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娜 编辑/韩英彤
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给贸易各方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难以估量,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无论银行还是进出口商,都应该从各方面积极应对,尽量减少损失。
在信用证实务中,信用证项下单据是结算方式的核心与重要载体。单据的遗失会给信用证当事人及贸易各方带来严重损失。对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而言,在运输单据是货权凭证的情况下,没有收到单据就意味着无法报关和从船公司提取货物;对于开证行或保兑行而言,如果单据已经被指定银行确定相符,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开证行或保兑行仍必须承付或议付;对于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而言,单据丢失会延迟收款甚至无法收款,即使通过补救最终成功收汇,也很可能因为时间耽搁过久而产生滞港费;对于按照指定行事的议付行而言,如果办理议付后单据丢失又无法从受益人处追索,可能造成资金损失。
在一般业务流程中,单据传递大体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受益人向交单行或指定银行进行交单;二是交单行或指定银行交单给开证行或保兑行,或者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三是开证行放单给申请人。其中第二个环节涉及单据邮寄。由于绝大多数单据需要跨国寄送且航程较长,因此在传递过程中风险最高,单据一旦丢失将难以找回。
受益人E公司4月12日接到指定银行A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后,按照要求准备货物,完成发货后于5月5日将全套单据交到交单行C银行。交单行审核后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随即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并询问其是否换单。受益人书面确认不修改不符点,并要求交单行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交单行审单人员提示受益人,该信用证存在指定银行A银行,如果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信用证的效地将自动转移至开证行所在地,且交单期计算也以开证行收到单据为准,同时向受益人解释了在交单行为非指定银行的情况下,单据寄往开证行和指定银行的优劣势比较。受益人表示,已经与申请人沟通不符点情况,开证行及申请人可以接受并放弃不符点,直接寄往开证行可以缩短单据流转时间和减少银行扣费。
5月6日,交单行按照受益人的指示通过某快递公司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埃塞俄比亚B银行,并将快递单号告知受益人。5月16日,受益人向交单行反映,开证行和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单据。通过快递单号查询显示,单据于5月9日到达南非中转,此后快递信息一直未再更新。交单行立刻联系快递公司,多次沟通得到的答复均是正在帮忙查找快件。由于快递公司查找快件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受益人怀疑单据已经丢失,加上货物即将到港,受益人十分焦急,认为单据是由银行邮寄丢失,交单行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向其寻求解决办法。
交单行已经通过查询快递单留存联确认寄单地址无误,确实将单据寄往了信用证中提供的开证行地址,因此并不承担单据丢失的责任。但出于为客户服务的考虑,一方面继续督促快递公司查找快件;另一方面,向开证行发电查询单据是否已经收到,请开证行帮忙在当地查找快件。考虑到单据丢失的可能性较大,交单行还给出以下建议:(1)受益人与船公司协商重新出具一套提单,然后交单行免费再为其寄送一次单据;(2)受益人向船公司发出委托申请,将提单改为电放提单,由船公司将货物电放给收货人;(3)由于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 OF B BANK,即凭开证行指示,提货必须经过开证行背书,因此建议受益人与申请人沟通,通过申请人与开证行和船公司协商,由开证行出具一份特殊的提货担保,根据提货担保和提单副本提货。
受益人与船公司协商后,船公司要求提交快递公司出具的快递丢失证明及发货方出具的提单作废声明,或者由受益人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然后才可以重新出具提单。然而快递公司一直表示正在积极查找快件,没有证据表明快件已经丢失,因此暂时无法出具快递丢失证明;而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时间较长,可能会导致货物滞港产生滞港费,且保函开立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将提单改为电放提单,该船公司要求必须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受益人显然也无法做到。迫于货物滞港的压力。受益人联系了申请人,经过与船公司的多次协商,最终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以及副本提单,成功提取货物,贸易最终顺利完成。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指定银行A银行,在地理位置上相对开证行距离受益人更近,直接交单到指定银行可以大大减少单据丢失的可能性。如果受益人能够做到相符交单并将单据交到指定银行,根据UCP第35条,“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单据即使在寄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指定银行和受益人也能收到款项。
同时,受益人交单的C银行不具有指定地位,仅仅按照受益人指示履行交单行职责,将单据寄往信用证中规定的开证行地址。虽然单据在邮寄途中出现意外,根据UCP第35条,“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缺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交单行按照信用证规定行事排除了单据丢失的责任,从服务客户的角度出发,仍需积极协助客户寻求解决办法,不能完全置身事外。
信用证项下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对于进出口双方及其银行都会带来很大影响,出口方和出口方银行应尽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通过以上案例,可以为我们带来以下启示:
首先,根据UCP第35条,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据的寄送指示,例如单据邮寄地址、单据分类装订要求、单据寄送要求等,交单行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指示操作。只有完全按照信用证指示操作,单据在邮寄途中出现意外才适用于以上免责条款。
其次,选择信誉良好的国际快递公司进行合作,并在单据寄出后,保存好快递单底联。信誉良好的快递公司拥有相对快速、安全的流通渠道,可以减少单据丢失的可能性。而快递单底联一方面可以证明交单行是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寄单,另一方面,还可以在确认单据丢失后向快递公司进行索赔。
再次,交单行如果已经确认全部按照信用证规定行事,对单据丢失不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仍应积极协助客户解决问题,尽力帮助客户挽回和降低损失。例如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发电询问开证行是否收到单据,帮助协调船公司处理等。
从UCP第3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只要受益人交单到指定银行,且指定银行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寄单,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仍能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单据丢失的损失由开证行和申请人承担。但是如果信用证未规定指定银行,或限制在开证行付款或承兑,或受益人未通过指定银行交单,或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那么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开证行并无责任,只能受益人自己承担损失。因此受益人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在申请人开证前,应与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尽量要求其开立规定有指定银行或在任意银行兑用的信用证,最好能规定自己的合作银行为指定银行,并将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如发现信用证中存在无法办到的条款和条件,应及时联系申请人进行改证。指定银行审单后如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受益人应尽可能修改不符点使单据相符。
其次,可以在信用证附加条款中要求加入两次寄单的条款,规定交单行寄单时需将单据分成两份,第二个信封应包含1/3正本提单,并且在第一个信封寄出三个工作日后寄送,以防止出现意外时,正本提单全部丢失的情况。
再次,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交单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信用证开立时可以考虑允许受益人提交电子记录,通过信用证指定的第三方操作平台的数据交互来完成电子单据的传递。电子单据在特定的第三方系统进行流转,可以很大程度避免纸质单据在寄送过程中丢失的风险。
单据在邮寄途中丢失给贸易各方带来的影响和损失难以估量,处理起来十分棘手,即使最终能够妥善解决,也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无论银行还是进出口商,都应该从各方面积极应对,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