒品种类集中性。尽管当前社会上的毒品种类繁多,但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涉及种类相对集中。如冰毒所占比例最大,占总数的71.6%,其次是海洛因,所占比例为24.4%,其他种类的毒品总计为4.0%。鉴于冰毒是新型毒品的典型代表,而海洛因则属于传统毒品类型,因而统计结果说明揭阳市的毒品犯罪主要以新型毒品为主,传统型毒品比例仅占1/4左右。统计数据还显示,制造毒品罪的对象类型均为新型毒品冰毒,85.2%的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冰毒。可见,作为新型毒品的冰毒已经成为揭阳市毒品犯罪的主要种类。

5.毒品数量规模化。经统计发现,2017年揭阳市毒品犯罪所涉毒品数量最小值为0.03克,最大值为2274.6公斤,总数量为3765.737公斤。根据罪名不同进行统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最高,达2280.5公斤;其次是制造毒品罪,为1454.7公斤;再次是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分别是64.4公斤和1.1公斤。另外,因实践中贩卖毒品罪中还涉及犯罪金额,经对存在犯罪金额的毒品犯罪案件统计发现,最小值为30元,最大值为65.4万元,总数额为232.8万元。由此可见,揭阳市的毒品犯罪存在较大危害性,又鉴于体现较重危害性的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发生在惠来县,因而也说明惠来县的毒品犯罪形势最为严峻。

6.犯罪活动隐蔽性。毒品犯罪历来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在案发方式上,通过公安自查发现的占53.8%,经人举报发现的占36.5%,犯罪人供认的占7.7%。也即半数以上的案件是通过公安机关先期侦查才得以破获。(2)在犯罪联系方式上,有73.7%的犯罪人通过见面方式联系,有14.8%是通过电话方式联系,有7.7%是通过网络手段联系,有3.8%则是经人联系。可见,毒品犯罪的主要联系方式是直接见面,而借助媒介方式联系的比例不足三成。(3)在抓获地点方面,在犯罪人家中被抓获的占34.1%,在不同场所被抓获的占26.4%,在出行途中被抓获的占39.5%。即在固定地点抓获的比例仅占1/3,多数案件需要通过跟踪查找才得以破获。

(二)人员特征

1.性别一致性。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人中男性占89.3%,女性占10.7%,与其他普通犯罪一样保持着以男性为主的犯罪特点。但在具体犯罪特征方面并没有形成显著的性别差异,即无论是在来源地、犯罪类型、毒品数量、犯罪金额还是在刑罚后果方面,都具有一致性的特点(如表1所列)。

表1 性别与相关变量的统计分析结果

根据表1数据,卡方检验结果中的显著性均大于0.05,说明性别在户籍地、犯罪地和罪名中的分布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在方差分析的结果中,显著性也均大于0.05,说明不同性别的毒品数量和犯罪金额不存在显著性差异;相关性分析结果中的显著性也大于0.05,说明性别与罚金数额、刑期长度均不具有显著相关性。总之,本应处于附属地位的女性却在毒品犯罪中表现出了与男性相同的犯罪地位。

2.人员本地化。经对毒品犯罪人户籍地的统计,发现流动人口比例较低,大部分犯罪人来源于本地。如属于揭阳以外地区的比例仅占14.3%,其余85.7%的犯罪人属于揭阳籍,其中来自普宁的占38.3%,来自惠来的占30.7%,来自榕城的占12.7%,来自揭西的占3.1%,来自揭东的占0.9%。另外,经对户籍地与犯罪地交叉制表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一致性,即犯罪人在当地实施毒品犯罪的比例极高,如户籍地为普宁的212名犯罪人中,在当地犯罪的就有206人,本地率为97.2%;户籍地为惠来的170人中,在当地犯罪的就有153人,本地率为90.0%(详见表2)。同时,户籍地与犯罪地的相关性分析结果显示(R=0.389,P<0.05),两者存在显著相关性。

3.年龄中年化。在对揭阳市毒品犯罪人年龄的统计中发现,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为64岁,平均年龄为38岁。如果以10岁作为区间跨度,发现20岁以下的占2.0%,20-30岁的占25.1%,30-40岁的占27.7%,40-50岁的占34.9%,50-60岁的占8.1%,60岁以上的占2.2%。可见,揭阳市毒品犯罪人的年龄大多在20岁以上50岁以下的区间内,所占比例高达87.7%。而以我国对年龄段的划分习惯,一般将35岁以上55岁以下称作中年期,那么处于中年期的犯罪人比例为56.8%,即中年犯罪人的比例已经超过半数,具有明显的中年化特征。

表2 户籍地与犯罪地交叉列表

4.结构底层化。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如属于文盲的占7.1%,小学文化的占49.5%,初中文化的占38.9%,高中文化(含中专)的占3.5%,大学文化的占1.1%。也即超过95%的毒品犯罪人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与之相对应,较低的学历层次制约着他们的职业选择。统计显示,犯罪人的职业大多以无业或农民为主,两者占到95.6%,另有4.4%属于个体从业者和服务业员工。对此,有关北京市女性毒品犯罪的统计也发现,无业人员和农民的比例达到了94.16%。[3]显然,较低的学历层次和相对不利的职业类型使毒品犯罪人处于较低的社会结构层次中。

5.恶性程度深。经统计发现,毒品犯罪人的恶性程度相对较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具有前科劣迹的比例较高,达到了37.5%。具体来说,属于毒品犯罪前科的比例占36.9%,普通犯罪前科的比例占31.8%,吸毒违法处罚的比例占30.3%。二是犯罪次数较多,最多的高达34次,平均次数也达到了2.6次;其中犯罪3次的比例最高,占到总数的44.5%,另有9.2%的犯罪次数在4次以上。三是所判刑罚较重,有3.8%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有21.7%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刑罚;同时适用缓刑比例较低,缓刑适用率仅为1.6%。

6.吸毒比例高。从毒品犯罪判决书中的表述进行统计,发现毒品犯罪人中属于吸毒人员的比例高达90.0%。吸毒通常引起犯罪人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经对吸毒与前科劣迹进行相关性分析,其结果显示(R=0.205,P<0.05),两者存在显著相关性,即吸毒犯罪人具有实施再次犯罪的较高趋势。另外,对是否吸毒与是否同时实施其他犯罪进行相关性分析,分析结果表明(R=0.097,P<0.05),两者仍然存在显著相关性,即吸毒人员同时具有实施其他犯罪的较大可能性。经进一步分析发现,可能同时实施的其他犯罪类型主要为财产犯罪和枪支犯罪,所占比例分别为65.4%和26.9%。

二、毒品犯罪的执法状况

通过分析毒品犯罪刑事判决书,发现毒品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现象:

(一)毒品犯罪的侦查状况

1.案件侦破率有待提高。根据刑事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揭阳市毒品的来源地主要是本地区,也即揭阳市既是毒品的生产地又是毒品的消费地。但实证统计发现,揭阳市2017年非法持有毒品罪涉及的毒品数量共计2280.5公斤,这些毒品显然来自毒品的制造和贩卖,而贩卖毒品罪涉及的数量仅为64.4公斤,制造毒品罪涉及的数量也只有1454.7公斤。可见,已侦破的制造毒品案件仅占实际制造毒品犯罪的半数,而破获的贩卖毒品罪更是实际犯罪数量的冰山一角,有大批的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当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也并非得到了有效治理,从目前犯罪形势逐年增长的势头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也同样存在扩大的空间。

2.同案犯抓捕率有待扩大。由于毒品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毒品犯罪往往由多人参加、合作完成。如制造毒品需要原料提供者、技术传授者、场所提供者,甚至需要协助完成者等;贩卖毒品则需要货源供应者、牵线搭桥者、资金提供者,甚至需要协助运送者等。但实证统计发现,许多案件中被抓获的仅有个别或少数犯罪分子,仍有部分同案犯没有被抓获。其中原因既有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如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转移风险而雇佣马仔,自己通过遥控指挥来实施犯罪;还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抓捕而使用化名进行联络,等等。这便无形中增大了抓捕难度。但同时,也与侦查策略和方式不到位存在一定关联,如果部署到位、坚持追查,无疑会使抓捕率得到提升。

3.侦查规范性有待加强。统计中还发现一些犯罪事实没有被认定的情况,而且都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对案件材料进行分析发现,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侦查目的不明确,没有形成具体的侦查思路,致使侦查过程存在随意性,影响了侦办案件的质量;二是审讯存在盲目性,没有拟定审讯提纲和明确审讯目标,致使审讯过程形式化,不能及时获取有效信息,错失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良机;三是侦查程序不规范,侦查活动限于警力不足和程序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时出现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致使证据采用存在瑕疵;四是证据收集不全面,对缺少直接证据而仅靠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案件,收集的证据较少,以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毒品犯罪的审判状况

1.主刑量刑存在地区差异。通过对案件数量相对较多的普宁法院、惠来法院和榕城法院的量刑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同法院的主刑量刑存在明显差异。

表3 不同法院量刑差异比较

根据表3所列数据,方差分析的结果显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均值在普宁法院、榕城法院和惠来法院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时在控制毒品数量和容留次数分别对量刑结果影响基础上的偏相关分析结果仍然表明,两罪的量刑结果与相关法院具有显著相关性,因而差异性依然存在。如在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结果中,普宁法院、榕城法院和惠来法院的量刑均值分别是37个月、38个月和63个月,差异性较为明显;在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结果中,上述法院的量刑均值分别是9个月、8个月和14个月,明显不同。可见,惠来法院的量刑明显重于其他法院的量刑。与之不同的是,只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结果在不同法院间没有显著性差异。

2.量刑情节影响不全面。通过对毒品犯罪中常见量刑情节与主刑刑期的相关性分析发现,不同情节在不同罪名中的量刑影响存在差别性表现。

表4 量刑情节与量刑结果的相关性分析

根据表4数据,影响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有毒品数量和犯罪金额,影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是毒品数量,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有自首、累犯、毒品再犯和行为次数。显然,在实际量刑中因罪名不同而存在不同量刑情节的问题。一般来说,上述量刑情节都是重要的法定、酌定量刑影响因素,是实现犯罪惩罚和有效预防的调节手段。但从实际量刑分析结果来看,有些情节并没有得到合理适用。

3.附加刑量刑缺乏统一性。通过对实际量刑情况的统计发现,揭阳市毒品犯罪的附加刑量刑存在不统一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罚金适用标准不一致。由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难以确定,实践中往往根据主刑轻重决定罚金数额,然而根据统计情况,发现主刑量刑偏重的法院却判处较低的罚金数额,而主刑量刑较轻的法院却判处较高的罚金数额,如惠来法院判处罚金的标准最低,即主刑一个月对应的罚金数额是115元,而揭东法院、揭西法院的罚金标准最高,均超过了300元(详见表5)。这显然体现了不同的量刑理念。

二是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缺乏一致性。从实际量刑情况来看,揭阳市毒品犯罪一般对主刑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犯罪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适用于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5年的适用于有期徒刑15年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4年以下的适用于有期徒刑10年以上14年以下的犯罪分子(详见表6)。但在统计中也发现,仍有部分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的2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的1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的2件。

表6 剥权期限与刑期交叉列表

(三)涉毒人员的矫治状况

1.矫治效果有待提高。从判决书中犯罪人情况的统计发现,属于毒品再犯的比例为9.8%,而实施包括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内的各种毒品犯罪后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比例为13.5%,具有犯罪前科而再次实施毒品犯罪的比例为24.8%。另外,经对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时间间隔进行统计,发现不同前科犯罪人的间隔时间存在明显不同,毒品前科的犯罪人更早实施毒品犯罪。如根据表7的统计结果,毒品前科犯罪人刑满释放当年即实施毒品犯罪的比例为18.6%,而非毒品前科犯罪人的比例仅为5.3%;前者在1年后实施毒品犯罪的比例为31.4%,而后者仅为19.3%。卡方检验结果显示(χ2=27.582,df=16,p<0.05),不同犯罪前科犯罪人在刑满释放后实施毒品犯罪的间隔时间存在显著性差异。这说明,毒品犯罪的刑罚矫治效果低于非毒品犯罪,有待于采取更加有效的矫治手段提高矫治效果。

表7 间隔年度与前科类型交叉列表

2.戒毒效果有待提高。根据判决书记载情况进行统计,发现毒品犯罪人中属于吸毒者的比例高达90.0%。而且吸毒人员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比例也有差异,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比例最高,接近98.0%;其次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占比例超过85.0%;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比例略低,为70.0%左右。由此来看,越是接近毒品消费阶段的吸毒人员比例越高,而处于毒品生产、运输、销售阶段的比例略低。由此也说明,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可能性最大,这从侧面也反映了戒毒工作存在较多疏漏,戒毒效果有待提高。

3.执行方式有待改进。毒品犯罪的实施离不开相关人员的加入,如制造毒品需要贩毒人员购买毒品,贩卖毒品需要吸毒人员的配合,等等。从判决书统计情况来看,许多毒品犯罪分子选取的对方交易人员或者配合人员大多是在服刑期间或戒毒治疗期间认识的。这说明刑事处罚或者戒毒治疗不但没有使其达到远离毒品的目的,反而让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扩大了结交范围,为其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和戒毒治疗的方式方法存在交叉感染方面的漏洞。

三、毒品犯罪的治理对策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为了抑制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开展毒品犯罪治理:

(一)毒品犯罪的社会治理

1.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吸毒人员在毒品犯罪中的较高比例,说明毒品犯罪的泛滥与公众对毒品的危害性缺乏了解存在很大关系。为此,大力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是抑制毒品犯罪的基础性工程,只有斩断毒品犯罪存在的思想文化根基才能从根本上控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在禁毒宣传教育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学校、单位、街道、社区要多形式多途径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禁毒教育方针。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公开宣判、公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入基层发放禁毒资料、举办禁毒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营造禁毒战争的浓厚氛围。针对调查统计中发现的毒品犯罪人员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认知能力受限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大对农民、失业人员等低文化人群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明辨是非能力,防止受人唆使、引诱而误入歧途。

2.提高毒品控制能力。消长率是我国犯罪现象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即社会控制力量与犯罪现象存在此消彼长的变化趋势。因而只有在加大毒品控制力量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改变毒品犯罪有增无减的态势。为此,一方面要健全禁毒机构,加强禁毒队伍建设,提高禁毒执法人员的素质,更新缉毒设备,特别要加大禁毒经费的投入,以彻底改变目前我国在禁毒工作上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不足的状况,从而全面提升禁毒能力。另一方面要针对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安装使用技防设备,提升禁毒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识别各种伪装的能力,构筑起牢固的防毒和查毒网络,保障禁毒工作顺利进行。

3.增强重点场所管控。针对毒品犯罪存在地点对应性的特点,应当加强毒品犯罪猖獗地域内重点场所的清理和管控。禁毒办要组织公安禁毒、治安、监管、派出所等不同部门,充分发挥相关警种职能联合作战优势,加强对治安死角的清查,不给毒品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同时,要加强社区内的房屋租赁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认真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和人口入住登记制度,还要组建居民区内的防卫组织,如组建“社区综治维稳专干”,[4]由经过专门培训和任命的综治维稳专职人员负责收集基层涉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排查、早处理、早报告”。

(二)毒品犯罪的侦查策略

1.加强侦查活动的规范化。鉴于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为防止侦查人员认识偏差而影响缉毒成效,应当制定明确的侦查工作规范,如应当明确侦查标准、总结侦查方法、归纳证据种类、规定审讯方法和内容、强调程序要求等等。除此以外,考虑到当前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事实不清和遗漏犯罪分子的现象,还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的侦查规范:一是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毒品明知的案件,要进一步扩大证据收集范围,不只是要收集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证据,还要收集有关犯罪人相互关系、犯罪前一贯表现、犯罪后有没有分赃等相关材料,以便为事实认定提供综合判断依据;二是对于遗漏犯罪分子的案件要提高结案标准,即不能因一时线索中断而放弃追查,应当尽可能地利用各种侦查手段深挖犯罪线索,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而防止其卷土重来。

2.采取灵活的侦查方法。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公安机关需要主动出击来发现犯罪。不同交往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与违反社会规范者建立起来的交往而习得的,这种文化习得过程不仅涉及犯罪的实用技术,而且也涉及赞同实施犯罪的动机、内驱力、态度和合理化。[5]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变成了犯罪人,既是因为他们接触犯罪行为榜样的结果,也是因为他们与反犯罪行为榜样相隔离的结果。”[6]这其实意味着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同一地域的同类群体中。根据前述统计结果,毒品犯罪分子大多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或无业者,而且吸毒人员占据绝大多数。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将侦查重点放在吸毒人员较为集中区域,并将吸毒人员和与之密切联系的人群作为监控重点。

3.建立跨地合作的侦查机制。实证统计发现,毒品犯罪不可能在一个地域内独立完成,如制造毒品的原料都来源于外地,大量毒品也主要销往外地,同时也有毒品流入本地的现象。因而毒品犯罪侦查离不开外地警方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鉴于当前毒品犯罪带有跨区域特点,不同地区之间的禁毒执法机构还须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毒品情报交换制度,必要时联合办案,以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力。

(三)毒品犯罪的司法控制

1.加强量刑均衡化工作。根据对审判结果的统计,不同地区法院存在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如有的法院主刑量刑重、罚金刑量刑轻,有的法院在附加刑适用上存在不统一现象等。实际上,量刑不均衡不但不利于法治的统一,而且有的地区处罚重有的地区处罚轻,会使毒品违法犯罪者为了避重就轻而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因而这种司法控制措施无异于驱赶策略,即把不法者从高压地区驱赶到低压地区”。[7]所以,这种地区有别的司法控制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毒品犯罪总量,其治理效果仅具有短时效应,不利于整个地区毒品犯罪治理形势的根本好转。为此,各地法院在依法惩治毒品犯罪中应当统一司法裁量标准,在根据犯罪不同特点进行个别化处罚的同时,尽力维护司法标准的统一性,让不法分子无处遁形,实现毒品犯罪治理效果的整体提升。

2.严格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实施毒品犯罪尤其是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如对于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要从预防犯罪的角度适当从重处罚,彻底消除其侥幸心理。但从统计情况来看(如表4),实践中具有累犯、毒品再犯以及多次犯罪等体现人身危险性增大的情节在量刑中并没有切实发挥影响作用,也即人身危险性大小并没有导致量刑加重,这显然不利于打击和预防愈演愈烈的毒品犯罪态势。为此,法院在对毒品犯罪量刑活动中,要在衡量犯罪危害性基础上尽力发挥人身危险性因素对量刑的调节作用,以有效发挥刑罚惩罚对改造和预防毒品犯罪的应有价值。

3.努力发挥财产刑预防效果。从毒品犯罪情况来看,有的是出于贪利性动机,有的则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但不论何种情形都和财产密不可分,即前者的目的是获取金钱,而后者的实现须以金钱为手段。因而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应当在惩罚的同时,还要摧毁毒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基础。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除适用刑罚中的主刑之外,还要依法适用财产刑,从经济上给予毒犯严厉制裁,对于那些毒犯特别是敢于冒巨大风险、“亏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毒犯们来说能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它使毒犯们追求暴利的梦想破灭,高成本负收益,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严重失衡,得不偿失。这对潜在的毒品犯罪分子也是一个警戒。当前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轻视财产刑现象,应予以适当调整。另外,司法机关还应当同时提高财产刑的执行力度,让财产刑真正发挥应有的预防犯罪效果,避免财产刑判决成为流于形式的空文。

(四)毒品犯罪的刑罚执行

1.有效改进刑罚执行方式。我国监狱法第39条第2款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采取不同方式管理。从统计情况来看,不少毒品犯罪分子正是由于其在服刑期间认识了其他毒犯,继而在出狱后利用对方提供的机会再次实施毒品犯罪。这便使得刑罚惩罚变相成为了再次犯罪的媒介,从而暴露了原有刑罚执行方式的缺陷。本来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是为了防止交叉感染,然而由于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同类型犯罪人之间相互交流毒品犯罪信息、相互以对方实施毒品交易等也更容易引发新的毒品犯罪,同样不利于惩罚、抑制毒品犯罪。因而,刑罚执行机关有必要根据毒品犯罪容易在同类犯罪人之间扩大的特点,对“分关分押”刑罚执行方式进行升级改造,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刑罚执行制度漏洞带来的消极影响。

2.坚持惩罚与戒毒相结合。由于很多毒品犯罪人员本身就是吸毒人员,他们之所以再次实施毒品犯罪往往与吸毒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为了防止这类人员继续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在刑罚惩罚的同时还应强制戒除毒瘾。对于这类犯罪人不能单纯依靠传统的教育矫正方法,同时必须辅助以相应的技术措施,采用相应的设备、药物和结合一定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强制解除瘾癖。为此,矫治机构必须研究制定新的矫治策略,更新教育矫治手段,最大限度地为他们戒除毒瘾。而且要在脱瘾治疗和康复以及矫治挽救工作中,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的戒毒方法,不仅要解决吸毒成瘾者生理脱瘾的问题,还要注重解决心理脱瘾的难题,大力运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手段,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同时加强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提高戒毒人员抗御毒品诱惑的能力,进而提高戒断率、降低复吸率。

3.采取有效跟踪帮教对策。毒瘾戒断是一项世界性的难题。如据统计,国际上戒毒巩固率平均只有9%左右,其中美国复吸率为95%。[8]我国有关研究也发现,吸毒人员复吸的比例较高,戒断后20天内复吸的比例超过半数,主要是强制戒毒药物性抵制逐渐减弱,吸毒人员生活不规律导致。[9]这些情况说明了戒毒工作的艰巨性,应当针对个人建立有效的戒毒机制,从生理、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方面做到合理平衡,防止他们在失去制约的情景中再次沾染毒品。因而为了巩固刑罚惩罚尤其毒瘾戒断工作的成果,加强对毒品犯罪人刑满释放后的跟踪帮教工作尤为重要。要关注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生活情况,对于生活困难的要给予适当救助,帮助他们解决自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要了解他们刑释后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变化,通过谈心、座谈等方式提高其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防止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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