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
【摘 要】 旅游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主体性风险、履约风险、违约责任风险和合同签订风险等。确定合同主体的性质及主体的真实性、旅行社信息的真实性,可有效防范主体性风险;防范履约风险,可通过考察旅行社的履约能力、旅游服务内容的细化等;明确且具有威慑力的违约责任条款,可防范违约责任风险;合同签订要注意先后次序,手写部分必签署,多页合同旅行社必盖骑缝章,集体合同要能体现群体意见。
【关键词】 旅游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以约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旅游合同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主体性风险、履约风险、违约责任风险和合同签订风险等,本文将针对以上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一、主体性风险的防范
我国合同法知名专家吴江水律师认为,合同主体是否合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2)许可、资质的合格性问题;(3)从业人员资格的合格性问题;(4)合同主体的其他资格问题。[1]吴律师是从合同审查实务的专业视角进行的分析,他的观点对于合同主体风险的防范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确定合同主体的性质
旅行社分为组团社和地接社,所谓组团社,顾名思义,就是组织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而言是本地旅行社,游客与组团社签订旅游合同;地接社是在旅游地负责接待、服务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而言是外地旅行社,甚至是外国旅行社。地接社的服务发生违约情形,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组团社承担责任,这样便于降低维权成本。一旦发生纠纷,旅游者如果去起诉地接社,显然是舍近求远。简单地说,旅游者和谁签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以起诉谁。这里特别需要注意,有的个别组团社和地接社欺骗旅游者和地接社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地接社所在地为管辖法院,人为设置维权障碍,对于这一点旅游者应当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签约主体是组团社还是地接社。
2、合同主体的真实性
旅游者在有签约意图之后,应当确定签约旅行社的主体真实性,对签约旅行社是否真实存在,有必要进行最基本的调查。《旅行社实施条例细则》要求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如果旅行社在经营场所没有悬挂营业执照,则旅游者应当果断拒绝与其签订合同,同时可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举报相关情况。如果营业执照上的旅行社名称与招徕人员自称的旅行社名称有重大差异,并非营业执照名称的任何形式的简称,这表明招徕人员很有可能是冒用该旅行社的名义。
3、旅行社信息的真实性
旅游者应确定合同中旅行社信息,特别是地址信息真实无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登门查验。旅行社的地址也可以从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站上查询到,不要轻易相信招徕人员所称的旅行社地址信息。
二、履约风险的防范
1、旅行社的履约能力
如果旅游者参加的是出境游,需要确定旅行社是否具有出境游资质,不具有相关资质当然也就不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而对于国内游,登门查验旅行社仍然是百试不爽的基本手段,旅行社的门面是否整洁,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精神面貌,旅行社微信公众号或网站上的各种文章是否在近几月内更新过,基本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是否齐全,这些细节都能反映出旅行社的履约能力。
2、旅游服务内容的细化
旅游合同中关于旅游服務的具体内容约定不够具体,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重要根源。比如:是否旅行社负责安排车辆接送到车站、机场、游客住所;餐饮的标准,包括每日餐数,每餐的主食种类、荤菜素菜数量、就餐的处所都应当注明;住宿则应当明确酒店的星级标准和地点,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有些国家是没有星级标准或没有统一星级标准的,此时应注明住宿的硬件指标;哪些旅游景点的哪些门票被包含在旅游费用中;购物参观的时间、地点和次数,非购物游客的替代性景点如果有,也应明确约定。
三、违约责任风险的防范
1、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
有的旅游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里经常这样规定:“违约者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这种约定看似有,但实际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既然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还需要来约定什么?这种约定从实务角度来看,就属于根本没有约定。真正的违约责任条款必须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方式必须可公式化描述,而且不应过于复杂。
2、违约责任应具有威慑力
设定违约责任的目的有二:其一,威慑违约行为,保证合同主体依约定履约;其二,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责任而受到的损失。违约责任条款重在预防违约,兼顾对违约损失的救济。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违约责任的金额,当然法院是否会在未来的诉讼中实际支持,也应当有所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般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同时考虑到对违约行为的威慑,单次违约的违约金一般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为宜。当然根据旅行社的信用度可适当做上下浮动。
四、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合同签订这个环节,是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高风险环节,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先与旅行社签署
有的时候旅行社的员工为了图省事或以省事为借口,会拿出空白合同要求旅游者先签字、捺手印,旅游者这时应果断拒绝,如果员工强烈要求旅游者先签字,那么此时可以果断放弃这家旅行社。一旦旅游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捺手印,便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旅行社在合同中的待填写部分,可以随意填写,极易形成纠纷。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在双方将合同中待填写部分填写完整后,旅游者与旅行社同时签署。
2、手写部分必签署
理想状态下,合同中除了末尾的签署部分,是不应当有其他手写内容的,但在现实中往往做不到。旅游者和旅行社在合同待填写部分填写完整后,一定要求旅行社在手写部分盖章,旅游者也要相应的签字、捺手印,防止未来发生纠纷后,旅行社不承认手写内容。
3、合同一页以上,旅行社必盖骑缝章
合同盖骑缝章就一个目的:防止造假。骑缝章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撤换、变更签署页前的合同内容,不得已而形成的“发明创造”。一般骑缝章指外骑缝章,实践中还有内骑缝章、四角骑缝章,骑缝章最多对开两页可能会盖九个之多。
4、集体合同的特殊注意事项
旅游者众多的集体合同一般是以单位形式办理,或临时组团形式办理。如是前者,合同主体应为单位,此处应使用单位的公章,签署时尤需谨慎。如是后者,则应有其他旅游者授权一位旅游者代表全体旅游者签署合同,第一应有授权委托书,第二签署时应确定完整的合同内容,旅游者如发现代表签署的合同和之前商议好的合同内容不一致,应立即向其他旅游者指出,并要求旅行社立即给予合法合理的处理,必要时可以向旅游执法部门举报。
五、结语
总之,其实旅游者的很多权利,正是在自身对于旅游合同细节的忽视中被侵害或放弃的。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作《为了权利而斗争》中的主旨:每个权利主体都应当重视自身的权利,为实现自身权利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吴江水著.完美的合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
【作者简介】
李 超(1980—)女,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