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凌云
生活中你是否被借过钱?有没有借了钱却要不回来的情况?近日,曹某等人就遇到了这样的遭遇,为了追回借款,他们把对方夫妻告上了法庭,法院却判决债务只由丈夫承担,那么,什么情况下夫债妻还?借给他人钱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
近日,曹某、韩某等六名原告将一对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所借各自的款项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到开庭日,出庭的被告妻子对借六原告款项一事一概否认,称自己对丈夫是否借款不知情,即使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自己常住娘家、无房无车、生活困窘、无力替丈夫还款。因为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与被告妻子的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借款由丈夫一人偿还。
在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上,法律有重大变化,债权人不可不知。根据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最新司法解释》,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1.借款人夫妻共同在借据上签字;
2.借款人的配偶虽然未签字,但在债权人索要借款时,认可存在此借款并同意共同还款;
3.借款用于借款人的家庭日常生活。
与以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新司法解释把举证责任施加于债权人,即债权人如果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以上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举证往往关乎着案件的胜败。为此法官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出借款项尽可能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在借款协议、借据等书面材料上当面签字;
2.如果当时没有做到,可以设法要求债权人的配偶补签;
3.如果不能实现补签,可以在债务人夫妻在场时索要借款并录音取证,其中可能留下其配偶承诺还款的内容;
4.在起草借款协议或者打借据时,债权人往往拥有主动权,可要求债务人写下借款用于家庭事务如装修房屋、购车等事项,并尽量将用途具体化,如装修哪座房屋、购买家用车等;
5.如果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并依法办理手续,这对债权人是最好的保障;
6.打借据时债权人应未雨绸缪,可以要求借款人确认未来发生诉讼时的送达地址、以及地址变化后的代收人,避免债务人玩失踪时,公告送达的耗时耗力。参谋问答
农村宅基地“一户多宅”如何确权?
问:李先生是家中独子,早些年为了结婚,父母在村里为他盖了一处新房,父母生前在村里有一处旧房,前不久父母因病去世,旧房因此闲置下来。现村委会以旧村改造为由,要收回其父母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李先生认为,那是父母的遗产,村委会无权收回。请问李先生的做法合法吗?
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多出来的宅基地按规定是要被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房屋是农民个人所有,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通过房屋继承,可以转移给新的所有人。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除此之外,这些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村集体和村委会不能强行收回宅基地:1.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买卖;2.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没有超过本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3.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村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也可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