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说“车辆礼让行人”,一个“礼”字就对机动车让行的行为定了性,这是一种高素质的礼貌行为,是鼓励但却不是强制的。而实际上,斑马线前车辆减速甚至停车让行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底线行为。
“所谓礼让,其实并不是一个‘礼’的问题,不是想礼让就礼让,不想让就可以抢行的。这是法律已经明文规定,驾驶人必须遵守的行车规则。”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副处长杜莹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四十七条明确涉及到了“礼让”: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北京市的细则《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中的规定显然更清晰: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未停车让行的,认定为“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干巴巴的法条过于抽象,真正执行起来应该怎样操作?杜莹说,最关键的一个词是“停车”。“现在恐怕能在行经有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的时候,主动‘停车’的驾驶人没有多少,绝大多数驾驶人都是减速,一点一点蹭过去,有的时候是跟行人抢过去。”杜莹说,按照《道交法》,这已经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在路口与行人抢行的驾驶人们总是有一个强横的理由:“我在右转,我有路权。”或者“我前方已经是绿灯了,按照交通法,我可以通行。”并不管在这一时刻,前方人行横道上是否还有未能完全通过路口的行人。
“所谓右转有路权的想法本来就不恰当,因为虽然多数路口右转方向没有信号灯控制,但是转弯车辆必须避让直行车辆和行人,在这个时候,直行通过路口的非机动车和沿人行横道前行的行人,都比右转车辆更有路权。”西城交通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黄乐警官说。
针对第二种“理由”,黄乐警官普及了一个重要概念:后放行让先放行。“直行车或左转车发现自己的前进方向绿灯亮了,于是向前开,可是正前方或左侧方向的人行横道上,还有上一个红绿灯周期没有通过路口的行人,和这些先被放行进入路口的行人相比,后放行的这些车辆必须避让。这就是后放行让先放行。如果车辆不避让,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黄乐说,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情况基本都发生在腿脚不便的老人身上,一旦他们不能在信号灯刚刚变绿的那一刻进入路口,以北京的道路宽度,他们很难在一个信号灯周期内通过路口。但也恰恰正是他们,尤其需要驾驶人们的礼让。
机动车应当避让行人,在法律上是一个法律义务,如果不避让行人的话就构成了违法,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当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