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叙述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提出准确把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剖析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举措:维护宪法权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价值引领。
【关键词】 宪法;法律体系;法治国家;依法治国
一、充分认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全面回顾了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成绩。指出,“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1]推动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的进程,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于依法治国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科学立法,而科学立法就要求所立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此来实现“良法善治”。
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是维护宪法权威,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如果宪法的权威不能真正树立起来,那么即使制定再多的法律规范,都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因此,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3、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是解决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关键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巨大的制约因素,因此,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就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作保障。
4、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国家治理体系包括以党章为根本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党章和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党内法规体系还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都还存在这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以适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准确把握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本质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总体要求。因此,完善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过程中,要始终把握如下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历史经验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國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政治保障,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必须严格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2、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抓住这个关键,就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制定良法创造良好的条件。
3、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
《商君书·一言》指出:“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3]突出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立法中,要强调法律的人民属性,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之中,使立法活动符合宪法精神,符合人民的意愿。
4、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与此相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因此,立法中,要始终把握这一鲜明的时代特征,不断地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引领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三、深刻剖析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和社会生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的良好局面。但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与新时代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不适用的地方,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
譬如:关于征收征用制度。无论是宪法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征收征用制度,也为该制度设置了基本的前提,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何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践中做出了不同的选择,导致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了列举式的条款,但毕竟是行政法规,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层面上。
2、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存在部门立法的倾向
目前的政府部门的立法,通常做法是谁是执法部门,谁就是立法的起草部门,没有体现出人民的意愿,导致立法中为政府部门设定了过多的权力,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果。
3、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远远没有形成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把生态文明作为基础性的定位。但是,调整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仅有环境保护法,很显然不能够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也导致生态的破坏。
4、有些领域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空白
如: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提出了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两权”抵押等改革措施,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很难发挥其作用。
四、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
1、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任何其他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依据宪法,不能够与宪法相抵触。如果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存在抵触的情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及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2、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以切实发挥法律的引导、規范作用。目前,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安全、乡村振兴战略、网络安全、社会诚信等领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立法不完善或者立法空白的问题。需要加强这些领域的立法活动,使重大改革都能够做到于法有据,以切实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完善法律体系。
3、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解决的是立法质量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4]
依法立法解决的是立法的法律依据问题。在立法中,不但要遵循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保证立法的质量,而且还要依法恪守《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制度和法定程序,更加注重追求立法的法律依据。
4、坚持价值引领
2017年5月7日,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全过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体系之中。实际上,在2017年3月15日的《民法总则》第一条中已经载明了价值观的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5]因此,无论是制定修改法律法规,还是废止解释法律法规都要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法律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 摘自党的十九大报告.
[2] 摘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3] 摘自《商君书》.
[4] 摘自《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
[5] 摘自《民法通则》.
【作者简介】
王彦兵(1970.2—)男,汉族,山东潍坊人,中共潍坊市委党校教师,研究方向:行政法,民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