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履约频发问题研究及管理建议

2018-12-07 17:43
金融经济 2018年18期
关键词:租宝注册地担保人

近年来,对外担保业务迅速发展,尤其2014年5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汇发〔2014〕29 号),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有效促进对外担保业务发展,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帮助境内企业全球资产配置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人民币汇率贬值、突发性事件及因环保压力企业经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对外担保集中履约,担保履约引发对外付款暴增,对外担保频发潜藏诸多风险隐患亟待关注。

一、对外担保概念及履约现状

(一)对外担保概念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定义,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其中,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本文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权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注册地为境内或者境外的跨境担保,即包括内保外贷和部分其他形式担保(即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其他形式担保)。

(二)对外担保履约增长迅速

近年来,对外担保取得快速增长,对外担保余额屡创新高,2016年末达湖南各市场主体对外担保余额达94.5亿美元,之后出现了小幅回落,2017年末依然高达84.0亿美元。对外担保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外担保履约频繁发生。据资本项目系统数据显示,2016年至今,湖南对外担保履约频发,年均发生额1.4亿美元,远超2016年之前三年的年均0.2亿美元;对外担保履约年均笔数16笔,远超2016年之前三年的年均4笔。对外担保履约表现的主要特点:一是人民币融资性担保履约占据绝对比重,人民币融资担保履约3.9亿美元,占比95.1%。二是发生履约的对外担保类型多样,内保外贷履约3.2亿美元,其他形式对外担保履约0.9亿美元。三是履约主体相对集中,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发生对外担保履约笔数36笔,占比78%,履约金额3.1亿美元,占比76%。四是履约时间主要集中在2016年上半年,履约额3.3亿美元,占近三年履约额的80%。

二、对外担保履约频发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美元升值导致币种错配的人民币担保履约。目前,湖南企业外债币种多为美元,但对外担保签约币种多为人民币,二者间存在币种错配。当人民币兑美元出现较大幅度贬值时,人民币对外担保金额不能完全覆盖外币债务本息,导致人民币担保履约频繁发生。

案例1(美元升值导致其他形式担保履约):广东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从境外银行借入外债6700万美元,通过售后回租方式支付给湖南B公司使用,长沙A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人民币担保,担保金额4.4亿元人民币,B公司提供反担保。由于人民币汇率不断走低,人民币担保金额已无法覆盖境外融资本息,境外银行提出由A银行履约赔偿。1月26日,A银行向境外银行履约垫付4.4亿元人民币,并向该融资租赁公司和B公司追索。

案例2(美元升值导致内保外贷履约):长沙C银行为深圳D公司的境外关联企业E公司提供担保,E公司从境外银行借入外债4800万美元。由于近期人民币贬值,人民币保函已无法覆盖债务本息,企业也未能追加保证金,触发担保履约。1月8日,C银行向境外银行履约支付2273万元人民币,后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二)突发性事件引发对外担保履约。受e租宝事件(e租宝事件:e租宝是钰诚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融资租赁债权转让为基础业务。2015年12月8日,e租宝网站及其关联公司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因涉嫌违法经营接受调查。2015年12月16日,e租宝涉案资金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影响,湖南省发生一笔2.01亿元人民币的对外担保履约,并导致外债资金仅使用2个多月便被提前收回。

案例3(e租宝事件引发其他形式担保履约):2015年9月29日,安徽某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银行借入外债2830万欧元,并于当日结汇成2.01亿元人民币用于湖南F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湖南G银行提供人民币担保,F公司提供反担保。受e租宝事件影响,该融资租赁公司账户被冻结,触发担保履约,G银行于12月11日将2.01亿元人民币履约款汇出,F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向G银行履约支付,售后回租债务资金被提前收回。

(三)企业经营不善导致对外担保履约。2018年5月,湖南发生3笔对外担保履约合计1430万美元,这3笔跨境担保均为境内F银行与境内企业湖南H有限公司签约的预付款保函,担保类型为其他形式对外担保,担保标的为湖南H有限公司与境外J银行所签订的白银买卖合同。2018年5月,由于湖南H公司不能如期交货,F银行收到境外J银行的索赔电文,要求湖南H公司退还以上三笔预付款。由于湖南H公司白银生产车间环保指标不达标,工厂已全面停产,无法按合同约定日期向境外J银行交货。同时,由于湖南H有限公司资金投入新厂建设,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退还之前收到的预付款。境内F银行为被担保人湖南H有限公司垫付退款,对外担保履约发生,企业暂时无法归还境内H银行所垫付的预付款退款。若该企业后续无法解决资金问题,后续仍面临大量对外担保履约资金汇出。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对外担保集中履约加剧资金流出风险。受国内经济转型升级压力、美元进入加息周期等因素影响,跨境资金存在一定流出压力。对外担保持续集中履约将加速资金流出,导致跨境收支逆差进一步扩大。

(二)对外担保可能成为跨境资金套利推手。目前,境内外利差和汇差依然存在,融资租赁公司可在境内银行担保下,从境外金融机构借入外债后通过售后回租结汇支付给中资企业,由该中资企业或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赚取无风险收益,实现跨境套利。由于跨境担保政策没有额度控制,境内主体可随意签订对外担保合同,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跨境套利行为。

(三)部分其他形式担保可能存在恶意履约风险。现行跨境担保政策规定,内保外贷的境外债务人如未偿清债务,则境内非银行机构担保人不得开展新的内保外贷业务。但是对于债务人在境内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境内非银行机构作为反担保人则不受限制,可继续通过境内银行为境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存在恶意履约的风险。

(四)银行办理对外担保业务风险评估不够。目前,部分银行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对汇率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等评估不够,对担保业务的履约风险关注度不高,相关真实性审核亦较为宽松,银行对外担保履约相对集中。

四、完善对外担保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跨境担保管理,控制履约风险。一是建议参照现行跨境担保政策对内保外贷业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在境内的其他形式担保,亦规定境外债务人如未偿清债务则境内非银行机构担保人不得开展新的内保外贷业务,以防止恶意履约风险。二是建议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银发〔2017〕9号文)已将金融机构内保外贷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进行管理,鉴于企业内保外贷日益增多,建议将企业内保外贷纳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控制对外担保履约风险。

(二)加强对外担保履约及其债务的统计监测,加强分析预警。现行跨境担保政策规定没有将“境内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债务人在境内、债权人在境外”的对外担保纳入数据采集范围,造成对外担保统计不完整,建议修改数据采集规范将其数据纳入采集。目前跨境担保额度已经没有限制,境内主体可随意签订对外担保,担保履约一般伴随着债务清偿,建议及时关注研究跨境担保、担保履约及相关债务情况,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立跨境担保集中履约应急预案,研究风险隔离机制,严控跨境担保履约导致的财务风险“传染”。

(三)要求银行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提高对外担保业务质量。一是要求银行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严格筛选跨境担保对象,要全面了解担保各方的身份背景,保证被担保业务真实合规,确保履约款来源稳定有效,审慎评估提供担保企业的风险。二是加强对担保业务的跟踪评估,特别是对于大金额、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应充分掌握被担保人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三是引导担保企业采用与担保借款同币种的质押款,避免担保履约时的币种错配风险,或者采取汇率风险管理工具,规避质押款与担保借款币种不同带来的汇率风险。

(四)加大对担保履约及相关债务的核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发生的担保履约及债务业务,尤其是存在套利背景的担保履约业务和提前偿还的债务,加大核查检查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减少跨境资金套利行为。积极推进完善人民币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缩小境内外利差、汇差水平,降低境内融资成本,增强境内资本市场融资,缩小跨境资金套利空间。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 长沙 4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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