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晓芹
案例:赵某购票乘坐本县客运公司的客车前往浙江舟山探亲。途经江苏省南部时,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使赵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愈后,赵某向县客运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该公司以己方无责任为由加以拒绝,并提醒他应找本次事故的肇事方索赔。赵某心想,如果到相隔近千里的肇事方寻求索赔,心里不禁感到左右为难。后在律师的指点下,赵某以客运合同纠纷为由将县客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3万元。
点评:在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请求权竞合的现象,属于“多因一果”,即损害后果既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又是合同一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所致,而且侵权人和违约人常常不是同一主体。此时,受损方既可提起侵权诉讼,也可提起合同违约诉讼。结合本案,如果舍弃前者而向违约方提起违约之诉,则可能会很便利。《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不论客运公司主观上有无过错,乘客均有权向运输始发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购票乘车,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有义务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即构成违约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赵某选择向侵权人(货车司机)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他就应向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实际操作起来会较为麻烦,如不得不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至于具体纠纷中当事人按何种责任提出索赔诉讼最有利,当事人应当根据诉讼的方便程度、受到伤害的轻重程度、对方当事人的赔偿能力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确行使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