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慎洁 编辑/白琳
开证行在慎重选择代付行的同时,应在代付电文中明确,由于代付行的过失导致的错付、漏付等,不应由开证行承担相关责任。
开证行于2018年1月8日开立了一笔远期90天的进口信用证,受益人为TC COMPANY,通知行为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2018年1月12日,开证行收到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提交的单据,金额为USD3965832.17。开证行经办人员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并于2018年1月15日发送承兑电,表明将于到期日2018年4月12日进行付款。
2018年4月9日,开证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向新加坡B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付业务,要求代付行于4月12日向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支付USD3965832.17代付款项。开证行按代付行的代付要求办妥业务手续后,于4月12日上午向新加坡B银行发送了代付起息报文,新加坡B银行随后邮件回复已收妥报文,并表示会按时起息。开证行于4月12日傍晚收到新加坡B银行发送的代付起息通知。
4月16日,开证行收到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来电,对方表示尚未收到开证行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开证行随即致电新加坡B银行询问该笔资金起息情况。辗转再三,最后得知,新加坡B银行在付款时未严格执行开证行给予的付款指示,在发送MT202中未引用E银行的业务编号,造成了账户行对该笔款项进行了退汇处理。新加坡B银行随后又重新支付了该笔款项,最终E银行于4月16日收到该笔资金。
4月17日,开证行收到E银行报文,要求开证行支付信用证迟付利息USD1116.85。开证行随后将报文转发至新加坡B银行,要求其承担该笔迟付利息USD1116.85。新加坡B银行向开证行回复,虽然他们在支付款项时遗漏了编号,但账户行不应随意退汇,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作为代付行,B银行表示愿意以BACK VALUE(倒算入账)的方式处理该笔业务,并支付USD300.00的相关费用。而E银行表示不接受该方式,坚持向开证行催讨USD1116.85的迟付利息。至此,业务陷入僵局。
一方面,开证行认为,以上纠纷是由于代付行的操作失误所引起的,代付行新加坡B银行应该积极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后果,而非采取推诿的态度;另一方面,开证行虽然在整个案例过程中也属于受害方,但作为开证行应承担信用证项下第一性付款责任。为了维护开证行的良好信誉,开证行在尚未从代付行成功追讨回相应迟付利息的情况下,采取了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向代付行发报交涉,催讨相关迟付利息。
第二,通过总行代理行中心,向代付行新加坡B银行施加压力。
第三,自行垫付资金,向韩国E银行香港分行支付迟付利息。
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韩国E银行顺利收到该笔迟付利息,新加坡B银行也终于在2018年5月17日向开证行支付了USD1116.85的迟付利息。至此,此次纠纷终得以解决。
第一,这类由代付行操作失误所引起的问题是开证行无法控制的风险,且极易引起罚息等纠纷,因此开证行在慎重选择代付行的同时,应在代付电文中对责任的划分进行明晰的界定,明确这类由于代付行的过失导致的错付、漏付等,不应由开证行承担相关责任,以免影响开证行良好的信誉。
第二,在办理代付业务时要加强与代付行和收款行的沟通,及时跟踪款项的收付情况,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介入处理,力求将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
第三,一旦纠纷发生,一定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据理力争,向代付行施加压力,切实保护开证行和受益人的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