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忠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生态治理是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面临的共同问题,是当今社会任何国家和地区解决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目标,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上升到战略高度,相继提出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等发展理念与定位,并将“美丽中国”建设作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这种新的文明形态的时代价值的准确把握,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恢复生态平衡和实现生态正义的时代自觉和责任担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可以看出,党和国家认识到所有这些理念的贯彻与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继续推进和深化改革,在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中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更稳定、更完善、更有效的制度体系。因此,如何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了国内学界在生态治理方面高度关注的重大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善治问题。
国家治理的根本任务在于建构秩序,包括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国家治理与生态伦理在价值目标上是一致的,生态理性相应成为国家治理新的时代理性,生态善治理应成为国家治理新的目标追求。那么,生态善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伦理关系是什么,这种伦理关系是如何体现国家治理的内在善性及其实践要求的,如何界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伦理属性及其价值定位,这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回答。正是基于这种理论论证的迫切要求,《国家治理与生态伦理》(廖小平、孙欢著,湖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11月版)一书以生态伦理的研究视角,试图揭示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伦理内涵,积极探索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善治路径,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智慧,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了明显的理论突破和创新:
一是从现代社会发展中生态问题出发,论证了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彰显生态伦理属性的必要性。为了解决现代社会的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对国家内部的社会秩序和生态秩序进行建构和调整,即对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内在统一性关系做出合理安排。该书认为,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表面上看是服从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秩序的价值诉求,但实质上这种社会秩序是由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秩序内在规定的。生态秩序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秩序表现为多元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这种社会秩序要形成国家治理的善治要求,就必须要有合理的价值定位,要从伦理视角探寻人的主体价值与自然的内在价值的同一性关系。因为单一的人类价值尺度实际上是关于人类和自然对立的、荒谬的、反自然的观点,即罗尔斯顿所说的“反自然主义谬误”。现代社会的生态危机本质上是人的异化问题,是在高度协调和集中的生产劳动过程中,人的创造性完全丧失,人只能高度依赖于消费,在消费领域获得在异化劳动中失去的自由与尊严,由此人性的扭曲、欲望的膨胀必然导致人对自然的恶。人类社会的任何发展都必须敬畏和遵循自然界的生态规律,人类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生态秩序之上的。因此该书认为,国家治理的生态伦理属性在于确立科学合理的生态价值观,在实现生态平衡和生态正义的基础上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是从生态伦理的视角厘定了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定位与伦理目标。人类是自然存在物即人与自然具有同一性,人类社会应该遵守生态秩序,不然人类社会任何一项制度的建构都将会违背生态秩序,必将会使人类社会走向自然生态的对立面,最终会导致生态危机而使人类社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和环境。该书认为,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离不开良好的国家治理主体,即具有善良意志和优良德行的管理者和执行者。只有治理主体从伦理的视角对人类社会与置身其中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理性的价值定位,治理主体才能形成符合自然规律的生态价值观,并以此进行科学合理的生态伦理评价,做出符合生态秩序要求的合道德、合目的行为,提高治理主体的生态道德品质与生态道德行为能力,造就国家治理生态善治的行为主体。因此,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位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最具善性的价值目标,从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生态善治:维持生态平衡,确立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和谐状态;实现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生态正义,使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具有内在的生态德性基础;将人的精神世界引向对自然的热爱与对自然美的欣赏,使人对自身关系的处理具有自然的美学意义。
三是从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出发,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生态善治的践行方案。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绿色发展战略,并落实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五位一体”的总体发展布局中,凝练为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追求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有效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当代中国的实践,该书从生态治理的主体间关系、生态文明的社会结构、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治理的国际合作等维度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善治方案,以此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理论论证。治理理念强调的是“多中心合作”,因而该书提出生态治理必须坚持“主体间协同治理”,在政府提供的基本框架之下,政府、企业、公民以及相关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议题展开对话,使生态法律和制度能兼容各方利益诉求,组织协同全社会的力量来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治理不仅仅是政府环境部门的职责,应该是一种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是一项全民参与的重要事务。当然,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是无法替代的,这种伦理关系的合理性在于:政府的生态环境政策是协同政府、市场、企业、公民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就环境治理多边合作治理的桥梁与纽带。在廓清了治理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基础上,该书认为生态治理过程中“主体间协同治理”主要的衡量指标包括:绿色发展战略的凸显度;地方政府对国家战略的配合度;生态环境政策对社会生产生活介入的广度与深度;生态政策配置资源的合理度;生态环境政策工具的创新度等。生态治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一种方式,其伦理价值目标直接指向并不是社会秩序而是生态秩序,是通过追求生态正义来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因此该书进一步提出,生态治理的制度体系应实现生态法律制度体系和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并行建构,既要从外在层面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也要从内在层面调整和“绿化”人的德性,在“美丽中国”的共同愿景的感召下实现国家治理的生态善治。同时,该书认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站在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高度,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体现了人类担当精神,必将提供生态治理中处理国际合作关系的中国智慧,贡献全球生态治理的中国方案,实现建设人类地球家园的环境国际正义。
总之,该书通过逐步递进的逻辑关系的演绎,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在于持续保持国家治理的内在善性”为基本的论证框架,论证了国家治理的善性决定于其伦理合理性,而伦理合理性又决定于明确、合理的生态伦理价值定位,揭示了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家治理与生态治理的内在伦理关系,回答了人类社会在迈向生态文明社会的过程中,如何通过国家治理的生态善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目标,指明了生态治理的伦理建设路径,积极探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生态善治之道。该书这些理论上的探索和创新成果,必将会进一步丰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内容,对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建设性的实践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