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红静
(东北财经大学杂志社,辽宁 大连 116025)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性难题,而由于农业本身内生的脆弱性,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更难,这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政府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最关心的问题。而且数据统计,2017年我国80%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解决的,同时,中小企业还贡献了60%的GDP和50%的税收,与此外,中小企业只从银行获得的20%的银行贷款。这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农村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并未得到根本性缓解。因此,2017年关于农村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了增加供给、扩大需求和支持创新等多方面的农村金融改革措施。所以,有必要深入探讨引起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根源,以破解融资困境,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
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研究都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大量分析。Stiglitz和Weiss[1]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进行研究,结果表明,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Banerjee等[2]提出“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认为中小企业和中小金融组织之间的这种“长期互动”和“共同监督”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因此,中小金融组织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信息优势。林毅夫和李永军[3]也认为,中小金融组织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信息优势,大型金融机构则不具备这种信息优势,而我国的金融格局就是大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因此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据此,他们也认为当前的可行之策是大力发展和完善中小金融组织。林毅夫和孙希芳[4]认为,中小企业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的重要原因是中小企业缺乏易于传递的“硬信息”,而非正规金融组织通过人缘、地缘关系很容易获得中小企业的“软信息”,从而具有信息优势。马光荣和杨恩艳[5]的研究表明,社会网络可以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促进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由此可见,信息论普遍认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而中小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具有信息优势,因此要大力发展中小金融组织和非正规金融。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一部分学者把融资难问题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统筹考虑,如李勇[6]基于制度安排的视角,运用逻辑推理的分析方法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研究结果表明,金融抑制是造成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直接原因,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行经济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是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上述文献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研究基本都是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仅有小部分作者将研究的视角投向了制度层面。本文在李勇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进一步探寻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制度性根源以及改革路径。
从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所有权结构方面看,我国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全国性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非正规金融组织主要有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和合作银行。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属于公有金融。农村的金融资产主要被国有商业银行所拥有,民间金融长期在地下发展,见不得阳光。
从金融组织在农村的覆盖率来看,向农村提供贷款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为农村的中小企业和专业大户服务,很难覆盖到普通农户。正规金融组织规模小、份额少,服务农村实体经济的水平相对较低。以现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组建的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商业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目的是获得经营特许价值,因而仅是国有金融资本的低效扩张,由于成本太高、利润稀薄而没有动机为农村提供更合适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空白或者覆盖率低使农民无法享受到普惠制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竞争不充分,以及农村金融资源无法有效配置[7]。
1973 年 Mckinnon 和 Shaw[8,9]提出“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Mckinnon和Shaw研究认为,多数发展中国家以金融管制代替金融市场机制,人为压低利率,造成资本配置效率和经济效率低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不少领域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金融领域,金融抑制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我国金融健康发展的桎梏,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和民间借贷困境的直接原因。现阶段,金融抑制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为压低资金的价格,主要是利率管制;二是金融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造成了进入壁垒,从而限制了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
1.利率管制导致农村融资市场扭曲和寻租的存在
从经济理论上来看,任何干预市场价格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市场扭曲,引起资源的低效配置,甚至出现权力寻租。利率是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均衡的利率水平应该由资金的供给和需求双方共同来决定。然而,目前我国利率(尤其是存贷款利率)的制定严格控制在货币管理当局手中,虽然近年来利率管制的范围和力度有所放宽,但目前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仍然是被扭曲的,不能准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
2.民间金融进入障碍
民间金融在地下与半地下之间徘徊,始终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得到光明正大的承认。据统计,我国民间金融数额大概在3万亿元。大量的民间金融和地下金融都是在地下偷偷摸摸运行,始终见不得光,而且很容易“见光死”。这里不排除有民间人士将民间借贷的利率无止境的上浮,导致“高利贷”的出现,但是也不可否认,借贷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对资金的渴望。同时,“影子银行”大量存在,这对监管和民间金融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出台多种政策措施引导民间金融合法投资,但是合理的监管体系仍未建立[10]。
3.农村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缺失
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成为发展国有企业的助推力,为国家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一直都处于不被重视的位置。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正规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长期以来都处在不平衡的位置,国有企业一直高昂着头,而中小企业则一直矮半个头;银行的资金贷给国有企业那是自然而然的,而中小企业则一直处于资金短缺、服务机构缺失的状态。
美国和日本作为世界经济强国,也是世界上中小企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两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立法作为一种政策手段,对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中小企业法规的国家,美国国会成立了专门制定有关中小企业法律的小企业委员会。早在1890年美国就颁布了旨在维护中小企业利益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先后出台了《中小企业出口扩张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法》、《小企业公平竞争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11]。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不仅在体系上更加系统完备,内容上也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二战以来,日本借鉴美国模式,为规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30多部法律法规。早在1948年,日本就颁布了第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小企业厅设置法》[12]。1963年日本颁布被誉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该法不仅分行业明确界定中小企业的内涵,还在政府、事业团体、金融、税收等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此后相继颁布了《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多部法律,从而为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日本还经常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对原有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促进法》等法律进行适时修改。
美国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制订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该计划要求政府机构要每年拨出一定经费扶持小企业从事科研开发。第二,推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第三,设立制造技术扩展中心。在创业辅导与培训方面,美国成立了许多专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及经营管理服务的公办服务机构及民办中介服务组织。
日本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也是典型的政府主导、事业机构和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的官民结合的组织结构体系。在政府机构方面,日本政府除在“总理府”设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外,还于1948年在通产省设立中小企业厅,并在各级地方政府设有中小企业指导科。在事业机构方面,日本成立了具有综合指导作用的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在民间社团方面,成立了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民间银行、商工会议所等社团,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投资指导;还成全了人才培训、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机构。
在财税支持方面,美国政府主要依靠政府采购和税收减免两种措施,很少对中小企业直接进行财政补贴。美国《中小企业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必须将采购合同的23%给予小企业,并且购买由妇女开办的小企业的产品比重不得低于5%;在税收减免方面,美国政府不仅将中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还将中小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的税率从49%降到20%。在金融支持方面,美国政府主要采取贷款资助和信用担保两种措施。
日本在财政方面不仅减免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法人税和消费税,还对中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进行税收减免。在所得税方面,日本给予个体业者包括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老人扣除、抚养子女扣除等多种扣除;在法人税方面,规定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比正常税率低8%;在消费税方面,免除所有中小企业消费税。在机械设备方面,减征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固定资产税;对经营创新计划所购置的设备,第一年享受30%的固定资产特别折旧或7%的税额扣除等。
美国拥有大量的中小金融机构,仅地区性中小银行就有9 000多家,其中95%的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规模小于5亿美元;此外,美国还拥有大量的互助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金融公司和信用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另外,美国还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署,其资本金主要来源于国会拨款,主要职能是为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贷款。日本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做得更细致,开设有专门的信贷协会、信用组合、相互银行和劳动银行等私营金融机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政策性机构则全部由政府设立。日本还专门在农村设立具有合作性质的农协金融、信用补全制度和农业共济保险制度等,这些全部由政府支持。小额信贷模式同样在发达国家得以发展,尤其是在美国。
1.着力促进金融组织多样化发展
据数据统计,目前我国非银行融资行为已经呈现快速上升趋势,2002年银行社会融资比例达97%;截至2017年,该比例已经下降至50%。民间金融发展迅速,让民间金融纳入监管,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金融风险控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闲置资金逐渐增多,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寻求一种方式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起全方位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2012年3月底,国务院批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总体方案,吹响了打破垄断的号角。
2.积极开展小额贷款、零售银行业务
从具体业务形式来看,针对中小企业大多无固定资产抵押的实际,可以开展农户商户联保贷款、住房营业房抵押贷款、个人担保贷款、便民小额信用贷款等新业务品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在做好小额贷款的同时,大力扶持新型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村龙头企业,引导推行“业主+农户”、“订单+农户”、“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合理引导农村经济向新型产业化发展。依托农业发展的产业链,借助核心企业实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扶持。
3.大力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板市场
有研究显示,发达国家的企业融资中直接融资占比为70%,而我国中小企业采用直接融资方式的占比不到5%,农村中小企业基本靠民间借贷来应对资金短缺。这说明我国正规的直接融资比例非常低,已明显限制了我国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成长。对此,证监会要适当降低创业板市场对农村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要求,尽快开启创业板上市农村中小企业的再融资,推进农村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向全国延伸,并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4.着力征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信用是金融的生命,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发展。信用环境好,外部金融投入就会纷至沓来;信用环境不好,金融资源将避之不及。所以,要下大力气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着力建设农村中小企业的征信体系。
所谓利率市场化,是指金融机构在货币市场经营融资的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来决定。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资金状况和对金融市场动向的判断来自主调节利率的浮动。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提了很多年了,但是一直都只是在提,并没有进入实质阶段;2013年以来,中央银行负责人频繁释放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信号。如今,中央银行已制定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整体改革方案,将坚持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决定性因素的利率形成机制,建立健全自主定价机制,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利率体系,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能力。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进一步说明,伴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逐步放松对利率的管制,存贷利差正逐渐扩大,贷款利率逐步提高,这也证明了在市场化的过程中利率正在逐步搜寻正确的价格。如果这些都能实现,将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首先,设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机构,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立法,实现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机构,制定专项法律来确定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针,规范中小企业的产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美国的国会小企业委员会、白宫小企业委员会等。与美国相比,我国在支持中小企业过程中则更多依赖于强制力和法律效力不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因而,应尽快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立法机构,通过立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设立不统一。在中央层面,中小企业管理职能分布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尚未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在地方层面,有些省市设立了隶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中小企业局,有些省市设立了二级局,还有的省市没有设置单独的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因此,我国应结合实际国情,归并有关部门的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组建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使政府职能部门真正起到应有作用。此外,政府还应充分利用行业协会、民间社团等非官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