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天婵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是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事业发展中发挥着其独特作用。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作为项目稽察很重要的一部分,主要内容又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资金筹措与到位、资金使用与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等四部分。会计基础工作包括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及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与执行;资金筹措与到位包括资金筹集与资金的及时下拨;资金使用与管理包括资金在整个项目过程,从预付款项到工程结算的支付、到质保金的扣留与支付等全部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指工程完工验收后,按照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1、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账。有些项目资金采取在区(县)财政局以报账形式进行核算,账务处理由区(县)财政局进行,区(县)财政局又未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定》建账,而是依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区(县)水务局在支付资金进行账务处理时,大部分也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制度进行。
2、会计人员未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会计核算。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大中型项目未以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小型项目未以单项工程为核算对象,将所有支出放在一个一级科目核算。
3、会计核算不及时、不准确。项目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工程进度与会计核算不相匹配,未能对已结算的工程价款全部进行核算,或未正确核算已结算支付的工程价款,不能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成本和往来款项等会计信息。
4、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日常工作中,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如部分费用支出不规范,会议费未严格执行当地财政部门下发的会议类别及会议标准;原始凭证的抬头为项目法人的上级单位;还有的将项目法人的文印费、办公费等费用全部在项目上予以报销。
5、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核算不符合规定。项目法人将存款利息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或是“基建收入”科目或是将存款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建设单位管理费”。
1、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部分项目计划下达时,资金筹集部分包括中央、省级、市级及区县的各部分资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筹措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进度按有关文件规定要与中央资金同步。
2、群劳折资部分未建账计价核算。部分项目计划下达包括群劳折资部分,项目建设中投劳折资已全部完成;但账面却未反映,无监理计量签证的群众投劳完成工程量签证单,也末设立备查账或辅助账,导致群众投劳折资无载体,账务上并未反映群劳情况,也直接影响下一步的财务竣工决算。
3、违规滞留建设资金。项目隶属的财政或主管部门末及时把到账的建设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给建设单位,违规滞留建设资金。如:某区县项目,区县财政收到上级拨入中省建设资金,该项目已基本完工,但区县财政仅拨付项目三分之一的中省到账资金,将另三分之二资金滞后财政一年有余,影响了工程进度及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不符合规定。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未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在预付款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如:在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支付预付备料款;在合同末约定的情况下支付预付工程款或预付备料款等等。
2、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不规范。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时未向承包单位索取正式发票;工程价款结算采用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采用大额现金支付或将工程款转入个人账户。
3、超概支付工程费用。项目将未经批准的概算外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概算费用全部记入工程成本。
4、违规挤占项目建设成本。将不合理的收费和摊派等非本项目的支出计入项目工程成本,个别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支付给地方政府、派出所、村委会的协调费、辛苦费,甚至是项目法人到工地就餐购买的肉食蔬菜等全部计入项目工程成本。项目还存在着将超计划建设期的利息及各种罚款等列入建设成本的问题。
5、违规挪用、借出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法人将资金借给上级主管单位循环使用或超进度借给施工单位等,将工程建设资金用于弥补经费不足、发放工资、支付其他项目前期费、挪用到其他在建项目使用等。
6、违规套取建设资金。申请项目的建设单位利用不存在的项目,或采用高报低建的方式套取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套取建设资金。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竣工财务决算不及时是很多项目存在的普遍问题。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只注重建设,完工后直接投入使用,迟迟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存在以下不规范的地方:一是竣工财务决算封面未按要求填制,采用自制决算封面,或在封面上加盖了主管单位及项目法人两个公章,或封面上的签章不规范,仅签名未加盖私章。二是决算目录仅是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目录,而不是整个竣工财务决算的目录。三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缺失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及主体工程照片。
3、竣工财务决算计列的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超出规定的比例。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在纳入竣工财务决算时,未按照“大中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工程应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非工程类项目不宜计列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要求进行计列。
首先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建账核算。其次,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再次,及时准确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成本及往来款项情况。另外,必须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还要按规定处理好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核算。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筹措资金并及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的进度按有关文件规定要与中央资金同步。对水利基本建设中的群众投劳(投物)的折资,列入概算的按概算编制定额及单价计算投资额,并应设立备查帐进行核算;对未列入概算的应设立辅助帐进行核算,并应与会计档案一同保存。项目隶属的财政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
1、规范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依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承包人出具的收款收据、预付款担保函及项目法人内部审批凭据由财务人员审核预以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时间及抵扣方式等项内容。
2、规范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扣留质保金。承包人提供全额的正式发票。按合同约定的账户支付。
3、严格对照项目概算支付工程费用。严格按照项目概算支付工程款项,严禁将未经批准的概算外工程项目的费用、项目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超概算费用记入工程成本。
4、严禁挤占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对于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非法收费和摊派以及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或是因非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等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应严格审核,禁止支出。
5、严禁挪用、借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借出项目建设资金,对于已经发生的挪用、借出项目建设资金,应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项条件已经具备时,需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年度投资和资金安排文件、合同(协议)及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等资料,规范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此基础上,按规定计列未完工程投资及预留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