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補説

2018-12-01 01:05
简帛 2018年2期
关键词:重量容量

彭 浩

關鍵詞: 石 容量 重量

睡虎地秦簡《倉律》是糧食管理的法律,糧食計量的内容占有重要地位。在嶽麓書院藏秦簡《數》和張家山漢簡《算數書》中,皆可見糧食計量的“程”和兑换比率。它們的出現,極大地豐富了我們對秦和西漢時期計量水準的認識。簡牘中經常出現的“石”,因兼指重量和容量,容易混淆,不易理解。在學術界的不斷推動下,相關研究已取得長足進展,但仍存若干分歧與不解之處。本文以秦和西漢早期簡牘資料爲基礎,對以往討論中的不足之處稍作補充。

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簡41~43:(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9頁。

整理小組指出,簡41“稻禾一石”下應接簡42“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等文。簡41~42“有米委賜……勿鼠(予)”是另一條律文,原簡誤抄。這些看法無疑是正確的。

簡41頭端殘缺,整理小組補入“粟一”,認爲“粟一石”的“石”是容量單位,十斗與斛義同。隨後,學界提出了一些不同的補字、釋讀方案。(2)拙文《秦和西漢早期簡牘中的糧食計量》,《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中西書局2012年,第194—204頁。因資料所限,未能得出公認的結論。此後公佈的張家山漢簡《算數書》,爲這一問題的解決帶來了轉機。其中的“程禾”章與秦簡《倉律》簡41、43極爲相似:(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44頁。

程曰: 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泰(大)半斗,舂之爲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爲糳米九斗,糳米【九】斗爲毁(毇)米八斗。88

程曰: 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之爲米十斗,爲毁(毇)粲米六斗泰(大)半斗。(4)整理小組釋文作:“舂之爲米十斗爲毁(毇),粲米六斗泰(大)半斗”,今改。詳參《秦和西漢早期簡牘中的糧食計量》第194—204頁。麥十斗【爲】三斗。89

兩相對照,秦簡《倉律》的缺字、脱字得以補齊,互倒之字得以更正。復原後的《倉律》簡41、43是:

對簡文“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和“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中“禾黍”“稻禾”,張世超先生引證文獻和《説文》段注、程瑶田《九穀考》解釋説,“禾本指帶梗之穀類作物”,“稻禾”當指帶梗之稻,“禾黍”當指帶梗之穀類。(6)張世超: 《容量“石”的産生及相關問題研究》,《古文字研究》第二十一輯,中華書局2001年,第314、326頁。同文又稱,“簡文於粟稱‘一石六斗大半斗’……這是目前見到的最早的作爲容量單位的‘石’”,與整理者意見同。王貴元先生也認爲“禾”指帶稈的穀穗。參見氏著《張家山漢簡與〈説文解字〉合證》,《古漢語研究》2004年第2期,第46—47頁。由於缺乏更有力的直接證據,學界對此説多有保留,如鄒大海先生認爲,律文中的“禾”是指不帶秸稈的穀實,其例如“隸臣月禾二石”等。(7)鄒大海: 《關於〈算數書〉、秦律和糧米計量單位的幾個問題》,《内蒙古師範大學學報(自然科學漢文版)》2009年第5期,第508—515頁。穀實連同秸稈計量的可靠與真實性是學者産生疑慮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實,秦律及相關制度設計可以説明這種做法確實存在并實行過。

先看穀實連同秸稈計量的制度設計。筆者認同張氏上述之説,即“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指重一百二十斤帶秸稈的黍,可得原糧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是説重一石的帶秸稈的稻穗,可得稻穀(原糧)二十斗。(8)拙文《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校讀(一則)》,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編: 《考古學研究(六)》,科學出版社2006年,第499—502頁。據嶽麓書院藏秦簡《數》簡0780“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9)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第87頁。簡文提示,相同容量的黍、粟等重。非特别需要時,下文皆以粟代指黍、粟。“黍粟十六斗大半斗”折合84.7斤,不足一石之重(120斤),兩者之差35.3斤是秸稈的重量。據《數》簡0981記“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10)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88頁。可得稻粟二十斗重約86.9斤,與“稻禾一石”重120斤之差33.1斤是秸稈的重量。(11)拙文《秦和西漢早期簡牘中的糧食計量》第194—204頁。

嶽麓書院藏秦簡《數》0834簡記“芻新積廿八尺一石、稾卅一尺一石”,(12)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90頁。簡文的“尺”指立方尺,本文依例沿用,如有需要,則另行説明。“新”,整理者讀作“薪”,鄔文玲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入頃芻稾……令各入其歲所有,毋入陳,不從令者罰金四兩”,指出交納的芻、稾不能是往年的“陳”的,换言之即必須是當年的“新”的。簡中的“新”應讀如本字。參見氏著《里耶秦簡所見“户賦”及相關問題瑣議》,《簡帛》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22頁。其中的“石”是重量單位,指秦制120斤;廿八尺、卅一尺是體積,即廿八立方尺和卅一立方尺。據此可計算重一石的禾黍與稻禾所包含的秸稈體積。

按照秸稈所含芻、稾的不同比例,依照假設的條件計算,得出兩組結果。

第一組,假設秸稈中的芻、稾各占一半,那麽,秸稈重一石折合體積是: (28尺+31尺)÷2=29.5尺。黍粟秸稈重35.3斤,折合體積是: 35.3×29.5÷120=8.68(尺)。稻禾秸稈重33.1斤,折合體積是: 33.1×29.5÷120=8.14(尺)。

因黍粟16斗=2尺7寸,帶秸稈的黍粟重一石折合成體積是: 黍粟十六斗大半斗體積+秸稈體積,即2.7尺+8.68尺=11.38尺。

因稻粟20斗=3.25尺,稻禾重一石折合成體積是: 稻粟二十斗體積+秸稈體積,即3.25尺+8.14尺=11.39尺。

第二組,假設秸稈都按稾計,黍粟秸稈重35.3斤,折合體積是: 35.3×31÷120=9.12(尺)。

稻禾秸稈重33.1斤折合體積是: 33.1×31÷120=8.55(尺)。

黍粟重一石折合體積應是黍粟十六斗大半斗體積+秸稈體積,即2.7尺+9.12尺=11.82尺。

稻禾重一石折合體積應是稻粟二十斗體積+秸稈體積,即3.25尺+8.55尺=11.80尺。

由以上计算結果看出,同組重一石的黍粟、稻禾折合成體積的數值彼此非常接近,第一組差數是0.01尺,第二組差數是0.02尺。考慮到當時計量器具的精度,兩組差數似可忽略不計。這種推測可在嶽麓書院藏秦簡《數》簡0498、0645得到印證:(13)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126頁。

【倉廣】二丈五尺。問袤幾何容禾萬石?曰: 袤卌丈。術曰: 以廣乘高爲法,即曰: 禾石居十二尺,萬石,十二萬尺爲實,實如法得袤一尺,其以求高及廣皆如此。

“禾石居十二尺”是“禾”重一石折算爲體積的標準。“禾”指帶秸稈的穀物,“石”指重一百二十斤,十二尺(十二立方尺)指體積。簡文的“禾”不分品種,重一石皆折合體積十二尺。顯然,標準的制定者注意到,重一石的禾黍、粟和稻禾折合成體積的數值極爲接近,故不必區分品種計量。

又,第一組平均值爲11.385尺,比12尺少0.615尺;第二組平均值爲11.81尺,比12尺少0.19尺,皆低於標準體積(12尺),即在標準體積中容納了更多的“禾”,前者多容納約6斤,後者多容納1.9斤,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内。由於禾黍、禾粟和稻禾乾濕程度、堆積的密實度不盡相同等原因,“禾石居十二尺”是一個略超出實際數的標準。

“禾石居十二尺”的計量規則與當時的穀物收割、脱粒方式密切相關。在收割、脱粒機械出現之前,我國北方的穀物收穫一般沿用收割——堆垛——打場(脱粒)的模式。元代《王禎農書》有具體的記載:(14)王毓瑚校注: 《王禎農書》,農業出版社1981年,第47—48頁。

凡北方種粟,秋熟當速刈之。《齊民要術》云,收穀而熟速刈,乾速積。南方收粟用“粟鑒”摘穗,北方收粟用鐮,并藁刈之。田家刈畢,稛而束之,以十束積而爲,然後車載上場,爲大積積之。視農功稍隙,解束,以旋旋鑱穗撻之。

文中的“大積”即大堆垛。《齊民要術》《王禎農書》所記穀物收割——堆積——脱粒的程序則可追溯到先秦時期。如《詩·豳風·七月》:“九月築場圃,十月納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麥。”鄭玄箋:“場圃同地耳,物生之時,耕治之以種菜茹,至物盡成熟,築堅以爲場。”孔穎達疏:“……故言九月之時,築場於圃之中以治穀也;十月之中,納禾稼之所收穫者,黍稷重穋、禾麻菽麥之等,納之於囷倉之中。”由此看來,“禾石居十二尺”是適應這種農事方式制定的。根據收割後的穀物堆積(或稱“大積”)的體積,可以迅速算出禾粟、稻禾的重量,再據“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和“稻禾一石爲粟廿斗”折算出對應的粟、稻容量,方便産量統計和田租征收。

至此可以確認,“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的“禾黍一石”和“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的“稻禾一石”,是指黍、稻連同秸稈的重量一百二十斤,折合體積皆是十二立方尺。由於確定了穀類作物秸稈重量與體積的换算標準“芻新積廿八尺一石、稾卅一尺一石”,故可推知,禾黍、禾粟、稻禾等帶秸稈的堆垛,由體積折算爲重量的標準也是相同的,即十二立方尺折合重量一石。

“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指重一百二十斤帶秸稈的禾黍,可得帶殼的籽實(或稱“原糧”)十六斗大半斗。(15)爲稱引方便,本文有時把脱粒後未去殼、皮的粟、稻、麥等皆稱作“原糧”。這是禾黍由重量石折算成容量斗的規定。其中的“石”同《説文》“”,重量單位,秦和西漢時期的一百二十斤。“……爲粟十六斗大半斗,舂之爲(糲)米一石,(糲)米一石爲鑿(糳)米九斗;鑿(糳)米九斗爲毁(毇)米八斗”有兩方面的含義: 其一,帶殼的粟十六斗大半斗舂(去殼)爲糲米一石(十斗);其二,糲米與糳米、毇米的兑换率爲10∶9∶8。這里的“石”“斗”都是容量單位。“稻禾一石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是説重一石帶秸稈的稻禾,可得帶殼的稻穀籽實(簡文稱“粟”,屬“原糧”)二十斗,舂爲米十斗,爲毇粲米六斗大半斗。與黍(粟)舂成的米分爲糲、糳、毇不同,由“稻粟”舂成的米只有兩個等級,即“米”(或稱“稻米”)和“毇粲米”,兑换率是20∶10∶6。由此可知,《倉律》簡41、43規定了禾黍(粟)、稻禾從收割(堆垛)、脱粒到舂爲粗米、精米的兑换率:(16)張世超認爲,秦簡中單獨提到的“一石”是指一石穀物,它既可指全禾,也可指米(糲米),指全禾即是衡石,指糲米即是容量石,二者是等值的。參見《容量“石”的産生及相關問題研究》第320頁。從秦簡《倉律》可知,無論是禾黍、稻禾由重量石折算爲粟、稻粟(原糧,帶殼的籽實),還是粟、稻原糧與對應的成品糧的兑换率(或稱“出米率”),在數量或價值上彼此都有差别,不是等值關係。禾粟一石(120斤)——粟十六斗大半斗——糲米一石(10斗)——糳米九斗——毇米八斗;稻禾重一石(120斤)——稻粟二十斗——稻米一石(10斗)——毇粲米六斗大半斗。由此可知,睡虎地秦簡《倉律》簡49的“隸臣月禾二石”的“禾二石”指黍、粟舂出的糲米及稻米各二石(容量)。

由於在法律層面確定了粟、稻兩種主要糧食品種由重量石折算爲容量石的數值,省去計算過程,便於使用,行政、商業效率得到提高。

秦漢時期的糧倉設立在縣和中央兩級,規模一般都很大,有“萬石一積”“二萬石一積”“十萬一積”。(17)《倉律》簡21~26:“入禾倉,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爲户。……櫟陽二萬石一積,咸陽十萬一積”。《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釋文注釋》第25頁。小額糧食的出納,普遍使用升、斗、石度量,是方便、適用的。對數量巨大的糧倉存糧採用體積與容量的换算不失爲一種省力省時的辦法。體積與容量的换算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數》和張家山漢簡《算數書》:(18)筆者曾認爲,以下各例是“重量與容量、體積互相折算的辦法”(見《秦漢簡牘中的糧食計量》第199頁)。這一説法是不準確的,并導致相關論述錯誤。該文收入《秦簡牘整理與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83—92頁)時,已作改正,請參閲。

粟一石居二尺七寸(19)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127頁。

(《數》簡0801)

(粟)二尺七寸而一石(2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51—152頁。

(《算數書》簡146)

【稻粟】三尺二寸五分寸二一石

(《數》簡0760)

麥二尺四寸一石(2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89頁。整理者認爲“石”是重量單位。

(《數》簡0760)

《算數書》簡146“(粟)二尺七寸而一石”是説原糧粟的體積二尺七寸(2700立方寸)换算爲容量十六斗大半斗的“一石”。(23)筆者曾將《算數書·旋粟》的容量“爲粟四十六石二十七分石之八”誤認爲粟重(《張家山漢墓竹簡〈算數書〉注釋》,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06頁)。這種“石”見於内蒙古赤峰蜘蛛山出土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陶量,自銘容“十六斗泰(大)半斗”。(24)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内蒙古工作隊: 《赤峰蜘蛛山遺址的發掘》,《考古學報》1979年第2期,第215—243頁。釋文依張世超《容量“石”的産生及相關問題研究》第323頁。在年代較晚的居延漢簡中,把容量爲十六斗大半斗的“石”稱作“大石”。

“麥二尺四寸一石”是麥由體積轉换爲容量的表述。簡文脱“十分寸之三”,應爲“麥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一石”。按“叔(菽)、荅、麻十五斗爲一石”計算,(26)據張家山漢簡《算數書》“麻、麥、菽、荅三而當米二”,麥與糲米之比是15∶10,簡文似脱“麥”字。“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即2400立方寸,合容量十五斗。麥“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一石”兑换糲米一石(10斗)。

與秦《倉律》簡41、43比較,以上各例有兩點值得注意: 一是粟、稻、麥的原糧皆以體積計數,替代簡文的容量;二是它們保持與糲米、稻米一石(10斗)的兑换值。因此,可以認爲,上述各例是《倉律》簡41、43内容的延伸,在容量轉换爲體積後,産生的新兑换值。在實際使用時,由原糧體積折合出對應的糲米石數(容量)。

體積與容量换算的實例見於《數》簡0801、0784:(27)朱漢民、陳松長主編: 《嶽麓書院藏秦簡(貳)》第127頁。整理者對題中的“石”是容量還是重量單位,未作解釋。

倉廣五丈,袤七丈,童高二丈,今粟在中,盈與童平,粟一石居二尺七寸,問倉積尺及容粟各幾可(何)?曰: 積尺七萬尺,容粟二萬五千九百廿五石廿七分石廿五……

這是由倉的容積求所容粟量,用“倉積尺”除以“二尺七寸”,得“容粟二萬五千九百廿五石廿七分石廿五”,所得的“石”是容十六斗大半斗的“大石”,脱殼後可得一石(10斗,即居延漢簡所稱“小石”)的糲米,兩者之比是5∶3。

在稍晚的《算數書》中也有類似的例子:(2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51—152頁。

旋粟高五尺,下週三丈,積百廿五尺。·二尺七寸而一石,爲粟卌(四十)六石廿七分石之八。其述(術)曰: 下周自乘,以高乘之,卅六成一。·大積四千五百尺。

該題是已知圓錐狀積粟體積求容量的問題。因用“二尺七寸而一石”除以“積百廿五尺”,得“粟卌(四十)六石廿七分石之八”的“石”,也是容十六斗大半斗的“大石”。

糧食的容量與體積的换算也見於《九章算術·商功》。“委粟術”云:(29)郭書春、劉鈍校點: 《算經十書(一)》,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53—54頁。

程粟一斛,積二尺七寸。其米一斛,積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其菽、荅、麻、麥一斛,皆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

綜上所述,睡虎地秦簡《倉律》建立的糧食計量體系是以標準容量升(商鞅銅方升)和標準重量石爲基準,確定主要糧食品種的兑换率並簡化計算。兑换率通過以下兩種途徑建立: 1. 由重量石折算爲容量石。重一石的禾粟、稻禾脱粒後得原糧粟十六斗大半斗、稻二十斗,分别舂得糲米、稻米一石(10斗)。由此形成兩組兑换值: 禾粟重一石——粟十六斗大半斗——糲米一石(10斗);稻禾重一石——稻粟二十斗——稻米一石(10斗)。2. 糧食體積與容量的换算,皆以兑换糲米或稻米一石(10斗)爲標準。根據重一石糧食與對應的容量,可求得各種糧食互换比率的來源。這種計量體系是建立在相應的數學知識的基礎上,成功的統一度量衡政策的背後,離不開一批數學家的智慧與貢獻。

秦國建立的糧食計量體系對當時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援。政府以統一的度量標準征收田租,並用於國庫支付,大大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計量的便利和不同糧食的兑换標準促進了糧食的商業流通與交易;官吏俸禄也可用糧食度量單位石、斗分級。以容量作爲糧食計量標準儘管不够精確,但方便易行,故一直沿用下來,直到近代度量體系建立。

猜你喜欢
重量容量
出苗量增长30%仍畅销!养殖面积、饲料容量再增!这条“网红鱼”开年拿下第一局
水瓶的容量
重量
求油和壶的重量
电力系统蓄电池容量不足分析处理方法探讨
小桶装水
创新的重量
灰的重量
引体向上,克服自身重量
Put the Glass D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