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迎来了快速发展期,并在实践与探索中不断成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合作社的合作内容和合作形式不断扩展,被赋予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民办、民营、民受益。这一时代特征,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社会新型经济组织形式拥有较强的抗击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必将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三农”问题又好又快解决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因此,如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现这一伟大历史战略目标任务的过程中的作用,是摆在党和政府,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面前的一道必须解决好的难题。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合作社成员进行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业发展“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精英俘获”、规模偏小、实力较弱、带动农户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参加合作社的小农和贫困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进一步规范合作社管理迫在眉睫。
(一)农村社区“统”的力量匮乏。小农经济难以与技术、资金、市场等现代要素和体制结合。现代制度成本过高,难以直接融入乡村社会是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中,“分”的层次即家庭承包已经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出积极作用,但“统”的层次未能跟进,产生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难以有效推进、公共服务缺位等问题,家庭经营这一“分”的层次无法解决农村公共服务提供的问题,影响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作为“统”的层面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在制度和组织创新方面推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市场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作为个体抗市场风险能力弱小,单个农户力量极其有限,而贫困户与普通农户相比,力量更为弱小,抗风险能力也相对更弱。分散的兼业小农、贫困户只有组织起来产生合力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取得对等谈判地位。
(三)缺乏对接各方的载体和平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进行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援助,在资金、技术下乡的过程中,各部门面对分散、原子化的个体农户,由于交易成本大、自身趋利性等因素,趋向与精英农户或大户进行对接,各项资源难以到达普通农户手中。推进专业合作社建设,能打造对接平台,降低交易成本,较好地推进农村各项工作。
(一)调整产业结构和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和农户中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农户发展按照市场需求供给信息调整产业结构,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农业区域,较好地调整产业结构。在参与产业链方面,合作社内成员通过执行统一的生产标准、质量标准,形成地区行业标准,并积极注册产品商标,打造自主品牌。在调整地区产业结构、规模的同时,大幅度提升了地区农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降低合作管理成本。无论是帮扶工作,还是涉农部门,在面对大量分散兼业小农时都面临着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将合作社作为对接平台是降低交易成本的现实需求,从农户角度而言,农业生成利润微薄、农业剩余少等现实问题也促使自身参加合作社以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费用、赢得相对利润、降低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实现规模经济,便于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
(三)提高组织化程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农村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将一定规模的农产品集中起来,以市场主体身份直接开拓市场,减少中介环节,尽量实现农户利益最大化,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农户市场意识、技术标准意识、诚信观念等方面都得到加强。
(一)存在精英把持现象。当前,我国80%以上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主导或者领办。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其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农民很难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多数龙头企业规模不大,利润空间不大,有限的利润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税收减免和其它财政支持,以农副产品的生产和初级加工为主;经营稳定的大型企业通过对生产资料和销售环节的控制,形成了公司和农户之间非对等谈判的市场关系下的“公司吃农户”。合作社成为农业大户向各部门争取各类资源、控制各环节利润的工具,甚至出现了“部分核心成员借合作社名义骗取国家扶持资金进而造成普通成员加入合作社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合作社健康发展受到一定影响”的情况。
(二)合作社管理运行不规范。目前,有的合作社制度不健全,议事制度、监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缺乏,即使按照合作社章程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也没有严格按制度规范执行,监事会的监督管理流于形式,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民主,存在精英农户把持合作社的情况,普通社员很少参与决策和管理,农民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了农民参社的积极性。
(三)农民主体作用没有发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合作社的股权高度集中,普通社员一般只按合作社规定的出资额入股,以其他财产入股的很少,占合作社股份较少,股权高度集中在理事长或理事会等核心成员手上,核心成员成了合作社实际运行的主体。理论上普通农户占农民的大多数,应该是合作社的主体力量,但由于股权原因,普通社员难以有效参与各项事务中,难以有效表达利益需求,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得不到体现。受“精英俘获”影响,普通会员主体力量没有发挥,主体力量“客体化”、“边缘化”,加上按照股权分配利润等因素,普通社员受益少,合作意识不强,参社热情不高。
(四)资金短缺、融资难。当前,随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得到的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合作社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是逐渐增大,但是由于合作社自身股权结构的不稳定性及缺少抵押物等短板,使其融资渠道大为减少。资金的短缺使合作社在开展工作中陷入被动境地,合作社只能开展基本工作。对于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延伸价值链、提高市场博弈力量等更深一步的工作,由于资金的匮乏,只能搁置。如此就更形成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恶性循环,加剧了农村中高利率借贷现象的频繁发生。
(五)缺乏品牌培育意识。随着农村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农产品品牌成为市场竞争最有利的手段之一。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品牌,是今后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的合作社品牌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比如,部分合作社通过国家产品质量相关体系的认证,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进而建立自身品牌,是当前合作社打造自身品牌的主要手段,总体来看,还处于品牌建设培育的处级阶段。绝大多数的合作社对品牌之于合作社的意义还没有深刻认识。
(一)加强引导,减少干预。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只有在加入合作社对其自身有利的情况下才愿意加入,户主的文化程度、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政府的支持程度等因素直接影响了农户是否参社的决定。政府应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和宣传力度,尊重农民入社意愿,加强产业政策、融资环境、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引导、支持和服务。针对农村合作组织起步难、经营规模小、实力弱的实际,降低建社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登记程序,减免相关费用。对特色主导产业突出的合作组织,要引导其完善治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规范化、制度化。
(二)延长价值链,节约管理成本。通过延长价值链,增加商品附加值,使农户分享到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利润。可借鉴日本综合农协的做法,扩大相关涉农领域的经营项目,提高合作收入。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农民在卖出农产品和购进生产资料过程中剩余空间不大,合作社剩余少,因此要依靠社区内在资源开展合作社各项管理工作,节省各项开支,降低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增加合作社的利润剩余。
(三)突出农民主体,规范制度建设。政府相关部门要引导促进各合作社发起人遵守《合作社法》,以农民为主体,依法办社、依法经营,定期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社务公开、群众监督。对于精英治社、精英决策、精英包揽等,要贯彻合作社原则,真正做到“民办、民营、民受益”。认真解决与民主管理原则不协调的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明确利益分配比例,控制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等核心成员的权力。
(四)推进信息化与农产品品牌建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愈发显现。因此,在政府层面,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化建设,使广大农户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市场行情,降低因生产盲目性带来的市场风险。同时引导专业合作社走品牌经营的道路,通过品牌的建立推广,形成品牌效应,提升产品的内在价值,进而提高产品价格,实现农产品的增值,最终实现合作社成员的共同致富。
(五)探索建立综合合作社。目前,政府部门和理论界对农民综合合作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未来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应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农民综合合作社作为以农民为主体民主兼营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整合村社内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土地和劳动力等涉农资源,起到经济、社会、文化综合治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