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炜佳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旗帜鲜明地指出:“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1]。这里所提及的“打早打小”,即将黑社会势力扼杀在萌芽的初始状态。
本文所指称的“青少年”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划分方法,亦即实足年龄在15-24岁区间的人群①联合国将这一年龄阶段的人群表述为“teenager”,新华社等权威媒体将其翻译为“青年”,但笔者认为在法学范畴内将其翻译为“青少年”更加契合犯罪学语境与汉语惯性。此外,近些年甚至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涉黑犯罪行为,但此时因其行为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而不得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故仅可以将其行为定性为犯罪学上的“犯罪”。。事实而言,青少年由于其心智不成熟、难以抵御诱惑、喜好出风头、辨认与控制行为能力差等相应年龄阶段的特质而容易成为涉黑犯罪的“虞犯”。令人不得不警惕的是,青少年涉黑犯罪的悲剧屡见报端,譬如,2016年,浙江省嘉兴市曾发生40余名未成年人街头“火拼”事件,最终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2];又比如,陆某某等12名未成年人在广州市组成“联盟”,通过替人打架而在多所中学收取保护费,并长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3]。15岁少年林某更是公然成立非法组织而自封为头目,最终因背负命案而锒铛入狱[4]。一旦任由襁褓期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野蛮生长而不加以理性防控,那么极其容易滋生为危害极大的社会顽疾。
犯罪学的使命在于深刻剖析犯罪成因并得出科学对策[5],而分析犯罪原因有必要以经典犯罪学思想为理论框架。梳理美国犯罪学理论的嬗变脉络,20世纪实用主义犯罪学流派的三大犯罪原因理论堪称美国近现代犯罪学皇冠上的三颗璀璨的明珠,即差异交往理论、结构紧张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为回应这一社会热点问题,笔者通过中国案例裁判文书网搜集与青少年涉黑犯罪相关的一审生效判决书87份,共波涉364名青少年,在此样本框内作出对相应数据的基础性整理与分析,在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犯罪原因论的思想坐标上,力求对青少年涉黑犯罪这一社会新兴问题的应对有所助益。
在所有研究对象中,青少年涉黑犯罪触犯的五大高频罪名分别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由表1不难看出,暴力型与索财型犯罪是黑社会组织中青少年极其容易触犯的罪名。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涉黑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且大多涉案青少年不止触犯一个罪名而被判处数罪并罚,例如在“陆某某等12名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案件”中,有9名被告人均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故每个罪名的相应涉案人次的比重之和并不是“100%”。
在刑罚适用分布区间方面,青少年涉黑犯罪有1/4免于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例接近50%,绝大多数的刑期都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大量青少年被处以社区矫正或短期自由刑。由此可见,尽管晚近以来的民意呼声纷纷要求对少年犯严厉打击,但法院对于青少年涉黑犯罪的量刑具有显著的刑罚轻缓化特征,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体现出法院在对青少年涉黑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能够严格依照法律秉公审判。
表1 青少年涉黑犯罪触犯高频罪名情况
表2 青少年涉黑犯罪刑罚适用分布情况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多为伙同做案,故往往被法院认定为共同犯罪。青少年在涉黑组织中的法律地位有超过90%为从犯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仅占7.1%,由此可见,青少年在涉黑共同犯罪中大多扮充“跟班”或“喽啰”性质的角色,真正作为主谋或者犯罪主要实施者的人数相对少很多。
在涉黑犯罪青少年的受教育程度方面,绝大多数的学历在初中及以下,其中小学及以下(含期间辍学,下同)的比例为34.6%,初中的比例为45%,高中及以上的比重则不足50%。最令人感到惋惜的是,各学习阶段辍学的比例总和高达80.2%,以上数值与日常认知范围内的青少年应受教育水平相差甚远,这可以反映出青少年实行涉黑犯罪与受教育程度的不足有着极其密切的关联。
表3 青少年在涉黑组织中的主/从/胁从犯属性情况
表4 涉黑犯罪青少年受教育程度分布情况
通过对相关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接近85%的青少年在涉黑犯罪之前没有任何前科,有前科劣迹甚或构成累犯的青少年比重相对很小。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认知中,涉黑犯罪的青少年往往被视为屡教不改的惯犯,但事实数据却与这种先入为主的标签印象截然相反。
表5 涉黑犯罪青少年前科情况
学界普遍认为,差异交往理论(theory of the differential associational)发轫于美国犯罪学之父埃德温·萨瑟兰的巨著《犯罪学原理(第三版)》,并于该书的下一版本作出系统解释,西格尔将其誉为“最杰出的社会学理论之一”。具体而言,这一理论涵括如下命题:犯罪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习得;这种模仿与学习发生在人际交往中,在关系亲密的群体中更甚;习得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观的犯罪动机与客观的犯罪技术;犯罪内驱力是从赞许合法行为的心理活动与赞同非法行为的内心世界的博弈中产生;一个人之所以实施越轨行为,是由于破坏法律的解释超越了遵从法律的解释;不同交往会因交往频度、持续时间、优先级以及强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最终习得犯罪并不局限于主动模仿这种手段,其学习方式有多种,比如威逼利诱等;最后,尽管犯罪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内心需求的表达,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的独有因素,毕竟合法行为也蕴含着类似的价值需求[6]。追溯该理论的滥觞与流变,以贝卡利亚为主要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将犯罪和刑罚作为研究对象,而后在进化论等科学理念的浸润下,以龙勃罗梭为领军人物的刑事实证学派抬头,犯罪人的基因等个体特征开始进入刑事法的视阈。及至萨瑟兰,犯罪人的个别性色彩逐渐稀薄化,在萨氏广阔的视野中,“人”被放置于社会整体中考量,人际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个人与社会的互动作用被格外关注。因此可见,差异交往理论正是犯罪学研究重心从“行为”到“行为人”再到“社会人”范式转换的关键标识。
由表3不难看出,绝大多数青少年在涉黑犯罪中并不是指挥者、主导者与谋划者,他们往往充当鞍前马后的“兵卒”角色。在生物学上,人在青少年时期对一切新鲜未知事物充满着猎奇心理,他们积极观察并学习所处群体的一般特征。英国牛津大学的学者研究表明,青少年是否吸食毒品的主要影响因素不是来自于父母,而是来自于最好的朋友[7]。芝加哥学派最初以“社会解组”(social disorganization)来解读不同交往的具体进程,之后进一步实现理论的自我更新,“不同社会组织”(differential social organization)成为主流的理论框架,社会中的组织因其存在目的不同而形态各异,当某一组织的文化氛围与主流渐行渐远时,社会越轨行为应运而生,这便是“差异交往”根源处的微观群体。由此可见,青少年行为模式有着较强的倾向性,即主要来源于对同侪的模仿以及交友圈内的相互施加影响。例如,在代某某等6人敲诈勒索收取小学生保护费一案中,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是一名32岁的社会闲散人员,其余5人均是17-21岁辍学待业的青年,他们的交友圈基本封闭在彼此之间。如果运用传统犯罪学中的亚文化理论(subculture theory)或者机会理论(opportunity theory),那么便无法有效回应诸如“有相同犯罪机会的不同犯罪个体为何有人没有走向犯罪歧途”等诘问。萨瑟兰毕其一生在探索着能够通过某一个学术理论来解释一切犯罪现象,“差异交往”理论毫无疑问就是萨氏勃勃雄心下的“万能钥匙”,并且在青少年犯罪领域的重要性尤为凸显,差异交往理论强大的析解能力于此可管窥一斑。
倘若说差异交往理论是洞析一切犯罪现象的通用理论工具,那么结构紧张理论(亦称紧张理论,strain theory)在青少年犯罪问题方面无疑具有高度的专属性。这一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至法国社会学鼻祖涂尔干的社会迷乱理论(anomie theory),所谓“迷乱”指一种旧规范崩溃而新规范尚未成型时的无规范中间状态[8]。而后,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罗伯特·莫顿在其著作《社会结构与迷乱》中沿袭了“迷乱”(anomie)这一语词并契合彼时的美国社会背景而进行了理论革新,后经艾尔伯特·科恩、劳埃德·奥林以及艾格纽等人的不断拓展与修正,结构紧张理论可以表述为:在财富水平被当作衡量成功的标准的文化背景下,个人一旦匮乏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社会资源的途径,国民可能会为达致成功而不择手段甚至无所不用其极,社会结构便由此趋于紧张[9]。
紧张理论在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社会曾风靡一时[10],彼时的美国恰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变迁期,以青年为主体的社会新兴力量期冀打破父辈年代业已成型的社会阶层固化,尤其是中下阶层的青年极度渴望进一步实现阶层流动甚至颠覆。过分强调经济目标的社会导向与以“中产阶级梦”为主要表征的泛物质化价值观深入人心,于是,在其追逐并积累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囿于教育、就业等方面的阙如,急于获取财富的近利心态与有限的正当合法途径并不匹配甚至严重失衡,他们很容易走向歧途而采取偷盗、抢掠等越轨手段去满足物质需要以及在同龄人之间炫耀的精神空虚。不难总结出,该理论中的核心语词——“紧张”主要指向两个维度:其一是于微观个体而言,青少年急于求成的心理与通往财富之路艰难之间的“紧张”;其二是于宏观社会而言,有限的社会资源与无限膨胀的国民欲求之间的“紧张”。
由表1可以发现,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为主要代表的侵犯财产犯罪占据青少年涉黑犯罪适用刑法罪名多于半数,再加之其中的故意伤害案件往往与掠取钱财具有伴生关系,故不难总结出,绝大多数青少年实施涉黑犯罪常伴随着索取钱财的经济目标。因此,发轫于美国的紧张理论依然可以移植适用于当下经济转型期背景下的中国法治土壤。改革开放迄今为止已有40年的风雨跌宕,市场经济带来了经济蓬勃发展的春风,亦招致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与暴力主义等文化糟粕,这些亚文化通过影视、网络等途径潜移默化且深刻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思想与行径。例如,在重庆万某等8名高职学生抢劫案中,据被告人供述,他们专挑晚自修放学后夜间独行的学生下手,以殴打相威逼,在当地地痞的庇护下两年间作案数十起而称霸于周边职校,犯罪动机竟然是购买苹果手机以满足他们之间互相攀比的心理。由此可见,我们无法忽视,青少年对物质财富尤其是名贵财物的渴望程度较其他年龄群体更甚,当求之不得的现状与急切盼望的心态产生抵牾与紧张关系时,他们选择违法犯罪行为的倾向随之大幅增加。
爬梳实用主义犯罪学三大理论的渊源与脉络,正是旨在挑战炽盛一时的差异交往理论与紧张理论,社会控制理论(the theoryofsocial bond and self-control)才在社会实践需求与自我不断修正中应运而生。
刑事古典学派巨擎霍布斯曾追问道——为何人会遵守规则?在霍氏看来,恐惧遭受制裁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成为国民守法的正当化理由[11]。美国著名犯罪社会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这一问题可以延伸至犯罪学领域,“人为什么犯罪”是一个无用的问题,犯罪学的焦点应当集中于解释“人为何不犯罪”。在赫希看来,正是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构成某种“社会键”(social bond),其“遏制国民从事越轨行为的欲望,使得遵从行为得以保障”[12],当公民与社会之间的纽带(bond)脆弱甚或断裂时,犯罪行为便会发生。具体来说,这种社会纽带包括依附(attachment)、投入(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以及信仰(belief)。逐一对应到青少年犯罪问题当中,所谓依附,是情感方面青少年对传统社会的先天亲近感,青少年群体对家庭与学校的依附感最甚。合规范情形下,即使青少年暂时脱离父母或学校监督的场合,仍然存在一种“虚拟监管”(virtual control)来实现间接控制,青少年的头脑中时刻萦绕着父母或老师的形象,这使得其不敢或不愿违逆师长的意愿,从而达成某种心理控制;所谓投入,指的是青少年在传统行为上有过不小的付出以及收获,倘若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便会亲手将既有的投入付之一炬,换言之,前期在社会交往中投入愈多,犯罪可能招致的损失也就愈严重,理性思维此时会提醒潜在的犯罪人控制自己的行为;所谓参与,是指青少年只有积极投身于阳光健康的活动,才能将犯罪的机会防微杜渐。赫希对此有着鞭辟入里的论述,“无所事事是罪恶的温床”[13],易言之,结构正常化的传统社会中没有滋生越轨行为的土壤;所谓信仰,是国民对法律的忠诚以及对传统道德正当性的认同,当青少年在社会化过程中将健全的价值观予以吸收内化,便具备了根植于自身的内部控制力,关于越轨行为的原始冲动便会得以有效消解。
回到本文研究的主题,由表5可以看出,绝大多数青少年并无前科劣迹,这在证明其并非屡教不改的同时,也旨在阐发:大部分青少年与传统社会之间确实具有某种纽带来阻绝其误入歧途。结合表4可以发现,这种纽带一旦断裂,譬如青少年长期辍学而导致学校教育的缺失,其对传统社会的依附感便会折损甚至消弭,实证数据显示,涉黑犯罪青少年群体中有80.2%已经脱离学校教育,再加之家庭教育普遍匮乏,进而很容易跌入犯罪的深渊。
针对国家层面制定刑事政策的立场,刑事社会学派泰斗冯·李斯特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14]。经历了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的思想洗礼,刑事法学界努力淡化旧时代刑法偏好惩罚的色彩,并对刑法的预防机能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尤其是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现代法治理念逐渐被立法决策层与社会民众所接纳。
表2可以表明,目前的青少年涉黑犯罪在适用刑罚方面整体有着轻刑化的特征,并且相当比例的青少年得以适用缓刑,事实上,由于未成年人在青少年群体的外延中占有重要比例,这种量刑模式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十四周岁以上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未成年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便采取“应当”型立法例(《刑法》第72条),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令此问题有了更细致的审判依据。
然而,近些年频繁发生的青少年恶性犯罪事件使得取消对青少年宽宥政策的民意开始复苏,甚至有主流媒体开始发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的呼吁。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他们辨认与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较弱,刑事责任能力也不可与其他年龄群体相提并论,泛刑主义与重刑主义刑罚偏好并不是文明社会对待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应有之举。社会控制理论对此问题有着深刻的启示:须通过教育感化来增强青少年对于家庭与学校的依附,青少年才会参与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且全身心投入,并在此过程中树立对法律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诚信仰,才能实现青少年涉黑犯罪难题的标本兼治。
结构紧张理论启示我们,倘若一个社会的文化目标唯经济论,那么便容易导致社会成员(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对经济目标陷入短视且盲目的追求中,在此意义上,社会为其成员树立多元价值目标的必要性便由此凸显。社会结构的“紧张”来源于两个现状之间的抵牾,其一是有限的资源获取路径,其二是大多数人都将经济目标奉为圭臬。鉴于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来纾解这种冲突。
一方面,在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国家应当为其公民提供尽可能足够的平台与契机去谋取财富,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群体对教育活动的参与程度,具体而言,应当致力于青少年受教育权的平等保障,我国《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则对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作出详细列举,包括参与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设备、完成学业后获得学历与学位证书等。公平接受教育是青少年参与社会竞争的最基本的同一起跑点,倘若在此方面不能有效保证,那么处于先赋低等位阶的青少年将无法通过最正当的教育途径来获取成就,便不再对学校具有情感依附,会在接二连三的挫败体验中另辟道路,最终容易走向越轨甚至犯罪的歧途。
另一方面,在价值理念引导方面,应当允许多元价值目标的存在。我们需要清楚意识到,当今社会的传统价值理念正在遭受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价值观的剧烈冲击,诸如虚构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身份而炫富的郭美美,自称“宁在宝马车里哭也不在自行车上笑”的马诺等“网红”们通过各式各样的噱头不断挑战着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文化,悄然之间,对金钱的过度崇拜在当下社会中糜然成风。然而,正所谓通往罗马的路不止一条,金钱并不是衡量成功的唯一标准。塔尔德的模仿理论(imitation theory)、芝加哥学派的犯罪亚文化理论(criminal subculture theory)以及萨瑟兰的差异交往理论均旨在表明,当社会系统的整体价值理念被单一占据而形成某种不良风气时,那么青少年对成人社会的盲目效仿将会使得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在社会繁衍中代代传续,并将会持续影响每一代的青少年。再加之青少年对自己行为性质与危害程度的认识不足,他们在对金钱求之不得时就容易采取偷盗抢掠等越轨行为。因此,缓解青少年群体在成就感诱惑下的紧张情绪,有赖于在社会中培植通向成功的多元价值路径。
“亚文化”(subculture)一词最早由美国社会学家科恩提出,其与社会基本结构息息相关,犯罪亚文化实质上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团伙所处阶级的文化结构的一种表征。如前所述,差异交往理论意在说明:在青少年这个善于观察并模仿的群体中,整体对个体/个体彼此之间的行为有着深远的相互影响。我们必须警惕的是,除了前文提及的攀比拜金风气,色情、暴力、恶霸等亚文化也在逐渐腐蚀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自上世纪80年代罗恩·克拉克提出犯罪情景预防理论以来,现代犯罪预防学实现了从司法预防重心逐步过渡到社会预防与情境预防并重的新型格局。情境预防的核心内容具体包括提升犯罪难度与犯罪风险,减少犯罪刺激与犯罪回报、排除犯罪借口[15]。对应到青少年涉黑犯罪问题上,就是要通过切断这些亚文化在青少年之间的传播链条,进而营造出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学校环境与社会环境。在纯洁阳光氛围的渲染与浸润下,青少年很难再有实施越轨行为的理由,即使实施也不会有声望等方面的收益,犯罪的难度陡然提升,犯罪后被舆论谴责以及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却进一步增大。详细的实施路径是:首先,严格遵循网络游戏实名制度,当下的众多网络游戏充斥着暴力、欺凌等亚文化色彩,在一些团体抢劫案中,常有未成年被告人供述称是受到了侠盗猎车、绝地求生等电子游戏的刺激,进而催生出拦路抢劫的犯罪意图。事实上,各大网络游戏公司虽然早已建立起实名制度,但只要输入身份证号即可不受任何限制继续游戏,这种实名制有形同虚设之虞,因此,十分有必要建立起“一人一证须对应”的防沉溺系统,切实避免网络游戏中的亚文化对青少年的侵蚀;其次,校方应当联合家长共同构筑对青少年交友的善意干预体制,对于交友不慎的青少年进行及时有效纠偏,谨防其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密切交往;最后,校园及其周边应实现无死角监控,消除犯罪情境,让校园恶霸势力消弭在萌芽状态。
预防青少年涉黑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青少年这一群体涉黑犯罪具有高频适用侵财类与暴力类犯罪罪名、刑罚轻缓化、从犯占据绝大多数、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无前科劣迹等事实特征与法律特征,其症候的纾解有必要借助差异交往理论、结构紧张理论以及社会控制理论的实用主义犯罪学知识框架,进而采取科学且全面的防控对策。在刑事政策维度上,坚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感化挽救方针;在社会预防维度上,培育多元化的社会价值追求,并为成就的实现创造更多路径选择;在情境预防维度上,应当切断暴力、色情等亚文化向青少年传播的途径。唯有使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以及情境预防这三驾马车并驾齐驱,进而建构立体化的犯罪预防体系,方能实现犯罪学学科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保驾护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