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所見“某就”試考

2018-11-30 06:47
简帛 2018年2期

李 静

關鍵詞: 里耶秦簡 某就 僦人

里耶秦簡多見“方位+就”一詞,見於下列材料:(1)釋文請參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5. 冗佐八歲上造陽陵西就曰駋,廿五年二月辛巳初視事上衍。Ⅰ病署所二日。Ⅱ·凡盡九月不視事二日,·定視事二百一十一日。Ⅲ8-1450

廿九年後九月辛未Ⅰ行計,即有論上衍。丗年Ⅱ

□不視事,未來。Ⅲ8-1450背

第1條材料所見的“□江”县“西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2)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25頁。

8-1014有“居貲士五巫南就路”,8-1328有“居貲士五江陵東就娤”,8-1450有“冗佐八歲上造陽陵西就曰駋”,均是身份+縣名+某就+人名。以此例之,本簡“□江”爲縣名,“西就”爲里名,“旁”爲人名。

第2條材料所見的巫县“南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3)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62頁。

南就,里名。路,人名。

第3條材料所見的巫县“南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4)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75頁。

8-1014稱作“居貲士五巫南就路”。娶,疑通“取”。

按: 第2、3條材料所見的巫縣“南就”所指相同,但“路”是否爲同一人,還需要再考慮。8-793+8-1547號簡:

士五(伍)巫倉溲産尸貲錢萬二千五百五十二。Ⅰ

丗一年四月甲申,洞庭縣官受巫司空渠良。Ⅱ

第4條材料所見的江陵县“東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5)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11頁。

江陵,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南郡,治所在今湖北江陵縣。《二年律令·秩律》也有記載。東就,里名。

第5條材料所見的陽陵县“西就”,《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6)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29頁。

陽陵,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左馮翊,治所在今陝西咸陽市東北。班固原注云:“故弋陽,景帝更名。”里耶9-1-12均爲陽陵發出的文書。張春龍、龍京沙先生疑爲洞庭郡屬縣。(7)原注: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李學勤先生指出: 過去曾發現秦陽陵虎符,王國維作過考證,其地是否傳因漢景帝陵改名的漢陽陵縣尚待考慮,但從本組文書看陽陵無疑是秦人故地。(8)原注: 《初讀里耶秦簡》。晏昌貴、鍾煒先生認爲: 陽陵前身可能是楚陽陵,在今河南許昌市西北。(9)原注: 《里耶秦簡所見的陽陵與遷陵》,《中國歷史地理論叢》2006年第4期。王偉先生認爲: 秦莊襄王葬地,《史記·吕不韋列傳》作芷陽,《秦本紀》索隱作陽陵,陽陵可能如王輝先生所言,爲“芷陽陵”省稱,二者實爲一地。(10)原注: 王偉: 《里耶秦簡貲贖文書所見陽陵地望考》,《考古與文物》2007年第4期。駋,人名。

按: 第5條材料《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没指出“西就”爲里名,但對陽陵、駋單獨做有注釋,可知也是將“西就”默認爲里名。總的來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將里耶簡所見文例“某縣某就”之“某就”看作里名。由於“某就”緊接在縣名之後,把它們看作縣下一級單位,即里名,當也是有所考慮的。

郭濤先生對將“某就”解釋作里名提出了懷疑,認爲“南就”即“南澨”,“就”與“澨”同義,本義均表示水邊高地這樣一種可供居住的自然地貌,同義可互换。“西就”“南就”“東就”爲小區域通名。楚地入秦後,秦人以秦風改楚習,書同文,因義相近而變“澨”爲“就”,所以出現了里耶秦簡中的“某就”。(11)郭濤: 《里耶秦簡“某就”小考》,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13年6月30日,http: //www.gwz.fudan.edu.cn/Web/Show/2081。郭先生文章發表後,在該文後面的討論中,蕭旭、曰古氏等先生相繼提及“就”可訓作聚,就、聚音近可通假。

郭濤等先生的新見對“某就”的研究無疑頗具啓發意義,不過秦漢時期的聚落大致已形成鄉、里,納入秦統治體系,“西就”“南就”“東就”,似與自然聚落的性質還是有所不同。當然,由於材料的局限,似也没有充分的證據完全排除此種可能。我們在這裏提出另外一種可能。

里耶簡中“某縣某就”被用來對某人做限定,其所指當是較爲固定的某種組織,今摘其文例如下:

□江西就旁

巫南就路

巫南就曰路娶

江陵東就娤

陽陵西就曰駋

這裏的“某就”能被用來作爲某人所來自的專有名詞,的確具有類似於某里或某鄉的性質。我們注意到“□江”縣、陽陵縣都有“西就”,可知“西就”并非某縣所獨有,而其他如巫縣的“南就”、江陵縣的“東就”,似也有可能見於其他的縣。“就”前的方位詞現在看到的有“東”“南”“西”,似顯示某縣所包含的“就”可按東、南、西的方位來作區分,但某縣是否會一定都有以這幾個方位限定的“就”,還没有證據予以證明。另外,里耶簡現在還没看到“北就”的材料,是否有“北就”也還不能肯定。這有助於佐證郭濤先生對“某就”不是里名的懷疑。

里耶秦簡所見“□江”縣“西就”、陽陵縣“西就”、巫縣“南就”、江陵縣“東就”之“就”疑當讀作“僦”,這裏含“某縣之僦”的文例,與“鄂君啓”之“鄂君啓之府僦”文例相近。僦,可用來表示僦人,疑也可以表示組織僦人運作的機構或組織。當然,也有可能是縣裏從事“僦”的人被指定聚居在一地,以方便政府、商賈及其他有需要的人去尋找、租用。

秦簡材料中有“之縣僦”一詞,如睡虎地秦律十八种《效律》:“上節(即)發委輸,(14)原注: 委輸,以車運送,《史記·平準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15)原注: 僦(音就),《史記·平準書》索隱引服虔云:“雇載云僦。”《商君書·墾令》:“令送糧無取僦。”與本條相合。移,《廣雅·釋詁四》:“轉也。”移輸,應指把當由本人運送的物品轉交給别人。以律論之。”這裏的“之縣僦”似可以理解到縣裏去僦,由於“上”發“委輸”需要大量勞力,所以此時到縣裏去僦或者移輸,是被秦法律所禁止的。但在没有“委輸”之任務的時候,似仍可去縣裏从事“僦”。百姓去縣裏僦,當是出於私人的行爲,且原本并不是在縣裏居住。到縣裏後是否有專門的組織或機構來運作,尚不得而知。不過這裏被律令禁止的是“之縣就(僦)”,而不是普遍意義上的“就(僦)”,是不是“縣就(僦)”之外的“就(僦)”不會被禁止?這裏仍頗令人費解。鑒於上文提及某縣某就(僦)的存在,這裏的“縣就(僦)”似也可理解爲某縣之就(僦),其性質類似於“鄂君啓”時代的“府僦”。

本文寫作得到了何有祖先生的指教,謹致謝忱!